#月月抽检#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2021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情况通报(第十八期)。
通报显示,本次抽检食品1288批次,检测食品指标6748项次,发现不合格样品24批次,不合格乳制品2批次。
其中,深圳牛毛黑黑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青海天露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胶原蛋白酸奶(批号/生产日期/购进日期:2020-12-10;型号规格等级:200克/瓶)被检出标签项目不合格:标签标示“有机生牛乳”不符合标准要求;配料“鼠李糖杆菌”标注错误;营养成分表中的蛋白质NRV%标注错误。
此外,深圳晨光乳业生产的946ml全脂巴氏杀菌乳,被检出感官不合格。
[吃瓜][吃瓜][吃瓜]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2021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情况通报(第十八期)。
通报显示,本次抽检食品1288批次,检测食品指标6748项次,发现不合格样品24批次,不合格乳制品2批次。
其中,深圳牛毛黑黑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青海天露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胶原蛋白酸奶(批号/生产日期/购进日期:2020-12-10;型号规格等级:200克/瓶)被检出标签项目不合格:标签标示“有机生牛乳”不符合标准要求;配料“鼠李糖杆菌”标注错误;营养成分表中的蛋白质NRV%标注错误。
此外,深圳晨光乳业生产的946ml全脂巴氏杀菌乳,被检出感官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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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卡使用说明、会员须知怎么写好?-会员管理系统、会员卡积分软件、连锁店铺会员管理软件-深圳市月月旺科技有限公司》 常见的会员卡背面都会写上“使用说明”、“持卡须知”,然后下面就是相应的条款。很多追求完美的人就会纠结到底会员卡的使用说明、持卡须知这些内容该写什么好呢?小编的https://t.cn/A6qvraST
因不满深圳国双公司使用“国双”企业字号,北京国双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
因不满对方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国双”字号,北京国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双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深圳国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深圳国双公司停止使用带有“国双”字号的企业名称,立即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为维权产生的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北京国双公司诉称,其成立于2005年12月15日,系国内企业级大数据和人工智能解决方案的提供商,其于2016年在美国纳斯达克全球市场挂牌上市。北京国双公司十分重视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从2007年开始以其字号“国双”为核心先后在第9类、35类、42类上陆续申请并取得“国双”、“GRIDSUM国双”等商标的专用权,并持续使用在相关产品和服务上,经过十多年的大力宣传和使用,“国双”商标与北京国双公司形成了特定、固定的联系,获得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北京国双公司从2005年开始使用“国双”商号,连续使用至今从未中断,享有在先权利。“国双”为中国多家知名上市公司、国家司法、行政等机关提供服务,其所提供服务的客户涉及各行各业,包括工业市场、电信等,已在市场上享有一定地位。北京国双公司的字号“国双”在深圳国双公司成立前已经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且早在2012年4月11日,北京国双公司在深圳成立了北京国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国双”商号的知名度早已影响至深圳地区。深圳国双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成立,成立之初企业名称为深圳市月月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后于2017年12月29日将名称变更为深圳国双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国双公司认为,深圳国双公司与北京国双公司的经营范围大部分相同,深圳国双公司企业名称中字号“国双”与北京国双公司字号中“国双”完全相同,“国双”是双方企业名称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深圳国双公司使用该字号势必将引起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服务来源于北京国双公司或与北京国双公司有某种关联,深圳国双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北京国双公司的企业名称(字号)权、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北京国双公司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严重侵犯了北京国双公司的合法权益。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因不满对方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国双”字号,北京国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双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深圳国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深圳国双公司停止使用带有“国双”字号的企业名称,立即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为维权产生的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北京国双公司诉称,其成立于2005年12月15日,系国内企业级大数据和人工智能解决方案的提供商,其于2016年在美国纳斯达克全球市场挂牌上市。北京国双公司十分重视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从2007年开始以其字号“国双”为核心先后在第9类、35类、42类上陆续申请并取得“国双”、“GRIDSUM国双”等商标的专用权,并持续使用在相关产品和服务上,经过十多年的大力宣传和使用,“国双”商标与北京国双公司形成了特定、固定的联系,获得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北京国双公司从2005年开始使用“国双”商号,连续使用至今从未中断,享有在先权利。“国双”为中国多家知名上市公司、国家司法、行政等机关提供服务,其所提供服务的客户涉及各行各业,包括工业市场、电信等,已在市场上享有一定地位。北京国双公司的字号“国双”在深圳国双公司成立前已经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且早在2012年4月11日,北京国双公司在深圳成立了北京国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国双”商号的知名度早已影响至深圳地区。深圳国双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成立,成立之初企业名称为深圳市月月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后于2017年12月29日将名称变更为深圳国双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国双公司认为,深圳国双公司与北京国双公司的经营范围大部分相同,深圳国双公司企业名称中字号“国双”与北京国双公司字号中“国双”完全相同,“国双”是双方企业名称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深圳国双公司使用该字号势必将引起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服务来源于北京国双公司或与北京国双公司有某种关联,深圳国双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北京国双公司的企业名称(字号)权、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北京国双公司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严重侵犯了北京国双公司的合法权益。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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