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是被动应付还是主动出击?六六老师:为什么要背个大磨盘呢!
从目前上诉方的遭遇及被上诉方的得瑟看,好多网友近乎失望了。有的网友说,判不判都一样,结果宽哥已经宣布了;有的网友说,伞大水深天黑,没指望了;有的网友说,别看许妈已经上诉了,也就陪着玩玩得了。
那么,二审是被动应付还是主动出击?这个问题还是专家六六老师说得好:为什么要背个大磨盘呢?
今天二审就要开庭了,昨晚,特意听了六六老师的“普法”。听得出来,六六老师对上诉方的庭审充满了信心。
其一,二审很重要。六六老师说,二审只要判决了,就生效了,就有了法律效力。再往上走是背着一个大磨盘走,何必呢?所以,要对二审抱有希望,一审二审过去了,你再往上走的是审判监督程序,是不会影响法律效力的。
其二,两个律师盯住了。六六老师说,潘律来了又走了,走了又来了,非常忙;李律受到的特殊“礼遇”大家都看到了,但是李律一直在隐忍。他们都盯住了,在此一搏;许妈、姚爸、云昊、妮妮等人也都盯住了,谁也不敢大意。
其三,一审做了很好的铺垫。六六老师说,9.18两个律师做得非常漂亮,13个小时里,他们把“非人为不可能”和侵权这个重点,能讲的都讲了。9.18庭审的那些东西,庭上质证的那些东西,庭上说的那些话,都是二审审查的范围。所以说,一审中两个律师做了一个很好的铺垫,好像一审时他们就想到了要二审,尽量提问题,什么手环问题,七天值班问题,偷不偷的问题,甚至许妈在庭上就说“我认为她就是偷”。
其四,作业本要鉴定。六六老师说,作业本是要鉴定的,不是说有了刑才去鉴定。任何情况下,医疗纠纷都是采取民事鉴定的方法。鉴定作业本,鉴定病例以后,在没有外界的情况下,从这里就按法律走,先刑后民往上走啊。
最后,六六老师再三叮嘱:我给大家提醒,二审非常重要,不能像有人说的那样,二审不管他,让他随便判,我们往上走。二审判了往上走,为什么要背着个大磨盘呢?不如“轻装前进”一直往上攀。我这两天一直提醒,抓住眼前,仗要一个一个打,要一个胜利再迎接下一个胜利,积小胜为大胜,就是小目标。
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正义的小星星们,让我们一起为上诉方加油!
从目前上诉方的遭遇及被上诉方的得瑟看,好多网友近乎失望了。有的网友说,判不判都一样,结果宽哥已经宣布了;有的网友说,伞大水深天黑,没指望了;有的网友说,别看许妈已经上诉了,也就陪着玩玩得了。
那么,二审是被动应付还是主动出击?这个问题还是专家六六老师说得好:为什么要背个大磨盘呢?
今天二审就要开庭了,昨晚,特意听了六六老师的“普法”。听得出来,六六老师对上诉方的庭审充满了信心。
其一,二审很重要。六六老师说,二审只要判决了,就生效了,就有了法律效力。再往上走是背着一个大磨盘走,何必呢?所以,要对二审抱有希望,一审二审过去了,你再往上走的是审判监督程序,是不会影响法律效力的。
其二,两个律师盯住了。六六老师说,潘律来了又走了,走了又来了,非常忙;李律受到的特殊“礼遇”大家都看到了,但是李律一直在隐忍。他们都盯住了,在此一搏;许妈、姚爸、云昊、妮妮等人也都盯住了,谁也不敢大意。
其三,一审做了很好的铺垫。六六老师说,9.18两个律师做得非常漂亮,13个小时里,他们把“非人为不可能”和侵权这个重点,能讲的都讲了。9.18庭审的那些东西,庭上质证的那些东西,庭上说的那些话,都是二审审查的范围。所以说,一审中两个律师做了一个很好的铺垫,好像一审时他们就想到了要二审,尽量提问题,什么手环问题,七天值班问题,偷不偷的问题,甚至许妈在庭上就说“我认为她就是偷”。
其四,作业本要鉴定。六六老师说,作业本是要鉴定的,不是说有了刑才去鉴定。任何情况下,医疗纠纷都是采取民事鉴定的方法。鉴定作业本,鉴定病例以后,在没有外界的情况下,从这里就按法律走,先刑后民往上走啊。
最后,六六老师再三叮嘱:我给大家提醒,二审非常重要,不能像有人说的那样,二审不管他,让他随便判,我们往上走。二审判了往上走,为什么要背着个大磨盘呢?不如“轻装前进”一直往上攀。我这两天一直提醒,抓住眼前,仗要一个一个打,要一个胜利再迎接下一个胜利,积小胜为大胜,就是小目标。
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正义的小星星们,让我们一起为上诉方加油!
《女子做胸透被男医生要求脱光上衣 ,院方回应:当事医生离岗7天_手机搜狐网》 6月18日,王女士将《怀来县医院医疗纠纷投诉登记表》的照片发在网上,并写到:“6月17日上午,我在县医院做教师资格证体检胸透项目,男医生让我们将上衣脱光,并没有提供任何衣服遮挡,当时只有我和这名男医生…https://t.cn/A6aLmLzC
输液过程中,原告出现过敏性休克,后大面积脑梗死
基本事实:2020年10月14日,原告到被告处就诊,被告给原告开具“头孢噻肟钠”等,在输液过程中,原告出现过敏性休克。A医院派出救护车,原告支付急诊救护费350元,被送至泰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经诊断,原告脑梗死、过敏性休克、颈动脉闭塞(右),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出院。2020年10月16日,原告入住B医院,经诊断,原告大面积脑梗死、颈内动脉闭塞、肺部感染、胸腔积液等,于2020年11月11日出院,住院。2020年11月11日,原告入住B医院,经诊断,原告大面积脑梗死、颈内动脉闭塞、肺部感染、胸腔积液等,于2020年12月3日出院,住院医疗费22792.19元,个人自付部分为8605.45元。2020年12月3日,原告入住B医院,经诊断,原告脑梗死恢复期、颈内动脉闭塞、肺部感染、胸腔积液等,于2020年12月28日出院,住院医疗费19168.98元,个人自负部分6983.05元。2020年12月28日,原告入住B医院,经诊断,原告脑梗死恢复期、颈内动脉闭塞、大脑中动脉闭塞、大脑后动脉闭塞等,于2021年1月4日出院,住院医疗费个人自负金额2242.86元。2021年1月4日,原告入住B医院,经诊断,原告脑梗死恢复期、肩手综合征、颈内动脉闭塞、大脑中动脉闭塞等,于2021年2月4日出院,住院医疗费21196.27元,个人自负部分为12043.43元。2021年2月19日,原告入住C医院,经诊断,原告脑梗死恢复期、泌尿道感染、子宫切除术后状态,于2021年3月19日出院,住院医疗费12710.27元,个人自负部分为4742.94元。2021年3月24日,原告入住C医院,经诊断,原告偏瘫、脑梗死恢复期、子宫切除术后状态,于2021年4月21日出院,住院医疗费9365.82元,个人自负部分2696.04元。2021年5月18日,原告在C医院支付中成药、西药费,个人自负部分558.67元。2021年9月1日,原告入住C医院,经诊断,原告偏瘫、脑梗死后遗症、高血压3级(极高危)、颈动脉硬化(双侧颈动脉硬化并右侧斑块形成)等。
鉴定意见: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具有过错、过错与右侧大面积脑梗死所致的后遗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对损害后果所占比例为20-30%,左侧肢体肌力降低评定为四级残,护理期限及营养期建议分别评定为200日、200日。另查明,被告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家门头房开设诊所开展诊疗行为。2021年1月23日,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被告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院判决:原告到被告处就诊,被告给原告开具“头孢噻肟钠”等,在输液过程中,原告出现过敏性休克,后因大面积脑梗死、颈内动脉闭塞等在D医院、B医院、C医院治疗,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具有过错、过错与右侧大面积脑梗死所致的后遗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对损害后果所占比例为20-30%。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系有效证据,法院予以确认。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应负25%的赔偿责任。
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
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专注全国医疗纠纷处理十五年
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许诺#医疗纠纷##法律咨询##健康##科普#
基本事实:2020年10月14日,原告到被告处就诊,被告给原告开具“头孢噻肟钠”等,在输液过程中,原告出现过敏性休克。A医院派出救护车,原告支付急诊救护费350元,被送至泰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经诊断,原告脑梗死、过敏性休克、颈动脉闭塞(右),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出院。2020年10月16日,原告入住B医院,经诊断,原告大面积脑梗死、颈内动脉闭塞、肺部感染、胸腔积液等,于2020年11月11日出院,住院。2020年11月11日,原告入住B医院,经诊断,原告大面积脑梗死、颈内动脉闭塞、肺部感染、胸腔积液等,于2020年12月3日出院,住院医疗费22792.19元,个人自付部分为8605.45元。2020年12月3日,原告入住B医院,经诊断,原告脑梗死恢复期、颈内动脉闭塞、肺部感染、胸腔积液等,于2020年12月28日出院,住院医疗费19168.98元,个人自负部分6983.05元。2020年12月28日,原告入住B医院,经诊断,原告脑梗死恢复期、颈内动脉闭塞、大脑中动脉闭塞、大脑后动脉闭塞等,于2021年1月4日出院,住院医疗费个人自负金额2242.86元。2021年1月4日,原告入住B医院,经诊断,原告脑梗死恢复期、肩手综合征、颈内动脉闭塞、大脑中动脉闭塞等,于2021年2月4日出院,住院医疗费21196.27元,个人自负部分为12043.43元。2021年2月19日,原告入住C医院,经诊断,原告脑梗死恢复期、泌尿道感染、子宫切除术后状态,于2021年3月19日出院,住院医疗费12710.27元,个人自负部分为4742.94元。2021年3月24日,原告入住C医院,经诊断,原告偏瘫、脑梗死恢复期、子宫切除术后状态,于2021年4月21日出院,住院医疗费9365.82元,个人自负部分2696.04元。2021年5月18日,原告在C医院支付中成药、西药费,个人自负部分558.67元。2021年9月1日,原告入住C医院,经诊断,原告偏瘫、脑梗死后遗症、高血压3级(极高危)、颈动脉硬化(双侧颈动脉硬化并右侧斑块形成)等。
鉴定意见: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具有过错、过错与右侧大面积脑梗死所致的后遗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对损害后果所占比例为20-30%,左侧肢体肌力降低评定为四级残,护理期限及营养期建议分别评定为200日、200日。另查明,被告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家门头房开设诊所开展诊疗行为。2021年1月23日,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被告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院判决:原告到被告处就诊,被告给原告开具“头孢噻肟钠”等,在输液过程中,原告出现过敏性休克,后因大面积脑梗死、颈内动脉闭塞等在D医院、B医院、C医院治疗,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具有过错、过错与右侧大面积脑梗死所致的后遗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对损害后果所占比例为20-30%。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系有效证据,法院予以确认。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应负25%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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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专注全国医疗纠纷处理十五年
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许诺#医疗纠纷##法律咨询##健康##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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