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保安双双倒地!沈阳教师新村小区物业业主矛盾升级
最近两年,沈阳老旧小区全面推行保障型物业入驻,目的是提升老旧小区居民生活环境,可是,谁来选择物业,谁来监督物业服务质量?
近日,沈阳市于洪区教师新村小区的居民们,就遇到了这个问题。居民对物业非常不满,可是这物业是怎么来的,该怎么才能辞掉这个物业,却是一头雾水。
5月26日,二三里资讯来到该小区采访。
居民:保障型物业没有服务只添麻烦
据介绍,该小区20年来一直没有物业,因为居民大多是退休教师,公德意识较强,小区环境一直也不错。但是, 2020年8月,社区为该小区引入了一个物业,物业公司名为沈阳旺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社区当时只是口头问了我们部分居民,问需不需要物业管理,免费的物业。居民也是无可无不可的态度。但是去年8月,小区门口设置了拦车杆,物业就正式入驻了。我们小区没有业委会,我们不知道这物业是谁替我们选的。”一位居民说。
物业入驻后,在疫情封闭园区等问题上,很快就与居民产生了摩擦。在2021年5月,物业将要开始收取车位费,每个车位一年1200元。这更使得本就微妙的物业业主关系变得更加紧张。
“物业服务水平极低!可以说根本就没有服务!这物业拉个杆就想收钱。我们小区20年都没有物业,我们都过的好好的,现在强加给我们一个物业,骑在我们头上。”居民说。
一位女性居民说:“门口的保安喝酒、光膀子、小便也不避人、言语粗暴,还多次与业主冲突。我每天回家,最愁的就是看到他!我再也不想见到这个保安。”
居民提供了一段视频,记录了不久前因为保安阻拦未缴费的车辆进入小区而发生的一次争执。视频中,一位业主称自己被保安殴打,倒在地上,保安也倒在地上,还拉高上衣露出肚皮。
据了解,该小区的物业公司是2020年7月注册成立,一个月后就进驻了教师新村小区。刚注册一个月就进驻小区,其是否具有足够的物业服务经验,居民表示怀疑。
社区与物业签定合同,但并非社区选择物业
“目前我们已经有90多户业主签字,不同意目前物业继续服务。我们小区一共只有100多户业主,目前签字的已经超过60%。我们也找过社区,但社区说我们应该先成立业主委员会。我就不明白,我们小区既然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那么是谁替我们选的这个物业!”一位居民说。
5月26日,二三里资讯和业主代表一起来到该小区所属的环际社区。对于该物业是谁选的,社区书记称,去年8月社区曾贴出通知,通知里写明了小区将引入保障型物业,每户物业费60元每年,停车费100元每月。
“当时我们挨家挨户走票,59%的居民同意。”社区书记说。
对于社区书记的说法,居民表示质疑。一位居民称,自己并没有看到社区所说的通知,也没有投过票。社区书记表示,某个居民个人没看到公告,不等于社区没有做这个工作。
“这是政府指派的物业。社区没有安排这个物业入驻。我能做的,我都做了。其它的,我解释不了。”社区书记说。
物业不是社区安排入驻的,那么物业合同是谁签的?
对此,社区书记表示,物业合同是社区代业主委员会签的。社区只是代签合同,并没有选择选择由哪个物业进驻小区。
社区凭什么代替业主与物业签合同?
从社区书记的回复可见,给该小区选物业的和跟物业签合同的,并不是同一个单位。
对于社区代替业主委员会签定物业合同的做法,居民也提出质疑。社区书记表示,因为政府要求推行保障型物业,而当时业委会尚未成立,所以由社区代行业委会职责。
二三里资讯了解到,在2018年,沈阳市政府曾发布《关于提升旧住宅区综合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到,“为解决老旧小区‘决策难’问题,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约定:授权街道代行业主大会职责”。
社区主任强调,社区和物业没有任何关系,只是为了推进保障型物业,才与这个物业签的合同。社区是依法依规履行的各项手续。
虽然居民还是没有弄明白是哪个单位为教师新村选的这个物业,但至少确定了是由社区代签的物业合同。居民提出,想看一看社区与物业签的合同内容,想看看合同中有没有对物业公司的约束内容。但社区表示合同已经封存,无法向居民出示。
居民表示,选物业时社区代行权利,物业服务不好时,社区去哪了?就算是社区有权代替业主签定物业合同,那么同样的,社区也应该有义务代替业主监督物业服务质量和解除物业合同。
社区书记表示,要想解除和这个物业公司的合同,需要向上级汇报。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难度
经过一番沟通后,业主想要辞掉物业公司的诉求,面临着两个方向。一是由社区代替业主直接与物业公司解除合同,但社区需要向上级汇报,最后能否达成,尚未可知。二是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然后由业主委员会行使权力,辞掉这个物业。
居民说:“我们想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现在却面临着一个问题,就是社区要求我们小区的居民与41号院共同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我们39号院平时与41号院来往极少,我们两个院居民之间都不认识。要求我们两个小区共同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无疑又增加了我们的沟通成本,这是变相为我们成立业委会提高难度。”
对于居民所不理解的为什么要与41号院成立同一个业主委员会,社区书记表示,居民诉求强烈的39号院与41号院产权单位都是皇姑区教育局、管理单位都是皇姑区房产局、物业也都是目前的沈阳旺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房产局的规定,同一个社区管理,同一个产权单位,同一个物业管理的小区,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虽然居民代表所处的39号院与41号院同属于教师新村小区,但这两个院有马路相隔,在2000年左右,实际上就已经分成了两个小区。
居民说:“社区有责任指导我们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社区并没有指导过我们,导致我们长时间没有业主委员会,然后由社区代行业委员职责。最后结果就是居民的权力旁落。”
社区书记说:“社区并非没有指导教师新村成立过业委会。早在2018年时,就成立过。但因为参与人太少,业委会成立后还没有行使过职责,一些成员就因为搬家等原因退出了。这一届业委会,实质上也就等于解散了。”
对于2018年曾成立过业委会的说法,居民代表表示不知情,也没有看到通知公告。
虽然居民对39号和41号两个院成立同一个业委会的提法并不接受,但社区书记表示,这并不是社区的规定,是房产局的规定。在同意此规定的基础上,需要有20%以上业主联名申请成立业委会,然后社区将申请上报,上级同意后,再以推荐和居民自荐的方式招募业委会成员筹备组,然后再进行公示竞选,最后选出业委会成员。
目前,何时才能将当前的物业换掉,仍然没有准确的答案。居民们表示将会继续向相关部门反馈,直到自家的小区真正由自家居民做主为止。
(二三里编辑罗棋)
最近两年,沈阳老旧小区全面推行保障型物业入驻,目的是提升老旧小区居民生活环境,可是,谁来选择物业,谁来监督物业服务质量?
近日,沈阳市于洪区教师新村小区的居民们,就遇到了这个问题。居民对物业非常不满,可是这物业是怎么来的,该怎么才能辞掉这个物业,却是一头雾水。
5月26日,二三里资讯来到该小区采访。
居民:保障型物业没有服务只添麻烦
据介绍,该小区20年来一直没有物业,因为居民大多是退休教师,公德意识较强,小区环境一直也不错。但是, 2020年8月,社区为该小区引入了一个物业,物业公司名为沈阳旺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社区当时只是口头问了我们部分居民,问需不需要物业管理,免费的物业。居民也是无可无不可的态度。但是去年8月,小区门口设置了拦车杆,物业就正式入驻了。我们小区没有业委会,我们不知道这物业是谁替我们选的。”一位居民说。
物业入驻后,在疫情封闭园区等问题上,很快就与居民产生了摩擦。在2021年5月,物业将要开始收取车位费,每个车位一年1200元。这更使得本就微妙的物业业主关系变得更加紧张。
“物业服务水平极低!可以说根本就没有服务!这物业拉个杆就想收钱。我们小区20年都没有物业,我们都过的好好的,现在强加给我们一个物业,骑在我们头上。”居民说。
一位女性居民说:“门口的保安喝酒、光膀子、小便也不避人、言语粗暴,还多次与业主冲突。我每天回家,最愁的就是看到他!我再也不想见到这个保安。”
居民提供了一段视频,记录了不久前因为保安阻拦未缴费的车辆进入小区而发生的一次争执。视频中,一位业主称自己被保安殴打,倒在地上,保安也倒在地上,还拉高上衣露出肚皮。
据了解,该小区的物业公司是2020年7月注册成立,一个月后就进驻了教师新村小区。刚注册一个月就进驻小区,其是否具有足够的物业服务经验,居民表示怀疑。
社区与物业签定合同,但并非社区选择物业
“目前我们已经有90多户业主签字,不同意目前物业继续服务。我们小区一共只有100多户业主,目前签字的已经超过60%。我们也找过社区,但社区说我们应该先成立业主委员会。我就不明白,我们小区既然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那么是谁替我们选的这个物业!”一位居民说。
5月26日,二三里资讯和业主代表一起来到该小区所属的环际社区。对于该物业是谁选的,社区书记称,去年8月社区曾贴出通知,通知里写明了小区将引入保障型物业,每户物业费60元每年,停车费100元每月。
“当时我们挨家挨户走票,59%的居民同意。”社区书记说。
对于社区书记的说法,居民表示质疑。一位居民称,自己并没有看到社区所说的通知,也没有投过票。社区书记表示,某个居民个人没看到公告,不等于社区没有做这个工作。
“这是政府指派的物业。社区没有安排这个物业入驻。我能做的,我都做了。其它的,我解释不了。”社区书记说。
物业不是社区安排入驻的,那么物业合同是谁签的?
对此,社区书记表示,物业合同是社区代业主委员会签的。社区只是代签合同,并没有选择选择由哪个物业进驻小区。
社区凭什么代替业主与物业签合同?
从社区书记的回复可见,给该小区选物业的和跟物业签合同的,并不是同一个单位。
对于社区代替业主委员会签定物业合同的做法,居民也提出质疑。社区书记表示,因为政府要求推行保障型物业,而当时业委会尚未成立,所以由社区代行业委会职责。
二三里资讯了解到,在2018年,沈阳市政府曾发布《关于提升旧住宅区综合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到,“为解决老旧小区‘决策难’问题,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约定:授权街道代行业主大会职责”。
社区主任强调,社区和物业没有任何关系,只是为了推进保障型物业,才与这个物业签的合同。社区是依法依规履行的各项手续。
虽然居民还是没有弄明白是哪个单位为教师新村选的这个物业,但至少确定了是由社区代签的物业合同。居民提出,想看一看社区与物业签的合同内容,想看看合同中有没有对物业公司的约束内容。但社区表示合同已经封存,无法向居民出示。
居民表示,选物业时社区代行权利,物业服务不好时,社区去哪了?就算是社区有权代替业主签定物业合同,那么同样的,社区也应该有义务代替业主监督物业服务质量和解除物业合同。
社区书记表示,要想解除和这个物业公司的合同,需要向上级汇报。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难度
经过一番沟通后,业主想要辞掉物业公司的诉求,面临着两个方向。一是由社区代替业主直接与物业公司解除合同,但社区需要向上级汇报,最后能否达成,尚未可知。二是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然后由业主委员会行使权力,辞掉这个物业。
居民说:“我们想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现在却面临着一个问题,就是社区要求我们小区的居民与41号院共同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我们39号院平时与41号院来往极少,我们两个院居民之间都不认识。要求我们两个小区共同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无疑又增加了我们的沟通成本,这是变相为我们成立业委会提高难度。”
对于居民所不理解的为什么要与41号院成立同一个业主委员会,社区书记表示,居民诉求强烈的39号院与41号院产权单位都是皇姑区教育局、管理单位都是皇姑区房产局、物业也都是目前的沈阳旺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房产局的规定,同一个社区管理,同一个产权单位,同一个物业管理的小区,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虽然居民代表所处的39号院与41号院同属于教师新村小区,但这两个院有马路相隔,在2000年左右,实际上就已经分成了两个小区。
居民说:“社区有责任指导我们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社区并没有指导过我们,导致我们长时间没有业主委员会,然后由社区代行业委员职责。最后结果就是居民的权力旁落。”
社区书记说:“社区并非没有指导教师新村成立过业委会。早在2018年时,就成立过。但因为参与人太少,业委会成立后还没有行使过职责,一些成员就因为搬家等原因退出了。这一届业委会,实质上也就等于解散了。”
对于2018年曾成立过业委会的说法,居民代表表示不知情,也没有看到通知公告。
虽然居民对39号和41号两个院成立同一个业委会的提法并不接受,但社区书记表示,这并不是社区的规定,是房产局的规定。在同意此规定的基础上,需要有20%以上业主联名申请成立业委会,然后社区将申请上报,上级同意后,再以推荐和居民自荐的方式招募业委会成员筹备组,然后再进行公示竞选,最后选出业委会成员。
目前,何时才能将当前的物业换掉,仍然没有准确的答案。居民们表示将会继续向相关部门反馈,直到自家的小区真正由自家居民做主为止。
(二三里编辑罗棋)
业主保安双双倒地!沈阳教师新村小区物业业主矛盾升级
最近两年,沈阳老旧小区全面推行保障型物业入驻,目的是提升老旧小区居民生活环境,可是,谁来选择物业,谁来监督物业服务质量?
近日,沈阳市于洪区教师新村小区的居民们,就遇到了这个问题。居民对物业非常不满,可是这物业是怎么来的,该怎么才能辞掉这个物业,却是一头雾水。
5月26日,二三里资讯来到该小区采访。
居民:保障型物业没有服务只添麻烦
据介绍,该小区20年来一直没有物业,因为居民大多是退休教师,公德意识较强,小区环境一直也不错。但是, 2020年8月,社区为该小区引入了一个物业,物业公司名为沈阳旺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社区当时只是口头问了我们部分居民,问需不需要物业管理,免费的物业。居民也是无可无不可的态度。但是去年8月,小区门口设置了拦车杆,物业就正式入驻了。我们小区没有业委会,我们不知道这物业是谁替我们选的。”一位居民说。
物业入驻后,在疫情封闭园区等问题上,很快就与居民产生了摩擦。在2021年5月,物业将要开始收取车位费,每个车位一年1200元。这更使得本就微妙的物业业主关系变得更加紧张。
“物业服务水平极低!可以说根本就没有服务!这物业拉个杆就想收钱。我们小区20年都没有物业,我们都过的好好的,现在强加给我们一个物业,骑在我们头上。”居民说。
一位女性居民说:“门口的保安喝酒、光膀子、小便也不避人、言语粗暴,还多次与业主冲突。我每天回家,最愁的就是看到他!我再也不想见到这个保安。”
居民提供了一段视频,记录了不久前因为保安阻拦未缴费的车辆进入小区而发生的一次争执。视频中,一位业主称自己被保安殴打,倒在地上,保安也倒在地上,还拉高上衣露出肚皮。
据了解,该小区的物业公司是2020年7月注册成立,一个月后就进驻了教师新村小区。刚注册一个月就进驻小区,其是否具有足够的物业服务经验,居民表示怀疑。
社区与物业签定合同,但并非社区选择物业
“目前我们已经有90多户业主签字,不同意目前物业继续服务。我们小区一共只有100多户业主,目前签字的已经超过60%。我们也找过社区,但社区说我们应该先成立业主委员会。我就不明白,我们小区既然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那么是谁替我们选的这个物业!”一位居民说。
5月26日,二三里资讯和业主代表一起来到该小区所属的环际社区。对于该物业是谁选的,社区书记称,去年8月社区曾贴出通知,通知里写明了小区将引入保障型物业,每户物业费60元每年,停车费100元每月。
“当时我们挨家挨户走票,59%的居民同意。”社区书记说。
对于社区书记的说法,居民表示质疑。一位居民称,自己并没有看到社区所说的通知,也没有投过票。社区书记表示,某个居民个人没看到公告,不等于社区没有做这个工作。
“这是政府指派的物业。社区没有安排这个物业入驻。我能做的,我都做了。其它的,我解释不了。”社区书记说。
物业不是社区安排入驻的,那么物业合同是谁签的?
对此,社区书记表示,物业合同是社区代业主委员会签的。社区只是代签合同,并没有选择选择由哪个物业进驻小区。
社区凭什么代替业主与物业签合同?
从社区书记的回复可见,给该小区选物业的和跟物业签合同的,并不是同一个单位。
对于社区代替业主委员会签定物业合同的做法,居民也提出质疑。社区书记表示,因为政府要求推行保障型物业,而当时业委会尚未成立,所以由社区代行业委会职责。
二三里资讯了解到,在2018年,沈阳市政府曾发布《关于提升旧住宅区综合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到,“为解决老旧小区‘决策难’问题,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约定:授权街道代行业主大会职责”。
社区主任强调,社区和物业没有任何关系,只是为了推进保障型物业,才与这个物业签的合同。社区是依法依规履行的各项手续。
虽然居民还是没有弄明白是哪个单位为教师新村选的这个物业,但至少确定了是由社区代签的物业合同。居民提出,想看一看社区与物业签的合同内容,想看看合同中有没有对物业公司的约束内容。但社区表示合同已经封存,无法向居民出示。
居民表示,选物业时社区代行权利,物业服务不好时,社区去哪了?就算是社区有权代替业主签定物业合同,那么同样的,社区也应该有义务代替业主监督物业服务质量和解除物业合同。
社区书记表示,要想解除和这个物业公司的合同,需要向上级汇报。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难度
经过一番沟通后,业主想要辞掉物业公司的诉求,面临着两个方向。一是由社区代替业主直接与物业公司解除合同,但社区需要向上级汇报,最后能否达成,尚未可知。二是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然后由业主委员会行使权力,辞掉这个物业。
居民说:“我们想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现在却面临着一个问题,就是社区要求我们小区的居民与41号院共同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我们39号院平时与41号院来往极少,我们两个院居民之间都不认识。要求我们两个小区共同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无疑又增加了我们的沟通成本,这是变相为我们成立业委会提高难度。”
对于居民所不理解的为什么要与41号院成立同一个业主委员会,社区书记表示,居民诉求强烈的39号院与41号院产权单位都是皇姑区教育局、管理单位都是皇姑区房产局、物业也都是目前的沈阳旺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房产局的规定,同一个社区管理,同一个产权单位,同一个物业管理的小区,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虽然居民代表所处的39号院与41号院同属于教师新村小区,但这两个院有马路相隔,在2000年左右,实际上就已经分成了两个小区。
居民说:“社区有责任指导我们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社区并没有指导过我们,导致我们长时间没有业主委员会,然后由社区代行业委员职责。最后结果就是居民的权力旁落。”
社区书记说:“社区并非没有指导教师新村成立过业委会。早在2018年时,就成立过。但因为参与人太少,业委会成立后还没有行使过职责,一些成员就因为搬家等原因退出了。这一届业委会,实质上也就等于解散了。”
对于2018年曾成立过业委会的说法,居民代表表示不知情,也没有看到通知公告。
虽然居民对39号和41号两个院成立同一个业委会的提法并不接受,但社区书记表示,这并不是社区的规定,是房产局的规定。在同意此规定的基础上,需要有20%以上业主联名申请成立业委会,然后社区将申请上报,上级同意后,再以推荐和居民自荐的方式招募业委会成员筹备组,然后再进行公示竞选,最后选出业委会成员。
目前,何时才能将当前的物业换掉,仍然没有准确的答案。居民们表示将会继续向相关部门反馈,直到自家的小区真正由自家居民做主为止。
(二三里编辑罗棋)
最近两年,沈阳老旧小区全面推行保障型物业入驻,目的是提升老旧小区居民生活环境,可是,谁来选择物业,谁来监督物业服务质量?
近日,沈阳市于洪区教师新村小区的居民们,就遇到了这个问题。居民对物业非常不满,可是这物业是怎么来的,该怎么才能辞掉这个物业,却是一头雾水。
5月26日,二三里资讯来到该小区采访。
居民:保障型物业没有服务只添麻烦
据介绍,该小区20年来一直没有物业,因为居民大多是退休教师,公德意识较强,小区环境一直也不错。但是, 2020年8月,社区为该小区引入了一个物业,物业公司名为沈阳旺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社区当时只是口头问了我们部分居民,问需不需要物业管理,免费的物业。居民也是无可无不可的态度。但是去年8月,小区门口设置了拦车杆,物业就正式入驻了。我们小区没有业委会,我们不知道这物业是谁替我们选的。”一位居民说。
物业入驻后,在疫情封闭园区等问题上,很快就与居民产生了摩擦。在2021年5月,物业将要开始收取车位费,每个车位一年1200元。这更使得本就微妙的物业业主关系变得更加紧张。
“物业服务水平极低!可以说根本就没有服务!这物业拉个杆就想收钱。我们小区20年都没有物业,我们都过的好好的,现在强加给我们一个物业,骑在我们头上。”居民说。
一位女性居民说:“门口的保安喝酒、光膀子、小便也不避人、言语粗暴,还多次与业主冲突。我每天回家,最愁的就是看到他!我再也不想见到这个保安。”
居民提供了一段视频,记录了不久前因为保安阻拦未缴费的车辆进入小区而发生的一次争执。视频中,一位业主称自己被保安殴打,倒在地上,保安也倒在地上,还拉高上衣露出肚皮。
据了解,该小区的物业公司是2020年7月注册成立,一个月后就进驻了教师新村小区。刚注册一个月就进驻小区,其是否具有足够的物业服务经验,居民表示怀疑。
社区与物业签定合同,但并非社区选择物业
“目前我们已经有90多户业主签字,不同意目前物业继续服务。我们小区一共只有100多户业主,目前签字的已经超过60%。我们也找过社区,但社区说我们应该先成立业主委员会。我就不明白,我们小区既然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那么是谁替我们选的这个物业!”一位居民说。
5月26日,二三里资讯和业主代表一起来到该小区所属的环际社区。对于该物业是谁选的,社区书记称,去年8月社区曾贴出通知,通知里写明了小区将引入保障型物业,每户物业费60元每年,停车费100元每月。
“当时我们挨家挨户走票,59%的居民同意。”社区书记说。
对于社区书记的说法,居民表示质疑。一位居民称,自己并没有看到社区所说的通知,也没有投过票。社区书记表示,某个居民个人没看到公告,不等于社区没有做这个工作。
“这是政府指派的物业。社区没有安排这个物业入驻。我能做的,我都做了。其它的,我解释不了。”社区书记说。
物业不是社区安排入驻的,那么物业合同是谁签的?
对此,社区书记表示,物业合同是社区代业主委员会签的。社区只是代签合同,并没有选择选择由哪个物业进驻小区。
社区凭什么代替业主与物业签合同?
从社区书记的回复可见,给该小区选物业的和跟物业签合同的,并不是同一个单位。
对于社区代替业主委员会签定物业合同的做法,居民也提出质疑。社区书记表示,因为政府要求推行保障型物业,而当时业委会尚未成立,所以由社区代行业委会职责。
二三里资讯了解到,在2018年,沈阳市政府曾发布《关于提升旧住宅区综合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到,“为解决老旧小区‘决策难’问题,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约定:授权街道代行业主大会职责”。
社区主任强调,社区和物业没有任何关系,只是为了推进保障型物业,才与这个物业签的合同。社区是依法依规履行的各项手续。
虽然居民还是没有弄明白是哪个单位为教师新村选的这个物业,但至少确定了是由社区代签的物业合同。居民提出,想看一看社区与物业签的合同内容,想看看合同中有没有对物业公司的约束内容。但社区表示合同已经封存,无法向居民出示。
居民表示,选物业时社区代行权利,物业服务不好时,社区去哪了?就算是社区有权代替业主签定物业合同,那么同样的,社区也应该有义务代替业主监督物业服务质量和解除物业合同。
社区书记表示,要想解除和这个物业公司的合同,需要向上级汇报。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难度
经过一番沟通后,业主想要辞掉物业公司的诉求,面临着两个方向。一是由社区代替业主直接与物业公司解除合同,但社区需要向上级汇报,最后能否达成,尚未可知。二是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然后由业主委员会行使权力,辞掉这个物业。
居民说:“我们想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现在却面临着一个问题,就是社区要求我们小区的居民与41号院共同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我们39号院平时与41号院来往极少,我们两个院居民之间都不认识。要求我们两个小区共同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无疑又增加了我们的沟通成本,这是变相为我们成立业委会提高难度。”
对于居民所不理解的为什么要与41号院成立同一个业主委员会,社区书记表示,居民诉求强烈的39号院与41号院产权单位都是皇姑区教育局、管理单位都是皇姑区房产局、物业也都是目前的沈阳旺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房产局的规定,同一个社区管理,同一个产权单位,同一个物业管理的小区,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虽然居民代表所处的39号院与41号院同属于教师新村小区,但这两个院有马路相隔,在2000年左右,实际上就已经分成了两个小区。
居民说:“社区有责任指导我们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社区并没有指导过我们,导致我们长时间没有业主委员会,然后由社区代行业委员职责。最后结果就是居民的权力旁落。”
社区书记说:“社区并非没有指导教师新村成立过业委会。早在2018年时,就成立过。但因为参与人太少,业委会成立后还没有行使过职责,一些成员就因为搬家等原因退出了。这一届业委会,实质上也就等于解散了。”
对于2018年曾成立过业委会的说法,居民代表表示不知情,也没有看到通知公告。
虽然居民对39号和41号两个院成立同一个业委会的提法并不接受,但社区书记表示,这并不是社区的规定,是房产局的规定。在同意此规定的基础上,需要有20%以上业主联名申请成立业委会,然后社区将申请上报,上级同意后,再以推荐和居民自荐的方式招募业委会成员筹备组,然后再进行公示竞选,最后选出业委会成员。
目前,何时才能将当前的物业换掉,仍然没有准确的答案。居民们表示将会继续向相关部门反馈,直到自家的小区真正由自家居民做主为止。
(二三里编辑罗棋)
【物业服务质量不好咋投诉?公共区域能收费停车吗?答案在这里】#百姓关心的物业问题# 业委会是小区所有业主的“代言人”,也是物业和业主的桥梁和纽带,那么,业委会该如何行使权利?又应该如何为业主服务呢?不仅这一个问题。物业服务质量不好咋投诉?小区公共区域是否可以收费停车? 同样是市民关注的问题,为此,哈尔滨市住建局进行了权威解答。
物业服务质量不好如何投诉?
问题:物业服务不到位,不及时,与物业沟通不解决,向谁投诉?
解读:《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履行指导、检查、监督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配合采集物业服务信用信息;依法调处物业管理纠纷。《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物业服务人对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因此,遇到物业企业不做为,服务不到位的情况,经与物业企业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向业委会反映调处,由可以直接向社区、街道办事处反映情况。业主还可通过 “哈尔滨住建”微信公众号的物业管理端进行网上便捷投诉,社区、街道办事处、区(县市)住建部门将依据权责进行调处。具体程序:关注“哈尔滨住建”公众号—住房管理—智慧物业—注册信息—绑定房屋—完成注册—进行投诉或满意度测评。
业委会不发挥作用怎么办?
问题:业委会不作为,谋私利,利用权力与物业企业串通侵占业主共有资金怎么办?
解读:《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干扰、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虚构、篡改、隐匿、毁弃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三)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
(四)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五)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人订立、变更、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六)违规使用经费,将业主共有财产借给他人,或者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七)与物业服务人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务的经济往来或者利益交换;
(八)泄露业主信息;
(九)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罢免其成员资格。《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还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工作职责的,由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小区公共区域是否可以收费停车?
问题:物业把小区封闭,通知有车的业主不能随意停车,想停车就得交停车费,是否合理?
解读:《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停放车辆的,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车位、停放车辆,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通道、公共绿地、公共健身场地和其他机动车通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工程车辆、大中型客货车辆和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但因急救、安全、工程建设或者设施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放的除外。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车辆停放管理义务,及时督促违反规定停放的车辆驶离;督促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因此,小区内是否能够停放车辆并收取停车费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小区内的道路是全体业主共有,收取的停车费扣除物业企业必要的管理成本外全部归业主共有。
如何选聘新的物业企业?
问题:物业企业不履行合同约定,服务不好,如何换掉现在的物业,选聘新物业公司?
解读:《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提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提出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前,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停止物业服务。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公示相关信息。《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还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人,除业主决定继续聘用原物业服务人外,应当公开招标。投标人不足三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可以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人。《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还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因此,选聘新的物业企业前,经业主大会同意依法解聘原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或协议选聘的形式选聘新物业企业。
对物业服务企业如何监督?
问题:物业企业不作为,违法从事服务,如何监督处罚?
解读:《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规定:市(地)、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物业服务诚信评价制度,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对物业服务人实行等级评定,采取相应的激励或者惩戒措施。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在二年以内不得参加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接管物业服务项目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停止物业服务的;
(三)被解聘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两次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除依法处罚外,该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不得在新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在二年以内不得参加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二)拒不移交有关资料、财物、资产的。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物业档案资料缺失的;
(二)在不得设置车位的物业管理区域设置车位的;
(三)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出车位方式,催交物业费的;
(四)泄露业主信息的;
(五)未按照规定提供免费代投递服务或者提供免费寄存场所的;
(六)除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等原因外,限制、阻碍专业经营单位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服务的;
(七)未公示有关信息的。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挪用、侵占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收益的,由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以挪用、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 物业服务人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行为负有报告义务而未及时报告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目前,哈尔滨市已制定下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并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质量通报批评活动,不断加大管理监督力度。
记者:仲亮
物业服务质量不好如何投诉?
问题:物业服务不到位,不及时,与物业沟通不解决,向谁投诉?
解读:《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履行指导、检查、监督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配合采集物业服务信用信息;依法调处物业管理纠纷。《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物业服务人对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因此,遇到物业企业不做为,服务不到位的情况,经与物业企业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向业委会反映调处,由可以直接向社区、街道办事处反映情况。业主还可通过 “哈尔滨住建”微信公众号的物业管理端进行网上便捷投诉,社区、街道办事处、区(县市)住建部门将依据权责进行调处。具体程序:关注“哈尔滨住建”公众号—住房管理—智慧物业—注册信息—绑定房屋—完成注册—进行投诉或满意度测评。
业委会不发挥作用怎么办?
问题:业委会不作为,谋私利,利用权力与物业企业串通侵占业主共有资金怎么办?
解读:《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干扰、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虚构、篡改、隐匿、毁弃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三)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
(四)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五)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人订立、变更、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六)违规使用经费,将业主共有财产借给他人,或者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七)与物业服务人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务的经济往来或者利益交换;
(八)泄露业主信息;
(九)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罢免其成员资格。《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还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工作职责的,由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小区公共区域是否可以收费停车?
问题:物业把小区封闭,通知有车的业主不能随意停车,想停车就得交停车费,是否合理?
解读:《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停放车辆的,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车位、停放车辆,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通道、公共绿地、公共健身场地和其他机动车通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工程车辆、大中型客货车辆和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但因急救、安全、工程建设或者设施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放的除外。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车辆停放管理义务,及时督促违反规定停放的车辆驶离;督促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因此,小区内是否能够停放车辆并收取停车费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小区内的道路是全体业主共有,收取的停车费扣除物业企业必要的管理成本外全部归业主共有。
如何选聘新的物业企业?
问题:物业企业不履行合同约定,服务不好,如何换掉现在的物业,选聘新物业公司?
解读:《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提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提出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前,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停止物业服务。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公示相关信息。《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还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人,除业主决定继续聘用原物业服务人外,应当公开招标。投标人不足三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可以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人。《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还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因此,选聘新的物业企业前,经业主大会同意依法解聘原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或协议选聘的形式选聘新物业企业。
对物业服务企业如何监督?
问题:物业企业不作为,违法从事服务,如何监督处罚?
解读:《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规定:市(地)、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物业服务诚信评价制度,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对物业服务人实行等级评定,采取相应的激励或者惩戒措施。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在二年以内不得参加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接管物业服务项目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停止物业服务的;
(三)被解聘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两次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除依法处罚外,该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不得在新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在二年以内不得参加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二)拒不移交有关资料、财物、资产的。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物业档案资料缺失的;
(二)在不得设置车位的物业管理区域设置车位的;
(三)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出车位方式,催交物业费的;
(四)泄露业主信息的;
(五)未按照规定提供免费代投递服务或者提供免费寄存场所的;
(六)除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等原因外,限制、阻碍专业经营单位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服务的;
(七)未公示有关信息的。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挪用、侵占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收益的,由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以挪用、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 物业服务人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行为负有报告义务而未及时报告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目前,哈尔滨市已制定下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并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质量通报批评活动,不断加大管理监督力度。
记者:仲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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