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卖房第二2天出拆迁公告#宁波鄞州,房东陈先生卖掉房子第二天,房子被征收,这事真是万万没想到啊,一下损失100多万,悔得肠子都青了。事情是这样的:买方刘大妈想买一套二手房,于是通过某中介公司,找到陈先生这套55平方米的房屋。随后,陈先生与刘大妈、中介公司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刘大妈向卖方陈先生全额支付购房款200万元,完成此笔交易,所有交易过程和手续都没有问题,合理合法真实有效。
几天后,双方按照约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并约定第二天交房。然而没想到的是,第二天,当地相关部门发布了征收公告,这套房屋正好在征收范围内。谁都知道,一旦房子被征收以后,不管是发放现金补偿还是实物补偿,对普通老百姓来说,都不是一个小数目,普通家庭可能因此一夜暴富。
得知此事的卖方陈先生,立即联系买方刘大妈和小杨,想要取消这笔交易,要回自己的房子。刘大妈自然不会同意,双方沟通无果,不欢而散。此后,陈先生认为买方刘大妈和中介公司明知要拆迁,却故意隐瞒这个事实,因此他不仅拒绝交付房屋,还将买方刘大妈、中介公司一起起诉,要求依情势变更原则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信息来源: 浙江法制报)
网友观点:
定价已将拆迁因素计算进去[允悲]就算不卖,拆也多不了多少钱。而且拆迁说拆就拆?比较倾向于买家出价爽利,卖家觉得拆也不知道等啥时候了,不如好价卖了。卖出去之后又发通知了,觉得拆得会更多反悔了。
命里有时终须有,命里无时莫强求。
一个后悔的睡不着,一个睡觉能笑醒。
如果买家买亏了,房东会退钱吗?起码的契约精神还是要遵守的。
都不看新闻吗?法院裁定写的他卖出的价格就已经是计算了拆迁的价格了。说明本来卖不了这么多钱的。
相当于股票卖了第二天涨停。
计划要拆迁的房不是不允许买卖吗?这绝对是有内部消息。
感觉不会有这么巧的事情,但是双方确实白纸黑字签了合同,钱也付了,过户手续也弄完了,只能认命了。
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只有在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发生巨大变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时才适用。
“本案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一是因为涉案房屋所在区域较长时间流传即将拆迁的消息。原告为出售房屋,在多家中介机构挂牌,其对于包括房屋即将面临拆迁在内的基本情况应有所了解,并将该因素纳入定价的考量范围之内,故拆迁并不属于不可预见的事情。”法官解释,二是因为情势变更原则只考虑“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显失公平,本案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完成了全额付款及过户手续,被告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形。
个人认为,陈先生作为业主,肯定事先知道区域要拆迁的消息,至少是传闻,每个拆迁的消息都会提前放风出来的,不可能一点不知情,事实是他可能是因为某些原因等不及拆迁,决定提前将房屋变现。而且,卖家在买房的时候给出的价格,已经包含了预计拆迁补偿的部分,双方肯定对拆迁预期也都心知肚明。如果因为卖亏了耍赖不想交付房屋,如果买家买了以后,房子大幅降价,卖家陈先生会给买家补偿吗?买家能申请不买了吗?恐怕不可能吧?基本的契约精神还是要遵守的,对于他的遭遇,我们可以同情,但是并不支持!
几天后,双方按照约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并约定第二天交房。然而没想到的是,第二天,当地相关部门发布了征收公告,这套房屋正好在征收范围内。谁都知道,一旦房子被征收以后,不管是发放现金补偿还是实物补偿,对普通老百姓来说,都不是一个小数目,普通家庭可能因此一夜暴富。
得知此事的卖方陈先生,立即联系买方刘大妈和小杨,想要取消这笔交易,要回自己的房子。刘大妈自然不会同意,双方沟通无果,不欢而散。此后,陈先生认为买方刘大妈和中介公司明知要拆迁,却故意隐瞒这个事实,因此他不仅拒绝交付房屋,还将买方刘大妈、中介公司一起起诉,要求依情势变更原则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信息来源: 浙江法制报)
网友观点:
定价已将拆迁因素计算进去[允悲]就算不卖,拆也多不了多少钱。而且拆迁说拆就拆?比较倾向于买家出价爽利,卖家觉得拆也不知道等啥时候了,不如好价卖了。卖出去之后又发通知了,觉得拆得会更多反悔了。
命里有时终须有,命里无时莫强求。
一个后悔的睡不着,一个睡觉能笑醒。
如果买家买亏了,房东会退钱吗?起码的契约精神还是要遵守的。
都不看新闻吗?法院裁定写的他卖出的价格就已经是计算了拆迁的价格了。说明本来卖不了这么多钱的。
相当于股票卖了第二天涨停。
计划要拆迁的房不是不允许买卖吗?这绝对是有内部消息。
感觉不会有这么巧的事情,但是双方确实白纸黑字签了合同,钱也付了,过户手续也弄完了,只能认命了。
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只有在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发生巨大变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时才适用。
“本案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一是因为涉案房屋所在区域较长时间流传即将拆迁的消息。原告为出售房屋,在多家中介机构挂牌,其对于包括房屋即将面临拆迁在内的基本情况应有所了解,并将该因素纳入定价的考量范围之内,故拆迁并不属于不可预见的事情。”法官解释,二是因为情势变更原则只考虑“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显失公平,本案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完成了全额付款及过户手续,被告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形。
个人认为,陈先生作为业主,肯定事先知道区域要拆迁的消息,至少是传闻,每个拆迁的消息都会提前放风出来的,不可能一点不知情,事实是他可能是因为某些原因等不及拆迁,决定提前将房屋变现。而且,卖家在买房的时候给出的价格,已经包含了预计拆迁补偿的部分,双方肯定对拆迁预期也都心知肚明。如果因为卖亏了耍赖不想交付房屋,如果买家买了以后,房子大幅降价,卖家陈先生会给买家补偿吗?买家能申请不买了吗?恐怕不可能吧?基本的契约精神还是要遵守的,对于他的遭遇,我们可以同情,但是并不支持!
【变现100万元!全省首笔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在荔波发放】
5月27日,荔波农商银行与荔波县尧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合同,向其发放贷款100万元。这是全省首笔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让活树变活钱、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
该合作社主要经营范围为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等。目前,主要产业为椿芽种植和水产养殖,因扩大种植规模面临资金短缺困难,最近向荔波农商银行申请贷款。该行立即组织开展贷前调查,并向有关方面专题汇报。在人民银行荔波县支行、荔波县林业局指导下,将合作社所有的2599.5亩公益林补偿收益权作为质押担保,向其发放了100万元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及时有效解决了合作社的资金之渴。
荔波县森林面积260.76万亩,森林覆盖率高达71.97%,有国家公益林136.68万亩、地方公益林75.75万亩,生态公益林面积占比达90%。公益林补偿收益资金作为广大农户的长期稳定收益来源,大部分无法直接以其林木或林地的价值进行抵押融资,导致大量公益林成为“沉睡”的资产。早在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林权抵质押贷款制度,推广“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模式,探索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
如何将“沉睡”的资产“唤醒”?今年,黔南州认真贯彻落实新国发2号文件精神,深化林长制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林长协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作用,选择荔波县、三都自治县开展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试点,促进森林资源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更好地将“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
今年4月,荔波县州级专职林长、州政协副主席周志龙率联合调研组赴三都、荔波开展公益林收益权质押贷调研座谈会,各方共商抵押贷款的有效路径,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困难。荔波农商行制定了《“林益贷”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创新“林益贷”贷款产品,使“林权抵押+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抵押”双重贷款模式得到推广落实。
分析人士称,在稳住经济大盘、助企纾困和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背景下,全省首笔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的发放,有效破解林农融资难问题,激活了“沉睡”的森林资源,实现了生态变效益的“多赢”局面,有效助力贵州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建设、乡村振兴和绿色金融发展。
5月27日,荔波农商银行与荔波县尧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合同,向其发放贷款100万元。这是全省首笔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让活树变活钱、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
该合作社主要经营范围为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等。目前,主要产业为椿芽种植和水产养殖,因扩大种植规模面临资金短缺困难,最近向荔波农商银行申请贷款。该行立即组织开展贷前调查,并向有关方面专题汇报。在人民银行荔波县支行、荔波县林业局指导下,将合作社所有的2599.5亩公益林补偿收益权作为质押担保,向其发放了100万元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及时有效解决了合作社的资金之渴。
荔波县森林面积260.76万亩,森林覆盖率高达71.97%,有国家公益林136.68万亩、地方公益林75.75万亩,生态公益林面积占比达90%。公益林补偿收益资金作为广大农户的长期稳定收益来源,大部分无法直接以其林木或林地的价值进行抵押融资,导致大量公益林成为“沉睡”的资产。早在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林权抵质押贷款制度,推广“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模式,探索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
如何将“沉睡”的资产“唤醒”?今年,黔南州认真贯彻落实新国发2号文件精神,深化林长制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林长协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作用,选择荔波县、三都自治县开展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试点,促进森林资源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更好地将“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
今年4月,荔波县州级专职林长、州政协副主席周志龙率联合调研组赴三都、荔波开展公益林收益权质押贷调研座谈会,各方共商抵押贷款的有效路径,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困难。荔波农商行制定了《“林益贷”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创新“林益贷”贷款产品,使“林权抵押+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抵押”双重贷款模式得到推广落实。
分析人士称,在稳住经济大盘、助企纾困和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背景下,全省首笔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的发放,有效破解林农融资难问题,激活了“沉睡”的森林资源,实现了生态变效益的“多赢”局面,有效助力贵州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建设、乡村振兴和绿色金融发展。
《净资产2亿的同学酒后吐真言:把这6条处世思维,嚼碎了咽进肚子里,只做不说。 1、财富不再是对劳动的补偿。 在今天这个时代,财富已经不是对劳动的补偿,而是对认知的奖赏,这个时代,财富是高层认知的变现,劳动能带来的边际报酬越来越小。 无论多少人骂杨笠,都阻挡不了这个掌握了流量》https://t.cn/A6X0Jvr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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