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 【关于开展市容市貌综合整治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城市面貌,提高城市品位,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推进城市长效管理机制形成,决定集中力量开展市容市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各商铺、经营者一律不得依门或超出门窗、占道设摊经营。不得在店铺门前随意堆放杂物,不得在护栏上搭挂拖把,自觉履行《门前“三包六禁”》责任制。
二、各流动摊贩不得走街串巷,沿街叫卖、占道经营,或在校园周边乱摆摊点,一律在规定的市场区域内经营(老城区所有小摊贩必须进入第一果蔬城里面或电影院门前空地经营、新城区小摊点摆放位置为:福邸一期北门与停车场之间巷道)。
三、严格规范商家、经营户的促销及商业宣传行为,未经审批,严禁任何企业、单位、个人在任何路段、门前,擅自悬挂横幅,设立拱门,搭棚,舞台。禁止占道堆放展示品、物品、摆放桌椅,设棚,举办各类促销、展销活动。
四、严禁户外占道进行电、氧、气焊、铝塑门窗、铁艺护栏、灯箱牌匾等加工作业,以及占道修理、洗车等作业。
五、严禁在道路两侧屠宰家禽、家畜和进行食物加工。
六、严禁散发张贴小广告,禁止乱涂乱画,乱搭乱建,违法设置户外广告。
七、所有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和划定的停车泊位有序停放,严禁非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随意停放,确保人行道畅通。
八、任何人不得攀折树木、采摘花朵,不得在树干、树枝上钉钉子和乱挂杂物,不得依树搭棚、践踏草坪,不得随意砍伐树木、毁坏绿化设施,不得擅自占用绿化地带。
九、全体市民及各门店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倾倒垃圾,严禁随意乱泼污水行为,禁止在街道、河流及公共场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及消纳污物。
各商家、经营者,流动摊贩要自觉遵守,积极配合整治工作,凡有上述行为之一者,自觉整改到位,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对其经营工具、物品予以清理或暂扣,并进行处罚。对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阻碍执行公务的相关人员,将移交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并监督,举报违法违规破坏城市公共设施和市容市貌及环境卫生的行为。
举报电话:0934-6625818
特此通告
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二O二二年四月六日
一、从即日起,各商铺、经营者一律不得依门或超出门窗、占道设摊经营。不得在店铺门前随意堆放杂物,不得在护栏上搭挂拖把,自觉履行《门前“三包六禁”》责任制。
二、各流动摊贩不得走街串巷,沿街叫卖、占道经营,或在校园周边乱摆摊点,一律在规定的市场区域内经营(老城区所有小摊贩必须进入第一果蔬城里面或电影院门前空地经营、新城区小摊点摆放位置为:福邸一期北门与停车场之间巷道)。
三、严格规范商家、经营户的促销及商业宣传行为,未经审批,严禁任何企业、单位、个人在任何路段、门前,擅自悬挂横幅,设立拱门,搭棚,舞台。禁止占道堆放展示品、物品、摆放桌椅,设棚,举办各类促销、展销活动。
四、严禁户外占道进行电、氧、气焊、铝塑门窗、铁艺护栏、灯箱牌匾等加工作业,以及占道修理、洗车等作业。
五、严禁在道路两侧屠宰家禽、家畜和进行食物加工。
六、严禁散发张贴小广告,禁止乱涂乱画,乱搭乱建,违法设置户外广告。
七、所有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和划定的停车泊位有序停放,严禁非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随意停放,确保人行道畅通。
八、任何人不得攀折树木、采摘花朵,不得在树干、树枝上钉钉子和乱挂杂物,不得依树搭棚、践踏草坪,不得随意砍伐树木、毁坏绿化设施,不得擅自占用绿化地带。
九、全体市民及各门店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倾倒垃圾,严禁随意乱泼污水行为,禁止在街道、河流及公共场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及消纳污物。
各商家、经营者,流动摊贩要自觉遵守,积极配合整治工作,凡有上述行为之一者,自觉整改到位,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对其经营工具、物品予以清理或暂扣,并进行处罚。对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阻碍执行公务的相关人员,将移交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并监督,举报违法违规破坏城市公共设施和市容市貌及环境卫生的行为。
举报电话:0934-6625818
特此通告
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二O二二年四月六日
【4月1日 正式启用!】
为进一步强化辖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决定于2022年4月1日正式启用新增的电子监控交通违法抓拍设备,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道G303线新增单点测速违法抓拍设备
1.G303线704km+650m,G303线704km+735m;
2.G303线728km+130m,G303线728km+530m;
3.G303线753km+745m,G303线754km+150m;
4.G303线778km+623m,G303线779km+53m;
5.G303线818km+581m,G303线818km+653m。
以上设备限速70千米/小时,同时抓拍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二、新增区间测速违法抓拍设备
6.G303线785km+970m--G303线西互通出入口。全长11.4km,全程限速70km/h。
7.G303线704km+650m(新开河)--G303线779km+53m(孤山子)全长74.4km,全程限速100km/h。
三、新增交通违法抓拍设备
1.天山路与胜利巷交叉路口;
2.天山路与南门巷交叉口;
3.西市路与汉林巷“T”字路口;
4.天山镇滨河西巷(旗医院西)。
以上监控设备针对天山路、西市路、滨河西巷进行交通违法停车抓拍。
5.天元大街与集通路交叉路口东70米处(住建局南侧)
抓拍违反禁令行驶。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道路通行规定通行,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公告
阿鲁科尔沁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2年3月11日
来源:阿鲁科尔沁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为进一步强化辖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决定于2022年4月1日正式启用新增的电子监控交通违法抓拍设备,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道G303线新增单点测速违法抓拍设备
1.G303线704km+650m,G303线704km+735m;
2.G303线728km+130m,G303线728km+530m;
3.G303线753km+745m,G303线754km+150m;
4.G303线778km+623m,G303线779km+53m;
5.G303线818km+581m,G303线818km+653m。
以上设备限速70千米/小时,同时抓拍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二、新增区间测速违法抓拍设备
6.G303线785km+970m--G303线西互通出入口。全长11.4km,全程限速70km/h。
7.G303线704km+650m(新开河)--G303线779km+53m(孤山子)全长74.4km,全程限速100km/h。
三、新增交通违法抓拍设备
1.天山路与胜利巷交叉路口;
2.天山路与南门巷交叉口;
3.西市路与汉林巷“T”字路口;
4.天山镇滨河西巷(旗医院西)。
以上监控设备针对天山路、西市路、滨河西巷进行交通违法停车抓拍。
5.天元大街与集通路交叉路口东70米处(住建局南侧)
抓拍违反禁令行驶。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道路通行规定通行,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公告
阿鲁科尔沁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2年3月11日
来源:阿鲁科尔沁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日照新增24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创建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日照市道路通行条件、设计时速、交通事故等实际情况,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新增相关电子监控设备开展非现场抓拍交通违法行为。
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增24处共24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现对以下设备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将对有关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依法管理,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附件:新增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公示统计表
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增24处共24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现对以下设备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将对有关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依法管理,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附件:新增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公示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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