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男子索要青春损失费被驳回# 法官: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间权利和义务】#同居分手女方买的房男方要分一半#在杭州从事服装批发的小花2016年与男友小李相识并同居,随后,小花以50余万元付首付买下杭州一套价值200多万元的房子并出资装修、独自还贷。2017年初,两人摆喜酒,但一直未登记结婚。2020年两人分手,小李提出需赔他“青春损失费”,并诉至法院,以房子属共同财产为由,要求折价补偿他103万元。杭州西湖区法院11月29日消息,该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请,杭州中院二审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小李认为,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他还参与小花店里的打包、送货等经营活动,房屋装修、还贷等都来自店里的经营收益,应为共同所有。法院审理认为,小李付出劳务,小花支付报酬,二人属于雇佣关系,而小李没有实际出资或对经营具有决策权,不构成共同经营,不享有“共同所得”的分配权益。
法官表示,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配偶身份产生的,强调的是身份关系,并不要求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本案原被告是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对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不当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澎湃新闻)
小李认为,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他还参与小花店里的打包、送货等经营活动,房屋装修、还贷等都来自店里的经营收益,应为共同所有。法院审理认为,小李付出劳务,小花支付报酬,二人属于雇佣关系,而小李没有实际出资或对经营具有决策权,不构成共同经营,不享有“共同所得”的分配权益。
法官表示,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配偶身份产生的,强调的是身份关系,并不要求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本案原被告是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对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不当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澎湃新闻)
【#分手后男子索要青春损失费被驳回# 法官: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间权利和义务】#同居分手女方买的房男方要分一半# 在杭州从事服装批发的小花2016年与男友小李相识并同居,随后,小花以50余万元付首付买下杭州一套价值200多万元的房子并出资装修、独自还贷。2017年初,两人摆喜酒,但一直未登记结婚。2020年两人分手,小李提出需赔他“青春损失费”,并诉至法院,以房子属共同财产为由,要求折价补偿他103万元。杭州西湖区法院11月29日消息,该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请,杭州中院二审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女子独自买房分手后男方要分一半#
小李认为,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他还参与小花店里的打包、送货等经营活动,房屋装修、还贷等都来自店里的经营收益,应为共同所有。法院审理认为,小李付出劳务,小花支付报酬,二人属于雇佣关系,而小李没有实际出资或对经营具有决策权,不构成共同经营,不享有“共同所得”的分配权益。
法官表示,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配偶身份产生的,强调的是身份关系,并不要求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本案原被告是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对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不当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澎湃新闻)
小李认为,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他还参与小花店里的打包、送货等经营活动,房屋装修、还贷等都来自店里的经营收益,应为共同所有。法院审理认为,小李付出劳务,小花支付报酬,二人属于雇佣关系,而小李没有实际出资或对经营具有决策权,不构成共同经营,不享有“共同所得”的分配权益。
法官表示,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配偶身份产生的,强调的是身份关系,并不要求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本案原被告是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对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不当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澎湃新闻)
【#分手后男子索要青春损失费被驳回# 法官: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间权利和义务】#同居分手女方买的房男方要分一半#在杭州从事服装批发的小花2016年与男友小李相识并同居,随后,小花以50余万元付首付买下杭州一套价值200多万元的房子并出资装修、独自还贷。2017年初,两人摆喜酒,但一直未登记结婚。2020年两人分手,小李提出需赔他“青春损失费”,并诉至法院,以房子属共同财产为由,要求折价补偿他103万元。杭州西湖区法院11月29日消息,该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请,杭州中院二审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小李认为,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他还参与小花店里的打包、送货等经营活动,房屋装修、还贷等都来自店里的经营收益,应为共同所有。法院审理认为,小李付出劳务,小花支付报酬,二人属于雇佣关系,而小李没有实际出资或对经营具有决策权,不构成共同经营,不享有“共同所得”的分配权益。
法官表示,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配偶身份产生的,强调的是身份关系,并不要求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本案原被告是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对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不当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澎湃新闻)
小李认为,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他还参与小花店里的打包、送货等经营活动,房屋装修、还贷等都来自店里的经营收益,应为共同所有。法院审理认为,小李付出劳务,小花支付报酬,二人属于雇佣关系,而小李没有实际出资或对经营具有决策权,不构成共同经营,不享有“共同所得”的分配权益。
法官表示,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配偶身份产生的,强调的是身份关系,并不要求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本案原被告是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对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不当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澎湃新闻)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