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只要你不找男友,我就每月补偿你500元。”上海浦东,蔡某在与妻子小莉离婚多年后,被小莉告上了法院,要求蔡某向其支付离婚补偿金89500元。蔡某一时有些懵,这都离了多少年了,咋现在又起诉索要补偿金呢?我们具体来看事情的原委。(来源: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蔡某与小莉原本是一对夫妻。后来因蔡某怀疑小莉有出轨的行为,实在无法接受,便急于与小莉离婚。经过协商,二人于2006年4月1日协议离婚。
同时二人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还有这样的约定:
“男方自愿补偿女方每月人民币伍佰元整,至女方找到男朋友时止”。
意思其实挺明白的,小莉如果在离婚后找了男朋友,蔡某就无需支付补偿金;如果没找男朋友,蔡某便向其按月支付500元的补偿金。(怎么看,都感觉跟赌气似的)
不过二人协议离婚后,蔡某并未向小莉支付补偿金。因为蔡某认定了小莉婚内出轨的事实,肯定是外面有人的。而小莉,也没有要求蔡某支付补偿金。
但让蔡某没想到的是,2021年的1月份,小莉在二人离婚十几年之后,却突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蔡某支付多年来应付的补偿金。
小莉的理由也很简单,既然双方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蔡某应当向自己支付补偿金,而且自己也并未婚内出轨,离婚多年,至今也无男朋友,那么蔡某就应当履行补偿金的支付义务。
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自2006年4月起,一直至2021年2月止,共计179个月,合计金额89500元。
蔡某则答辩称,当时约定支付补偿金是有前提的,如果小莉有男朋友了,就不支付补偿金。二人就是因为小莉婚内出轨才离婚的,而且离婚之后小莉也一直有男朋友,因此并不该支付补偿金。
蔡某还说,当时之所以提出这一约定,主要是为了表达对小莉婚内出轨的嘲笑和羞辱。而且小莉在协议离婚时要求蔡某给她一笔钱,这才约定了这么一条内容,其实自己并非真心想要给小莉补偿金。而且自己当时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来源。
那么小莉的主张是否有道理呢?关键在于,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的这种约定是否有效。
首先,蔡某与小莉在协议离婚时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自愿签署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蔡某虽然提出,当时约定补偿金的目的,其实是为了表达自己的不满,以及对小莉婚内出轨行为的羞辱,但蔡某并无证据证明小莉存在婚内出轨的事实。
而且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签订该协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而且也是蔡某主动提出作此约定,应认定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那么蔡某就应当按照该约定履行。
其次,该协议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故该协议约定合法有效。
同时,根据该协议约定,如果小莉交往了男朋友,则蔡某停止支付补偿金,该约定内容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所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具体而言,蔡某应当向小莉按月支付补偿金,但附有一个解除条件,即“小莉找到了男朋友”。在所附解除条件尚未成就时,蔡某应当履行补偿金的支付义务。
虽然蔡某辩称,小莉在签订离婚协议前,以及二人离婚后长期有男友,解除条件早已经达成了。但小莉对此予以否认,而蔡某也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因此法院认为,在无证据证明该解除条件已成就的情况下,该补偿金的支付约定仍然有效,蔡某应依约履行支付义务。
故小莉的主张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法院判令蔡某应当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自2006年4月起至2021年2月止,向小莉支付补偿金共计89500元。
其实本案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诉讼时效的问题。按照约定,蔡某在2006年4月就应当支付补偿金了,但直到小莉起诉前,这都十几年过去了,应该早就超过了诉讼时效了吧!
这里需要做个说明,那就是诉讼时效属于被告方的抗辩权,但时效抗辩,有赖于被告的提出,而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即便发现了该案可能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但如果被告没有提出此抗辩,法院也是不能主动援用的。
本案其实就是这样,因蔡某在审理过程中,并未提出诉讼时效的问题,因此法院对此也无法主动审查。
一审判决后,蔡某也没有提出上诉。或许也是考虑着胜算不大吧。
个人倒是觉得,蔡某也不必觉得冤枉。既然白纸黑字约定着呢,那就该严格履行。不过话说回来,约定这样的解除条件,也确实比较难证明。
如果真的如小莉所说的那样,自己并没有婚内出轨,而且离婚后也没有交男友,那蔡某会不会当初冤枉了小莉呢?人家小莉为了自证清白,十几年来保持单身,蔡某或许该考虑考虑复婚的事吧!
不知大家看完这个案例之后,有何想法?欢迎留言讨论、交流!(善下而成海)
蔡某与小莉原本是一对夫妻。后来因蔡某怀疑小莉有出轨的行为,实在无法接受,便急于与小莉离婚。经过协商,二人于2006年4月1日协议离婚。
同时二人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还有这样的约定:
“男方自愿补偿女方每月人民币伍佰元整,至女方找到男朋友时止”。
意思其实挺明白的,小莉如果在离婚后找了男朋友,蔡某就无需支付补偿金;如果没找男朋友,蔡某便向其按月支付500元的补偿金。(怎么看,都感觉跟赌气似的)
不过二人协议离婚后,蔡某并未向小莉支付补偿金。因为蔡某认定了小莉婚内出轨的事实,肯定是外面有人的。而小莉,也没有要求蔡某支付补偿金。
但让蔡某没想到的是,2021年的1月份,小莉在二人离婚十几年之后,却突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蔡某支付多年来应付的补偿金。
小莉的理由也很简单,既然双方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蔡某应当向自己支付补偿金,而且自己也并未婚内出轨,离婚多年,至今也无男朋友,那么蔡某就应当履行补偿金的支付义务。
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自2006年4月起,一直至2021年2月止,共计179个月,合计金额89500元。
蔡某则答辩称,当时约定支付补偿金是有前提的,如果小莉有男朋友了,就不支付补偿金。二人就是因为小莉婚内出轨才离婚的,而且离婚之后小莉也一直有男朋友,因此并不该支付补偿金。
蔡某还说,当时之所以提出这一约定,主要是为了表达对小莉婚内出轨的嘲笑和羞辱。而且小莉在协议离婚时要求蔡某给她一笔钱,这才约定了这么一条内容,其实自己并非真心想要给小莉补偿金。而且自己当时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来源。
那么小莉的主张是否有道理呢?关键在于,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的这种约定是否有效。
首先,蔡某与小莉在协议离婚时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自愿签署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蔡某虽然提出,当时约定补偿金的目的,其实是为了表达自己的不满,以及对小莉婚内出轨行为的羞辱,但蔡某并无证据证明小莉存在婚内出轨的事实。
而且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签订该协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而且也是蔡某主动提出作此约定,应认定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那么蔡某就应当按照该约定履行。
其次,该协议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故该协议约定合法有效。
同时,根据该协议约定,如果小莉交往了男朋友,则蔡某停止支付补偿金,该约定内容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所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具体而言,蔡某应当向小莉按月支付补偿金,但附有一个解除条件,即“小莉找到了男朋友”。在所附解除条件尚未成就时,蔡某应当履行补偿金的支付义务。
虽然蔡某辩称,小莉在签订离婚协议前,以及二人离婚后长期有男友,解除条件早已经达成了。但小莉对此予以否认,而蔡某也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因此法院认为,在无证据证明该解除条件已成就的情况下,该补偿金的支付约定仍然有效,蔡某应依约履行支付义务。
故小莉的主张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法院判令蔡某应当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自2006年4月起至2021年2月止,向小莉支付补偿金共计89500元。
其实本案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诉讼时效的问题。按照约定,蔡某在2006年4月就应当支付补偿金了,但直到小莉起诉前,这都十几年过去了,应该早就超过了诉讼时效了吧!
这里需要做个说明,那就是诉讼时效属于被告方的抗辩权,但时效抗辩,有赖于被告的提出,而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即便发现了该案可能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但如果被告没有提出此抗辩,法院也是不能主动援用的。
本案其实就是这样,因蔡某在审理过程中,并未提出诉讼时效的问题,因此法院对此也无法主动审查。
一审判决后,蔡某也没有提出上诉。或许也是考虑着胜算不大吧。
个人倒是觉得,蔡某也不必觉得冤枉。既然白纸黑字约定着呢,那就该严格履行。不过话说回来,约定这样的解除条件,也确实比较难证明。
如果真的如小莉所说的那样,自己并没有婚内出轨,而且离婚后也没有交男友,那蔡某会不会当初冤枉了小莉呢?人家小莉为了自证清白,十几年来保持单身,蔡某或许该考虑考虑复婚的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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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为了结束单身而匆忙去爱 不接谁的花 不陪谁长大 不想种树 也不想乘凉 不搭谁的帆船 我自己有海 也不想有人能牵动我的情绪 也不想为了一个睡的很香的人失眠 也真没必要为了别人的一时兴起而沦陷 爱来爱去才发现其实不爱的时候最开心 儿女情长什么的 太影响大哥我走江湖了 不期待 无例外 与其互为宇宙 不如自成人间
近日,演员王琳在社交平台晒出一段和舞蹈老师合体跳舞的视频,引起网友热议。
视频里,王琳上半身穿紧身黑色透视衣,大气自信不失性感;下半身配花色长裙,性感中多了一份热情洋溢,配上高跟鞋女人味十足。这一身也最大限度突出了王琳的好身材,四肢纤细曲线完美。
在和老师跳舞中王琳没有丝毫怯场,专心跟随音乐节奏有规律地摆动肢体。无论是踢脚、扭腰、摆臂等动作,王琳都表现得十分干脆利落,没有任何一点失误。即便是素颜,面对镜头也是自信优雅气场全开,风姿卓越。
视频发布后,王琳还专门询问两位老师的意见,得到的回答都是肯定的。老师称赞其表演很棒,没有任何毛病。
51岁王琳之所以能保持少女形象,离不开其强大的自律。据悉,王琳平日除了跳舞,还会抽时间健身、练瑜伽,不怕流汗受累。除此之外,在饮食上王琳也比较注意,少油少盐,不为一时贪嘴而放弃身材管理。
早前和小自己5岁的大美女林志玲站在一起,身材方面也丝毫不输对方。王琳穿白色泳衣皮肤白皙,身材娇小纤细,齐肩短发尽显优雅干练。少了一份妩媚娇艳,多了一份岁月带来的从容自信。
王琳除开完美身材,最被外界关心的无疑是感情状态。年仅51岁的她能单身,但从未失去对爱情的憧憬。去年她和黄奕上综艺节目《怦然心动》,直言喜欢让自己仰视的异性,希望对方有趣耐看,能够温暖自己。但节目直至结束,王琳也未能与某位嘉宾牵手成功。有人说她内心太脆弱敏感,但或许是她认清了中年爱情难寻的真相,因为现实原因害怕拥有。
相比自己的感情状态,王琳更挂念在远方的儿子。据悉,2011年王琳在节目中官宣离婚,并透露与前夫育有一子王若。从王琳晒出的照片来看,王若长相干净清秀,笑起来十分明亮,像个小暖男。
近几年,王琳将大部分精力投入到工作中,频繁出现在荧屏上。积极参加各类的综艺、出演适合的影视剧,也尝试在短视频领域直播卖货,成绩亮眼。王琳凭借精湛演技和敬业态度为观众带来许多佳作,也祝福王琳干一行像一行,事业顺遂生活美满。
视频里,王琳上半身穿紧身黑色透视衣,大气自信不失性感;下半身配花色长裙,性感中多了一份热情洋溢,配上高跟鞋女人味十足。这一身也最大限度突出了王琳的好身材,四肢纤细曲线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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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岁王琳之所以能保持少女形象,离不开其强大的自律。据悉,王琳平日除了跳舞,还会抽时间健身、练瑜伽,不怕流汗受累。除此之外,在饮食上王琳也比较注意,少油少盐,不为一时贪嘴而放弃身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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