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动态# 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保障案件据实赔付 维护公平正
6月23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团队二审开庭审理了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对鉴定意见存在较大异议,向法院书面申请鉴定人出庭,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重要环节, 是加强人民法院对鉴定意见审查工作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是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引导鉴定结论客观真实的重要抓手。
被上诉人的车辆在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2021年11月,被上诉人的投保车辆在京台高速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因与上诉人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被上诉人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立案后,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了鉴定,后开庭审理作出判决。上诉人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沧州中院,因上诉人对鉴定结论中的配件价格存在异议,庭前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
庭审中,法庭对出庭鉴定人的身份信息材料进行了审查,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人进行了发问质询。鉴定人从专业角度,对双方当事人的疑问进行了解释应答,双方对鉴定结论和过程更加明白清楚,基于案件的客观情况和鉴定结论,经过承办法官的全力沟通,本案以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通过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同时引导鉴定机构规范鉴定,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公平正义。
6月23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团队二审开庭审理了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对鉴定意见存在较大异议,向法院书面申请鉴定人出庭,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重要环节, 是加强人民法院对鉴定意见审查工作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是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引导鉴定结论客观真实的重要抓手。
被上诉人的车辆在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2021年11月,被上诉人的投保车辆在京台高速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因与上诉人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被上诉人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立案后,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了鉴定,后开庭审理作出判决。上诉人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沧州中院,因上诉人对鉴定结论中的配件价格存在异议,庭前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
庭审中,法庭对出庭鉴定人的身份信息材料进行了审查,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人进行了发问质询。鉴定人从专业角度,对双方当事人的疑问进行了解释应答,双方对鉴定结论和过程更加明白清楚,基于案件的客观情况和鉴定结论,经过承办法官的全力沟通,本案以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通过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同时引导鉴定机构规范鉴定,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公平正义。
#冬华说事[超话]#6月28日10时47分许,上海,浦东新区南祝路、人民东路附近,一辆1038路公交车滑入中港河。
经过有关部门初步调查,事发时公交车上除驾驶员外无其他乘客,车辆在擦倒两辆电瓶车后滑入河道,2名骑车人经送医救治,均无碍。
驾驶该车辆的为一名59岁的公交车司机,初步诊断系突发心梗疾病,目前已转入三甲医院救治,仍在留院观察,身体暂无大碍。
真是非常惊险的一幕,好在公交车上没有乘客,并且该处水域并不太深,救援非常及时,公交司机也没有大碍。
从交通事故的情况来看,两名骑车人员如果没有违规违法情形,该公交车辆一方负事故责任,车辆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话,该赔偿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根据媒体报道,在此前一站下车的一名乘客反映,驾驶员自称感觉身体不适,让乘客下车,后该乘客发现驾驶员昏迷,见车辆向前滑行后掉入河中,可见该公交司机在危难时刻还想着他人的安全,这种精神令人敬佩。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icon》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故该公交司机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应当享受保险待遇。
针对此事,你怎么看?
#普法行动##上海头条##上海坠河公交司机初步诊断突发心梗#
经过有关部门初步调查,事发时公交车上除驾驶员外无其他乘客,车辆在擦倒两辆电瓶车后滑入河道,2名骑车人经送医救治,均无碍。
驾驶该车辆的为一名59岁的公交车司机,初步诊断系突发心梗疾病,目前已转入三甲医院救治,仍在留院观察,身体暂无大碍。
真是非常惊险的一幕,好在公交车上没有乘客,并且该处水域并不太深,救援非常及时,公交司机也没有大碍。
从交通事故的情况来看,两名骑车人员如果没有违规违法情形,该公交车辆一方负事故责任,车辆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话,该赔偿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根据媒体报道,在此前一站下车的一名乘客反映,驾驶员自称感觉身体不适,让乘客下车,后该乘客发现驾驶员昏迷,见车辆向前滑行后掉入河中,可见该公交司机在危难时刻还想着他人的安全,这种精神令人敬佩。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icon》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故该公交司机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应当享受保险待遇。
针对此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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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 | 客车和牵引车相撞致乘客受伤,20多万医疗费谁赔偿?
客车和牵引车相撞致乘客张女士受伤,住院治疗2次共花费20余万元。
交通事故律师团队接受张女士委托后,了解到案涉重型牵引车及半挂车的所有人为某运输公司,在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生效期间。案涉客车为企业单位用车,分别购买有交强险及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限额10万元)。本案涉及到的保险公司较多,牵引车和客车均非个人所有。该案需要与多家保险公司、案涉车辆所有的企业单位及司机进行多方沟通,处理起来较为复杂。承保牵引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辩称非医保用药不予赔偿;承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仅同意在座位险责任范围并扣除交强险赔付部分对原告进行赔偿,对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张女士所在单位辩称其非直接侵权人,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申请工伤认定单位车辆投保有相应保险,应依法处理。多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张女士的赔偿谁来承担?
本案经法院审理,在律师的积极争取下,为张女士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9833.87元。最终法院判决根据各方过错程度,交强险、商业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在各自险种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张女士的损失,扣除已垫付部分共计199833.87元。
点击链接或下图查看详情 ↓ ↓ ↓
原文链接:https://t.cn/A6ahUkUb
法律服务咨询电话:0379-6333 3878、152 2551 8718
法律服务办公地址:洛阳市西工区体育场路航空城宜家酒店商务楼四层(凯旋路与体育场路交叉口向南300米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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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和牵引车相撞致乘客张女士受伤,住院治疗2次共花费20余万元。
交通事故律师团队接受张女士委托后,了解到案涉重型牵引车及半挂车的所有人为某运输公司,在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生效期间。案涉客车为企业单位用车,分别购买有交强险及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限额10万元)。本案涉及到的保险公司较多,牵引车和客车均非个人所有。该案需要与多家保险公司、案涉车辆所有的企业单位及司机进行多方沟通,处理起来较为复杂。承保牵引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辩称非医保用药不予赔偿;承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仅同意在座位险责任范围并扣除交强险赔付部分对原告进行赔偿,对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张女士所在单位辩称其非直接侵权人,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申请工伤认定单位车辆投保有相应保险,应依法处理。多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张女士的赔偿谁来承担?
本案经法院审理,在律师的积极争取下,为张女士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9833.87元。最终法院判决根据各方过错程度,交强险、商业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在各自险种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张女士的损失,扣除已垫付部分共计199833.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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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咨询电话:0379-6333 3878、152 2551 8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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