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盔一带##交通违法曝光台##五大曝光行动#
【交通违法曝光台】一盔一带 宝丰交警曝光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规范使用安全带是减少交通事故死亡的有效措施。安全头盔、安全带在关键时候能够保护生命,宝丰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乘车人,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无论是驾驶还是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无论是在汽车前排还是在汽车后排,都要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规范使用安全带!现将我辖区近期5起未戴安全头盔、未使用安全带交通事故案例,曝光如下:
案例一:2021年11月25日16时30分许,李某子驾驶绿佳牌三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宝丰县城中兴路小学北侧路段左转时,与由南向北由兰某汉驾驶的豫DLXXX3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李某子驾驶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戴安全头盔、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其过错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兰某汉驾驶机动车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未使用安全带、未减速慢行,其过错是造成该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案例二:2021年11月30日18时许,赵某驾驶绿佳牌三轮电动车,沿平顶山大西环由南向北行驶至宝丰县石桥镇李丰山村东路段时,与由魏某超驾驶的豫D-UXXX9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赵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赵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戴安全头盔、未实行右侧通行,其过错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案例三: 2021年11月18日11时30分许,石某中驾驶豫DAXXXS号金杯牌轻型厢式货车,沿宝丰县乡村小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汝瓷大道大营村南交叉口处时,与赵某林驾驶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林及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乘坐人闫某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石某中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岔路口时未使用安全带、未减速慢行,其过错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相等原因;赵某林驾驶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戴安全头盔、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其过错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相等原因。
案例四: 2021年11月18日08时10分许,史某驾驶浙CMXXX1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宝丰县文化路自南北行驶至与科技路交叉口处时,与杨某涛驾驶的宝丰电动3XXX6号新日牌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某涛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史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使用安全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过错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案例五: 2021年11月14日11时03分许,宋某涛驾驶豫D-JXXXY号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宝丰县香山大道由西向东行至周庄镇刘湾村东美信佳生活超市门口路段时,与由某芳驾驶的爱玛牌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席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宋某涛驶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时,未使用安全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其过错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相等原因;席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上行驶,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未戴安全头盔、未下车推行,其过错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相等原因。
@河南交警 @平顶山交警
【交通违法曝光台】一盔一带 宝丰交警曝光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规范使用安全带是减少交通事故死亡的有效措施。安全头盔、安全带在关键时候能够保护生命,宝丰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乘车人,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无论是驾驶还是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无论是在汽车前排还是在汽车后排,都要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规范使用安全带!现将我辖区近期5起未戴安全头盔、未使用安全带交通事故案例,曝光如下:
案例一:2021年11月25日16时30分许,李某子驾驶绿佳牌三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宝丰县城中兴路小学北侧路段左转时,与由南向北由兰某汉驾驶的豫DLXXX3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李某子驾驶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戴安全头盔、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其过错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兰某汉驾驶机动车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未使用安全带、未减速慢行,其过错是造成该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案例二:2021年11月30日18时许,赵某驾驶绿佳牌三轮电动车,沿平顶山大西环由南向北行驶至宝丰县石桥镇李丰山村东路段时,与由魏某超驾驶的豫D-UXXX9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赵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赵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戴安全头盔、未实行右侧通行,其过错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案例三: 2021年11月18日11时30分许,石某中驾驶豫DAXXXS号金杯牌轻型厢式货车,沿宝丰县乡村小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汝瓷大道大营村南交叉口处时,与赵某林驾驶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林及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乘坐人闫某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石某中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岔路口时未使用安全带、未减速慢行,其过错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相等原因;赵某林驾驶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戴安全头盔、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其过错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相等原因。
案例四: 2021年11月18日08时10分许,史某驾驶浙CMXXX1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宝丰县文化路自南北行驶至与科技路交叉口处时,与杨某涛驾驶的宝丰电动3XXX6号新日牌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某涛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史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使用安全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过错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案例五: 2021年11月14日11时03分许,宋某涛驾驶豫D-JXXXY号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宝丰县香山大道由西向东行至周庄镇刘湾村东美信佳生活超市门口路段时,与由某芳驾驶的爱玛牌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席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宋某涛驶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时,未使用安全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其过错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相等原因;席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上行驶,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未戴安全头盔、未下车推行,其过错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相等原因。
@河南交警 @平顶山交警
#内蒙古平安行# #畅行内蒙古# #一线微观# 【案例回顾警示】路滑牢记减速慢行 行车不忘“礼让三先”
2019年12月8日8时50分,刘某某驾驶蒙GL8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胡力海至高林屯总畜场小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0KV铀田线主杆006号线杆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包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包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为驾驶机动车遇冰雪路面未降低行驶速度,驾驶三轮电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
2019年12月12日14时05分,任某某驾驶通辽J00XXX号牌二轮电动车沿国道30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695公里加10米处左转弯时,与后方同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辽CE8XXX(辽CMXX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导致任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为驾驶机动车未安全文明驾驶,驾驶二轮电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确保安全。
2019年12月8日8时50分,刘某某驾驶蒙GL8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胡力海至高林屯总畜场小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0KV铀田线主杆006号线杆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包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包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为驾驶机动车遇冰雪路面未降低行驶速度,驾驶三轮电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
2019年12月12日14时05分,任某某驾驶通辽J00XXX号牌二轮电动车沿国道30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695公里加10米处左转弯时,与后方同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辽CE8XXX(辽CMXX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导致任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为驾驶机动车未安全文明驾驶,驾驶二轮电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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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8日8时50分,刘某某驾驶蒙GL8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胡力海至高林屯总畜场小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0KV铀田线主杆006号线杆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包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包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为驾驶机动车遇冰雪路面未降低行驶速度,驾驶三轮电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
2019年12月12日14时05分,任某某驾驶通辽J00XXX号牌二轮电动车沿国道30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695公里加10米处左转弯时,与后方同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辽CE8XXX(辽CMXX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导致任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为驾驶机动车未安全文明驾驶,驾驶二轮电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确保安全。
2019年12月8日8时50分,刘某某驾驶蒙GL8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胡力海至高林屯总畜场小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0KV铀田线主杆006号线杆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包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包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为驾驶机动车遇冰雪路面未降低行驶速度,驾驶三轮电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
2019年12月12日14时05分,任某某驾驶通辽J00XXX号牌二轮电动车沿国道30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695公里加10米处左转弯时,与后方同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辽CE8XXX(辽CMXX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导致任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为驾驶机动车未安全文明驾驶,驾驶二轮电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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