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的王大爷,晒的腊肠被人连偷2次,一气之下就在腊肠里下毒,没想到真的把小偷给毒死了!事后,小偷家属报案,说王大爷故意把人给毒死了。警方找到王大爷,认为他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大爷:这怎么能怪我?他不偷我的腊肠,又怎么会死? 
 
王大爷生活在农村,过年的时候,都会晒腊肠和腊肉。他趁着天气好,去市场上买了几斤新鲜的猪肉,让人给搅碎。拿回家后,王大爷精心调制了味道,把肉灌成腊肠后,就晒到自家的院子外面。(案例来源:宝鸡政法) 
 
看着自己做好的腊肠,王大爷迫不及待地就想尝尝味道,可他万万没想到,有人趁他不注意,把他做的腊肠偷得一干二净!这可把王大爷气坏了,但腊肠也就几百块钱,王大爷觉得报案警方也不一定会立案,就自认倒霉了! 
 
不过,腊肠没了肯定要重新做,毕竟过年的时候总要吃的。于是,王大爷再次买了肉,又重新做好腊肠,但这次他可不敢把腊肠放院子外面了,而是放在自家院子里。可即便这样,王大爷的腊肠还是“失守”了。这个小偷再次趁他不备,把他的腊肠扫荡一空,这下王大爷心中的气再也憋不住了! 
 
这个人偷了一次又一次,如果自己不“教训”一下对方,真当自己好欺负?于是,王大爷做出一个决定,那就是在腊肠里面下点毒。如果这个人还来偷,那也怨不得自己,谁叫他有错在先呢?自己只是出一口恶气,就算出事,也没有责任! 
 
可结局完全出乎王大爷的意料!腊肠确实又被偷了,但他却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当警方找上门调查的时候,王大爷以为自己没啥事,直接承认是自己在腊肠里下了毒。可警方说他涉嫌故意杀人的时候,王大爷懵了!东西是自己的,自己想放什么就放什么,小偷自己偷吃死了,怎么能怪到他的头上呢? 
 
原来,王大爷的腊肠被同村的一个村民偷走,该村民拿回家后向家人炫耀自己的“战果”,并且告诉过家人自己是从哪里“顺手牵羊”过来的,还一直取笑王大爷傻!几天后,该村民吃下有毒的腊肠,口吐白沫而身亡! 
 
王大爷被警方带走以后,尽管他一直不服气,但警方还是把他移送给检察院!后来公诉人以王大爷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他提起公讼。 
 
因为王大爷一直不认罪,法庭之上,王大爷的辩护律师为王大爷作出了无罪辩护,他的理由如下: 
 
1、王大爷的腊肠被偷了3次,王大爷是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出手给对方教训。他主观上是了保护自己的腊肠不被偷走,下毒也只是为了教训小偷,并没有想要直接致对方死亡,他更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2、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其为了阻止对方继续侵害自己的利益,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3、王大爷是对毒的剂量把握不准,属于无知而不是故意。就算他下毒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也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4、小偷自身也有过错,连续偷3次已经构成盗窃罪,在此情况下要减轻王大爷的责任。 
 
检方认为,王大爷在腊肠里面下毒,然后把腊肠放到院子外面,就算该身亡的村民没偷,其他人看到也有偷走腊肠的可能性。所以,王大爷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不知情的不特定人群,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很有可能导致他人因偷吃死亡,从而酿成悲剧! 
 
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故意在食物中投毒,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爷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单凭王大爷的一面之词。要看主客观是否一致。 
 
1、王大爷自己都承认,他在腊肠里下毒就是为了报复出气!所以,他主观上即便没有杀人的想法,也有害人之心,介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 
 
2、客观上来看,王大爷下毒明显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他却故意下毒,事后发现被人偷走,他也不报案阻止,任由事情恶化。 
 
法律依据:《刑法》第14条,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且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统一,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志。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王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为小偷自身构成盗窃罪,王大爷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故意杀人罪,起步就是10年!为了腊肠一个坐牢10年以上,一个没了生命,真是令人唏嘘! 
 
此案告诫我们,如果发现自己的东西被偷,切不可冲动行事!一定要及时报案寻求合法途径去解决问题!不然,就会像王大爷那样后悔莫及!小偷虽然有错,但罪不至死,我们任何人都没有处罚别人的权利,只有法律才能审判恶人! 
 
那么,你觉得王大爷在腊肠里下毒,是想故意杀人吗?

《楞严经》见性实我而身非我

(第三十三段)
【阿难白佛言:世尊!若此见精,必我妙性,今此妙性,现在我前?见必我真,我今身心,复是何物?而今身心,分别有实,彼见无别,分辨我身。若实我心,令我今见,见性实我,而身非我?何殊如来,先所难言,物能见我。惟垂大慈,开发未悟。佛告阿难:今汝所言,见在汝前,是义非实。若实汝前,汝实见者,则此见精,既有方所,非无指示?且今与汝,坐祇陀林,遍观林渠,及与殿堂,上至日月,前对恒河。汝今于我狮子座前,举手指陈是种种相;阴者是林、明者是日、碍者是壁、通者是空,如是乃至草树纤毫,大小虽殊,但可有形,无不指著。若必其见,现在汝前,汝应以手,确实指陈,何者是见?阿难当知,若空是见,既以成见,何者是空?若物是见,既己是见,何者为物?汝可微细,披剥万象,析出精明,净妙见元,指陈示我,同彼诸物,分明无惑。
阿难言:我今于此,重阁讲堂,远洎恒河,上观日月,举手所指,纵目所观指陈是物,无是见者。世尊!如佛所说,况我有漏,初学声闻,乃至菩萨,亦不能于万物象前,剖出精见,离一切物,别有自性。佛言:如是、如是!佛复告阿难:如汝所言,无有见精,离一切物,别有自性,则汝所指,是物之中,无是见者。今复告汝,汝与如来,坐祇陀林,更观林苑,乃至日月,种种象殊,必无见精,受汝所指,汝又发明,此诸物中,何者非见?阿难言:我实遍见,此祇陀林,不知是中,何者非见。何以故?若树非见,云何见树?若树即见,复云何树?如是乃至,若空非见,云何见空?若空即见,复云何空?我又思维,是万象中,微细发明,无非见者。】
阿难对佛说:世尊!如此“见精”是什么意思呢?“见精”之“见”:指能见和所见;“精”指能所二见之性。二见之性就是我们要认识的“妙明真心”,即不生不灭的自性。
阿难说:如果这“见精”必然就是我的妙明自性,现在这“妙明自性”就呈现在我面前,如果这个见精必然就是我的真实本体,那么,我此时的身心又是何物呢?因为身有身像、心有感知,这身心中,心有分别作用、身是实体,而妙明能见之性则无分别,更没有一个我的身像,如这就是我心的实体,让我见它,所见之性为真我,而身不是我,不是我的身自然就与能见之物相和,这身也就成了一个能见之物了,犹如佛前面所说,身和物也能看见我了。这个未悟的道理还请佛发大慈悲垂示,为我们开发这未悟的心性。
佛告诉阿难说:如你所说,能见之性就在你面前,这“见性”本是一个形而上学的名词,没有形象,更不是一个实体,如果它是一个实体,你又确实看到了,则此精妙观见之“自性”“心”就应该有个方位住所,不应该没有标示吧?而今我和你坐在这祇陀林,四处都可观看到树林溪渠,下至殿堂、上至日月,前面对恒河,你在我狮子座前,举手指点这种种相:浓荫处是树林、光明处是太阳、阻碍者是墙壁、通达者是虚空、如是直至小草树木,纤毫细微之物,这些虽然大小不同,但只要有形相,无一不可以指认出它们各自所在之处。如果一定要说“自性观见”“心”就呈现在你面前,如小草树木一样的有形有相,你就应该用你的手,确实地把它指认出来,哪个是你的自性(心)之见?
佛说:阿难你应当知道,如果你认为看不见的就是“空”,这空就是“见”,既然空已成了见,那什么又是空呢?如果物象是见,物已成见了,那什么又是物呢?你可在这万事万物中细致的观察分析,将那净妙之见的本性“心”指示给我看,看它是不是同诸多物象一样,让我能够没有疑惑的分辨清楚。
阿难说:我今天在这重重阁楼的讲堂里,远能看到恒河,往上面可以看到太阳和月亮,举手所指之处,放眼所见,能指认的都是物象,没有可以指认的能见之性“心”,因为能见之性“心”不是物象,而是精神层面的东西,所以就无法指认。
阿难又对佛说:世尊!如佛所说,我还是一个未断烦恼的声闻初学者,即使是菩萨的智慧,也不能在这万千物象里剖解出“精明能见”,使其离一切相而另有一个体性。
佛说:是的、是的!于是佛又告诉阿难说:如你所说,并没有“能见”的本性“心”,能够从物象中分离出来而别有一个自身的体性,如果有,就成了两个心了,这是不可能的。而你所指的是在物象里,没有一个“能见”的存在。我再重复告诉你,你与如来,坐在祇陀林里,看树林、花园、太阳、月亮和种种不同的物象,这些里面必定都没有见精自性“心”,能受你指认。你又发现这种种物象里面,哪些不是你“所见”的呢?
阿难说:我看遍了这祇陀林,实不知这中间,哪些不是我的“所见”,事实是所有的物象我都见到了。为什么这样说呢?如果树没有被我看见,怎么又看见了树,如果树就是“见”“能所二见”的本身,那什么又是树呢?如此以至于,如果虚空不是“见”,又怎么看见虚空了呢?如果虚空就是“见”,那么什么又是虚空呢?于是我又细细思维,这万象万物,上至虚空、下至微细,发现这所有的一切现象,没有一个不是在我的“能所二见”之中。
这一段是佛对阿难阐释“能所二见”和“物象”的关系,说明这“二见”不是任何一种物象,“二见”和“物象”,是心与物的关系,“二见”属心、“象”属物。二者应分清,不能混杂。佛用了种种论述,是要让阿难通过现象(物象)看本质(心),从而找到自己的妙明真心。从上可见,《楞严经》不仅经义缜密,用词精当,章法细腻,理体昭然,其逻辑性和推理性更是百密不疏,穷尽世间理学,直指真如自性,实为学佛者开悟之宝典。

河北的王大爷,晒的腊肠被人连偷2次,一气之下就在腊肠里下毒,没想到真的把小偷给毒死了!事后,小偷家属报案,说王大爷故意把人给毒死了。警方找到王大爷,认为他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大爷:这怎么能怪我?他不偷我的腊肠,又怎么会死? 
 
王大爷生活在农村,过年的时候,都会晒腊肠和腊肉。他趁着天气好,去市场上买了几斤新鲜的猪肉,让人给搅碎。拿回家后,王大爷精心调制了味道,把肉灌成腊肠后,就晒到自家的院子外面。(案例来源:宝鸡政法) 
 
看着自己做好的腊肠,王大爷迫不及待地就想尝尝味道,可他万万没想到,有人趁他不注意,把他做的腊肠偷得一干二净!这可把王大爷气坏了,但腊肠也就几百块钱,王大爷觉得报案警方也不一定会立案,就自认倒霉了! 
 
不过,腊肠没了肯定要重新做,毕竟过年的时候总要吃的。于是,王大爷再次买了肉,又重新做好腊肠,但这次他可不敢把腊肠放院子外面了,而是放在自家院子里。可即便这样,王大爷的腊肠还是“失守”了。这个小偷再次趁他不备,把他的腊肠扫荡一空,这下王大爷心中的气再也憋不住了! 
 
这个人偷了一次又一次,如果自己不“教训”一下对方,真当自己好欺负?于是,王大爷做出一个决定,那就是在腊肠里面下点毒。如果这个人还来偷,那也怨不得自己,谁叫他有错在先呢?自己只是出一口恶气,就算出事,也没有责任! 
 
可结局完全出乎王大爷的意料!腊肠确实又被偷了,但他却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当警方找上门调查的时候,王大爷以为自己没啥事,直接承认是自己在腊肠里下了毒。可警方说他涉嫌故意杀人的时候,王大爷懵了!东西是自己的,自己想放什么就放什么,小偷自己偷吃死了,怎么能怪到他的头上呢? 
 
原来,王大爷的腊肠被同村的一个村民偷走,该村民拿回家后向家人炫耀自己的“战果”,并且告诉过家人自己是从哪里“顺手牵羊”过来的,还一直取笑王大爷傻!几天后,该村民吃下有毒的腊肠,口吐白沫而身亡! 
 
王大爷被警方带走以后,尽管他一直不服气,但警方还是把他移送给检察院!后来公诉人以王大爷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他提起公讼。 
 
因为王大爷一直不认罪,法庭之上,王大爷的辩护律师为王大爷作出了无罪辩护,他的理由如下: 
 
1、王大爷的腊肠被偷了3次,王大爷是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出手给对方教训。他主观上是了保护自己的腊肠不被偷走,下毒也只是为了教训小偷,并没有想要直接致对方死亡,他更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2、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其为了阻止对方继续侵害自己的利益,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3、王大爷是对毒的剂量把握不准,属于无知而不是故意。就算他下毒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也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4、小偷自身也有过错,连续偷3次已经构成盗窃罪,在此情况下要减轻王大爷的责任。 
 
检方认为,王大爷在腊肠里面下毒,然后把腊肠放到院子外面,就算该身亡的村民没偷,其他人看到也有偷走腊肠的可能性。所以,王大爷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不知情的不特定人群,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很有可能导致他人因偷吃死亡,从而酿成悲剧! 
 
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故意在食物中投毒,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爷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单凭王大爷的一面之词。要看主客观是否一致。 
 
1、王大爷自己都承认,他在腊肠里下毒就是为了报复出气!所以,他主观上即便没有杀人的想法,也有害人之心,介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 
 
2、客观上来看,王大爷下毒明显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他却故意下毒,事后发现被人偷走,他也不报案阻止,任由事情恶化。 
 
法律依据:《刑法》第14条,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且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统一,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志。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王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为小偷自身构成盗窃罪,王大爷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故意杀人罪,起步就是10年!为了腊肠一个坐牢10年以上,一个没了生命,真是令人唏嘘! 
 
此案告诫我们,如果发现自己的东西被偷,切不可冲动行事!一定要及时报案寻求合法途径去解决问题!不然,就会像王大爷那样后悔莫及!小偷虽然有错,但罪不至死,我们任何人都没有处罚别人的权利,只有法律才能审判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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