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 “一房二卖”,购房者该怎么维权?
在日常生活中,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甲作为购房者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根据《民法典》第214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另根据《民法典》第2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因此,针对对于开发商“一房二卖”的行为,买方可以分情况进行如下操作:
(1)对已经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拥有该房屋所有权;未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可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例如,开发商分别将一套别墅卖给甲乙二人,其中,甲率先与开发商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而不知情的乙虽及时缴纳了房屋首付款,但却没有与开发商及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故甲对该别墅享有所有权,对乙而言,乙只能对开发商追究违约责任而不能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2)如果两个买受人均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已经办理房屋预告登记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优先,另一购房人可追究开发商违约合同责任。
(3)既未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办理预告登记的,已经先行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买受人拥有优先权,另一购房人可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
(4)均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和预告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先行支付房屋价款的买受人拥有优先权,另一购房人可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
(5)如果上述情况均未发生,则签约在先的买受人优先,另一购房人可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由此可见,现实生活中房产买卖交易中,对所有权的确认是分情况、有先后顺序的。
在日常生活中,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甲作为购房者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根据《民法典》第214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另根据《民法典》第2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因此,针对对于开发商“一房二卖”的行为,买方可以分情况进行如下操作:
(1)对已经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拥有该房屋所有权;未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可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例如,开发商分别将一套别墅卖给甲乙二人,其中,甲率先与开发商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而不知情的乙虽及时缴纳了房屋首付款,但却没有与开发商及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故甲对该别墅享有所有权,对乙而言,乙只能对开发商追究违约责任而不能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2)如果两个买受人均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已经办理房屋预告登记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优先,另一购房人可追究开发商违约合同责任。
(3)既未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办理预告登记的,已经先行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买受人拥有优先权,另一购房人可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
(4)均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和预告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先行支付房屋价款的买受人拥有优先权,另一购房人可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
(5)如果上述情况均未发生,则签约在先的买受人优先,另一购房人可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由此可见,现实生活中房产买卖交易中,对所有权的确认是分情况、有先后顺序的。
【#赖小民二审维持死刑判决#】今天,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5日一审宣判,认定赖小民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7.88亿余元,贪污人民币2513万余元,赖小民有配偶而与他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赖小民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赖小民提出上诉。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裁定中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予以确认,认为赖小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赖小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赖小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赖小民犯受贿罪、贪污罪、重婚罪,应数罪并罚。虽然赖小民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5日一审宣判,认定赖小民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7.88亿余元,贪污人民币2513万余元,赖小民有配偶而与他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赖小民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赖小民提出上诉。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裁定中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予以确认,认为赖小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赖小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赖小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赖小民犯受贿罪、贪污罪、重婚罪,应数罪并罚。虽然赖小民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开走自己名下车缘何被判盗窃罪
法治日报 2021-01-18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我一直认为这辆车是我自己的,即使开走也不会有什么问题,却没想到造成了这么严重的后果。”法庭上,三名被告人一直这样说。那么开走自己名下的车辆为何构成犯罪呢?近日,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与以往普通刑事盗窃案件不同的是,这起案件中的三名被告人是因为盗窃自己的车辆而获刑的。
法院查明,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尹某在四川省广汉市顶汇车行以分期贷款的方式购得一辆小型轿车,由被告人孙某某、徐某担任贷款担保人,并在四川省广汉市车管所办理了车辆落户登记,车辆所有权人为尹某。
同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尹某的丈夫李兴某在未提前告知尹某的情况下,将该车先后3次质押给四川省德阳市翼龙车行,并从该车行借款用于赌博。2018年9月14日,李兴某因制造毒品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拘留期间,李兴某将车辆已被质押的情况通过律师告知了尹某。此后,由于被告人孙某某、徐某多次向尹某催缴银行贷款,尹某便将车辆已被质押的情况告知两人,并委托两人帮忙找车。后经过多方打探,三人得知该车辆已经以债权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他人。
随后,尹某收到了格尔木交管部门的车辆违法记录信息,便又将这一情况告知了孙某某和徐某。三人经过商议,由孙某某联系了寻车公司,并于2020年5月19日驾车前往格尔木市。5月22日凌晨1时许,几名被告人合伙将被害人韩菊某停放在格尔木市站前二路丽苑小区的小型轿车盗走后,将车辆停放在格尔木市青港宾馆门前卸下了车辆牌照,又连夜将车开回四川省德阳市,以82800元的价格转卖给吴和某,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
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72666.67元。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共赔偿被害人韩菊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9000元,并得到了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名被告人明知汽车已被他人合法占有,仍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车辆盗走,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各辩护人关于三名被告人自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各辩护人提出三名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三名被告人基于偿还车辆逾期贷款的目的,在错误认知的支配下,盗取已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车辆,该盗窃行为相较于其他的普通盗窃行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自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其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对各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
据此,格尔木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三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
(责任编辑:金燕)
法治日报 2021-01-18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我一直认为这辆车是我自己的,即使开走也不会有什么问题,却没想到造成了这么严重的后果。”法庭上,三名被告人一直这样说。那么开走自己名下的车辆为何构成犯罪呢?近日,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与以往普通刑事盗窃案件不同的是,这起案件中的三名被告人是因为盗窃自己的车辆而获刑的。
法院查明,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尹某在四川省广汉市顶汇车行以分期贷款的方式购得一辆小型轿车,由被告人孙某某、徐某担任贷款担保人,并在四川省广汉市车管所办理了车辆落户登记,车辆所有权人为尹某。
同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尹某的丈夫李兴某在未提前告知尹某的情况下,将该车先后3次质押给四川省德阳市翼龙车行,并从该车行借款用于赌博。2018年9月14日,李兴某因制造毒品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拘留期间,李兴某将车辆已被质押的情况通过律师告知了尹某。此后,由于被告人孙某某、徐某多次向尹某催缴银行贷款,尹某便将车辆已被质押的情况告知两人,并委托两人帮忙找车。后经过多方打探,三人得知该车辆已经以债权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他人。
随后,尹某收到了格尔木交管部门的车辆违法记录信息,便又将这一情况告知了孙某某和徐某。三人经过商议,由孙某某联系了寻车公司,并于2020年5月19日驾车前往格尔木市。5月22日凌晨1时许,几名被告人合伙将被害人韩菊某停放在格尔木市站前二路丽苑小区的小型轿车盗走后,将车辆停放在格尔木市青港宾馆门前卸下了车辆牌照,又连夜将车开回四川省德阳市,以82800元的价格转卖给吴和某,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
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72666.67元。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共赔偿被害人韩菊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9000元,并得到了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名被告人明知汽车已被他人合法占有,仍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车辆盗走,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各辩护人关于三名被告人自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各辩护人提出三名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三名被告人基于偿还车辆逾期贷款的目的,在错误认知的支配下,盗取已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车辆,该盗窃行为相较于其他的普通盗窃行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自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其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对各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
据此,格尔木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三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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