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立陶宛退出中国与该地区的“17+1”经济合作机制后,近日捷克共和国正考虑退出该合作机制。#v评智库#
对此,我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表示,自2021年以来,“中国同中东欧16国贸易额在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的背景下逆势上扬,达到了创纪录的1335.5亿美元,同比增长32%,远远高于同期中国同欧盟贸易额增幅。”
可以看出,此经济合作机制对中国、中东欧国家的好处是实实在在的,也是肉眼能看到的。但立陶宛、捷克愿意充当美国反华“马前卒”,想通过此举获得美国的赏识。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的合作,不是一两个国家能破坏的,他们的努力也是徒劳的。
对此,我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表示,自2021年以来,“中国同中东欧16国贸易额在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的背景下逆势上扬,达到了创纪录的1335.5亿美元,同比增长32%,远远高于同期中国同欧盟贸易额增幅。”
可以看出,此经济合作机制对中国、中东欧国家的好处是实实在在的,也是肉眼能看到的。但立陶宛、捷克愿意充当美国反华“马前卒”,想通过此举获得美国的赏识。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的合作,不是一两个国家能破坏的,他们的努力也是徒劳的。
【“猴荒”导致有价无猴,#实验猴价格飙涨20倍#】据红星新闻数据显示,实验猴中使用量最大的食蟹猴,此前单价不及7000元,目前已暴涨至16万元,飙升逾20倍。在疫情当道的大背景下,新冠疫苗研发使得实验猴变得极为抢手。培养一只实验猴需要漫长的繁殖周期和严苛的检测,短时间内无法大量供给。目前国内实验猴存量仅有约3万只,“囤猴”的企业数量庞大,实验猴身价狂飙,供不应求。
#上海如闻律师事务所# 如闻“涉疫法律专辑”之《疫情下不可抗力事,初探》
截至2022年4月20日,上海本轮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在这样一个全市停工停产,居民足不出户的大背景下,如果出现疫情防控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条款来请求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呢?本期我们就来聊聊新冠疫情背景下不可抗力的相关问题。
什么是不可抗力,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条件有[1]:
(1)必须是社会公认的客观现象。比如洪水、台风、地震、疫情、战争等,都是人类已认知并能够对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现象。
(2)必须来自于当事人的外部。
(3)必须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现象。
(4)必须是当事人不能抗拒的现象。
在新冠肺炎疫情被认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政府及有关部门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引与司法实践,由于新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以下简称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产生和形成具有突发性、传播和影响具有广泛性、控制和阻断具有艰巨性,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带来的影响确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符合我国《民法典》中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2]。
不可抗力会产生哪些效果
根据《民法典》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是:
(1)给予当事人就继续履行合同进行协商的权利[3]。
(2)给予当事人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的解除权[4]。
(3)给予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影响不能履行合同时,部分或全部免责的权利[5]。
但需注意的是,不可抗力作为一项免责事由并非一经债务人主张就能完全免责,其法律效果仅是对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内的事项和责任免责。若不可抗力与债务人的行为共同构成损害发生的原因,则应根据比例原则就两者对损害发生产生作用的比例大小划分损失的承担。同时,不可抗力作为解除事由时,往往只能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才可解除合同。若仅造成合同一时不能履行,一旦不可抗力事由消失,合同仍然可以继续履行,此时除非当事人一方有证据证明时间因素对合同目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迟延履行将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否则只能产生延期履行的效果,而不能解除合同。另外,合同解除也并非意味着债务人毫无责任,对于解除合同的后果,仍需从公平角度,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担所造成的损失[6]。
不可抗力的适用问题[7]
(1)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履行迟延,例如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迟延发货,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
在疫情防控期间,造成履行迟延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时应区分具体情况,主要看疫情防控措施对义务履行的影响。对于金钱给付义务,基于疫情防控措施一般不会影响金钱债务的履行,除非涉及金融市场延期开市等特殊情况,一般不能以疫情防控措施主张免责。对于非金钱债务的履行,例如货物买卖的出卖人因疫情防控需要而迟延复工、被采取隔离措施、国家征用等导致无法正常履行交货义务,一般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义务或要求延期履行。
(2)商业用房承租人能否主张减免疫情期间的房屋租金?
如受疫情影响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以此要求出租人减免房租的,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引与司法实践,法院一般予以支持。如疫情并未影响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仅基于疫情期间客流减少等原因造成承租人营业收益受到影响的,一般不免除承租人的租金给付义务;如对承租人营收产生重大减损的,可依据公平原则酌情调整租金。
(3)居住房屋承租人能否主张减免疫情期间的房屋租金?
当事人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讼的,法院会结合合同约定的租期及履行方式、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情况、疫情影响程度等综合考量,按照公平原则处理。如因出租人主动限制或房屋所在地采取管控措施等导致承租人实际无法使用房屋,承租人提出减免租金请求的,一般予以支持。如疫情不影响承租人居住使用房屋,且承租人不存在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被隔离等无法使用房屋的客观情形,承租人提出减免租金请求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新冠疫情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但在具体适用时还应当重视协商工作。疫情是暂时的,但合作可能是长久的,希望疫情早日过去!
——————————
[1] 叶林:《论不可抗力制度》,载《北方法学》2007年第5期,第36-44页。
[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二)》
[3]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7]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二)》
截至2022年4月20日,上海本轮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在这样一个全市停工停产,居民足不出户的大背景下,如果出现疫情防控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条款来请求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呢?本期我们就来聊聊新冠疫情背景下不可抗力的相关问题。
什么是不可抗力,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条件有[1]:
(1)必须是社会公认的客观现象。比如洪水、台风、地震、疫情、战争等,都是人类已认知并能够对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现象。
(2)必须来自于当事人的外部。
(3)必须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现象。
(4)必须是当事人不能抗拒的现象。
在新冠肺炎疫情被认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政府及有关部门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引与司法实践,由于新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以下简称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产生和形成具有突发性、传播和影响具有广泛性、控制和阻断具有艰巨性,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带来的影响确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符合我国《民法典》中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2]。
不可抗力会产生哪些效果
根据《民法典》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是:
(1)给予当事人就继续履行合同进行协商的权利[3]。
(2)给予当事人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的解除权[4]。
(3)给予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影响不能履行合同时,部分或全部免责的权利[5]。
但需注意的是,不可抗力作为一项免责事由并非一经债务人主张就能完全免责,其法律效果仅是对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内的事项和责任免责。若不可抗力与债务人的行为共同构成损害发生的原因,则应根据比例原则就两者对损害发生产生作用的比例大小划分损失的承担。同时,不可抗力作为解除事由时,往往只能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才可解除合同。若仅造成合同一时不能履行,一旦不可抗力事由消失,合同仍然可以继续履行,此时除非当事人一方有证据证明时间因素对合同目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迟延履行将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否则只能产生延期履行的效果,而不能解除合同。另外,合同解除也并非意味着债务人毫无责任,对于解除合同的后果,仍需从公平角度,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担所造成的损失[6]。
不可抗力的适用问题[7]
(1)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履行迟延,例如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迟延发货,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
在疫情防控期间,造成履行迟延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时应区分具体情况,主要看疫情防控措施对义务履行的影响。对于金钱给付义务,基于疫情防控措施一般不会影响金钱债务的履行,除非涉及金融市场延期开市等特殊情况,一般不能以疫情防控措施主张免责。对于非金钱债务的履行,例如货物买卖的出卖人因疫情防控需要而迟延复工、被采取隔离措施、国家征用等导致无法正常履行交货义务,一般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义务或要求延期履行。
(2)商业用房承租人能否主张减免疫情期间的房屋租金?
如受疫情影响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以此要求出租人减免房租的,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引与司法实践,法院一般予以支持。如疫情并未影响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仅基于疫情期间客流减少等原因造成承租人营业收益受到影响的,一般不免除承租人的租金给付义务;如对承租人营收产生重大减损的,可依据公平原则酌情调整租金。
(3)居住房屋承租人能否主张减免疫情期间的房屋租金?
当事人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讼的,法院会结合合同约定的租期及履行方式、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情况、疫情影响程度等综合考量,按照公平原则处理。如因出租人主动限制或房屋所在地采取管控措施等导致承租人实际无法使用房屋,承租人提出减免租金请求的,一般予以支持。如疫情不影响承租人居住使用房屋,且承租人不存在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被隔离等无法使用房屋的客观情形,承租人提出减免租金请求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新冠疫情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但在具体适用时还应当重视协商工作。疫情是暂时的,但合作可能是长久的,希望疫情早日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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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叶林:《论不可抗力制度》,载《北方法学》2007年第5期,第36-44页。
[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二)》
[3]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7]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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