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这座城市广场有新进展!地块二计划8月1日开工!总建筑面积31617.59㎡!正在招标→】
6月14日,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泰汶城市广场地块二施工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泰汶城市广场地块二施工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泰安市泰汶汇金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编号:TAZB2022-6-1
交易编号:TS-GC-20220610-02-01
2.2项目名称:泰汶城市广场地块二施工项目
2.3建设地点:岱阳大街以北、青年路以西。
2.4建设规模:本项目总建筑面积31617.59㎡,其中地上23036.27㎡,地下8581.32㎡。(建筑面积最终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
2.5工期要求:工期为35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8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7月17日。注: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的书面通知为准。
2.6质量目标: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7招标范围:本工程采用模拟清单招标,结算以最终出具的施工图纸为依据,施工范围内工程的施工及其保修(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2.8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2.9施工招标控制价为:81884562.79元。
2.10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申请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3.2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须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3.3根据《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641号文件),凡被公布为失信责任主体的投标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3.4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截止时间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其他失信行为记录仍在执行期内;
3.5本项目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报名、投标文件的递交
4.1公告时间:自2022年6月14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
4.2下载地点:凡有意参加投标者,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址:www.taggzyjy.com.cn)下载招标文件;
各投标单位通过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注册通道”入口进行免费注册(用户类型选择“投标人”)。完成系统注册的投标单位可直接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系统”入口针对本项目领取招标文件。(咨询电话:0538-6288136)。
本项目实行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需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远程解密投标文件,具体操作详见虚拟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
拟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企业须办理并取得数字证书(电子印章)后,方可加密生成及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请各投标企业仔细阅读《山东CA数字证书(电子印章)办理须知》(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版交易平台→服务指南→常见问题)并按照须知要求网上申请办理。相关事宜请与山东省数字认证管理有限公司联系,联系电话:0538-6288116;0531-88038619。省内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现已实现CA数字证书跨平台互认,请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办理数字证书(点击山东省多CA统一认证平台办理注意事项),已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可直接登录系统。
相关资料操作手册在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精细化服务,按照交易主体性质点击进入不同的栏目下载对应的操作手册。请各投标人获取招标(采购)文件后及时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会员系统查阅接收澄清修改文件并及时关注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信息栏(答疑/变更、更正公告)信息,如因投标人未及时查看交易平台信息而对自身造成损失,相关责任自行承担。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2年7月7日09时00分,本项目实行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需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远程解密投标文件,具体操作详见虚拟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
5.2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系统不再接收任何投标文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项目招标公告在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泰安市泰汶汇金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泰安市迎春路18号汇金国际商务楼
联 系 人:吕科长
电 话:0538-8510602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茂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泰安市白凤路31号2楼
项目经理:薛莹
电 话:0538-6318366
8.异议受理
8.1潜在投标人对招标公告有异议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网络(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账户,进入“我的项目-项目流程”,点击“异议”) 形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8.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或网络(通过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形式予以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8.3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薛莹
联系电话:0538-6318366
地址:泰安市白凤路31号2楼
邮编:271000
异议受理方式:经单位盖章后书面提交。
8.4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或异议提出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异议答复不满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日内,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t.cn/A6Xs11Np),通过“交易指南”栏目——“投诉指南”——“我要投诉”,登录后查找投诉项目标段,进入项目流程页面,点击“投诉”按钮,按提示内容填写投诉人电话及邮箱、被投诉主体名称、投诉内容,并上传投诉附件后进行在线投诉。
8.5异议提出人提出异议或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依法提供有效线索、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来源: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6月14日,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泰汶城市广场地块二施工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泰汶城市广场地块二施工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泰安市泰汶汇金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编号:TAZB2022-6-1
交易编号:TS-GC-20220610-02-01
2.2项目名称:泰汶城市广场地块二施工项目
2.3建设地点:岱阳大街以北、青年路以西。
2.4建设规模:本项目总建筑面积31617.59㎡,其中地上23036.27㎡,地下8581.32㎡。(建筑面积最终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
2.5工期要求:工期为35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8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7月17日。注: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的书面通知为准。
2.6质量目标: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7招标范围:本工程采用模拟清单招标,结算以最终出具的施工图纸为依据,施工范围内工程的施工及其保修(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2.8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2.9施工招标控制价为:81884562.79元。
2.10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申请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3.2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须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3.3根据《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641号文件),凡被公布为失信责任主体的投标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3.4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截止时间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其他失信行为记录仍在执行期内;
3.5本项目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报名、投标文件的递交
4.1公告时间:自2022年6月14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
4.2下载地点:凡有意参加投标者,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址:www.taggzyjy.com.cn)下载招标文件;
各投标单位通过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注册通道”入口进行免费注册(用户类型选择“投标人”)。完成系统注册的投标单位可直接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系统”入口针对本项目领取招标文件。(咨询电话:0538-6288136)。
本项目实行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需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远程解密投标文件,具体操作详见虚拟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
拟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企业须办理并取得数字证书(电子印章)后,方可加密生成及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请各投标企业仔细阅读《山东CA数字证书(电子印章)办理须知》(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版交易平台→服务指南→常见问题)并按照须知要求网上申请办理。相关事宜请与山东省数字认证管理有限公司联系,联系电话:0538-6288116;0531-88038619。省内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现已实现CA数字证书跨平台互认,请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办理数字证书(点击山东省多CA统一认证平台办理注意事项),已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可直接登录系统。
相关资料操作手册在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精细化服务,按照交易主体性质点击进入不同的栏目下载对应的操作手册。请各投标人获取招标(采购)文件后及时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会员系统查阅接收澄清修改文件并及时关注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信息栏(答疑/变更、更正公告)信息,如因投标人未及时查看交易平台信息而对自身造成损失,相关责任自行承担。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2年7月7日09时00分,本项目实行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需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远程解密投标文件,具体操作详见虚拟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
5.2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系统不再接收任何投标文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项目招标公告在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泰安市泰汶汇金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泰安市迎春路18号汇金国际商务楼
联 系 人:吕科长
电 话:0538-8510602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茂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泰安市白凤路31号2楼
项目经理:薛莹
电 话:0538-6318366
8.异议受理
8.1潜在投标人对招标公告有异议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网络(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账户,进入“我的项目-项目流程”,点击“异议”) 形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8.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或网络(通过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形式予以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8.3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薛莹
联系电话:0538-6318366
地址:泰安市白凤路31号2楼
邮编:271000
异议受理方式:经单位盖章后书面提交。
8.4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或异议提出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异议答复不满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日内,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t.cn/A6Xs11Np),通过“交易指南”栏目——“投诉指南”——“我要投诉”,登录后查找投诉项目标段,进入项目流程页面,点击“投诉”按钮,按提示内容填写投诉人电话及邮箱、被投诉主体名称、投诉内容,并上传投诉附件后进行在线投诉。
8.5异议提出人提出异议或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依法提供有效线索、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来源: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校外培训预收费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局(文教局):
现将《长春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教育局
2021年12月27日
长春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有效防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净化校外培训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 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 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若干措施》(吉办发〔2021〕35 号)、《吉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的通知》(吉教联〔2021〕6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审批登记的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第三条 预收费是指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以下简称预收费)。
第四条 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我市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普通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参照执行。依法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行为。
第五条 机构开展培训须全面使用最新版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机构须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机构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第七条 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 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须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第八条 机构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诱导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第九条 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机构开具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员合理索要消费凭证。
第十条 学员与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
第十一条 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实行属地原则。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包括本办法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
第十二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将通过政府招标采购流程建立预收费监管平台,并采用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对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通过托管银行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机构预收费用须全部进入专用账户,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全部归集至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机构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托管银行不得侵占、挪用预收费资金,不得因提供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机构、学员费用。
第十三条 专用账户中的托管资金拨付须与机构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机构将必要的交易信息提供至托管银行,当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向托管银行提供相关证明,托管银行履行资金拨付职责。
第十四条 实行银行托管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应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进行过渡。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保证金最低额度不得低于本机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额。保证金额度实行动态调整,须报各县(市)区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要加大对培训收费专用账户的监管力度。
第十五条 机构不配合资金监管的,由各县(市)区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学员权益造成损害的,机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金融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定期共享机构预收费监管有关工作信息。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判风险情况,并根据风险程度,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金融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托管银行开展相关资金常态化监测工作,对出现异动情况的,立即向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提示。
第十七条 机构应按照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要求,签订接受预收费监管承诺书,主动报送从托管银行获取的资金监管账户、大额资金变动、交易流水等相关资金交易信息,规范运营。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预收费监管列入对机构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年审年检范围,确保培训服务交易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要将预收费情况作为机构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法依规严厉惩治违法失信行为。引导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在信用建设、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作用,推动自律公约、宣传培训等工作,引导机构规范运营,积极主动将预收费纳入监管,提高培训服务合同履约能力。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的作用,做好机构预收费监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机构运营和预收费日常监管,强化风险排查和源头化解;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等机构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预收费托管、风险保证金存管、培训领域贷款业务合规管理工作,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办理;税务部门负责对机构纳税情况进行监管,对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教育培训领域贷款业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不得对未按要求进行审批备案、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隐患的机构授信或开展业务合作,禁止诱导中小学生家长使用分期贷款缴纳校外培训费用。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升机构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对家长的风险防范引导,宣传国家政策要求、消费注意事项等,引导家长理性选择校外培训,合理预付培训费,主动索要发票等收付款凭证,及时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正当合法维权,共建共享校外培训市场良好消费环境。
第二十三条 在预收费资金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机构、托管银行等应当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长春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来源:长春市教育局
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局(文教局):
现将《长春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教育局
2021年12月27日
长春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有效防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净化校外培训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 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 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若干措施》(吉办发〔2021〕35 号)、《吉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的通知》(吉教联〔2021〕6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审批登记的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第三条 预收费是指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以下简称预收费)。
第四条 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我市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普通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参照执行。依法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行为。
第五条 机构开展培训须全面使用最新版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机构须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机构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第七条 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 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须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第八条 机构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诱导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第九条 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机构开具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员合理索要消费凭证。
第十条 学员与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
第十一条 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实行属地原则。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包括本办法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
第十二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将通过政府招标采购流程建立预收费监管平台,并采用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对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通过托管银行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机构预收费用须全部进入专用账户,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全部归集至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机构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托管银行不得侵占、挪用预收费资金,不得因提供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机构、学员费用。
第十三条 专用账户中的托管资金拨付须与机构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机构将必要的交易信息提供至托管银行,当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向托管银行提供相关证明,托管银行履行资金拨付职责。
第十四条 实行银行托管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应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进行过渡。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保证金最低额度不得低于本机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额。保证金额度实行动态调整,须报各县(市)区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要加大对培训收费专用账户的监管力度。
第十五条 机构不配合资金监管的,由各县(市)区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学员权益造成损害的,机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金融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定期共享机构预收费监管有关工作信息。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判风险情况,并根据风险程度,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金融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托管银行开展相关资金常态化监测工作,对出现异动情况的,立即向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提示。
第十七条 机构应按照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要求,签订接受预收费监管承诺书,主动报送从托管银行获取的资金监管账户、大额资金变动、交易流水等相关资金交易信息,规范运营。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预收费监管列入对机构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年审年检范围,确保培训服务交易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要将预收费情况作为机构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法依规严厉惩治违法失信行为。引导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在信用建设、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作用,推动自律公约、宣传培训等工作,引导机构规范运营,积极主动将预收费纳入监管,提高培训服务合同履约能力。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的作用,做好机构预收费监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机构运营和预收费日常监管,强化风险排查和源头化解;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等机构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预收费托管、风险保证金存管、培训领域贷款业务合规管理工作,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办理;税务部门负责对机构纳税情况进行监管,对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教育培训领域贷款业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不得对未按要求进行审批备案、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隐患的机构授信或开展业务合作,禁止诱导中小学生家长使用分期贷款缴纳校外培训费用。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升机构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对家长的风险防范引导,宣传国家政策要求、消费注意事项等,引导家长理性选择校外培训,合理预付培训费,主动索要发票等收付款凭证,及时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正当合法维权,共建共享校外培训市场良好消费环境。
第二十三条 在预收费资金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机构、托管银行等应当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长春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来源:长春市教育局
#包头#【致全市2022年高考考生的一封信】
亲爱的考生们:
你们好!寒窗书剑十年苦,今日向阳花正开。在这阳光灿烂的季节,2022年高考如约而至,你们将整装而发,奔赴考场,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大环境下,为人生的这一重要时刻奋力一搏。在此,向你们表达最诚挚的祝愿和问候!同时,在这里特向各位考生温馨提示如下:
一、做好个人防护,健康考试
在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面前,我市组织高考的防控举措不会有丝毫懈怠,定将为全市考生撑起健康安全的防护伞,也请广大考生做好自我防护,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
(一)加强考前疫情防护。请考生密切关注我市疫情防控要求,尽量减少外出,凡筛查发现考生考前14天内有境外或非低风险地区活动轨迹的,按要求进行专业评估并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从考前第14天开始,考生应自觉接受每日健康状况监测,记录体温测量结果,如实填写《个人健康承诺书》,在6月7日第一场考试进入考点时将《个人健康承诺书》交考点工作人员备案。从5月23日开始到6月9日结束,每日14:00-第二日12:00前,每天进行一次打卡。
(二)要做好出行防控。考生赴考点出行时需提前准备好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乘坐交通工具赴考点,全程佩戴口罩,与周围乘客尽可能保持安全距离,考生下车后要及时做好手卫生。
(三)自觉接受体温检测。所有考生进入考点前必须接受体温测量,体温≥37.3℃的考生,需进行体温复测。体温复测后仍≥37.3℃,经专业评估和综合研判,再安排如何参加考试。
(四)考试期间做好防护措施。请考生排队有序入场和离场,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考生在进入考场前要全程佩戴口罩,在考试过程中可自主决定是否佩戴。在备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的考生要全程佩戴口罩。
(五)注意饮食安全。考试期间,不要吃生冷刺激性食物,尽量保持清淡饮食,以免引起身体不适,影响考试正常发挥。
二、做好准备工作,从容考试
高考不仅是智力上的比拼,更是心理上的角逐。高考虽然是人生的一个重要节点,但不是开启未来的唯一钥匙。面对高考,要坦然处之。请广大考生积极自我调节,放松心情、沉着冷静、轻装上阵,在紧张备考之余,注意加强锻炼,以良好的心态,健康的状态迎接考试的到来。在临考之际,做好考前各项准备工作,做到有备无患。
(一)提前做好考前规划。6日下午4点以后,请考生提前熟悉考点所在位置,合理安排行程路线和出行方式,做到安全、健康出行,打好出行提前量,建议每次考试要至少提前一小时到达考点,避免考试迟到。及时关注考试期间天气变化情况,做好应对异常天气准备,及时增减衣物。
(二)备好带齐考试用品。考生入场须凭《准考证》、身份证(原件),出示鹿城365健康码、行程卡、48小时以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主动进行体温检测和人脸识别认证,首场考试时须持《个人健康承诺书》。请考生注意除考试规定文具及相关证件材料外,严禁将手机、手表、照像、摄像、扫描等电子设备以及金属首饰、涂改液、修正带、矿泉水、考试资料等非考试物品带入考场,否则按违规违纪处理。要仔细阅读准考证上的有关信息和注意事项 。
(三)认真对待规范答卷。进入考场时,请自觉配合监考老师接受金属探测仪的检测工作,并将携带的非考试物品放到考场指定位置,对号入座后,将《准考证》、二代居民身份证放置在桌子的左上角。考试过程中,严格遵守考试规则,按照规定时间进场、交卷;听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答题要规范:首先,《答题卡》的填涂、书写要规范、准确,条形码要粘贴在答题卡上指定的位置。其次,作答时书写的字迹要清楚、工整,一定要在相应题目的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书写或作答在试卷的答案均无效,避免因答题不符合要求而影响考试成绩。严禁考生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否则按违规处理。
(四)遵守考试时间规定。考试统一规定8日下午的外语考试14:45,迟到考生禁止进入考场。其他科目考试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
三、严格遵纪守法,诚信考试
民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威。高考有最严密的组织体系、监督体系,请广大考生端正考试态度,知敬畏、存戒惧,坚守“诚信考试”底线,依规应考、诚信应考。
(一)遵守考试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正案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均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有严厉的处罚规定,在高考中组织考试作弊等行为,将认定为“情节严重”,会受到刑法的严惩。在高考中作弊,会被取消高考所有科目的考试成绩,还将受到取消一至三年高考报名资格、记入高考诚信档案、纳入失信范围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触犯刑法,受到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无视规则、僭越法纪者必将严惩,希望你们知法守法,诚信应考,共同捍卫高考的尊严。
(二)谨防上当受骗。对于考试,社会上总有不法分子、作弊团伙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进行诈骗犯罪活动,希望广大考生高度警惕,不要相信不法分子散布的非法“助考”信息,更不要参与不法分子组织的“助考”犯罪活动。高考有最严密的作弊防范措施:考试期间,全部考点所有考场的考试情况将实行全时段、无死角视频监控和录像,都配有5G侦测阻断设备,屏蔽手机信号,场外还配有流动监考以及专门对考场进行网上视频监考,考后还将对考试监控录像回放,这些都将作为认定考试违纪作弊的依据,切莫心存侥幸,一步做错、抱憾终生。
四、关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
考生要适时关注内蒙古招生考试微信公众号所发布的考试信息。可登录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网址为:https://t.cn/Ai9JvMXT),查询考试成绩、网上填报志愿公告、投档轨迹和录取结果等相关信息。
六月,微风不燥,阳光明媚,这里是梦想开始的地方。希望广大考生以高考为起点,立大志、明大德、成大才、担大任,努力成为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时代新人!预祝全市广大考生取得满意成绩,实现人生梦想!
包头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22年6月
亲爱的考生们:
你们好!寒窗书剑十年苦,今日向阳花正开。在这阳光灿烂的季节,2022年高考如约而至,你们将整装而发,奔赴考场,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大环境下,为人生的这一重要时刻奋力一搏。在此,向你们表达最诚挚的祝愿和问候!同时,在这里特向各位考生温馨提示如下:
一、做好个人防护,健康考试
在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面前,我市组织高考的防控举措不会有丝毫懈怠,定将为全市考生撑起健康安全的防护伞,也请广大考生做好自我防护,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
(一)加强考前疫情防护。请考生密切关注我市疫情防控要求,尽量减少外出,凡筛查发现考生考前14天内有境外或非低风险地区活动轨迹的,按要求进行专业评估并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从考前第14天开始,考生应自觉接受每日健康状况监测,记录体温测量结果,如实填写《个人健康承诺书》,在6月7日第一场考试进入考点时将《个人健康承诺书》交考点工作人员备案。从5月23日开始到6月9日结束,每日14:00-第二日12:00前,每天进行一次打卡。
(二)要做好出行防控。考生赴考点出行时需提前准备好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乘坐交通工具赴考点,全程佩戴口罩,与周围乘客尽可能保持安全距离,考生下车后要及时做好手卫生。
(三)自觉接受体温检测。所有考生进入考点前必须接受体温测量,体温≥37.3℃的考生,需进行体温复测。体温复测后仍≥37.3℃,经专业评估和综合研判,再安排如何参加考试。
(四)考试期间做好防护措施。请考生排队有序入场和离场,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考生在进入考场前要全程佩戴口罩,在考试过程中可自主决定是否佩戴。在备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的考生要全程佩戴口罩。
(五)注意饮食安全。考试期间,不要吃生冷刺激性食物,尽量保持清淡饮食,以免引起身体不适,影响考试正常发挥。
二、做好准备工作,从容考试
高考不仅是智力上的比拼,更是心理上的角逐。高考虽然是人生的一个重要节点,但不是开启未来的唯一钥匙。面对高考,要坦然处之。请广大考生积极自我调节,放松心情、沉着冷静、轻装上阵,在紧张备考之余,注意加强锻炼,以良好的心态,健康的状态迎接考试的到来。在临考之际,做好考前各项准备工作,做到有备无患。
(一)提前做好考前规划。6日下午4点以后,请考生提前熟悉考点所在位置,合理安排行程路线和出行方式,做到安全、健康出行,打好出行提前量,建议每次考试要至少提前一小时到达考点,避免考试迟到。及时关注考试期间天气变化情况,做好应对异常天气准备,及时增减衣物。
(二)备好带齐考试用品。考生入场须凭《准考证》、身份证(原件),出示鹿城365健康码、行程卡、48小时以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主动进行体温检测和人脸识别认证,首场考试时须持《个人健康承诺书》。请考生注意除考试规定文具及相关证件材料外,严禁将手机、手表、照像、摄像、扫描等电子设备以及金属首饰、涂改液、修正带、矿泉水、考试资料等非考试物品带入考场,否则按违规违纪处理。要仔细阅读准考证上的有关信息和注意事项 。
(三)认真对待规范答卷。进入考场时,请自觉配合监考老师接受金属探测仪的检测工作,并将携带的非考试物品放到考场指定位置,对号入座后,将《准考证》、二代居民身份证放置在桌子的左上角。考试过程中,严格遵守考试规则,按照规定时间进场、交卷;听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答题要规范:首先,《答题卡》的填涂、书写要规范、准确,条形码要粘贴在答题卡上指定的位置。其次,作答时书写的字迹要清楚、工整,一定要在相应题目的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书写或作答在试卷的答案均无效,避免因答题不符合要求而影响考试成绩。严禁考生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否则按违规处理。
(四)遵守考试时间规定。考试统一规定8日下午的外语考试14:45,迟到考生禁止进入考场。其他科目考试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
三、严格遵纪守法,诚信考试
民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威。高考有最严密的组织体系、监督体系,请广大考生端正考试态度,知敬畏、存戒惧,坚守“诚信考试”底线,依规应考、诚信应考。
(一)遵守考试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正案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均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有严厉的处罚规定,在高考中组织考试作弊等行为,将认定为“情节严重”,会受到刑法的严惩。在高考中作弊,会被取消高考所有科目的考试成绩,还将受到取消一至三年高考报名资格、记入高考诚信档案、纳入失信范围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触犯刑法,受到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无视规则、僭越法纪者必将严惩,希望你们知法守法,诚信应考,共同捍卫高考的尊严。
(二)谨防上当受骗。对于考试,社会上总有不法分子、作弊团伙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进行诈骗犯罪活动,希望广大考生高度警惕,不要相信不法分子散布的非法“助考”信息,更不要参与不法分子组织的“助考”犯罪活动。高考有最严密的作弊防范措施:考试期间,全部考点所有考场的考试情况将实行全时段、无死角视频监控和录像,都配有5G侦测阻断设备,屏蔽手机信号,场外还配有流动监考以及专门对考场进行网上视频监考,考后还将对考试监控录像回放,这些都将作为认定考试违纪作弊的依据,切莫心存侥幸,一步做错、抱憾终生。
四、关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
考生要适时关注内蒙古招生考试微信公众号所发布的考试信息。可登录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网址为:https://t.cn/Ai9JvMXT),查询考试成绩、网上填报志愿公告、投档轨迹和录取结果等相关信息。
六月,微风不燥,阳光明媚,这里是梦想开始的地方。希望广大考生以高考为起点,立大志、明大德、成大才、担大任,努力成为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时代新人!预祝全市广大考生取得满意成绩,实现人生梦想!
包头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2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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