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终总结# 今年建模做的不多,全年都在赶wf然后打磨,磨完这个磨另外一个,明年新的方舟手办应该只有陈会做出实体。原创的装饰性怪物今年只做了几个q版,正比例的没开坑,明年会填上。明年方舟正比例手办会继续做,q版系列也会继续做,还有会再整个原创系列开坑做。p3的随手画小怪物明年也会继续,后面慢慢完善一整个世界观出来,以后如果有机会做游戏的话会放进去当角色。今年年底买了个沙煲,每天做菜基本都是沙煲做,明年应该会多试试做海鲜
辽宁:国谈药品实施分类管理,117种高值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
辽宁对国家谈判药品实施分类管理,将注射用维得利珠单抗等117种高值管理药品(含同通用名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纳入“双通道”管理,实行统一支付政策。其中注射类等“双通道”药品,应由“双通道”零售药店按要求直接配送至定点医疗机构,不得由参保患者自行携药在院使用。
近日,辽宁省发布《关于持续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明确对谈判药实施分类管理,将谈判药品分为高值药品和按常规乙类管理的药品,其中部分高值药品限门诊使用时单独据实结算,住院使用时沿用各统筹区现行住院付费方式。
《通知》明确注射用维得利珠单抗等117种药品确定为按高值管理药品,其中,麦格司他胶囊等34种药品、限门诊应用时单独据实结算。
全省统一将117种高值药品(含同通用名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纳入“双通道”管理,各统筹区可结合本地药品供应和患者需求情况,在其它国家谈判品种范围内补充增加本统筹区的“双通道”管理药品。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
此外将高值药品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30%调至20%,全省统一确定高值药品门诊和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职工医保为80%,居民医保为70%,限门诊使用时单独据实结算的高值药品,住院使用时也按上述政策计算个人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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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谈判药品“应配尽配”,暂无法纳入医院常用药品目录的,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
医疗机构是谈判药品保障供应和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主体。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统筹召开药事会,实现谈判药品“应配尽配”,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配备新增进入目录的67个谈判药品。
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实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保障患者用药需求。
对于暂无患者需求的药品,也应落实与相关供应企业的临采机制,确保此类药品能依临床需求及时采购供应。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医疗费用总控、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药事委员会评审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
117种高值药品(含同通用名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纳入“双通道”管理
充分发挥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定点零售药店在保障国家谈判药品供应方面的补充和兜底作用,全省统一将117种高值药品(含同通用名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纳入“双通道”管理,各统筹区可结合本地药品供应和患者需求情况,在其它国家谈判品种范围内补充增加本统筹区的“双通道”管理药品。
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其中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的品种,要以处方流转为核心,落实“定机构、定医师、定药师”的要求,实现药品使用和医保支付的全过程可追溯。
需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注射类等“双通道”药品,应由“双通道”零售药店按要求直接配送至定点医疗机构,不得由参保患者自行携药在院使用。
建立健全“双通道”零售药店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现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
各统筹区要建立健全“双通道”零售药店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优先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供应品种齐全、保供能力强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实现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
鼓励有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开展预约就诊、送药上门等便民利民服务,大力推进“双通道”基本医保、大额补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结算。省医保局将依托医保信息平台,建设部署统一的处方流转中心,实现电子处方顺畅流转。
加强“双通道”管理药品用药保障,整改不力或将退出“双通道”零售药店管理
各级医保部门要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双通道”管理药品用药保障纳入协议内容,并与协议管理年度考核机制相挂钩。
对配备使用谈判药品落实不力、影响患者救治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及保供作用发挥不强的“双通道”零售药店,要及时采取提示、约谈等措施,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应退出“双通道”零售药店管理。
要综合考虑新版药品目录增减、结构调整、支付标准变化以及实际用药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医保基金区域总额预算指标及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保障患者基本用药需求。要将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与门诊慢特病、支付方式改革、带量采购等政策衔接。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行为的指导和管理,督促辖区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
加强监督管理,各市医保部门要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药品监测信息按规定报送省医保局。
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参保患者用药全流程的监管,坚决防范和打击利用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采取串换药品等手段套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药品流通、临床使用和医保支付等政策规范,确保谈判药品流程可追溯、质量安全有保证、使用合理规范。
严格落实谈判药品使用情况监测机制,将我省按高值管理药品及国家谈判药品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加强对药品配备、使用和支付等情况的统计监测和评估,各市医保部门要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药品监测信息按规定报送省医保局。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辽宁对国家谈判药品实施分类管理,将注射用维得利珠单抗等117种高值管理药品(含同通用名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纳入“双通道”管理,实行统一支付政策。其中注射类等“双通道”药品,应由“双通道”零售药店按要求直接配送至定点医疗机构,不得由参保患者自行携药在院使用。
近日,辽宁省发布《关于持续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明确对谈判药实施分类管理,将谈判药品分为高值药品和按常规乙类管理的药品,其中部分高值药品限门诊使用时单独据实结算,住院使用时沿用各统筹区现行住院付费方式。
《通知》明确注射用维得利珠单抗等117种药品确定为按高值管理药品,其中,麦格司他胶囊等34种药品、限门诊应用时单独据实结算。
全省统一将117种高值药品(含同通用名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纳入“双通道”管理,各统筹区可结合本地药品供应和患者需求情况,在其它国家谈判品种范围内补充增加本统筹区的“双通道”管理药品。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
此外将高值药品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30%调至20%,全省统一确定高值药品门诊和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职工医保为80%,居民医保为70%,限门诊使用时单独据实结算的高值药品,住院使用时也按上述政策计算个人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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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谈判药品“应配尽配”,暂无法纳入医院常用药品目录的,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
医疗机构是谈判药品保障供应和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主体。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统筹召开药事会,实现谈判药品“应配尽配”,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配备新增进入目录的67个谈判药品。
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实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保障患者用药需求。
对于暂无患者需求的药品,也应落实与相关供应企业的临采机制,确保此类药品能依临床需求及时采购供应。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医疗费用总控、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药事委员会评审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
117种高值药品(含同通用名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纳入“双通道”管理
充分发挥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定点零售药店在保障国家谈判药品供应方面的补充和兜底作用,全省统一将117种高值药品(含同通用名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纳入“双通道”管理,各统筹区可结合本地药品供应和患者需求情况,在其它国家谈判品种范围内补充增加本统筹区的“双通道”管理药品。
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其中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的品种,要以处方流转为核心,落实“定机构、定医师、定药师”的要求,实现药品使用和医保支付的全过程可追溯。
需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注射类等“双通道”药品,应由“双通道”零售药店按要求直接配送至定点医疗机构,不得由参保患者自行携药在院使用。
建立健全“双通道”零售药店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现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
各统筹区要建立健全“双通道”零售药店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优先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供应品种齐全、保供能力强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实现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
鼓励有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开展预约就诊、送药上门等便民利民服务,大力推进“双通道”基本医保、大额补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结算。省医保局将依托医保信息平台,建设部署统一的处方流转中心,实现电子处方顺畅流转。
加强“双通道”管理药品用药保障,整改不力或将退出“双通道”零售药店管理
各级医保部门要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双通道”管理药品用药保障纳入协议内容,并与协议管理年度考核机制相挂钩。
对配备使用谈判药品落实不力、影响患者救治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及保供作用发挥不强的“双通道”零售药店,要及时采取提示、约谈等措施,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应退出“双通道”零售药店管理。
要综合考虑新版药品目录增减、结构调整、支付标准变化以及实际用药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医保基金区域总额预算指标及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保障患者基本用药需求。要将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与门诊慢特病、支付方式改革、带量采购等政策衔接。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行为的指导和管理,督促辖区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
加强监督管理,各市医保部门要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药品监测信息按规定报送省医保局。
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参保患者用药全流程的监管,坚决防范和打击利用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采取串换药品等手段套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药品流通、临床使用和医保支付等政策规范,确保谈判药品流程可追溯、质量安全有保证、使用合理规范。
严格落实谈判药品使用情况监测机制,将我省按高值管理药品及国家谈判药品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加强对药品配备、使用和支付等情况的统计监测和评估,各市医保部门要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药品监测信息按规定报送省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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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广东药品集采超500个,高值耗材集采品种达到8类
广东发布“十四五”医保发展规划,其中指出,将临床价值高、经济性评价优良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建立健全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以集采药品和谈判药品支付标准作为切入点,逐步推动药品目录管理和支付标准相衔接;建立跨区域采购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推动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跨区域联动,形成合理比价关系;建立全省统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
12月29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时期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出:
到2025年,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品种超500个,高值耗材带量采购品种达到8类
实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和按病种付费的住院费用占全部住院费用的比例达90%
公立医疗机构通过平台采购药品金额占全部采购药品(不含中药饮片)金额的比例达90%
公立医疗机构通过平台采购高值医用耗材金额占全部采购高值医用耗材金额的比例达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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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5年,广东省医疗保障制度更加健全,全面完成待遇保障、筹资运行、医保支付、基金监管等重要机制和医药服务供给、医保管理服务等关键领域的改革任务,实现基本医疗保障更加公平普惠;基金运行更加安全稳健;医疗保障和医药服务发展更加协同;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能力显著提升。
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动态调整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职工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建立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合理确定待遇保障范围和基金支付水平。
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不同,实行差别化的待遇保障政策。做好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整合衔接。完善管理服务机制,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
完善医保目录调整机制
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目录实施准入法管理,统一省域内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保支付范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临床价值高、经济性评价优良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建立健全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以集采药品和谈判药品支付标准作为切入点,逐步推动药品目录管理和支付标准相衔接。
探索制定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引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医用耗材合理使用。鼓励生产企业加强优质仿制药研发,促进仿制药使用和替代。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的基本医疗服务费用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完善总额预算管理下以按病种分值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推广按病种分值付费、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医疗康复、慢性精神疾病等长期住院按床日付费。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完善适宜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的病种范围,引导合理就医,促进基层首诊。
深化门诊支付方式改革,完善普通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门诊特殊慢性病按人头或病种付费。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引导基层医疗机构提供适宜的中医药服务。创新与高水平医院发展相适应的支付方式,促进医疗新技术的合理应用。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以绩效为导向的医保支付方式综合改革试点。
推进省内异地就医按就医地支付方式付费,引导医疗机构合理诊疗,提高医保资金使用效能。探索医疗服务与药品分开支付。做好医保支付方式的智能监控和监测评估。
深化药品、医用耗材集采制度改革
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全面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落实国家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积极开展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鼓励有条件地区以区域联盟、医联体、医共体、医院联合等形式开展集团采购,加强对省内各采购平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鼓励各采购平台发挥各自优势,推动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合理回归。积极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建立医药采购专户结算和履约保证制度。
促进医保支付标准和集中采购价格的协同,完善结余留用政策。建立跨区域采购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推动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跨区域联动,形成合理比价关系。建立全省统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完善在线支付结算机制,强化对采购资金的监管。
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治理机制
全面建立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价格信息监测机制、交易价格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对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异常变动的分析预警应对能力。
依托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强化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常态化监管,全面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灵活运用成本调查、函询约谈、信用评价、信息披露、价格指数、挂网规则等管理工具,遏制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
稳妥有序试点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宏观管理,完善定调价规则,改革优化定调价程序,探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医疗机构充分参与、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全面清理医疗机构自行拓展项目,实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省统一立项、统一编码、统一列入目录。
加快受理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完善价格项目立项和退出机制,促进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指导各地级以上市在省规定的范围内,科学确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施动态调整机制,持续优化价格结构,理顺比价关系,促进区域价格合理衔接。健全上门提供医疗服务的价格政策。
开展医疗服务技耗分离定价、价格透明机制等改革试点,建立目标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和严密的价格监测机制。
实施医保智能化工程
依托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实名认证,支撑“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落地,构建全省医保电子处方中心和流转平台,实现医疗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店药品销售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处方流转全程溯源,实现“互联网+”医疗服务复诊处方流转和线上移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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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布“十四五”医保发展规划,其中指出,将临床价值高、经济性评价优良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建立健全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以集采药品和谈判药品支付标准作为切入点,逐步推动药品目录管理和支付标准相衔接;建立跨区域采购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推动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跨区域联动,形成合理比价关系;建立全省统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
12月29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时期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出:
到2025年,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品种超500个,高值耗材带量采购品种达到8类
实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和按病种付费的住院费用占全部住院费用的比例达90%
公立医疗机构通过平台采购药品金额占全部采购药品(不含中药饮片)金额的比例达90%
公立医疗机构通过平台采购高值医用耗材金额占全部采购高值医用耗材金额的比例达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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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5年,广东省医疗保障制度更加健全,全面完成待遇保障、筹资运行、医保支付、基金监管等重要机制和医药服务供给、医保管理服务等关键领域的改革任务,实现基本医疗保障更加公平普惠;基金运行更加安全稳健;医疗保障和医药服务发展更加协同;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能力显著提升。
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动态调整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职工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建立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合理确定待遇保障范围和基金支付水平。
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不同,实行差别化的待遇保障政策。做好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整合衔接。完善管理服务机制,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
完善医保目录调整机制
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目录实施准入法管理,统一省域内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保支付范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临床价值高、经济性评价优良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建立健全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以集采药品和谈判药品支付标准作为切入点,逐步推动药品目录管理和支付标准相衔接。
探索制定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引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医用耗材合理使用。鼓励生产企业加强优质仿制药研发,促进仿制药使用和替代。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的基本医疗服务费用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完善总额预算管理下以按病种分值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推广按病种分值付费、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医疗康复、慢性精神疾病等长期住院按床日付费。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完善适宜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的病种范围,引导合理就医,促进基层首诊。
深化门诊支付方式改革,完善普通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门诊特殊慢性病按人头或病种付费。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引导基层医疗机构提供适宜的中医药服务。创新与高水平医院发展相适应的支付方式,促进医疗新技术的合理应用。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以绩效为导向的医保支付方式综合改革试点。
推进省内异地就医按就医地支付方式付费,引导医疗机构合理诊疗,提高医保资金使用效能。探索医疗服务与药品分开支付。做好医保支付方式的智能监控和监测评估。
深化药品、医用耗材集采制度改革
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全面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落实国家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积极开展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鼓励有条件地区以区域联盟、医联体、医共体、医院联合等形式开展集团采购,加强对省内各采购平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鼓励各采购平台发挥各自优势,推动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合理回归。积极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建立医药采购专户结算和履约保证制度。
促进医保支付标准和集中采购价格的协同,完善结余留用政策。建立跨区域采购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推动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跨区域联动,形成合理比价关系。建立全省统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完善在线支付结算机制,强化对采购资金的监管。
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治理机制
全面建立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价格信息监测机制、交易价格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对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异常变动的分析预警应对能力。
依托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强化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常态化监管,全面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灵活运用成本调查、函询约谈、信用评价、信息披露、价格指数、挂网规则等管理工具,遏制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
稳妥有序试点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宏观管理,完善定调价规则,改革优化定调价程序,探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医疗机构充分参与、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全面清理医疗机构自行拓展项目,实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省统一立项、统一编码、统一列入目录。
加快受理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完善价格项目立项和退出机制,促进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指导各地级以上市在省规定的范围内,科学确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施动态调整机制,持续优化价格结构,理顺比价关系,促进区域价格合理衔接。健全上门提供医疗服务的价格政策。
开展医疗服务技耗分离定价、价格透明机制等改革试点,建立目标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和严密的价格监测机制。
实施医保智能化工程
依托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实名认证,支撑“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落地,构建全省医保电子处方中心和流转平台,实现医疗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店药品销售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处方流转全程溯源,实现“互联网+”医疗服务复诊处方流转和线上移动支付。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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