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在作品中故意丑化、影射现实人物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
被告刘某原系贵州省赤水市文化馆干部,与原告胡某、周某、石某成员在同一单位或同一系统工作。刘某因工作问题与3原告增发生过矛盾。
1988年,赤水市文化馆评定工作人员专业职称时,出现了一份油印匿名传单。该传单指责刘某有问题,不应给其评定中级职称。刘某忠怀疑传单是3原告所写,扬言要搞铅印的文章报复。同年11月起,《遵义晚报》开始连载刘守忠的长篇历史纪实小说《周西成演义》。1989年4月初,刘对赤水市的一些干部讲,要他们注意4月中旬的《遵义晚报》。
《遵义晚报》上连载的《周西成演义》中,出现了贩毒者胡某、妓院老板周某超、地痞石某3个人物。这3个人物不但与3原告同姓,且名字中的两个子或相似或为谐音字。3个人物形象的许多特征描写分别与3原告相同或相近。被告刘守这3个人物描写得十分丑恶。
法院认为: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本案中,被告刘某因与3元告素有矛盾并怀疑攻击自己的匿名油印件出自3原告之手,曾扬言要以铅印的文章报复,被告在创作《周西成演义》中,采用姓相同名相近、体形外貌等突出特征相似的方法把作品中的3个人与3原告联系起来加以丑化,使熟悉3原告的读者一看便知这3个反面人物是影射3原告的,在当地给3原告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不良影响,使3原告的名誉受到损害。
此外,《周西成演义》公开发表后,被告还公开对人说把3原告写进演义中是有原因的。因此,被告侵害3原告名誉权的故意是明显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图源网络)
基本案情:
被告刘某原系贵州省赤水市文化馆干部,与原告胡某、周某、石某成员在同一单位或同一系统工作。刘某因工作问题与3原告增发生过矛盾。
1988年,赤水市文化馆评定工作人员专业职称时,出现了一份油印匿名传单。该传单指责刘某有问题,不应给其评定中级职称。刘某忠怀疑传单是3原告所写,扬言要搞铅印的文章报复。同年11月起,《遵义晚报》开始连载刘守忠的长篇历史纪实小说《周西成演义》。1989年4月初,刘对赤水市的一些干部讲,要他们注意4月中旬的《遵义晚报》。
《遵义晚报》上连载的《周西成演义》中,出现了贩毒者胡某、妓院老板周某超、地痞石某3个人物。这3个人物不但与3原告同姓,且名字中的两个子或相似或为谐音字。3个人物形象的许多特征描写分别与3原告相同或相近。被告刘守这3个人物描写得十分丑恶。
法院认为: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本案中,被告刘某因与3元告素有矛盾并怀疑攻击自己的匿名油印件出自3原告之手,曾扬言要以铅印的文章报复,被告在创作《周西成演义》中,采用姓相同名相近、体形外貌等突出特征相似的方法把作品中的3个人与3原告联系起来加以丑化,使熟悉3原告的读者一看便知这3个反面人物是影射3原告的,在当地给3原告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不良影响,使3原告的名誉受到损害。
此外,《周西成演义》公开发表后,被告还公开对人说把3原告写进演义中是有原因的。因此,被告侵害3原告名誉权的故意是明显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图源网络)
【沿着中国共产党走过的足迹:遵义会议会址 | Monumento Conmemorativo a la Reunión de Zunyi】在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子尹路96号,有一个小院和一栋楼,青瓦丹柱,灰砖白墙。楼旁有一棵枝繁叶茂的大槐树。1935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在这里召开了“遵义会议”。遵义会议会址也是中国最早建立的21个革命纪念馆之一。En el número 96 de la calle Ziyin, distrito de Honghuagang, ciudad de Zunyi, provincia de Guizhou, hay un pequeño patio y un edificio con una frondosa acacia al lado. Juntos han sido testigos de la historia del Partido Comunista de China. Más: https://t.cn/A6aVcYcv
#贵州身边事##贵州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关注#【7月1日起丨贵州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党发〔2021〕35号)精神,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决定提高贵州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6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60元。
二、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2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9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60元。
三、特别扶助金经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
四、请各地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执行政策标准,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将特别扶助金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到每一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2022年6月22日
详情请戳链接☞https://t.cn/A6aVxwuD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党发〔2021〕35号)精神,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决定提高贵州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6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60元。
二、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2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9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60元。
三、特别扶助金经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
四、请各地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执行政策标准,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将特别扶助金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到每一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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