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事业单位面试技巧:学会察言观色
很多考生在面试考场经常手足无措,甚至不知道在考场应该如何灵活应对考场的瞬息万变,最终导致发挥失常,名落孙山,而这些考生在平时的备考过程中往往是非常优秀的,这样的案例数不胜数,着实可惜。今天中公教育就来浅析下该如何学会察言观色。
遵守考场基本规则
考试规则是最基本的前提,考生必须认真阅读考试规则以及认真听取考官的引导语,要真正做到一字不漏,这点一点也不夸张,因为你一旦突破就会被视作零分。例如:考场要求统一思考统一作答,考生非要一题一题进行作答,那么你就是违反考试规则,这时候你就很有可能面临低分甚至不及格的风险。因此,遵守考场规则是察言观色的第一步。
以不变应万变
面对考场严肃的考官,不少的考生会紧张、胆怯,甚至不敢看考官一眼,而这些表现也可能会导致低分。在这里所谓的以不变应万变是建议考生对考官要做到始终如一的微笑,殊不知良好的交流感都是从你那一抹浅浅的微笑开始的,无论是难题抑或是严肃的考官其实仅仅是考试的一些需要罢了,考生做到微笑应对恰恰是对考场、考官最好的回应,考官反而会对你的控场能力有一个不错的评价。在考场上,大部分考生是做不到面带微笑自然应对的,太过于僵硬会让考官觉得考生特别紧张,以后在工作场合中也如此放不开该如何做好工作,因此考官比较考生从容自然。
注重细节不做作
考场其实就是个练兵场,考生的一言一行考官都尽收眼底,而细节往往会展示一个人的内涵和修养。例如:很多考生在考场会因为水牌掉在地上心里惴惴不安、或许会因为考场准备的笔写不上而烦躁不安,更会因为考官说了句“请考生注意答题时间”而草草结尾。这些其实都非常考验考生处理细节的能力。考生们不妨大方一些,捡起水牌、举手示意换一支笔或者简单回应考官“好的”并且精简总结答题内容,笔者认为会更容易赢得考官的青睐。
综上所述,在瞬息万变的考场考生们如何能够角逐而出成为佼佼者,需要学会察言观色,遵守考场基本规则,守住心态以不变应万变,把控好细节才是王道。#面试技巧# #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很多考生在面试考场经常手足无措,甚至不知道在考场应该如何灵活应对考场的瞬息万变,最终导致发挥失常,名落孙山,而这些考生在平时的备考过程中往往是非常优秀的,这样的案例数不胜数,着实可惜。今天中公教育就来浅析下该如何学会察言观色。
遵守考场基本规则
考试规则是最基本的前提,考生必须认真阅读考试规则以及认真听取考官的引导语,要真正做到一字不漏,这点一点也不夸张,因为你一旦突破就会被视作零分。例如:考场要求统一思考统一作答,考生非要一题一题进行作答,那么你就是违反考试规则,这时候你就很有可能面临低分甚至不及格的风险。因此,遵守考场规则是察言观色的第一步。
以不变应万变
面对考场严肃的考官,不少的考生会紧张、胆怯,甚至不敢看考官一眼,而这些表现也可能会导致低分。在这里所谓的以不变应万变是建议考生对考官要做到始终如一的微笑,殊不知良好的交流感都是从你那一抹浅浅的微笑开始的,无论是难题抑或是严肃的考官其实仅仅是考试的一些需要罢了,考生做到微笑应对恰恰是对考场、考官最好的回应,考官反而会对你的控场能力有一个不错的评价。在考场上,大部分考生是做不到面带微笑自然应对的,太过于僵硬会让考官觉得考生特别紧张,以后在工作场合中也如此放不开该如何做好工作,因此考官比较考生从容自然。
注重细节不做作
考场其实就是个练兵场,考生的一言一行考官都尽收眼底,而细节往往会展示一个人的内涵和修养。例如:很多考生在考场会因为水牌掉在地上心里惴惴不安、或许会因为考场准备的笔写不上而烦躁不安,更会因为考官说了句“请考生注意答题时间”而草草结尾。这些其实都非常考验考生处理细节的能力。考生们不妨大方一些,捡起水牌、举手示意换一支笔或者简单回应考官“好的”并且精简总结答题内容,笔者认为会更容易赢得考官的青睐。
综上所述,在瞬息万变的考场考生们如何能够角逐而出成为佼佼者,需要学会察言观色,遵守考场基本规则,守住心态以不变应万变,把控好细节才是王道。#面试技巧# #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原油[超话]# 原油4小时图守住布林道中轨走出一波连阳反弹,收复了部分失地,亚盘首个阻力在111.18附近。此前的次高点。而下方则是受到中轨的支撑向上,短线多空进入分化。在经过一波反弹之后,上有阻力下有支撑的中性位置,同时也是选择方向的时间节点。由于波动基数不小,震荡行情中。卡点操作是关键,多空都有机会,不必太执着于单边方向,结合形态高空低多超短线应对。综上所述,原油今日操作思路上老许建议以回踩低多为主,反弹高空为辅,上方短期关注114-115一线阻力,下方短期关注110-109一线支撑。
#黄金原油高级分析师-老许# #黄金[超话]# #k线阴阳战法创始人-许之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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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安装地锁占用邻居家车位,被警方处以拘留5日,胡先生不服,他认为这只是民事纠纷。并不违法,行政复议未果后,胡先生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上海闵行法院)
胡先生家住的小区设计是同一排的房子下面都有一个地下室,地下室外面是产权车位。由于胡先生自家地下室前方的车位,一直都未售出,所以胡先生平时都把停放于此处。
2019年2月,物业通知胡先生,该车位已经被邻居丁先生买下。
虽然丁先生已经买下此车位,但由于他一直未入住,所以胡先生便一直继续将车停放于这个车位上。
要说丁先生没入住,胡先生把车停在那,也无妨。
可是2019年的8月,丁先生搬进去住以后,胡先生还长期霸占着丁先生家的车位。
本来丁先生还是想着邻居之间,和睦相处的,但经多次交涉无果后,丁先生只好报警求助。民警到场处置后,胡先生把车挪走。
后来,丁先生为了避免再次发生自家车位被霸占的事情发生,于是丁先生在车位上,安装了一把地锁。
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胡先生居然去买了一把更大的地锁,也装在了丁先生家的私人车位上。
丁先生回家发现后,肺都要气炸了,这不摆明挑事么?所以这次丁先生也就不和他交涉了。直接报警求助。而这次民警也觉得胡先生是寻寻衅滋事了,因此将胡先生行政拘留了5天。
可胡先生不服,只承认这是民事纠纷,并不违法,因此行政复议未果后,直接告上法庭,请法院来给评评理。其理由有两个:
一、胡先生称家中孕妇的预产期快到了,他当时在丁先生的车位上加地锁,只是为了保障家里有紧急状态时,可以随时通行,主观上并无侵占胡先生车位的故意,实际上也没有对丁先生造成严重的危害与损失。
二、即便在丁先生的车位上加了地锁,有所不妥,也属于民事纠纷。胡先生可以通过救济措施,起诉维权。因此他认为警方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越位执法”。
总而言之,胡先生并没有认为他错了,如果丁先生认为他侵权了,可以到法院去起诉,警方不需要介入,更不应该拘留他。
那么胡先生的诉求合理么?
其实胡先生家中有孕妇,并不是他违法的理由。更主要的是,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是属于不同的法律责任。即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可以同时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
比如说,《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即只要实施了这种行为,造成了被侵害人身体遭受损伤的,除了要处罚行为人外。被侵害人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胡先生多次侵占丁先生的车位,不仅是民事侵权,同时还违法。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多次无理取闹,占用公私财物的,构成寻衅滋事,可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过错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丁先生在警方行政处罚胡先生的同时,还可以起诉胡先生,要求他赔偿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先生长期故意占用他人车位,经多方交涉无果后,还采用加装地锁的方式,寻衅滋事。因此公安机关对胡先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驳回胡先生的诉讼请求。
有人说胡先生构成抢劫罪,实则不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的本质是指采用暴力手段,将他人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本案中,胡先生只是通过加装地锁的方式,恶意不让对车位拥有产权的丁先生,无法正常使用的,寻衅滋事行为。
当然,寻衅滋事达到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犯罪,可以根据《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本案警方认定胡先生只是违法行为,而且系情节较轻的,因此只处5日行政拘留。
最后,邻居之间理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如果胡先生能做到这一点,他家里的孕妇,紧急情况需要到医院时,相信丁先生也不会不施予援手!大家认为,对么?
(案例来源:上海闵行法院)
胡先生家住的小区设计是同一排的房子下面都有一个地下室,地下室外面是产权车位。由于胡先生自家地下室前方的车位,一直都未售出,所以胡先生平时都把停放于此处。
2019年2月,物业通知胡先生,该车位已经被邻居丁先生买下。
虽然丁先生已经买下此车位,但由于他一直未入住,所以胡先生便一直继续将车停放于这个车位上。
要说丁先生没入住,胡先生把车停在那,也无妨。
可是2019年的8月,丁先生搬进去住以后,胡先生还长期霸占着丁先生家的车位。
本来丁先生还是想着邻居之间,和睦相处的,但经多次交涉无果后,丁先生只好报警求助。民警到场处置后,胡先生把车挪走。
后来,丁先生为了避免再次发生自家车位被霸占的事情发生,于是丁先生在车位上,安装了一把地锁。
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胡先生居然去买了一把更大的地锁,也装在了丁先生家的私人车位上。
丁先生回家发现后,肺都要气炸了,这不摆明挑事么?所以这次丁先生也就不和他交涉了。直接报警求助。而这次民警也觉得胡先生是寻寻衅滋事了,因此将胡先生行政拘留了5天。
可胡先生不服,只承认这是民事纠纷,并不违法,因此行政复议未果后,直接告上法庭,请法院来给评评理。其理由有两个:
一、胡先生称家中孕妇的预产期快到了,他当时在丁先生的车位上加地锁,只是为了保障家里有紧急状态时,可以随时通行,主观上并无侵占胡先生车位的故意,实际上也没有对丁先生造成严重的危害与损失。
二、即便在丁先生的车位上加了地锁,有所不妥,也属于民事纠纷。胡先生可以通过救济措施,起诉维权。因此他认为警方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越位执法”。
总而言之,胡先生并没有认为他错了,如果丁先生认为他侵权了,可以到法院去起诉,警方不需要介入,更不应该拘留他。
那么胡先生的诉求合理么?
其实胡先生家中有孕妇,并不是他违法的理由。更主要的是,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是属于不同的法律责任。即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可以同时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
比如说,《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即只要实施了这种行为,造成了被侵害人身体遭受损伤的,除了要处罚行为人外。被侵害人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胡先生多次侵占丁先生的车位,不仅是民事侵权,同时还违法。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多次无理取闹,占用公私财物的,构成寻衅滋事,可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过错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丁先生在警方行政处罚胡先生的同时,还可以起诉胡先生,要求他赔偿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先生长期故意占用他人车位,经多方交涉无果后,还采用加装地锁的方式,寻衅滋事。因此公安机关对胡先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驳回胡先生的诉讼请求。
有人说胡先生构成抢劫罪,实则不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的本质是指采用暴力手段,将他人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本案中,胡先生只是通过加装地锁的方式,恶意不让对车位拥有产权的丁先生,无法正常使用的,寻衅滋事行为。
当然,寻衅滋事达到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犯罪,可以根据《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本案警方认定胡先生只是违法行为,而且系情节较轻的,因此只处5日行政拘留。
最后,邻居之间理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如果胡先生能做到这一点,他家里的孕妇,紧急情况需要到医院时,相信丁先生也不会不施予援手!大家认为,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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