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言志歌永言#
《听蜀僧濬弹琴》
李白
蜀僧抱绿绮,西下峨眉峰。
为我一挥手,如听万壑松。
客心洗流水,余响入霜钟。
不觉碧山暮,秋云暗几重。
译文:
蜀僧濬怀抱着古琴绿绮,从那峨眉的峰顶飘然西下。
挥手为我弹奏一曲,指间仿佛流泻出万壑松涛声。
尘俗的凡心,似被流水涤荡;袅袅余音,应和着清冷的晚钟,回响在霜林。
听琴心陶醉,不觉暮色已笼罩青山,天空低暗,布满重重秋云。
注释:
蜀僧濬:即蜀地的僧人名濬的。有人认为“蜀僧濬”即李白集中《赠宣州灵源寺仲濬公》中的仲濬公。
绿绮(qǐ):琴名。诗中以绿绮形容蜀僧濬的琴很名贵。
峨眉:山名,在四川省峨眉县。
一:助词,用以加强语气。
挥手:这里指弹琴。
万壑(hè)松:指万壑松声。这是以万壑松声比喻琴声。琴曲有《风入松》。壑:山谷。这句是说,听了蜀僧濬的琴声好像听到万壑松涛之雄风。
客心:尘俗之念。流水:语意双关,既是对僧濬琴声的实指,又暗用了伯牙善弹的典故。
余响:指琴的余音。
霜钟:指钟声。
“碧山”句:意思是说,因为听得入神,不知不觉天就黑下来了。
秋云:秋天的云彩。
暗:笼罩
赏析:
此诗写蜀地一位和尚弹琴技艺之高妙。首联写和尚来自诗人的故乡四川,表达对他的倾慕;颔联写弹琴,以大自然的万壑松涛声比喻琴声之清越宏远;颈联写琴声荡涤胸怀,使人心旷神怡,回味无穷;尾联写聚精会神听琴,而不知时日将尽,反衬琴声之高妙诱人。全诗如行云流水,一气呵成,明快畅达,风韵健爽,在赞美琴声美妙的同时,也寓有知音的感慨和对故乡的眷恋之情。
“蜀僧抱绿绮,西下峨眉峰。”两句说明这位琴师是从四川峨眉山下来的。李白是在四川长大的,四川绮丽的山水培育了他的壮阔胸怀,激发了他的艺术想象。峨眉山月不止一次地出现在他的诗里。他对故乡一直很怀恋,对于来自故乡的琴师当然也格外感到亲切。所以诗一开头就说明弹琴的人是自己的同乡。“绿绮”本是琴名,汉代司马相如有一张琴,名叫绿绮,这里用来泛指名贵的琴。司马相如是蜀人,这里用“绿绮”更切合蜀地僧人。“蜀僧抱绿绮,西下峨眉峰”,简短的十个字,把这位音乐家写得很有气派,表达了诗人对他的倾慕与敬佩。
“为我一挥手,如听万壑松。”句正面描写蜀僧弹琴。“挥手”是弹琴的动作。嵇康《琴赋》:“伯牙挥手,钟期听声。”“挥手”二字就是出自这里的。“为我一挥手,如听万壑松”,这两句用大自然宏伟的音响比喻琴声,使人感到这琴声一定是极其铿锵有力的。
“客心洗流水”,这一句就字面讲,是说听了蜀僧的琴声,自己的心好像被流水洗过一般地畅快、愉悦。但它还有更深的含义,其中包涵着一个古老的典故,即《列子·汤问》中“高山流水”的典故,借它,表现蜀僧和自己通过音乐的媒介所建立的知己之感。“客心洗流水”五个字,很含蓄,又很自然,虽然用典,却毫不艰涩,显示了李白卓越的语言技巧。
“余响入霜钟”也是用了典的。“霜钟”出于《山海经·中山经》:“丰山……有九钟焉,是知霜鸣。”郭璞注:“霜降则钟鸣,故言知也。”“霜钟”二字点明时令,与下面“秋云暗几重”照应。“余响入霜钟”,意思是说,音乐终止以后,余音久久不绝,和薄暮时分寺庙的钟声融合在一起。这句诗写琴音与钟声交响,也兼寓有知音的意思。《列子·汤问》里有“余音绕梁,三日不绝”的话。宋代苏东坡在《前赤壁赋》里用“余音袅袅,不绝如缕”,形容洞箫的余音。这都是乐曲终止以后,入迷的听者沉浸在艺术享受之中所产生的想象。“余响入霜钟”也是如此。清脆、流畅的琴声渐远渐弱,和薄暮的钟声共鸣着,这才发觉天色已经晚了:“不觉碧山暮,秋云暗几重。”诗人听完蜀僧弹琴,举目四望,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青山已罩上一层暮色,灰暗的秋云重重叠叠,布满天空。感觉时间过得真快。
李白这首诗描写音乐的独到之处是,除了“万壑松”之外,没有别的比喻形容琴声,而是着重表现听琴时的感受,表现弹者、听者之间感情的交流。其实,“如听万壑松”这一句也不是纯客观的描写,诗人从琴声联想到万壑松声,联想到深山大谷,是结合自己的主观感受来写的。除李白这首诗外,唐诗中还有不少写音乐的佳作。如白居易的名篇《琵琶行》,诗中用“大珠小珠落玉盘”来形容忽高忽低,忽清忽浊的琵琶声,把琵琶所特有的繁密多变的音响效果表现了出来。另一位诗人李颀有一首《听安完善吹觱篥歌》,用“变调中闻《杨柳》春,上林繁花照眼新”等句,将音乐曲调的变化用不同季节的景物表现了出来。
律诗讲究平仄、对仗,格律比较严。而李白的这首五律却写得极其清新、明快,似乎一点也不费力。其实,无论立意、构思、起结、承转,或是对仗、用典,都经过一番巧妙的安排,只是不着痕迹罢了。这种“清水出芙蓉,天然去雕饰”的自然的艺术美,比一切雕饰更能打动人的心灵。
《听蜀僧濬弹琴》
李白
蜀僧抱绿绮,西下峨眉峰。
为我一挥手,如听万壑松。
客心洗流水,余响入霜钟。
不觉碧山暮,秋云暗几重。
译文:
蜀僧濬怀抱着古琴绿绮,从那峨眉的峰顶飘然西下。
挥手为我弹奏一曲,指间仿佛流泻出万壑松涛声。
尘俗的凡心,似被流水涤荡;袅袅余音,应和着清冷的晚钟,回响在霜林。
听琴心陶醉,不觉暮色已笼罩青山,天空低暗,布满重重秋云。
注释:
蜀僧濬:即蜀地的僧人名濬的。有人认为“蜀僧濬”即李白集中《赠宣州灵源寺仲濬公》中的仲濬公。
绿绮(qǐ):琴名。诗中以绿绮形容蜀僧濬的琴很名贵。
峨眉:山名,在四川省峨眉县。
一:助词,用以加强语气。
挥手:这里指弹琴。
万壑(hè)松:指万壑松声。这是以万壑松声比喻琴声。琴曲有《风入松》。壑:山谷。这句是说,听了蜀僧濬的琴声好像听到万壑松涛之雄风。
客心:尘俗之念。流水:语意双关,既是对僧濬琴声的实指,又暗用了伯牙善弹的典故。
余响:指琴的余音。
霜钟:指钟声。
“碧山”句:意思是说,因为听得入神,不知不觉天就黑下来了。
秋云:秋天的云彩。
暗:笼罩
赏析:
此诗写蜀地一位和尚弹琴技艺之高妙。首联写和尚来自诗人的故乡四川,表达对他的倾慕;颔联写弹琴,以大自然的万壑松涛声比喻琴声之清越宏远;颈联写琴声荡涤胸怀,使人心旷神怡,回味无穷;尾联写聚精会神听琴,而不知时日将尽,反衬琴声之高妙诱人。全诗如行云流水,一气呵成,明快畅达,风韵健爽,在赞美琴声美妙的同时,也寓有知音的感慨和对故乡的眷恋之情。
“蜀僧抱绿绮,西下峨眉峰。”两句说明这位琴师是从四川峨眉山下来的。李白是在四川长大的,四川绮丽的山水培育了他的壮阔胸怀,激发了他的艺术想象。峨眉山月不止一次地出现在他的诗里。他对故乡一直很怀恋,对于来自故乡的琴师当然也格外感到亲切。所以诗一开头就说明弹琴的人是自己的同乡。“绿绮”本是琴名,汉代司马相如有一张琴,名叫绿绮,这里用来泛指名贵的琴。司马相如是蜀人,这里用“绿绮”更切合蜀地僧人。“蜀僧抱绿绮,西下峨眉峰”,简短的十个字,把这位音乐家写得很有气派,表达了诗人对他的倾慕与敬佩。
“为我一挥手,如听万壑松。”句正面描写蜀僧弹琴。“挥手”是弹琴的动作。嵇康《琴赋》:“伯牙挥手,钟期听声。”“挥手”二字就是出自这里的。“为我一挥手,如听万壑松”,这两句用大自然宏伟的音响比喻琴声,使人感到这琴声一定是极其铿锵有力的。
“客心洗流水”,这一句就字面讲,是说听了蜀僧的琴声,自己的心好像被流水洗过一般地畅快、愉悦。但它还有更深的含义,其中包涵着一个古老的典故,即《列子·汤问》中“高山流水”的典故,借它,表现蜀僧和自己通过音乐的媒介所建立的知己之感。“客心洗流水”五个字,很含蓄,又很自然,虽然用典,却毫不艰涩,显示了李白卓越的语言技巧。
“余响入霜钟”也是用了典的。“霜钟”出于《山海经·中山经》:“丰山……有九钟焉,是知霜鸣。”郭璞注:“霜降则钟鸣,故言知也。”“霜钟”二字点明时令,与下面“秋云暗几重”照应。“余响入霜钟”,意思是说,音乐终止以后,余音久久不绝,和薄暮时分寺庙的钟声融合在一起。这句诗写琴音与钟声交响,也兼寓有知音的意思。《列子·汤问》里有“余音绕梁,三日不绝”的话。宋代苏东坡在《前赤壁赋》里用“余音袅袅,不绝如缕”,形容洞箫的余音。这都是乐曲终止以后,入迷的听者沉浸在艺术享受之中所产生的想象。“余响入霜钟”也是如此。清脆、流畅的琴声渐远渐弱,和薄暮的钟声共鸣着,这才发觉天色已经晚了:“不觉碧山暮,秋云暗几重。”诗人听完蜀僧弹琴,举目四望,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青山已罩上一层暮色,灰暗的秋云重重叠叠,布满天空。感觉时间过得真快。
李白这首诗描写音乐的独到之处是,除了“万壑松”之外,没有别的比喻形容琴声,而是着重表现听琴时的感受,表现弹者、听者之间感情的交流。其实,“如听万壑松”这一句也不是纯客观的描写,诗人从琴声联想到万壑松声,联想到深山大谷,是结合自己的主观感受来写的。除李白这首诗外,唐诗中还有不少写音乐的佳作。如白居易的名篇《琵琶行》,诗中用“大珠小珠落玉盘”来形容忽高忽低,忽清忽浊的琵琶声,把琵琶所特有的繁密多变的音响效果表现了出来。另一位诗人李颀有一首《听安完善吹觱篥歌》,用“变调中闻《杨柳》春,上林繁花照眼新”等句,将音乐曲调的变化用不同季节的景物表现了出来。
律诗讲究平仄、对仗,格律比较严。而李白的这首五律却写得极其清新、明快,似乎一点也不费力。其实,无论立意、构思、起结、承转,或是对仗、用典,都经过一番巧妙的安排,只是不着痕迹罢了。这种“清水出芙蓉,天然去雕饰”的自然的艺术美,比一切雕饰更能打动人的心灵。
通过控制23个证券账户操纵股价?监管重拳出手罚超1.1亿
近日,证监会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显示,当事人高鹏通过控制23个证券账户,以大量对倒、大量反向交易等行为来操纵福建金森股价,期间累计买入金额超13亿元,违法获利5509.42万元。对于上述行为,证监会重拳出击,当事人高鹏遭罚没共计1.1亿元。
当事人控制使用23个证券账户
依据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高鹏操纵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金森)股票价格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经查明,高鹏实际控制“曾某兰”等23个证券账户,在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6月13日期间,高鹏控制使用“曾某兰”万和证券账户、“江某狮”万和证券账户、“郑某玉”万和证券账户、“郑某丽”万和证券账户等23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
高鹏控制使用账户组期间,账户组交易“福建金森”的资金与高鹏工商银行尾号2836的银行账户等密切关联,主要使用郑某余、林某华、张某杰等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划转,分别转入账户组进行交易。
郑某余、林某华、张某杰等账户出借人及相关优先级资金方等人指认高鹏控制使用上述账户组中的账户。此外,账户组存在频繁共用相同交易设备下单。综上,高鹏实际控制“曾某兰”等23个证券账户。
利用账户组操纵福建金森股价
期间累计买入金额超13亿元
具体来看,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6月13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高鹏控制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对倒等方式操纵“福建金森”股价,获利5509.42万元。
据了解,福建金森的股价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一度累计涨超140%,随后在6月快速下跌。在操纵期间,该股累计涨超37%。
经查明,高鹏控制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福建金森”。操纵期间内,涉案账户组期初无持股,期间累计买入“福建金森”6837.77万股,买入金额13.19亿元,累计卖出“福建金森”6698.36万股,卖出金额13.54亿元,截至2019年6月13日仍持股139.42万股。
操纵期间内共有162个交易日,涉案账户组在其中159个交易日交易了“福建金森”,占可交易总天数的98%,且单日交易量较大。操纵期间内,涉案账户组有98个交易日申买量占该股当日市场申买量排名第一,占所有交易日的60.5%,有75个交易日申卖量排名第一,占所有交易日的46.3%。
涉案账户组在连续交易期间的多个时段交易占比指标较高,其在48个时段内达到连续十个交易日平均成交占比超过20%。
通过三个阶段操纵股价:
建仓拉抬、拉高卖出、迅速出货
总体而言,高鹏在操纵期间内,涉案账户组存在连续多笔高于市场卖一价进行申买并大量成交,同时还存在大量对倒、大量反向交易等行为。
从交易行为、持仓变动、股价走势的情况看,高鹏控制涉案账户组的操纵行为,可分为建仓拉抬、拉高卖出、迅速出货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建仓拉抬阶段。2018年10月15日至2018年12月10日,涉案账户组迅速建仓买入,交易以净买入为主,由持股为0增加至持股988.42万股。期间,该股股价由11.49元拉抬至16.53元,涨幅43.86%。
第二阶段为拉高卖出阶段。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4月10日,涉案账户组买卖交替、伴随对倒行为,通过高价买入行为拉抬股价并反向交易出货。期间,该股股价由17.11元上涨至24.62元,涨幅43.89%;期间股价最高涨至25.26元,最大涨幅为47.63%。账户组总体持仓量缓慢下降,持股数量由988.42万股减少至613.31万股。
第三阶段为迅速出货阶段。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6月13日,账户组在本阶段初期4月19日单日集中净卖出268.58万股,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的25.51%。此后账户组交易量减少,并在最后四个交易日迅速卖出226.69万股。本阶段,涉案账户组以卖出委托为主,同时伴有部分买入行为,持股数量从613.31万股减少至139.41万股,该股股价由24.62元下跌至15.60元,跌幅36.64%。
据统计,在操纵期间内,在无任何利好公告的情况下,“福建金森”股价走势偏离大盘指数。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出借账户的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高鹏交易“福建金森”的行为,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遭罚没共计1.1亿元
在听证过程中,高鹏及其代理人提出以下申辩意见:第一,涉案账户间MAC地址的重合率低,不能证明账户由高鹏控制;第二,郑某余名下的部分账户无法认定由高鹏控制;第三,账户组不存在持股优势和资金优势;第四,福建金森股价走势在涉案期间与大盘及相关指数偏离度较小。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第一,多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账户组由高鹏控制,并非仅靠MAC地址作为认定依据。此外,账户组大量采用了无线网卡下单交易的方式进行规避,除了告知书列示的主要使用的7个MAC地址外,还存在其他多个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关联多个账户的情形,MAC地址的重合程度也证明相关账户由同一人控制使用。
第二,郑某余相关账户有高鹏的自认、郑某余笔录指认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高鹏实际控制郑某余相关账户组。
第三,各项数据证明,涉案账户组在操纵期间具有持股优势、资金优势。操纵期间内,账户组最高持股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为4.19%,占除第一大股东外其余股份数量的14.2%,账户组在操纵期间具有持股优势。根据股票申报量排名情况,账户组在98个交易日申买量排名第一,在75个交易日申卖量排名第一,足以证明其具有资金优势。
第四,操纵期间内,“福建金森”股价走势与大盘严重背离,根据当事人列举的对比股票和指数可以看出,建仓拉抬期间,“福建金森”股价涨幅为43.86%,远高于当事人列举的“永艺股份”(17.40%)、木业家具涨幅(9.95%)、深证成指(2.42%)。拉高卖出期间,福建金森股价涨幅也远高于当事人列举的永艺股份、木业家具涨幅、深证成指。同样,迅速出货期间,“福建金森”的跌幅也远高于当事人列举的对比标的。综上,足以认定当事人的交易行为影响了“福建金森”的交易价格。
综上,证监会对高鹏及其代理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高鹏5509.42万元的违法所得,并处以5509.42万元罚款。
近日,证监会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显示,当事人高鹏通过控制23个证券账户,以大量对倒、大量反向交易等行为来操纵福建金森股价,期间累计买入金额超13亿元,违法获利5509.42万元。对于上述行为,证监会重拳出击,当事人高鹏遭罚没共计1.1亿元。
当事人控制使用23个证券账户
依据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高鹏操纵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金森)股票价格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经查明,高鹏实际控制“曾某兰”等23个证券账户,在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6月13日期间,高鹏控制使用“曾某兰”万和证券账户、“江某狮”万和证券账户、“郑某玉”万和证券账户、“郑某丽”万和证券账户等23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
高鹏控制使用账户组期间,账户组交易“福建金森”的资金与高鹏工商银行尾号2836的银行账户等密切关联,主要使用郑某余、林某华、张某杰等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划转,分别转入账户组进行交易。
郑某余、林某华、张某杰等账户出借人及相关优先级资金方等人指认高鹏控制使用上述账户组中的账户。此外,账户组存在频繁共用相同交易设备下单。综上,高鹏实际控制“曾某兰”等23个证券账户。
利用账户组操纵福建金森股价
期间累计买入金额超13亿元
具体来看,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6月13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高鹏控制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对倒等方式操纵“福建金森”股价,获利5509.42万元。
据了解,福建金森的股价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一度累计涨超140%,随后在6月快速下跌。在操纵期间,该股累计涨超37%。
经查明,高鹏控制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福建金森”。操纵期间内,涉案账户组期初无持股,期间累计买入“福建金森”6837.77万股,买入金额13.19亿元,累计卖出“福建金森”6698.36万股,卖出金额13.54亿元,截至2019年6月13日仍持股139.42万股。
操纵期间内共有162个交易日,涉案账户组在其中159个交易日交易了“福建金森”,占可交易总天数的98%,且单日交易量较大。操纵期间内,涉案账户组有98个交易日申买量占该股当日市场申买量排名第一,占所有交易日的60.5%,有75个交易日申卖量排名第一,占所有交易日的46.3%。
涉案账户组在连续交易期间的多个时段交易占比指标较高,其在48个时段内达到连续十个交易日平均成交占比超过20%。
通过三个阶段操纵股价:
建仓拉抬、拉高卖出、迅速出货
总体而言,高鹏在操纵期间内,涉案账户组存在连续多笔高于市场卖一价进行申买并大量成交,同时还存在大量对倒、大量反向交易等行为。
从交易行为、持仓变动、股价走势的情况看,高鹏控制涉案账户组的操纵行为,可分为建仓拉抬、拉高卖出、迅速出货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建仓拉抬阶段。2018年10月15日至2018年12月10日,涉案账户组迅速建仓买入,交易以净买入为主,由持股为0增加至持股988.42万股。期间,该股股价由11.49元拉抬至16.53元,涨幅43.86%。
第二阶段为拉高卖出阶段。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4月10日,涉案账户组买卖交替、伴随对倒行为,通过高价买入行为拉抬股价并反向交易出货。期间,该股股价由17.11元上涨至24.62元,涨幅43.89%;期间股价最高涨至25.26元,最大涨幅为47.63%。账户组总体持仓量缓慢下降,持股数量由988.42万股减少至613.31万股。
第三阶段为迅速出货阶段。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6月13日,账户组在本阶段初期4月19日单日集中净卖出268.58万股,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的25.51%。此后账户组交易量减少,并在最后四个交易日迅速卖出226.69万股。本阶段,涉案账户组以卖出委托为主,同时伴有部分买入行为,持股数量从613.31万股减少至139.41万股,该股股价由24.62元下跌至15.60元,跌幅36.64%。
据统计,在操纵期间内,在无任何利好公告的情况下,“福建金森”股价走势偏离大盘指数。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出借账户的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高鹏交易“福建金森”的行为,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遭罚没共计1.1亿元
在听证过程中,高鹏及其代理人提出以下申辩意见:第一,涉案账户间MAC地址的重合率低,不能证明账户由高鹏控制;第二,郑某余名下的部分账户无法认定由高鹏控制;第三,账户组不存在持股优势和资金优势;第四,福建金森股价走势在涉案期间与大盘及相关指数偏离度较小。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第一,多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账户组由高鹏控制,并非仅靠MAC地址作为认定依据。此外,账户组大量采用了无线网卡下单交易的方式进行规避,除了告知书列示的主要使用的7个MAC地址外,还存在其他多个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关联多个账户的情形,MAC地址的重合程度也证明相关账户由同一人控制使用。
第二,郑某余相关账户有高鹏的自认、郑某余笔录指认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高鹏实际控制郑某余相关账户组。
第三,各项数据证明,涉案账户组在操纵期间具有持股优势、资金优势。操纵期间内,账户组最高持股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为4.19%,占除第一大股东外其余股份数量的14.2%,账户组在操纵期间具有持股优势。根据股票申报量排名情况,账户组在98个交易日申买量排名第一,在75个交易日申卖量排名第一,足以证明其具有资金优势。
第四,操纵期间内,“福建金森”股价走势与大盘严重背离,根据当事人列举的对比股票和指数可以看出,建仓拉抬期间,“福建金森”股价涨幅为43.86%,远高于当事人列举的“永艺股份”(17.40%)、木业家具涨幅(9.95%)、深证成指(2.42%)。拉高卖出期间,福建金森股价涨幅也远高于当事人列举的永艺股份、木业家具涨幅、深证成指。同样,迅速出货期间,“福建金森”的跌幅也远高于当事人列举的对比标的。综上,足以认定当事人的交易行为影响了“福建金森”的交易价格。
综上,证监会对高鹏及其代理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高鹏5509.42万元的违法所得,并处以5509.42万元罚款。
#创业[超话]#[益说]
很人多天天研成究交技巧,想客着户口袋的钱,这的样人只赚能小钱,赚到不大钱,因违为背了规律。
成的交真相是:你献贡的价值,有有没超越户客的预期?
超对越方预越期小,成交就越会少。
超越方对预期越大,成就交会越多。
当贡你献的价一值旦停止,成就交停止了,如你果要硬着来,就杀是鸡取卵,取你完也废一了半。
大看家我们内的容就感能受到,我们远永都是超过者读的预值期的,这生才做生意正的道。#创业[超话]##网络创业##副业##创业项目[超话]##头号博主说#
很人多天天研成究交技巧,想客着户口袋的钱,这的样人只赚能小钱,赚到不大钱,因违为背了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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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方对预期越大,成就交会越多。
当贡你献的价一值旦停止,成就交停止了,如你果要硬着来,就杀是鸡取卵,取你完也废一了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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