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丨2022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
基本概念介绍
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
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
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
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非法性
“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为“一行两会一局”(“一行”是中国人民银行,“两会”是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一局”是外汇管理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
利诱性
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
社会性
“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按照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在《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也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分类化行为介绍
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条例》总结了以下几种形式:
1.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2.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5.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四个常见手法
1.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3.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4.利用亲情诱骗
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典型非法集资活动“四部曲”
第一步:画饼
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块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非法集资人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
第二步:造势
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赠送米面油、话费等小礼品;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
第三步:吸金
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第四步:跑路
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非法集资常见套路
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分子为了引诱群众上当受骗,达到非法集资目的,通常采取以下手段骗取群众信任。
►
装点公司门面,营造实力假象
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貌似合法,实则没有金融资质。这些公司或办公地点高档豪华,或宣传国资背景,或投入重金通过各类媒体甚至央视进行包装宣传,或在高档场所(如人民大会堂)举行推介会、知识讲座,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展示与领导合影及各种奖项,欺骗性更强。
►
编造投资项目,打消群众疑虑
从过去的农林矿业开发、民间借贷、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海外上市、私募股权等形形色色的理财项目,并且承诺有担保、可回购、低风险、高回报等。
►
混淆投资概念,常人难以判断
不法分子把在地方股交中心挂牌吹成上市,把在美国OTCBB市场挂牌混淆是在纳斯达克上市;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
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致富”神话
高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一开始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来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风险防范提示
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A. 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B. 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C. 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D. 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E. 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F. 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G. 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H. 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I. “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J. 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防范非法集资的“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四看
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
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
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规避非法集资陷阱的“三要、三不要”
一要理性,不要侥幸。
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坚守理性底线,想想自己懂不懂,比比风险大不大,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实际,问问家人朋友怎么看,不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
二要稳健,不要冒险。
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要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确定风险承担意愿,不冒险投资!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
“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多留个心眼儿,绝不要听风就是雨,盲目“随大流”投资!
谨慎投资,严防非法集资陷阱
一是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
二是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三是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四是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https://t.cn/A6ah2CpR
基本概念介绍
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
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
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
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非法性
“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为“一行两会一局”(“一行”是中国人民银行,“两会”是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一局”是外汇管理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
利诱性
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
社会性
“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按照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在《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也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分类化行为介绍
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条例》总结了以下几种形式:
1.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2.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5.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四个常见手法
1.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3.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4.利用亲情诱骗
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典型非法集资活动“四部曲”
第一步:画饼
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块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非法集资人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
第二步:造势
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赠送米面油、话费等小礼品;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
第三步:吸金
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第四步:跑路
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非法集资常见套路
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分子为了引诱群众上当受骗,达到非法集资目的,通常采取以下手段骗取群众信任。
►
装点公司门面,营造实力假象
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貌似合法,实则没有金融资质。这些公司或办公地点高档豪华,或宣传国资背景,或投入重金通过各类媒体甚至央视进行包装宣传,或在高档场所(如人民大会堂)举行推介会、知识讲座,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展示与领导合影及各种奖项,欺骗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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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投资项目,打消群众疑虑
从过去的农林矿业开发、民间借贷、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海外上市、私募股权等形形色色的理财项目,并且承诺有担保、可回购、低风险、高回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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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投资概念,常人难以判断
不法分子把在地方股交中心挂牌吹成上市,把在美国OTCBB市场挂牌混淆是在纳斯达克上市;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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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范提示
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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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C. 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D. 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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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理性,不要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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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要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确定风险承担意愿,不冒险投资!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
“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多留个心眼儿,绝不要听风就是雨,盲目“随大流”投资!
谨慎投资,严防非法集资陷阱
一是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
二是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三是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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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乐乐娱乐法日历 # VR作品也是作品,著作权法该如何保护
VR,即虚拟现实技术(Virtual Reality),是萌芽于上世纪中叶并在近年来逐渐成熟的新兴技术。该技术借助在现实中收集的数据并通过计算机模拟虚拟环境,从而带给使用者沉浸其中的感受。技术的成熟使得VR目前的应用领域日渐广泛,而VR全景摄影可以说是最接近我们日常生活的一种应用方式。从VR沉浸式看房到城市全景宣传片,从VR眼镜的推出再到全景博物馆游览,VR摄影的应用在不知不觉中已经走入了我们的生活。
在VR摄影的应用愈加广泛的今天,对于VR全景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也成为该行业所关注的话题。VR全景摄影能否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到怎样的保护,对于从业者和法官而言,都是需要面对的新问题。就在2018年4月,全国首例VR全景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在北京海淀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被擅自上传的全景摄影
本案原告为北京全景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虚拟现实技术的研发。该公司利用其专业的三维全景拍摄技术,摄制了两组VR全景摄影作品《故宫》、《中国古动物馆》。以上作品均展示于该公司官网,并附有“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全景客正式协议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链接、下载、截屏、引用等”的声明。
本案被告为蓝天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未经全景客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将《故宫》中的53幅全景摄影、《中国古动物馆》中的23幅全景摄影擅自上传至其主办的“酷雷曼VR全景”网站。该网站上的两组全景摄影访问量分别超过2万次和4万次。
在发现侵权后,全景客公司以蓝天同创公司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的三个关键点
首先,VR全景摄影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上的摄影作品。
在判决中,法院首先指出,涉案作品属于可360度全景再现客观物体和场景的摄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所作出的定义,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介质上记录客观物品形象的艺术作品,此定义下的摄影作品也需要符合作品的独创性和可固定性要求。对于本案中的VR全景摄影作品而言,虽然其形式与传统平面摄影有所不同,但其摄制是借助器械将故宫和古动物馆的客观形象在一定介质上呈现的过程,与摄影作品的定义并无二致。在摄制的过程中,对于场景、角度、光线等元素的选取体现了创作者的独创性选择,满足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因此,VR全景摄影作品和平面摄影作品一样,属于摄影作品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次,同创蓝天公司提出的“避风港规则”抗辩不成立。
在审理中,同创蓝天公司主张其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仅提供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而被控侵权作品是平台用户自行上传至该网站的。法院认为,蓝天同创公司的网站并未显示上传者信息,且声明蓝天同创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权利,因此未能证明蓝天同创公司提供的仅是信息存储服务。
在这里,蓝天同创公司提出该项抗辩的意图在于借助“避风港规则”免责。《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断开涉嫌侵权的链接的可以免除责任。如果蓝天同创公司仅被认定为服务提供者,那么当其满足了“通知-删除”规则的要求后就不再承担责任。但在本案中,蓝天同创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此不能使用“避风港规则”免责,其行为侵害了全景客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尽管本案中法院认定“避风港规则”不能适用,但在VR全景摄影业界内侵权现象仍然泛滥。一些新生的VR全景摄影内容平台为了吸引用户而上传大量未经授权的作品,一旦面临诉讼则以“避风港规则”提出抗辩。这样的现象为原作者维护自身权益造成了困难,也导致业内的盗传作品现象十分猖獗。此案判决一定程度上对于类似现象起到了警醒作用。
最后,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得到全额支持。
《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的著作权侵权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而关于民事赔偿的数额计算往往存在困难。在本案中,全景客公司主张赔偿数额达46万元,相当于单幅作品的赔偿金额达到6000元。法院考虑到全景客公司拍摄涉案作品的难度、蓝天同创公司使用的性质以及侵权作品的访问量等因素,全额支持了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
这一判决对于国内的原创VR全景拍摄作品的创作者而言是一件好消息。维权难、维权成本高一直以来是摄影师面对拍摄素材盗用时选择忍气吞声的重要因素。而此次判决中,法院所认定的46万元赔偿额对于国内其他被侵权的摄影师而言具有很强的激励作用。在此案判决后,国内又出现了数起因盗用VR全景视频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作为全国首例VR全景摄影作品著作权案,本案无疑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关于VR摄影作品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第5.4条还规定了酌加标准,即根据VR全景摄影作品的单一视角图拍摄数量、作品展现场景的效果、拍摄成本、制作难度等因素,在普通摄影作品每幅500-2000元的赔偿金额计算基础上酌情提高1-5倍,进一步加强对VR全景摄影作品的保护。
结语
技术的进步推动着作品呈现形式的变化和作品应用领域的拓展,当前的著作权法面临着新事物、新现象的冲击,VR全景摄影作品即是其中一例。随着法槌落下,这场由平台盗用VR全景摄影作品而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尘埃落定,作为国内首起该类作品相关的著作权纠纷,本案的影响无疑是深远的。
在VR全景摄影技术成熟的今天,大量摄影作品涌现的同时,一些平台却动起了歪脑筋。部分平台为吸引用户而擅自上传未经作者授权的全景摄影作品,并借助“避风港规则”企图免除责任。这样的行为使被侵权的摄影师面对猖獗的侵权现象却不愿维权。因此,本案的判决意义重大,一方面肯定了作者对VR全景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另一方面则否定了平台借助“避风港规则”免责的企图,同时法院对赔偿数额的确定也有助于鼓励被侵权的摄影师及时维护自身权益。法院对这一新兴领域的著作权保护对于促进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VR,即虚拟现实技术(Virtual Reality),是萌芽于上世纪中叶并在近年来逐渐成熟的新兴技术。该技术借助在现实中收集的数据并通过计算机模拟虚拟环境,从而带给使用者沉浸其中的感受。技术的成熟使得VR目前的应用领域日渐广泛,而VR全景摄影可以说是最接近我们日常生活的一种应用方式。从VR沉浸式看房到城市全景宣传片,从VR眼镜的推出再到全景博物馆游览,VR摄影的应用在不知不觉中已经走入了我们的生活。
在VR摄影的应用愈加广泛的今天,对于VR全景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也成为该行业所关注的话题。VR全景摄影能否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到怎样的保护,对于从业者和法官而言,都是需要面对的新问题。就在2018年4月,全国首例VR全景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在北京海淀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被擅自上传的全景摄影
本案原告为北京全景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虚拟现实技术的研发。该公司利用其专业的三维全景拍摄技术,摄制了两组VR全景摄影作品《故宫》、《中国古动物馆》。以上作品均展示于该公司官网,并附有“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全景客正式协议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链接、下载、截屏、引用等”的声明。
本案被告为蓝天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未经全景客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将《故宫》中的53幅全景摄影、《中国古动物馆》中的23幅全景摄影擅自上传至其主办的“酷雷曼VR全景”网站。该网站上的两组全景摄影访问量分别超过2万次和4万次。
在发现侵权后,全景客公司以蓝天同创公司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的三个关键点
首先,VR全景摄影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上的摄影作品。
在判决中,法院首先指出,涉案作品属于可360度全景再现客观物体和场景的摄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所作出的定义,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介质上记录客观物品形象的艺术作品,此定义下的摄影作品也需要符合作品的独创性和可固定性要求。对于本案中的VR全景摄影作品而言,虽然其形式与传统平面摄影有所不同,但其摄制是借助器械将故宫和古动物馆的客观形象在一定介质上呈现的过程,与摄影作品的定义并无二致。在摄制的过程中,对于场景、角度、光线等元素的选取体现了创作者的独创性选择,满足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因此,VR全景摄影作品和平面摄影作品一样,属于摄影作品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次,同创蓝天公司提出的“避风港规则”抗辩不成立。
在审理中,同创蓝天公司主张其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仅提供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而被控侵权作品是平台用户自行上传至该网站的。法院认为,蓝天同创公司的网站并未显示上传者信息,且声明蓝天同创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权利,因此未能证明蓝天同创公司提供的仅是信息存储服务。
在这里,蓝天同创公司提出该项抗辩的意图在于借助“避风港规则”免责。《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断开涉嫌侵权的链接的可以免除责任。如果蓝天同创公司仅被认定为服务提供者,那么当其满足了“通知-删除”规则的要求后就不再承担责任。但在本案中,蓝天同创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此不能使用“避风港规则”免责,其行为侵害了全景客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尽管本案中法院认定“避风港规则”不能适用,但在VR全景摄影业界内侵权现象仍然泛滥。一些新生的VR全景摄影内容平台为了吸引用户而上传大量未经授权的作品,一旦面临诉讼则以“避风港规则”提出抗辩。这样的现象为原作者维护自身权益造成了困难,也导致业内的盗传作品现象十分猖獗。此案判决一定程度上对于类似现象起到了警醒作用。
最后,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得到全额支持。
《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的著作权侵权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而关于民事赔偿的数额计算往往存在困难。在本案中,全景客公司主张赔偿数额达46万元,相当于单幅作品的赔偿金额达到6000元。法院考虑到全景客公司拍摄涉案作品的难度、蓝天同创公司使用的性质以及侵权作品的访问量等因素,全额支持了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
这一判决对于国内的原创VR全景拍摄作品的创作者而言是一件好消息。维权难、维权成本高一直以来是摄影师面对拍摄素材盗用时选择忍气吞声的重要因素。而此次判决中,法院所认定的46万元赔偿额对于国内其他被侵权的摄影师而言具有很强的激励作用。在此案判决后,国内又出现了数起因盗用VR全景视频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作为全国首例VR全景摄影作品著作权案,本案无疑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关于VR摄影作品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第5.4条还规定了酌加标准,即根据VR全景摄影作品的单一视角图拍摄数量、作品展现场景的效果、拍摄成本、制作难度等因素,在普通摄影作品每幅500-2000元的赔偿金额计算基础上酌情提高1-5倍,进一步加强对VR全景摄影作品的保护。
结语
技术的进步推动着作品呈现形式的变化和作品应用领域的拓展,当前的著作权法面临着新事物、新现象的冲击,VR全景摄影作品即是其中一例。随着法槌落下,这场由平台盗用VR全景摄影作品而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尘埃落定,作为国内首起该类作品相关的著作权纠纷,本案的影响无疑是深远的。
在VR全景摄影技术成熟的今天,大量摄影作品涌现的同时,一些平台却动起了歪脑筋。部分平台为吸引用户而擅自上传未经作者授权的全景摄影作品,并借助“避风港规则”企图免除责任。这样的行为使被侵权的摄影师面对猖獗的侵权现象却不愿维权。因此,本案的判决意义重大,一方面肯定了作者对VR全景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另一方面则否定了平台借助“避风港规则”免责的企图,同时法院对赔偿数额的确定也有助于鼓励被侵权的摄影师及时维护自身权益。法院对这一新兴领域的著作权保护对于促进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行走郑州读懂最早中国##华夏文明根在中原#咆哮万里的滔滔黄河,穿越晋陕高原后,突然折而向东,冲出豫西大峡谷,流入古老的中原腹地——郑州。这里一向被誉为华夏文明的发祥地,中华民族的摇篮。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哺育了两岸人民,伴随着他们从猿到人,再向着现代人迈进。经过考古发现已证实我国百万年的人类史,一万年的文化史,五千年的文明史。
郑州地区嵩山东南麓,广泛分布有大量的距今5万至3万年的旧石器地点。其中有人类长期居住的营地,还有专门的石器加工场所。这些遗址群沿古代河流两侧分布,系统地展示了该地区旧石器时代中、晚期的人类聚落与栖息形态。
荥阳织机洞遗址位于郑州西南50公里处,地处嵩山北侧的低山丘陵区边缘,下层年代为5万年至3.5万年。这里的生态环境自然天成,极适宜古人类的生存与进化。织机洞遗址古人类文化涉及面很广,厚达24米,火堆遗存和灰烬层的发现,证明当时具有很高的用火能力。火的发明使人类摆脱了茹毛饮血的蛮荒时代,开始向着智人演化迈进。
新石器早期,人们已经开始以食用粮食为主、狩猎为辅的生活方式,进而结束了四处迁徙的生活——氏族社会开始出现。氏族是一种古老的社会组织,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它们有着自己的部落名称和图腾标志,如有巢氏、燧人氏、伏羲氏、神农氏、有熊氏等。图腾是人类的原始宗教崇拜,是姓氏之源。
李家沟遗址位于新密市岳村镇李家沟村西,该遗址为目前中原地区发现的唯一一处旧石器时代向新石器时代过渡时期的文化遗存。该遗址所处年代距今8600年至10500年,其重要发现为细石器、局部磨光石器和素面夹粗砂陶片、大型石制品、人工搬运石块等。
裴李岗文化属于新石器早期文化,距今7000年至9000年,以新郑西北7.5公里的裴李岗命名。当时已经出现原始锄耕农业和聚居的村落,先民们过着较为安稳的定居生活。裴李岗出土典型器物为石磨盘、石磨棒、石铲、石斧、陶壶等遗物。石磨盘的形状像一块长石板,一般长70厘米左右,像鞋底状,是可供谷物脱壳的加工工具。
大约从仰韶中晚期开始,中原大地上邦国林立、群雄逐鹿,已经进入到大动荡、大分化、大变革的历史时期。城邑这一新的聚落形态应运而生。
西山古城遗址坐落在郑州北郊23公里处的邙岭余脉上,距今5300年至4800年,城垣面积约3万平方米,其时代属仰韶文化晚期的秦王寨类型。学术界认为,这一时代的文化正是黄帝及其部族创建的,西山古城被誉为“中华第一城”。西山古城遗址位于郑州地区仰韶文化聚落群的中部,东距大河村遗址约17公里,西距青台遗址约12公里,距点军台遗址约9公里,距秦王寨遗址约17公里,南距后庄王遗址约6公里,距陈庄遗址约15公里。另外,许多著名的遗址也都距西山城址不远,其时代均属仰韶文化晚期的秦王寨类型。而这些遗址中,规模超过西山古城的仅大河村一处,但是那里却没有发现城垣遗址,因而西山城址应该是这一区域的中心要邑。
《淮南子·原道训》云:“黄帝始立城邑以居。”是否可以说,中华五千年文明史起源于黄帝时代,黄帝族团发轫于郑州地区呢?
仰韶文化距今5000年至7000年,是黄河流域一支古老而强大的文化脉系,绵延数千年,纵横近万里,在世界范围内实属罕见。
大河村遗址是黄河流域又一处新石器时期的远古村落,它位于郑州市东北,柳林乡大河村西南约1公里的慢坡岗上,面积达40万平方米。大河村遗址出土了大量的古代文化遗迹和遗物,计有房基、窖穴、陶制品等。其中有一组四间东西相连的排房,共墙而建,墙壁残存最高部分达1米以上,基本可以看出当时的建筑结构和建筑过程。这组房基内出土器物相当丰富,其中一件双连壶和白衣彩陶钵格外引人注目,是大河村出土器物中最精美者。据最新报道,考古发现了大河村仰韶晚期城垣遗址,与双槐树遗址属于同时期,其走向、性质、作用对重新审视遗址在郑州地区仰韶遗址群和对外文化交流中占据的地位和作用提供了新的视角,增添了新的科学资料。
位于黄河与洛河交汇处的河洛地区,自古便有“天地之中”的说法,被视为华夏文明的核心地带。考古工作者经过系统调查和大规模勘探,已确定巩义双槐树遗址残存面积117万平方米,是一处仰韶文化中晚期至龙山文化的大型聚落遗址,距今5300年。
在此发现有仰韶文化中晚阶段的三重大型环壕遗址和封闭式排状布局的大型中心居址,具有最早瓮城结构的围墙、版筑的大型夯土地基。这座史前遗址是华夏集团文化与文明的载体,被专家学者命名为“河洛古国”,认为它很可能是黄帝时代的都邑所在地,至少是早期中国的酝酿阶段。
黄帝是上古传说中一位名动四海、彪炳千秋的大英雄。他首次实现了万国氏族部落的大融合,肇造中华文明,创造了文字和姓氏,发明了宫室城堡,以及宗教、天文学等,推动了人类文明的伟大进程。《庄子》曰:“世之所高,莫若黄帝。”从而黄帝被后世子孙尊奉为中华文明始祖。换言之,凡我中华儿女同为炎黄子孙,我们的祖根、主根皆在中原,在河南。
“唯唯客家,系出中原,根在河洛”。所谓的“河洛”,即黄河之南、伊洛水及嵩山周围一带。换言之,中原地区不仅是国家率先诞生的地方,也是中华姓氏发展的源头。
黄帝时代结束,终于迎来了万国林立、城池营垒的龙山时代。龙山文化是继仰韶文化之后,在黄河中下游地区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石器时代晚期的文化。从而构建起以裴李岗文化、仰韶文化、龙山文化为主体的史前文化序列。一切迹象表明它们和商文化的发展一脉相承,中间没有缺环。这说明伟大的华夏文明,瓜瓞绵绵从没有断线。
夏商周三代皆建都在河洛之间,至此河南就牢固确立了其“天下之中”的政治地位。考古学家曾经在登封王城岗发掘到一座带护城壕的大型城址,总面积达34.8万平方米,从地望看,恰好与史书记载“禹都阳城”的地望相符合。王城岗古城遗址的发现,对探索早期夏文化是一次重大突破。
新密新砦城址是河南境内目前发现的面积最大的龙山文化城址,位于新密市东23公里刘寨镇新砦村西部,面积约100万平方米。中原龙山文化晚期和二里头文化早期遗址,中华文明探源工程首批六大都邑之一,可能是历史记载中的“夏启之居”。夏传子家天下,禹直接把王位传给了儿子启,从而将“禅让”制变为“世袭”制。
商汤灭夏后,在郑州建立起第二个王权国家,距今3600年,并且在郑州留下一座雄伟而庄严的都城遗址。郑州商城为商初“亳都”的认定,确立了该城在中国古代史上重要的历史地位,它是迄今所知我国商代最早,而且最大的一座王都。
从考古发掘看,郑州商城延续使用时间大概有上百年历史。经过几代考古人数十年的考古发掘,除探明商城城垣遗址、宫殿遗址外,还发现大量的青铜器。郑州张寨南街窖藏坑出土的杜岭一号和杜岭二号大方鼎,虽然没有安阳殷墟出土的“司母戊”铜方鼎大,却比它早100多年,是我国目前所发现的商代前期青铜器中罕见的重器。
郑韩故城南距郑州40公里,是一座享誉世界的历史文化古城,是春秋战国时期郑国和韩国的都城遗址。郑国在此建都长达390年,于公元前375年被韩哀侯所灭。韩灭郑后,将国都从阳翟(河南禹县)迁于此,而后延续130多年,于公元前230年被秦所灭。新郑是春秋战国时期,郑国和韩国先后建都的地方,影响远非一般。
莲鹤方壶出土于新郑,出土时为一对,被誉为“青铜时代的杰出代表”。莲鹤方壶设计奇特,铸造精巧,给人一种华丽富贵之感。
列鼎制度是西周时期确立的贵族等级的体现。鼎在祭祀、宴飨、随葬时的数量,依贵族身份分为五等,天子可享用九鼎八簋,诸侯七鼎六簋,依次递减,不得逾越,这便是“藏礼于器”。春秋时期,王室衰微,诸侯争霸,天下云扰幅裂。郑国曾用“九鼎八簋”向天下宣告自己的强盛,也向后人揭开了“礼崩乐坏”的历史事实。
中华5000年,以无与伦比的凝聚力,形成一个伟大的民族。而民族大融合的过程,即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和原居民四处播迁的历史过程。华夏文明的火种也随之洒向大江以南、闽粤之地,随后走向世界。
俯视中华民族姓氏的分布,犹如一株巨大的榕树,其冠如盖,铺天盖地。而这棵大树的根就在中原,其冠犹如繁星布满天际。(网信郑州)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哺育了两岸人民,伴随着他们从猿到人,再向着现代人迈进。经过考古发现已证实我国百万年的人类史,一万年的文化史,五千年的文明史。
郑州地区嵩山东南麓,广泛分布有大量的距今5万至3万年的旧石器地点。其中有人类长期居住的营地,还有专门的石器加工场所。这些遗址群沿古代河流两侧分布,系统地展示了该地区旧石器时代中、晚期的人类聚落与栖息形态。
荥阳织机洞遗址位于郑州西南50公里处,地处嵩山北侧的低山丘陵区边缘,下层年代为5万年至3.5万年。这里的生态环境自然天成,极适宜古人类的生存与进化。织机洞遗址古人类文化涉及面很广,厚达24米,火堆遗存和灰烬层的发现,证明当时具有很高的用火能力。火的发明使人类摆脱了茹毛饮血的蛮荒时代,开始向着智人演化迈进。
新石器早期,人们已经开始以食用粮食为主、狩猎为辅的生活方式,进而结束了四处迁徙的生活——氏族社会开始出现。氏族是一种古老的社会组织,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它们有着自己的部落名称和图腾标志,如有巢氏、燧人氏、伏羲氏、神农氏、有熊氏等。图腾是人类的原始宗教崇拜,是姓氏之源。
李家沟遗址位于新密市岳村镇李家沟村西,该遗址为目前中原地区发现的唯一一处旧石器时代向新石器时代过渡时期的文化遗存。该遗址所处年代距今8600年至10500年,其重要发现为细石器、局部磨光石器和素面夹粗砂陶片、大型石制品、人工搬运石块等。
裴李岗文化属于新石器早期文化,距今7000年至9000年,以新郑西北7.5公里的裴李岗命名。当时已经出现原始锄耕农业和聚居的村落,先民们过着较为安稳的定居生活。裴李岗出土典型器物为石磨盘、石磨棒、石铲、石斧、陶壶等遗物。石磨盘的形状像一块长石板,一般长70厘米左右,像鞋底状,是可供谷物脱壳的加工工具。
大约从仰韶中晚期开始,中原大地上邦国林立、群雄逐鹿,已经进入到大动荡、大分化、大变革的历史时期。城邑这一新的聚落形态应运而生。
西山古城遗址坐落在郑州北郊23公里处的邙岭余脉上,距今5300年至4800年,城垣面积约3万平方米,其时代属仰韶文化晚期的秦王寨类型。学术界认为,这一时代的文化正是黄帝及其部族创建的,西山古城被誉为“中华第一城”。西山古城遗址位于郑州地区仰韶文化聚落群的中部,东距大河村遗址约17公里,西距青台遗址约12公里,距点军台遗址约9公里,距秦王寨遗址约17公里,南距后庄王遗址约6公里,距陈庄遗址约15公里。另外,许多著名的遗址也都距西山城址不远,其时代均属仰韶文化晚期的秦王寨类型。而这些遗址中,规模超过西山古城的仅大河村一处,但是那里却没有发现城垣遗址,因而西山城址应该是这一区域的中心要邑。
《淮南子·原道训》云:“黄帝始立城邑以居。”是否可以说,中华五千年文明史起源于黄帝时代,黄帝族团发轫于郑州地区呢?
仰韶文化距今5000年至7000年,是黄河流域一支古老而强大的文化脉系,绵延数千年,纵横近万里,在世界范围内实属罕见。
大河村遗址是黄河流域又一处新石器时期的远古村落,它位于郑州市东北,柳林乡大河村西南约1公里的慢坡岗上,面积达40万平方米。大河村遗址出土了大量的古代文化遗迹和遗物,计有房基、窖穴、陶制品等。其中有一组四间东西相连的排房,共墙而建,墙壁残存最高部分达1米以上,基本可以看出当时的建筑结构和建筑过程。这组房基内出土器物相当丰富,其中一件双连壶和白衣彩陶钵格外引人注目,是大河村出土器物中最精美者。据最新报道,考古发现了大河村仰韶晚期城垣遗址,与双槐树遗址属于同时期,其走向、性质、作用对重新审视遗址在郑州地区仰韶遗址群和对外文化交流中占据的地位和作用提供了新的视角,增添了新的科学资料。
位于黄河与洛河交汇处的河洛地区,自古便有“天地之中”的说法,被视为华夏文明的核心地带。考古工作者经过系统调查和大规模勘探,已确定巩义双槐树遗址残存面积117万平方米,是一处仰韶文化中晚期至龙山文化的大型聚落遗址,距今5300年。
在此发现有仰韶文化中晚阶段的三重大型环壕遗址和封闭式排状布局的大型中心居址,具有最早瓮城结构的围墙、版筑的大型夯土地基。这座史前遗址是华夏集团文化与文明的载体,被专家学者命名为“河洛古国”,认为它很可能是黄帝时代的都邑所在地,至少是早期中国的酝酿阶段。
黄帝是上古传说中一位名动四海、彪炳千秋的大英雄。他首次实现了万国氏族部落的大融合,肇造中华文明,创造了文字和姓氏,发明了宫室城堡,以及宗教、天文学等,推动了人类文明的伟大进程。《庄子》曰:“世之所高,莫若黄帝。”从而黄帝被后世子孙尊奉为中华文明始祖。换言之,凡我中华儿女同为炎黄子孙,我们的祖根、主根皆在中原,在河南。
“唯唯客家,系出中原,根在河洛”。所谓的“河洛”,即黄河之南、伊洛水及嵩山周围一带。换言之,中原地区不仅是国家率先诞生的地方,也是中华姓氏发展的源头。
黄帝时代结束,终于迎来了万国林立、城池营垒的龙山时代。龙山文化是继仰韶文化之后,在黄河中下游地区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石器时代晚期的文化。从而构建起以裴李岗文化、仰韶文化、龙山文化为主体的史前文化序列。一切迹象表明它们和商文化的发展一脉相承,中间没有缺环。这说明伟大的华夏文明,瓜瓞绵绵从没有断线。
夏商周三代皆建都在河洛之间,至此河南就牢固确立了其“天下之中”的政治地位。考古学家曾经在登封王城岗发掘到一座带护城壕的大型城址,总面积达34.8万平方米,从地望看,恰好与史书记载“禹都阳城”的地望相符合。王城岗古城遗址的发现,对探索早期夏文化是一次重大突破。
新密新砦城址是河南境内目前发现的面积最大的龙山文化城址,位于新密市东23公里刘寨镇新砦村西部,面积约100万平方米。中原龙山文化晚期和二里头文化早期遗址,中华文明探源工程首批六大都邑之一,可能是历史记载中的“夏启之居”。夏传子家天下,禹直接把王位传给了儿子启,从而将“禅让”制变为“世袭”制。
商汤灭夏后,在郑州建立起第二个王权国家,距今3600年,并且在郑州留下一座雄伟而庄严的都城遗址。郑州商城为商初“亳都”的认定,确立了该城在中国古代史上重要的历史地位,它是迄今所知我国商代最早,而且最大的一座王都。
从考古发掘看,郑州商城延续使用时间大概有上百年历史。经过几代考古人数十年的考古发掘,除探明商城城垣遗址、宫殿遗址外,还发现大量的青铜器。郑州张寨南街窖藏坑出土的杜岭一号和杜岭二号大方鼎,虽然没有安阳殷墟出土的“司母戊”铜方鼎大,却比它早100多年,是我国目前所发现的商代前期青铜器中罕见的重器。
郑韩故城南距郑州40公里,是一座享誉世界的历史文化古城,是春秋战国时期郑国和韩国的都城遗址。郑国在此建都长达390年,于公元前375年被韩哀侯所灭。韩灭郑后,将国都从阳翟(河南禹县)迁于此,而后延续130多年,于公元前230年被秦所灭。新郑是春秋战国时期,郑国和韩国先后建都的地方,影响远非一般。
莲鹤方壶出土于新郑,出土时为一对,被誉为“青铜时代的杰出代表”。莲鹤方壶设计奇特,铸造精巧,给人一种华丽富贵之感。
列鼎制度是西周时期确立的贵族等级的体现。鼎在祭祀、宴飨、随葬时的数量,依贵族身份分为五等,天子可享用九鼎八簋,诸侯七鼎六簋,依次递减,不得逾越,这便是“藏礼于器”。春秋时期,王室衰微,诸侯争霸,天下云扰幅裂。郑国曾用“九鼎八簋”向天下宣告自己的强盛,也向后人揭开了“礼崩乐坏”的历史事实。
中华5000年,以无与伦比的凝聚力,形成一个伟大的民族。而民族大融合的过程,即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和原居民四处播迁的历史过程。华夏文明的火种也随之洒向大江以南、闽粤之地,随后走向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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