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
法律宣讲送温暖 志愿助残见行动
——富县法院开展第三十二次全国助残日法律宣讲活动
为增强残疾人的法制观念,提高残疾人的法律维权意识,5月12日至5月13日,富县法院联合县残联、县民政局在富城、羊泉、直罗三地举办第三十二次“全国助残日”法律宣讲活动。
活动中,富县法院法官助理赵成燕以“民间借贷里的那些事”为题,通过鲜活的案例,用丰富的语言、简单实用的法律知识,深入浅出地从出借前审查借款人的资产状况、信誉程度、借钱用途;书写借条的注意事项;原告起诉的证据;借贷行为中的利息计算等四部分向在场残疾人及家属详细讲解,让残疾人及家属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听得津津有味。同时,为了更好的让残疾人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赵成燕对残疾人权益保护案例进行详细讲解,有针对性地提出维权意见和建议。
最后,赵成燕对参加活动人员就《民法典》《残疾人保障法》《反有组织犯罪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知识进行普及宣传,对残疾人朋友日常生活的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给予解答,并鼓励他们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勇于面对困难,积极融入社会生活。
此次活动的开展,不仅极大地调动了残疾人朋友参加活动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意识,也引导社会群众自觉参与到助残扶残活动中去,在全县营造了助残扶残的良好氛围。
法律宣讲送温暖 志愿助残见行动
——富县法院开展第三十二次全国助残日法律宣讲活动
为增强残疾人的法制观念,提高残疾人的法律维权意识,5月12日至5月13日,富县法院联合县残联、县民政局在富城、羊泉、直罗三地举办第三十二次“全国助残日”法律宣讲活动。
活动中,富县法院法官助理赵成燕以“民间借贷里的那些事”为题,通过鲜活的案例,用丰富的语言、简单实用的法律知识,深入浅出地从出借前审查借款人的资产状况、信誉程度、借钱用途;书写借条的注意事项;原告起诉的证据;借贷行为中的利息计算等四部分向在场残疾人及家属详细讲解,让残疾人及家属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听得津津有味。同时,为了更好的让残疾人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赵成燕对残疾人权益保护案例进行详细讲解,有针对性地提出维权意见和建议。
最后,赵成燕对参加活动人员就《民法典》《残疾人保障法》《反有组织犯罪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知识进行普及宣传,对残疾人朋友日常生活的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给予解答,并鼓励他们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勇于面对困难,积极融入社会生活。
此次活动的开展,不仅极大地调动了残疾人朋友参加活动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意识,也引导社会群众自觉参与到助残扶残活动中去,在全县营造了助残扶残的良好氛围。
【#妹妹卖掉智力残疾哥哥的6套房#,法院帮助追回!】今天,是第三十二次“全国助残日”,据统计,我国有8500万残疾人。残疾人有着与健全人不一样的需求,需要克服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更加需要关心和帮助。
精神发育迟滞的智力残疾人,如果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经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亦对监护人的设定有明确规定。
然而,或出于对被监护人权益的漠视,或图谋不当利益,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偶有发生。
近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了2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和4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两名智力残疾人的原监护人私自出售了被监护人的6套拆迁安置房,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新的监护人,后通过判决和调解的形式追回了其中4套房屋。
6套安置房被卖 智力残疾人生活无着
李甲、李乙是一对双胞胎兄弟,二人自幼智力低下,日常个人生活依靠家人料理,2009年经诊断为智力三级残疾。2011年5月,经李母申请,拱墅法院判决宣告李甲、李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二人的妹妹李丙为监护人。2021年,李甲、李乙的堂哥李某和李父、李母的养子王某分别向拱墅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李丙的监护人资格。
“
申请人李某和王某称:2017年1月,因李甲、李乙名下旧房被拆迁,二人各获得安置房屋3套,李丙时为二人的监护人,由于其不识字,遂授权其子许某作为李甲、李乙的代理人分别与拆迁指挥部签订《回迁安置协议书》。而该6套安置房屋,先后被李丙及其儿子许某出售,用于偿还许某的债务。因房屋被卖,李甲、李乙被送入养老院,而李丙又不支付李甲、李乙的日常生活开支及基本医疗费用,二人生活没有保障,日常生活开支及医疗保障均靠当地相关部门补助,至此申请人才得知该情况。
申请人认为,李丙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李甲、李乙的合法权益,因而向法院申请撤销李丙的监护人资格,同时李甲、李乙所在社区也出具证明表示同意变更监护人。
侵害被监护人利益 妹妹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法院查明,安置给李甲、李乙的6套房屋,均由李丙经手与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现6套房屋均被他人占有,其中一套房屋被转移至他人名下后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处置。
法院认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而李丙在庭审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系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处分财产,应认为李丙的行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遂作出判决,撤销李丙为李甲、李乙监护人的资格,指定王某为李甲的监护人,指定李某为李乙的监护人。
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合同不发生效力 法院:返还房屋
在变更监护人后,新的监护人作为李甲、李乙的法定代理人向拱墅法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4件,请求确认4套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房屋占有人(买受人)和李丙返还房屋,赔偿损失。
拱墅法院对其中一案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系安置给李甲、李乙的房屋,李甲、李乙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的使用权。该权利为合法的财产性利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以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李丙作为李甲、李乙当时的法定代理人,将安置给李甲、李乙的房屋予以处置,严重侵害李甲、李乙的利益,其因此所订立的合同,对李甲、李乙不发生效力。
同时,法院又查明,房屋占有人(买受人)在购买房屋前,已经充分知晓购买案涉房屋在合同效力、合同履行上均存在重大风险,因此在合同条款、附加合同条款上,对可能存在的效力风险、履行风险均作了诸多安排,还安排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人员作为担保人,以分散风险。在付款对象上,也有违普通合同的履行方式,向合同外人员进行付款,应认定其并非善意买受人,其不能因此取得房屋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占有人(买受人)从案涉房屋内迁出,并将该房屋交付给李甲、李乙;房屋占有人按每年2万元支付李甲、李乙占有使用费,从2017年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李丙对房屋占有人应承担的占有使用费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除上述案件中提及的房屋,拱墅法院还以判决和调解的方式帮助李甲、李乙取回了被李丙擅自处理的其余3套房屋。
法官说法
关于成年人法定监护人顺序的规定具有强制性,一般情况下,在不存在前一顺序监护人或者前一顺序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时,后一顺序监护人才有资格成为法定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李丙作为李甲、李乙的监护人,将安置给二人的共6套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进行处置,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故,本院依法撤销李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其他亲属为其二人的监护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本案是撤销前一顺序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第四顺序监护人即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为监护人的案件。“该案当事人涉及智力残疾人特殊群体,诉讼能力弱,不能或者不敢独立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法院为其指定新的监护人并追回房屋,体现了法律对于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特殊群体权益的保障,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精神发育迟滞的智力残疾人,如果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经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亦对监护人的设定有明确规定。
然而,或出于对被监护人权益的漠视,或图谋不当利益,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偶有发生。
近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了2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和4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两名智力残疾人的原监护人私自出售了被监护人的6套拆迁安置房,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新的监护人,后通过判决和调解的形式追回了其中4套房屋。
6套安置房被卖 智力残疾人生活无着
李甲、李乙是一对双胞胎兄弟,二人自幼智力低下,日常个人生活依靠家人料理,2009年经诊断为智力三级残疾。2011年5月,经李母申请,拱墅法院判决宣告李甲、李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二人的妹妹李丙为监护人。2021年,李甲、李乙的堂哥李某和李父、李母的养子王某分别向拱墅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李丙的监护人资格。
“
申请人李某和王某称:2017年1月,因李甲、李乙名下旧房被拆迁,二人各获得安置房屋3套,李丙时为二人的监护人,由于其不识字,遂授权其子许某作为李甲、李乙的代理人分别与拆迁指挥部签订《回迁安置协议书》。而该6套安置房屋,先后被李丙及其儿子许某出售,用于偿还许某的债务。因房屋被卖,李甲、李乙被送入养老院,而李丙又不支付李甲、李乙的日常生活开支及基本医疗费用,二人生活没有保障,日常生活开支及医疗保障均靠当地相关部门补助,至此申请人才得知该情况。
申请人认为,李丙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李甲、李乙的合法权益,因而向法院申请撤销李丙的监护人资格,同时李甲、李乙所在社区也出具证明表示同意变更监护人。
侵害被监护人利益 妹妹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法院查明,安置给李甲、李乙的6套房屋,均由李丙经手与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现6套房屋均被他人占有,其中一套房屋被转移至他人名下后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处置。
法院认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而李丙在庭审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系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处分财产,应认为李丙的行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遂作出判决,撤销李丙为李甲、李乙监护人的资格,指定王某为李甲的监护人,指定李某为李乙的监护人。
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合同不发生效力 法院:返还房屋
在变更监护人后,新的监护人作为李甲、李乙的法定代理人向拱墅法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4件,请求确认4套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房屋占有人(买受人)和李丙返还房屋,赔偿损失。
拱墅法院对其中一案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系安置给李甲、李乙的房屋,李甲、李乙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的使用权。该权利为合法的财产性利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以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李丙作为李甲、李乙当时的法定代理人,将安置给李甲、李乙的房屋予以处置,严重侵害李甲、李乙的利益,其因此所订立的合同,对李甲、李乙不发生效力。
同时,法院又查明,房屋占有人(买受人)在购买房屋前,已经充分知晓购买案涉房屋在合同效力、合同履行上均存在重大风险,因此在合同条款、附加合同条款上,对可能存在的效力风险、履行风险均作了诸多安排,还安排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人员作为担保人,以分散风险。在付款对象上,也有违普通合同的履行方式,向合同外人员进行付款,应认定其并非善意买受人,其不能因此取得房屋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占有人(买受人)从案涉房屋内迁出,并将该房屋交付给李甲、李乙;房屋占有人按每年2万元支付李甲、李乙占有使用费,从2017年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李丙对房屋占有人应承担的占有使用费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除上述案件中提及的房屋,拱墅法院还以判决和调解的方式帮助李甲、李乙取回了被李丙擅自处理的其余3套房屋。
法官说法
关于成年人法定监护人顺序的规定具有强制性,一般情况下,在不存在前一顺序监护人或者前一顺序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时,后一顺序监护人才有资格成为法定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李丙作为李甲、李乙的监护人,将安置给二人的共6套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进行处置,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故,本院依法撤销李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其他亲属为其二人的监护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本案是撤销前一顺序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第四顺序监护人即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为监护人的案件。“该案当事人涉及智力残疾人特殊群体,诉讼能力弱,不能或者不敢独立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法院为其指定新的监护人并追回房屋,体现了法律对于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特殊群体权益的保障,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关于西宁市相关区域开放期间实行交通有序管控的通告】为统筹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和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阻断车辆和人员流动引发的传染途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的工作要求,现将西宁市相关区域开放期间实行交通有序管控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有序开放通行的时间和区域
https://t.cn/A6XMxfO7 、城东区(包括东川园区)、城北区(包括生物园区)除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以外的区域道路交通有序开放通行。
二、继续实行交通管控的时间
https://t.cn/A6XMxfOf 。
三、继续实行交通管控的区域和节点
以西宁市主城区外围道路和城西区(包括海湖新区)、湟中区、大通县、湟源县区域外围道路为节点,严格控制各类车辆、行人出入区域。
1、市区外围主要管控的节点为:G0612南绕城高速公路杨沟湾、东新路、湟中路、凤凰山快速路、沈家寨、通海路互通口;G6京藏高速公路峡口、民和路、站东巷、站西巷、海湖大道、西钢、上巴浪互通口;西塔高速奉青路互通口;凤凰山快速路行知路、羚羊路、西塔高速互通口;八一路与昆仑东路交叉口;省道S102线与沙塘川桥交叉口;省道S102线金圆水泥厂路口;海湖大道与体育公园路交叉口;富兴路西宁市中医院门口;昆仑西路延伸段青藏铁路大桥。
2、城西区(包括海湖新区)主要管控的节点为:海晏路与海湖路交叉口;新宁路与秀水路交叉口;小桥大街与祁连路交叉口;长江路与秀水路交叉口;长江路与七一路交叉口;长江路与兴海桥交叉口;黄河路与五四桥交叉口;黄河路与西关桥交叉口;黄河路与昆仑西路交叉口;昆仑桥东西双向上桥口;同仁路高架桥通往各方向的上下行匝道;南川西路与砖厂路交叉口;香格里拉大道与南川西路交叉口;十二号公路与园树巷交汇口;十二号公路与西山一巷交叉口;国道G109线堡子村村口;国道G109线佐署桥口;昆仑大道与湟水路上层桥交汇口;柴达木路与湟水路交叉口;海晏路与湟水路地面交汇口;五四西路与湟水路上层桥上行匝道;柴达木路与通海桥上行匝道;海晏路与通海路交叉口;海晏路与文苑桥交叉口;海晏路与文汇桥交叉口;美丽水街与文亭桥交叉口。
3、湟中区、大通县、湟源县与相邻州、市、区、县道路交汇节点同时管控。
除上述主要节点外,与城西区(包括海湖新区)、湟中区、大通县、湟源县分别交汇的支路巷道、乡镇村路、山路同时实施管控。
四、有序开放区域交通通行的管理方式
1、城东区(包括东川园区)、城中区(包括南川园区)、城北区(包括生物园区)除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以外的区域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但不得驶入城西区和驶出主城区外围各管控节点。
2、出租车、网约车在严格落实防疫措施的基础上正常通行,但不得驶入和驶出各管控节点;
3、各类短中长途客运班车一律在全域内停运。
4、公交车发车班次控制在常规状态下的50%以内。
5、非执行防疫任务的7座以上客车和大中型货车禁止在有序开放区域内通行。
6、有序开放区域核酸检测期间,广大市民群众非必要不驾车、不外出、不跨区,杜绝聚集乘车,保持有效疫情防控措施。
五、限制管控的车辆
限制驶入和驶出的管控车辆为所有机动车(包括各类重型、大型、中型、小型汽车;轮式机械车;全挂车;半挂车;专项作业车;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三轮汽车)、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脚踏车、残疾人代步车)。
除限制管控各类车辆外,上述节点行人禁止通过步行、骑行、搭乘等方式出入本区域。
六、限制管控区域核准通行的情形
1、消防车、救护车、军车、警车、运钞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驶入和驶出各管控节点。
2、疫情防控用车、样本送检车、防疫物资运输车、生活物资保障车持核发的《西宁市疫情防控应急保障车辆通行证》,可驶入和驶出各管控节点。
3、从事医疗和生活基本物资运输、垃圾清运、环卫清扫、供排水、供电供气、通讯保障、应急抢修、新闻采访等车辆经现场核查后,可驶入和驶出各管控节点。
4、往返机场、火车站的机动车提供驾驶人及乘车人48小时有效核酸检测报告、行程码、健康码等凭证,可驶入和驶出各管控节点。
七、限制管控的方式和要求
1、G6京藏高速公路、G0612南绕城高速公路、西塔高速公路、宁大高速公路、同仁路高架桥主线正常通行,过境车辆禁止驶入城西区(包括海湖新区)、湟中区、大通县、湟源县。
2、城西区(包括海湖新区)、湟中区、大通县、湟源县的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长中短途客运班线车、城乡公交车和各类旅游车(包括自驾游、租赁游、拼车包车游)一律在本区域内停运,禁止驶入和驶出各管控节点。
3、城西区(包括海湖新区)、湟中区、大通县、湟源县的公务用车、私家车严禁非公务出行、非必要出行。
4、遇有急诊就医、伤愈回家、吊唁出殡、照顾老幼病残孕等特殊需求时,在核验“双码”、测量体温后,可拨打公安110报警平台、公安交通122报警平台寻求帮助。
5、上述主要管控节点和有关市、县、乡(镇)、村、山路相互交汇的出入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统一设卡,加派执法力量检查、引导、指挥交通。
6、违反本限行通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5月15日
一、有序开放通行的时间和区域
https://t.cn/A6XMxfO7 、城东区(包括东川园区)、城北区(包括生物园区)除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以外的区域道路交通有序开放通行。
二、继续实行交通管控的时间
https://t.cn/A6XMxfOf 。
三、继续实行交通管控的区域和节点
以西宁市主城区外围道路和城西区(包括海湖新区)、湟中区、大通县、湟源县区域外围道路为节点,严格控制各类车辆、行人出入区域。
1、市区外围主要管控的节点为:G0612南绕城高速公路杨沟湾、东新路、湟中路、凤凰山快速路、沈家寨、通海路互通口;G6京藏高速公路峡口、民和路、站东巷、站西巷、海湖大道、西钢、上巴浪互通口;西塔高速奉青路互通口;凤凰山快速路行知路、羚羊路、西塔高速互通口;八一路与昆仑东路交叉口;省道S102线与沙塘川桥交叉口;省道S102线金圆水泥厂路口;海湖大道与体育公园路交叉口;富兴路西宁市中医院门口;昆仑西路延伸段青藏铁路大桥。
2、城西区(包括海湖新区)主要管控的节点为:海晏路与海湖路交叉口;新宁路与秀水路交叉口;小桥大街与祁连路交叉口;长江路与秀水路交叉口;长江路与七一路交叉口;长江路与兴海桥交叉口;黄河路与五四桥交叉口;黄河路与西关桥交叉口;黄河路与昆仑西路交叉口;昆仑桥东西双向上桥口;同仁路高架桥通往各方向的上下行匝道;南川西路与砖厂路交叉口;香格里拉大道与南川西路交叉口;十二号公路与园树巷交汇口;十二号公路与西山一巷交叉口;国道G109线堡子村村口;国道G109线佐署桥口;昆仑大道与湟水路上层桥交汇口;柴达木路与湟水路交叉口;海晏路与湟水路地面交汇口;五四西路与湟水路上层桥上行匝道;柴达木路与通海桥上行匝道;海晏路与通海路交叉口;海晏路与文苑桥交叉口;海晏路与文汇桥交叉口;美丽水街与文亭桥交叉口。
3、湟中区、大通县、湟源县与相邻州、市、区、县道路交汇节点同时管控。
除上述主要节点外,与城西区(包括海湖新区)、湟中区、大通县、湟源县分别交汇的支路巷道、乡镇村路、山路同时实施管控。
四、有序开放区域交通通行的管理方式
1、城东区(包括东川园区)、城中区(包括南川园区)、城北区(包括生物园区)除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以外的区域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但不得驶入城西区和驶出主城区外围各管控节点。
2、出租车、网约车在严格落实防疫措施的基础上正常通行,但不得驶入和驶出各管控节点;
3、各类短中长途客运班车一律在全域内停运。
4、公交车发车班次控制在常规状态下的50%以内。
5、非执行防疫任务的7座以上客车和大中型货车禁止在有序开放区域内通行。
6、有序开放区域核酸检测期间,广大市民群众非必要不驾车、不外出、不跨区,杜绝聚集乘车,保持有效疫情防控措施。
五、限制管控的车辆
限制驶入和驶出的管控车辆为所有机动车(包括各类重型、大型、中型、小型汽车;轮式机械车;全挂车;半挂车;专项作业车;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三轮汽车)、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脚踏车、残疾人代步车)。
除限制管控各类车辆外,上述节点行人禁止通过步行、骑行、搭乘等方式出入本区域。
六、限制管控区域核准通行的情形
1、消防车、救护车、军车、警车、运钞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驶入和驶出各管控节点。
2、疫情防控用车、样本送检车、防疫物资运输车、生活物资保障车持核发的《西宁市疫情防控应急保障车辆通行证》,可驶入和驶出各管控节点。
3、从事医疗和生活基本物资运输、垃圾清运、环卫清扫、供排水、供电供气、通讯保障、应急抢修、新闻采访等车辆经现场核查后,可驶入和驶出各管控节点。
4、往返机场、火车站的机动车提供驾驶人及乘车人48小时有效核酸检测报告、行程码、健康码等凭证,可驶入和驶出各管控节点。
七、限制管控的方式和要求
1、G6京藏高速公路、G0612南绕城高速公路、西塔高速公路、宁大高速公路、同仁路高架桥主线正常通行,过境车辆禁止驶入城西区(包括海湖新区)、湟中区、大通县、湟源县。
2、城西区(包括海湖新区)、湟中区、大通县、湟源县的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长中短途客运班线车、城乡公交车和各类旅游车(包括自驾游、租赁游、拼车包车游)一律在本区域内停运,禁止驶入和驶出各管控节点。
3、城西区(包括海湖新区)、湟中区、大通县、湟源县的公务用车、私家车严禁非公务出行、非必要出行。
4、遇有急诊就医、伤愈回家、吊唁出殡、照顾老幼病残孕等特殊需求时,在核验“双码”、测量体温后,可拨打公安110报警平台、公安交通122报警平台寻求帮助。
5、上述主要管控节点和有关市、县、乡(镇)、村、山路相互交汇的出入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统一设卡,加派执法力量检查、引导、指挥交通。
6、违反本限行通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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