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及理财子公司上半年新发33只ESG主题理财产品】ESG理念及实践正持续升温。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6月30日,上半年商业银行及理财子公司共新发33只ESG主题理财产品,同时多家银行首次披露了ESG相关报告。目前,银行机构正以ESG产品为媒介,通过债券、债权、信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绿色产业和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企业。随着绿色金融理念深入人心,投资者对ESG的重视程度也显著增加。https://t.cn/A6ax3Kl5
河北定州市:一起民事案件已七次裁判 当事人欲哭无泪
来源:旅商网
近日多次接到河北省定州市清风店镇西三路卢忠会反映:2017年与聂善保合伙做工程,因甲方原因导致停工,聂善保委托代为追缴工程款,因此产生债务纠纷事宜,签下了一份“追债协议”。一审二审判决我胜诉,再审省高法驳回重审,保定市法院又发回定州市法院重审,针对聂善宝提供的新证据不予核验真伪,针对我提出的证据不予采纳,导致我现在生活负债累累,苦不堪言,望媒体给予关注。

2017年我与聂善保二人合伙在山西省方山县新兴矿业有限公司(下称新兴矿业)露天矿开采土石方,口头约定聂善保占35%,出资280万,我占65%,出资520万(但我实际出资810多万),并以聂善保注册的保定市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山西谷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谷瑞农业)签订了协议,合伙转包了谷瑞农业承包的山西新兴矿业公司二工区露天矿土石方工程。


因甲方工程款不能按时到位导致停工、工人失业,与转包方和建设方发生纠纷,于2017年3月底停止施工。承包方谷瑞农业于2017年4月出具了一份《还款承诺书》欠款明细,明确写明了所欠工程款费用及后续欠款如何追溯等问题,并约定油款、罚款及基础费用据实协商解决。


时至今日,双方转包的土石方工程,尚有近400万元的工程款没有结算。据核算,聂善保仍持有我200多万元的投资款没有返还。
2017年6月,我、王鹏飞因与聂善保发生冲突,聂善保虚构被打骨折(后经鉴定,聂善保并未发生骨折,乃陈年旧伤,聂善保成功骗得50万元补偿)。
2017年7月7日,我在不知情和出于对“刑事官司”恐惧的情况下,向聂善保支付了50万元“受伤治疗”的赔偿款,河北景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了付款证明(图片附后)。

2017年6月19日被迫在“委托收回债权”的协议书上签字,该协议书上约定:我、王鹏飞与聂善保的冲突,由我支付聂善保50万元作为补偿,聂善保出具不再追究王鹏飞任何责任的谅解书;聂善保名下持有的全部债权按其投资比例计算,共计450万元(此金额为聂善保自己估算),委托我代为追缴,并出具委托书,内容如下:“上述资金在协议签订后一周内,我自愿付给聂善保50万元,在2017年底到2018年春节前后付150万元,两次共计200万元整,余款300万元整(含补偿款50万元)在2018年6月1日前全部支付完毕(协议书第二条内容)。订立协议后,聂善保委托我全权追缴李俊龙、谷瑞农业公司的债权,取得的收益聂善保占35%,为此所发生的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摊。如我在2018年6月1日前无法追缴完毕该笔债权,双方约定以我为主导用司法程序追缴该债权。”
聂善保称:甲方(谷瑞公司)和自己关系不错会给他“双倍工资”,并拿出一张850万元的欠条,落款为“担保人:郭建明 欠款人:李俊龙 ”。因聂善保拿出来一张850万欠条,我才同意协议书中的第二条条例,并让我代为追缴。因追缴过程中发现850万元欠条是伪造的,才终止合同。我通过电话和微信的形式多次向郭建明进行了核实,郭建明表示该欠条是假的,上面的签字也不是他签的。而从这张伪造欠条上可以看出,欠条内容以及担保人和欠款人的字体如出一辙,完全系一人所为。
而上述协议约定自双方及见证人在协议上签字后生效,而见证人未在协议上签字,该协议就不生效。虽然协议不生效,但我还是为了收回合伙的债权履行了受托职责,但未能收回债权。
2018年2月11日,由于无法追回剩余的土石方工程欠款,我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聂善宝邮寄了解除合同和撤销“赠与通知书”。聂善保在一审中没有提出拿到通知书的时间和聂善保的堂弟聂宁(快递接收者)给我出具的证明提出异议,原审庭审笔录也明确记明了聂善保承认已收到。通知书表述内容为:“2017年6月19日双方签订的协议,经催要债务人不与我结算,致使合伙债权至今无法确定,我作为受托人已履行受托职责,因债务人的原因无法完成受托事务,现解除该协议”。

随后,聂善保起诉要求判决我先行给付聂善保150万元,此案一审【(2018)冀0682民初763号】、二审【(2018)冀06终5625号】已驳回了聂善保的诉讼请求,再加上一份没有生效的“委托收回债权协议”,却得到了法院的认可。【(2020)冀0682民再4号】案对一、二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只字不提,将本不成立生效的协议合同在任意剪切后进行列举,对协议签订的背景存在欺诈、胁迫的事实也不作认定,我通知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应当作出说明而拒作说明,然后做出合同成立生效的事实认定。
保定市中院的【(2021)冀06民再2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定州市法院【(2020)冀0682民再4号】判决书以及河北省高院【*2121判冀民申8149号】民事裁定书,定州市法院和保定中院第一次判定和第二次判定截然不同,我与聂善保非雇佣关系,二人为合伙关系,《协议书》属于委托协议,并非债权转让协议、退伙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一审、二审、再审法院认定《协议书》的性质没有根据。一二再审完全忽略当事人的反诉,没有查明、认定、判决,把最为重要的第一条“聂善保委托我代为追缴”说成是瑕疵,撤销《协议书》中第三条约定内容“追缴欠款过程中的费用,双方按比例分摊”。至此,协议共四条信息,被削减为对聂善保有利的两条。一二再审法院未查明、落实聂善保提交的《协议书》与我提交的《协议书》抬头、结尾、盖章、签字等全部不一致、不相同,两份《协议书》在一审中聂善保明确承认是在咨询律师后,让聂京广补签的,并且只在聂善保那份《协议书》中补签的,法院未查明该协议书是否成立。现在案情已移交保定市检察院抗诉,恳求相关监管部门能够公平公正审理此案。
来源:旅商网
近日多次接到河北省定州市清风店镇西三路卢忠会反映:2017年与聂善保合伙做工程,因甲方原因导致停工,聂善保委托代为追缴工程款,因此产生债务纠纷事宜,签下了一份“追债协议”。一审二审判决我胜诉,再审省高法驳回重审,保定市法院又发回定州市法院重审,针对聂善宝提供的新证据不予核验真伪,针对我提出的证据不予采纳,导致我现在生活负债累累,苦不堪言,望媒体给予关注。

2017年我与聂善保二人合伙在山西省方山县新兴矿业有限公司(下称新兴矿业)露天矿开采土石方,口头约定聂善保占35%,出资280万,我占65%,出资520万(但我实际出资810多万),并以聂善保注册的保定市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山西谷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谷瑞农业)签订了协议,合伙转包了谷瑞农业承包的山西新兴矿业公司二工区露天矿土石方工程。


因甲方工程款不能按时到位导致停工、工人失业,与转包方和建设方发生纠纷,于2017年3月底停止施工。承包方谷瑞农业于2017年4月出具了一份《还款承诺书》欠款明细,明确写明了所欠工程款费用及后续欠款如何追溯等问题,并约定油款、罚款及基础费用据实协商解决。


时至今日,双方转包的土石方工程,尚有近400万元的工程款没有结算。据核算,聂善保仍持有我200多万元的投资款没有返还。
2017年6月,我、王鹏飞因与聂善保发生冲突,聂善保虚构被打骨折(后经鉴定,聂善保并未发生骨折,乃陈年旧伤,聂善保成功骗得50万元补偿)。
2017年7月7日,我在不知情和出于对“刑事官司”恐惧的情况下,向聂善保支付了50万元“受伤治疗”的赔偿款,河北景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了付款证明(图片附后)。

2017年6月19日被迫在“委托收回债权”的协议书上签字,该协议书上约定:我、王鹏飞与聂善保的冲突,由我支付聂善保50万元作为补偿,聂善保出具不再追究王鹏飞任何责任的谅解书;聂善保名下持有的全部债权按其投资比例计算,共计450万元(此金额为聂善保自己估算),委托我代为追缴,并出具委托书,内容如下:“上述资金在协议签订后一周内,我自愿付给聂善保50万元,在2017年底到2018年春节前后付150万元,两次共计200万元整,余款300万元整(含补偿款50万元)在2018年6月1日前全部支付完毕(协议书第二条内容)。订立协议后,聂善保委托我全权追缴李俊龙、谷瑞农业公司的债权,取得的收益聂善保占35%,为此所发生的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摊。如我在2018年6月1日前无法追缴完毕该笔债权,双方约定以我为主导用司法程序追缴该债权。”
聂善保称:甲方(谷瑞公司)和自己关系不错会给他“双倍工资”,并拿出一张850万元的欠条,落款为“担保人:郭建明 欠款人:李俊龙 ”。因聂善保拿出来一张850万欠条,我才同意协议书中的第二条条例,并让我代为追缴。因追缴过程中发现850万元欠条是伪造的,才终止合同。我通过电话和微信的形式多次向郭建明进行了核实,郭建明表示该欠条是假的,上面的签字也不是他签的。而从这张伪造欠条上可以看出,欠条内容以及担保人和欠款人的字体如出一辙,完全系一人所为。
而上述协议约定自双方及见证人在协议上签字后生效,而见证人未在协议上签字,该协议就不生效。虽然协议不生效,但我还是为了收回合伙的债权履行了受托职责,但未能收回债权。
2018年2月11日,由于无法追回剩余的土石方工程欠款,我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聂善宝邮寄了解除合同和撤销“赠与通知书”。聂善保在一审中没有提出拿到通知书的时间和聂善保的堂弟聂宁(快递接收者)给我出具的证明提出异议,原审庭审笔录也明确记明了聂善保承认已收到。通知书表述内容为:“2017年6月19日双方签订的协议,经催要债务人不与我结算,致使合伙债权至今无法确定,我作为受托人已履行受托职责,因债务人的原因无法完成受托事务,现解除该协议”。

随后,聂善保起诉要求判决我先行给付聂善保150万元,此案一审【(2018)冀0682民初763号】、二审【(2018)冀06终5625号】已驳回了聂善保的诉讼请求,再加上一份没有生效的“委托收回债权协议”,却得到了法院的认可。【(2020)冀0682民再4号】案对一、二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只字不提,将本不成立生效的协议合同在任意剪切后进行列举,对协议签订的背景存在欺诈、胁迫的事实也不作认定,我通知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应当作出说明而拒作说明,然后做出合同成立生效的事实认定。
保定市中院的【(2021)冀06民再2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定州市法院【(2020)冀0682民再4号】判决书以及河北省高院【*2121判冀民申8149号】民事裁定书,定州市法院和保定中院第一次判定和第二次判定截然不同,我与聂善保非雇佣关系,二人为合伙关系,《协议书》属于委托协议,并非债权转让协议、退伙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一审、二审、再审法院认定《协议书》的性质没有根据。一二再审完全忽略当事人的反诉,没有查明、认定、判决,把最为重要的第一条“聂善保委托我代为追缴”说成是瑕疵,撤销《协议书》中第三条约定内容“追缴欠款过程中的费用,双方按比例分摊”。至此,协议共四条信息,被削减为对聂善保有利的两条。一二再审法院未查明、落实聂善保提交的《协议书》与我提交的《协议书》抬头、结尾、盖章、签字等全部不一致、不相同,两份《协议书》在一审中聂善保明确承认是在咨询律师后,让聂京广补签的,并且只在聂善保那份《协议书》中补签的,法院未查明该协议书是否成立。现在案情已移交保定市检察院抗诉,恳求相关监管部门能够公平公正审理此案。
#JingDailyNews#|山东如意失去莱卡集团所有权
日前,由于山东如意集团无法顺利解决一笔 4 亿美元的贷款,该集团旗下美国纤维制造商莱卡集团已正式被债权人接手。莱卡集团新的所有者包括中国光大有限公司、韩国私募股权公司 Lindeman Partners 及其附属公司 Lindeman Asia 以及投资管理公司 Tor Investment Management。2019 年,山东如意宣布以 26 亿美元收购美国英威达公司服饰和高级面料业务 53.4% 的股份,其中包括纤维生产商莱卡。收购完成后,山东如意将英威达改名重组为莱卡集团,以独立子公司形式进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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