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身边事#【汉滨区查办假冒华山论剑酒等民生领域案件188起】近日,汉滨区市场监管局开展了打击食品药品和假冒伪劣商品等民生领域违法犯罪“铁拳”行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关乎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重点案件,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截止目前,已查办民生领域案件188起,办结188起,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 汉滨区某酒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案】
2022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称2022年1月5日在某酒坊购买西凤华山论剑十年酒,疑似为假冒商品.投诉人提供商品实物及购物品证。我局依法受理,随即对该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封西凤华山论剑十年60瓶,并委托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扣押的西凤华山论剑十年60瓶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送鉴酒与我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侵犯了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属假冒我公司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条的规定对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处以罚款。
【案例2.吴某转让《营业执照》案。】
2021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汉滨区吴某擀面皮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营业执照》与经营者不相符。其注册日期为2021年3月19日,经营者:吴某。经营者称于2020年5月份经营至2021年8月停业后,将店面转让给陈某,《营业执照》及《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一并转让。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随后立案调查。
经调查认定以上情况属实,当事人吴某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吴某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处罚款。
【案例3.汉滨区谭某烟花爆竹专卖店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2022年1月26日,我局收到市局转交汉滨区某云商店销售的鞭炮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单后立即安排调查。
经调查:汉滨区某云商店销售鞭炮是在汉滨区谭某烟花爆竹专卖店购进并提供购进票据。随后对供货商谭某进行调查:谭某在对自己给某云商店销售鞭炮及批次已确认;对销售给某云商店的精品大地红和恭喜发财全红鞭炮的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表示认可;谭某称涉案商品是在一个上门推销人员处购买,没有索要供货商资质证照和购进票据,涉案产品共4件,货值1396元,违法所得426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谭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谭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将案件线索移交有权管辖的行政部门处理。
【案例4.安康市汉滨区唐某批发部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6月10日,我局对安康市汉滨区唐某批发部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该案来源于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行动。经查,该批发部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中发现有名为“猪饲料”“粑粑糖”“骷髅脆皮珠”“单身狗粮薯片”等4种食品,食品标签内容存在恶搞、低俗以及含有软色情等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销售上述食品获利14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予罚款。
【案例5.安康市某盛页岩砖厂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2021年12月8日我局收到了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安康市某盛页岩砖厂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页岩砖检验判定不合格告知函。随后执法人员对安康市某盛页岩砖厂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
经调查,当事人自2017年11月份从事页岩砖的生产销售,于2021年8月份生产了1万块页岩砖后未再生产同规格型号的产品,现场检查除了抽检的40块页岩砖外,剩余的近9960块没有销售,在执法人员监督下企业对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粉碎销毁。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依据第十三条第二款,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
【案例6. 汉滨区某满楼农家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1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汉滨区某满楼农家乐进行检查,厨房操作间内有5名人员正在从事切菜和炒菜工作,当事人只提供了1名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执法人员依法给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11月4日前改正。2021年11月12日,我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农家乐进行复查,当事人仅提供2名工作人员健康证明。
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中安排未取得的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且未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via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微博民生#
【案例1 汉滨区某酒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案】
2022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称2022年1月5日在某酒坊购买西凤华山论剑十年酒,疑似为假冒商品.投诉人提供商品实物及购物品证。我局依法受理,随即对该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封西凤华山论剑十年60瓶,并委托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扣押的西凤华山论剑十年60瓶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送鉴酒与我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侵犯了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属假冒我公司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条的规定对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处以罚款。
【案例2.吴某转让《营业执照》案。】
2021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汉滨区吴某擀面皮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营业执照》与经营者不相符。其注册日期为2021年3月19日,经营者:吴某。经营者称于2020年5月份经营至2021年8月停业后,将店面转让给陈某,《营业执照》及《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一并转让。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随后立案调查。
经调查认定以上情况属实,当事人吴某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吴某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处罚款。
【案例3.汉滨区谭某烟花爆竹专卖店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2022年1月26日,我局收到市局转交汉滨区某云商店销售的鞭炮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单后立即安排调查。
经调查:汉滨区某云商店销售鞭炮是在汉滨区谭某烟花爆竹专卖店购进并提供购进票据。随后对供货商谭某进行调查:谭某在对自己给某云商店销售鞭炮及批次已确认;对销售给某云商店的精品大地红和恭喜发财全红鞭炮的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表示认可;谭某称涉案商品是在一个上门推销人员处购买,没有索要供货商资质证照和购进票据,涉案产品共4件,货值1396元,违法所得426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谭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谭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将案件线索移交有权管辖的行政部门处理。
【案例4.安康市汉滨区唐某批发部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6月10日,我局对安康市汉滨区唐某批发部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该案来源于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行动。经查,该批发部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中发现有名为“猪饲料”“粑粑糖”“骷髅脆皮珠”“单身狗粮薯片”等4种食品,食品标签内容存在恶搞、低俗以及含有软色情等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销售上述食品获利14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予罚款。
【案例5.安康市某盛页岩砖厂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2021年12月8日我局收到了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安康市某盛页岩砖厂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页岩砖检验判定不合格告知函。随后执法人员对安康市某盛页岩砖厂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
经调查,当事人自2017年11月份从事页岩砖的生产销售,于2021年8月份生产了1万块页岩砖后未再生产同规格型号的产品,现场检查除了抽检的40块页岩砖外,剩余的近9960块没有销售,在执法人员监督下企业对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粉碎销毁。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依据第十三条第二款,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
【案例6. 汉滨区某满楼农家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1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汉滨区某满楼农家乐进行检查,厨房操作间内有5名人员正在从事切菜和炒菜工作,当事人只提供了1名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执法人员依法给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11月4日前改正。2021年11月12日,我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农家乐进行复查,当事人仅提供2名工作人员健康证明。
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中安排未取得的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且未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via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微博民生#
近日,国家药监局正式印发《药品监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十四五”规划》,《规划》明确,“十四五”期末,以支撑药品安全及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构建完善的药品智慧监管技术框架;健全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实现药品重点品种可追溯;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在医疗、医保、医药领域的联动应用;加强化妆品监管业务信息化应用整合及移动化建设。来源:中国质量报
浙江杭州,一男子路过一家烟酒店时,买了一盒利群香烟,可万万没想到,香烟竟然是假的,男子想着再买一次,店家认识自己了,就不会卖给自己假烟,便再次买了3盒香烟,可令男子意外的是,3盒香烟又是假烟。
男子名叫小苏,是一位老烟民,事发当天,小苏觉得烟的味道不对后,便去其他店了买了一盒真的香烟,仔细对比之后,发现这家店铺卖的香烟确实是假的。
小苏觉得老板两次卖自己假烟,便想要和对方协商赔偿问题,但没想到店家很痛快,直接对小苏进行了3倍赔偿,也就是138元。
原本以为此事到底告一段落,但接下来的事,小苏和老板有了不同的说法。
小苏称,自己买烟之后,恰逢自己的朋友也买到了2盒假利群香烟,便打电话问自己怎么处理?
在和朋友沟通过后,小苏才发现朋友买到假烟的店铺,竟然和自己一家店铺,由于有了先前的经验,小苏便告诉朋友,让朋友再去卖几盒,毕竟认识了,店老板肯定不会再卖假烟。
于是,小苏的朋友又去买了5盒利群香烟,可竟然又是假烟,为了能够帮朋友要个说法,小苏便和朋友一同去找店家协商赔偿问题。
但店家认为,世界上根本没有这么巧合的事,摆明了小苏是职业打假人,三番五次地来折腾自己,所以店家不愿意赔偿小苏提出的金额500元,因为店家担心再次无故找茬。
最终,双方因为赔偿问题不欢而散,小苏也向当地烟草局了举报,烟草局称,这家店铺因为卖假烟,被吊销过烟草证,这次会根据举报结果依法处理。
1.《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所以在本案中,没有争议的是,店家卖的香烟确实为假香烟,也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基于此,店家的行为就涉嫌消费者欺诈。
关于消费者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要认定是否构成消费者欺诈,主要看经营者是否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情况。
本案中,店家将假烟当做真烟卖,使小苏产生了错误认识,所以店家的行为构成欺诈。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因为在本案中,店家确实有欺诈行为,所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无论是小苏、或者是小苏的朋友,都可以要求500元的赔偿。
但本案有一个特殊之处在于,店家认为小苏是职业打假人,所以不应当适用三倍赔偿的规定,所以拒绝赔偿500元。
以目前情况来看,尚无有效证据证明小苏就是职业打假人,所以不能仅凭卖家的单方供述,就认定小苏的身份。
但抛开小苏的身份不谈,就职业打假人是否应当支持三倍赔偿的问题,网上的论调不一。
但在日常司法实践中,对于食品、药品领域,法院是支持“知假买假的”,但在其他领域,普遍观点认为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故不应当支持三倍赔偿。
所以在本案中,小苏在本案中如果被认定为职业打假人,是很难得到500元赔偿的。
当然,退一步讲,纵使真的无法再次赔付小苏500元,店家的行为也涉嫌违法,应当予以严惩。
3.《烟草管理条例》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本案中,小苏多次买烟的行为是否正当我们暂且不谈,但从单价的反映来看,显然其还准备再次违规销售假烟,因此对于店家的行为完全可以顶格处罚。
最后,法律不提倡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但更不提倡销售假货、以次充好的行为。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男子名叫小苏,是一位老烟民,事发当天,小苏觉得烟的味道不对后,便去其他店了买了一盒真的香烟,仔细对比之后,发现这家店铺卖的香烟确实是假的。
小苏觉得老板两次卖自己假烟,便想要和对方协商赔偿问题,但没想到店家很痛快,直接对小苏进行了3倍赔偿,也就是138元。
原本以为此事到底告一段落,但接下来的事,小苏和老板有了不同的说法。
小苏称,自己买烟之后,恰逢自己的朋友也买到了2盒假利群香烟,便打电话问自己怎么处理?
在和朋友沟通过后,小苏才发现朋友买到假烟的店铺,竟然和自己一家店铺,由于有了先前的经验,小苏便告诉朋友,让朋友再去卖几盒,毕竟认识了,店老板肯定不会再卖假烟。
于是,小苏的朋友又去买了5盒利群香烟,可竟然又是假烟,为了能够帮朋友要个说法,小苏便和朋友一同去找店家协商赔偿问题。
但店家认为,世界上根本没有这么巧合的事,摆明了小苏是职业打假人,三番五次地来折腾自己,所以店家不愿意赔偿小苏提出的金额500元,因为店家担心再次无故找茬。
最终,双方因为赔偿问题不欢而散,小苏也向当地烟草局了举报,烟草局称,这家店铺因为卖假烟,被吊销过烟草证,这次会根据举报结果依法处理。
1.《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所以在本案中,没有争议的是,店家卖的香烟确实为假香烟,也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基于此,店家的行为就涉嫌消费者欺诈。
关于消费者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要认定是否构成消费者欺诈,主要看经营者是否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情况。
本案中,店家将假烟当做真烟卖,使小苏产生了错误认识,所以店家的行为构成欺诈。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因为在本案中,店家确实有欺诈行为,所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无论是小苏、或者是小苏的朋友,都可以要求500元的赔偿。
但本案有一个特殊之处在于,店家认为小苏是职业打假人,所以不应当适用三倍赔偿的规定,所以拒绝赔偿500元。
以目前情况来看,尚无有效证据证明小苏就是职业打假人,所以不能仅凭卖家的单方供述,就认定小苏的身份。
但抛开小苏的身份不谈,就职业打假人是否应当支持三倍赔偿的问题,网上的论调不一。
但在日常司法实践中,对于食品、药品领域,法院是支持“知假买假的”,但在其他领域,普遍观点认为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故不应当支持三倍赔偿。
所以在本案中,小苏在本案中如果被认定为职业打假人,是很难得到500元赔偿的。
当然,退一步讲,纵使真的无法再次赔付小苏500元,店家的行为也涉嫌违法,应当予以严惩。
3.《烟草管理条例》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本案中,小苏多次买烟的行为是否正当我们暂且不谈,但从单价的反映来看,显然其还准备再次违规销售假烟,因此对于店家的行为完全可以顶格处罚。
最后,法律不提倡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但更不提倡销售假货、以次充好的行为。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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