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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微服务# 【哪些城市要建步行15分钟核酸采样圈?是否需要两天一检?国家卫健委回应】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于5月23日下午3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国家卫健委:完善常态化监测机制 省会和千万级人口以上城市建立步行15分钟核酸“采样圈”
国家卫生健康委新闻发言人、宣传司副司长米锋会上表示:要完善常态化监测机制,省会和千万级人口以上城市建立步行15分钟核酸“采样圈”,方便群众就近就便进行核酸采样。开展核酸定期检测,重点行业和人群加大检测频次,提高早发现能力。
会上,有记者提问:我们了解到,上海、杭州、深圳等城市目前正在积极地开展步行核酸采样圈的工作,像上海已经布局了便民采样点和流动采样点9900个。杭州全市每日开放采样点为保持在1万个以上。建立这样的步行15分钟核酸采样圈,布设这么多的监测点成本是否过高?如此大规模、高投入的进行核酸检测的相关建设是否必要?另外,请问是否只限省会和千万级人口以上城市,对于二、三线以及县城来说是否也需要建立?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监察专员郭燕红表示,奥密克戎变异株的特点,导致一些早期感染者不易被发现,但是他已经具有很强传染性。前期多地发生的奥密克戎聚集性疫情,被发现的时候事实上已经在社区传播了一段时间,这样就给整个防控工作带来了比较大挑战。因此,在疫情输入风险比较高的地区开展常态化的核酸检测工作,有利于提高疫情监测预警的灵敏性,织密织牢疫情监测网,更早发现潜在风险,落实好“四早”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我们实现应检尽检、愿检尽检这样一个要求,为老百姓提供更加便利、快捷的核酸检测服务。
目前,国内有多个城市和地区都已经陆续探索实施常态化的核酸检测工作。比如刚才提到的杭州、上海都已经做了采样圈布局。像深圳、大连、合肥和江西、湖北的多个城市也都开展了一系列工作,这些城市都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布局核酸采样点,重要的目的就是让市民能够就近就便进行核酸检测。同时又不挤占医疗机构的核酸检测服务。总的来讲,这些实际工作和探索运行是稳定的,而且也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特别是有些地方通过联合采购核酸检测试剂等耗材,进一步压低了检测成本,降低了检测价格,促进了常态化检测工作的有序开展。应该讲,我们在疫情防控中立足于“防”是成本最低的,只有立足于“防”,减少病例发生、减少波及范围,才能使得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得以维护,才能使得经济社会发展在一个稳定环境下运行。
另外,我们了解到国务院有关部门也正在抓紧研究,进一步指导各地降低核酸检测的成本和价格。常态化的核酸检测,要根据当地的疫情防控的需求来决定,绝对不能一刀切。所以,并不是我们要求所有的城市都要建立15分钟的核酸采样圈,主要是集中在输入风险较高的省会城市以及人口千万级的城市。在频次上也并非要求所有人群都要48小时检测一次,具体的检测频次也是要当地根据疫情的发生发展情况和防控的需要来因时因势确定。因此,科学精准的进行疫情防控工作,在核酸检测工作中也同样如此。
国家卫健委:全国疫情整体呈现稳定下降态势 上海新增报告感染人数持续下降
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雷正龙会上介绍,近期,全国疫情整体呈现稳定下降态势。
当前,上海疫情继续整体向好,新增报告感染人数持续下降,已连续8天每天新增低于1000例,但是防反弹压力仍然较大,个别点位和社区风险仍有波动,疫情防控成果仍需进一步巩固。
国家卫健委:全国疫情波及范围进一步缩小 北京局部地区和重点人群仍有感染传播风险
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雷正龙会上介绍,近一周以来,全国每天新增本土感染者已经降至1200例以下,波及范围进一步缩小。
北京聚集性疫情和零星散发病例交织,局部地区和重点人群仍有感染传播风险。四川广安邻水疫情处于波动下降期,疫情传播风险较前期有所降低。天津、吉林近期有聚集性疫情发生,需加快检测和风险点位排查。河南、安徽、江西、辽宁等地疫情已得到有效遏制,疫情形势趋于平稳。
国家移民管理局:尽量做到非必要非紧急不出境
国家移民管理局边防检查管理司司长刘海涛会上介绍,应充分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国际旅行的较高风险和不确定性,尽量做到非必要非紧急不出境,切实保护个人健康和生命安全,共同维护来之不易的防疫抗疫战略成果。
根据国家移民管理局的部署要求,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将继续积极保障服务境内外企业、中外人员复工复产的需要和其他合理的出入境需求。对出国境参加防疫抗疫、医疗救助、运送救灾物资、运输生产生活物资;参与重点工程项目及有组织劳务派遣、就业;从事商务、科研、留学、考试、学术交流活动;就医、照顾探望危重病人、处理亲属丧事、照护老人儿童孕产妇、参加亲属婚礼毕业礼、家庭团聚、处理境外突发紧急情况等必要事由以及其他处理紧急个人事务的,移民管理机构将及时审批出入境证件,对情况特别紧急的,还将提供“绿色通道”的便利。
移民管理机构将继续强化安全风险提示,依法加强出入境管理。对申请前往战乱动荡、局势紧张、治安不靖等国家和地区的,加强提醒劝导,建议暂不出境;对持用伪假、骗取等无效证件的,依法阻止出境并按规定处理;对涉嫌出境从事电诈、赌博以及涉毒、涉黑等活动的,依法深入调查,坚决打击跨境违法犯罪,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出入境秩序。
国家卫健委:假阳性不意味着核酸检测面对奥密克戎毒株的敏感性有所下降
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监察专员郭燕红会上表示,据专家介绍,尽管核酸检测的特异性是100%,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实验室可能会因实验过程以及操作造成的一些污染而导致假阳性。
国家卫健委作了一些分析,由污染导致的假阳性,它的污染来源一般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扩增产物的遗留污染,在大规模核酸检测的过程中,由于样本量大,采取的又是“停人不停机”的连续工作方式,因此每轮扩增检测之间的清洁有可能不到位。同时也无法保证每个扩增管都是密闭的,就有可能造成假阳性。另外,检测过程中样本之间可能会发生交叉污染,比如说有阳性样本或者所用的质控品污染了本来是阴性的样本。做出来以后,是由于交叉污染造成的假阳性。
此外,还有个别实验室包括技术人员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操作,也会造成假阳性的结果。
这些情况其实都不意味着核酸检测面对奥密克戎毒株的敏感性有所下降。核酸检测依然是检出新冠病毒的一个关键技术手段。
民航局:2022年以来共实施熔断312次 减少入境客运航班768班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副司长孔繁伟会上介绍,结合近期疫情防控形势需要,就切实做好外防输入工作,民航局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按照民航疫情防控技术指南和《全国机场疫情防控工作方案》要求,民航各单位进一步科学合理划定闭环管理范围,加严闭环管理措施,做到国际国内航空器、机组、旅客、保障人员、设施设备、通道场所“六个完全分开”,区域不重叠、动线不交叉,确保物理隔离、完全封闭、独立运行,把住外防输入关口。
二是持续优化应急管理链条。组织实施应急防控专业培训,细化不同场景下的应急响应措施,全面开展应急处置演练;根据地方政府统筹安排,指导机场建立完善的核酸检测机制,切实提高机场区域的检测预警能力,严防疫情通过航空途径传播扩散。
三是严格执行熔断措施。2022年以来共实施熔断312次,减少入境客运航班768班。经统计,自2020年6月熔断政策实施以来,已累计执行熔断727次,减少入境客运航班1679班,有效降低了境外病例输入风险。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于5月23日下午3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国家卫健委:完善常态化监测机制 省会和千万级人口以上城市建立步行15分钟核酸“采样圈”
国家卫生健康委新闻发言人、宣传司副司长米锋会上表示:要完善常态化监测机制,省会和千万级人口以上城市建立步行15分钟核酸“采样圈”,方便群众就近就便进行核酸采样。开展核酸定期检测,重点行业和人群加大检测频次,提高早发现能力。
会上,有记者提问:我们了解到,上海、杭州、深圳等城市目前正在积极地开展步行核酸采样圈的工作,像上海已经布局了便民采样点和流动采样点9900个。杭州全市每日开放采样点为保持在1万个以上。建立这样的步行15分钟核酸采样圈,布设这么多的监测点成本是否过高?如此大规模、高投入的进行核酸检测的相关建设是否必要?另外,请问是否只限省会和千万级人口以上城市,对于二、三线以及县城来说是否也需要建立?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监察专员郭燕红表示,奥密克戎变异株的特点,导致一些早期感染者不易被发现,但是他已经具有很强传染性。前期多地发生的奥密克戎聚集性疫情,被发现的时候事实上已经在社区传播了一段时间,这样就给整个防控工作带来了比较大挑战。因此,在疫情输入风险比较高的地区开展常态化的核酸检测工作,有利于提高疫情监测预警的灵敏性,织密织牢疫情监测网,更早发现潜在风险,落实好“四早”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我们实现应检尽检、愿检尽检这样一个要求,为老百姓提供更加便利、快捷的核酸检测服务。
目前,国内有多个城市和地区都已经陆续探索实施常态化的核酸检测工作。比如刚才提到的杭州、上海都已经做了采样圈布局。像深圳、大连、合肥和江西、湖北的多个城市也都开展了一系列工作,这些城市都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布局核酸采样点,重要的目的就是让市民能够就近就便进行核酸检测。同时又不挤占医疗机构的核酸检测服务。总的来讲,这些实际工作和探索运行是稳定的,而且也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特别是有些地方通过联合采购核酸检测试剂等耗材,进一步压低了检测成本,降低了检测价格,促进了常态化检测工作的有序开展。应该讲,我们在疫情防控中立足于“防”是成本最低的,只有立足于“防”,减少病例发生、减少波及范围,才能使得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得以维护,才能使得经济社会发展在一个稳定环境下运行。
另外,我们了解到国务院有关部门也正在抓紧研究,进一步指导各地降低核酸检测的成本和价格。常态化的核酸检测,要根据当地的疫情防控的需求来决定,绝对不能一刀切。所以,并不是我们要求所有的城市都要建立15分钟的核酸采样圈,主要是集中在输入风险较高的省会城市以及人口千万级的城市。在频次上也并非要求所有人群都要48小时检测一次,具体的检测频次也是要当地根据疫情的发生发展情况和防控的需要来因时因势确定。因此,科学精准的进行疫情防控工作,在核酸检测工作中也同样如此。
国家卫健委:全国疫情整体呈现稳定下降态势 上海新增报告感染人数持续下降
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雷正龙会上介绍,近期,全国疫情整体呈现稳定下降态势。
当前,上海疫情继续整体向好,新增报告感染人数持续下降,已连续8天每天新增低于1000例,但是防反弹压力仍然较大,个别点位和社区风险仍有波动,疫情防控成果仍需进一步巩固。
国家卫健委:全国疫情波及范围进一步缩小 北京局部地区和重点人群仍有感染传播风险
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雷正龙会上介绍,近一周以来,全国每天新增本土感染者已经降至1200例以下,波及范围进一步缩小。
北京聚集性疫情和零星散发病例交织,局部地区和重点人群仍有感染传播风险。四川广安邻水疫情处于波动下降期,疫情传播风险较前期有所降低。天津、吉林近期有聚集性疫情发生,需加快检测和风险点位排查。河南、安徽、江西、辽宁等地疫情已得到有效遏制,疫情形势趋于平稳。
国家移民管理局:尽量做到非必要非紧急不出境
国家移民管理局边防检查管理司司长刘海涛会上介绍,应充分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国际旅行的较高风险和不确定性,尽量做到非必要非紧急不出境,切实保护个人健康和生命安全,共同维护来之不易的防疫抗疫战略成果。
根据国家移民管理局的部署要求,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将继续积极保障服务境内外企业、中外人员复工复产的需要和其他合理的出入境需求。对出国境参加防疫抗疫、医疗救助、运送救灾物资、运输生产生活物资;参与重点工程项目及有组织劳务派遣、就业;从事商务、科研、留学、考试、学术交流活动;就医、照顾探望危重病人、处理亲属丧事、照护老人儿童孕产妇、参加亲属婚礼毕业礼、家庭团聚、处理境外突发紧急情况等必要事由以及其他处理紧急个人事务的,移民管理机构将及时审批出入境证件,对情况特别紧急的,还将提供“绿色通道”的便利。
移民管理机构将继续强化安全风险提示,依法加强出入境管理。对申请前往战乱动荡、局势紧张、治安不靖等国家和地区的,加强提醒劝导,建议暂不出境;对持用伪假、骗取等无效证件的,依法阻止出境并按规定处理;对涉嫌出境从事电诈、赌博以及涉毒、涉黑等活动的,依法深入调查,坚决打击跨境违法犯罪,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出入境秩序。
国家卫健委:假阳性不意味着核酸检测面对奥密克戎毒株的敏感性有所下降
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监察专员郭燕红会上表示,据专家介绍,尽管核酸检测的特异性是100%,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实验室可能会因实验过程以及操作造成的一些污染而导致假阳性。
国家卫健委作了一些分析,由污染导致的假阳性,它的污染来源一般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扩增产物的遗留污染,在大规模核酸检测的过程中,由于样本量大,采取的又是“停人不停机”的连续工作方式,因此每轮扩增检测之间的清洁有可能不到位。同时也无法保证每个扩增管都是密闭的,就有可能造成假阳性。另外,检测过程中样本之间可能会发生交叉污染,比如说有阳性样本或者所用的质控品污染了本来是阴性的样本。做出来以后,是由于交叉污染造成的假阳性。
此外,还有个别实验室包括技术人员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操作,也会造成假阳性的结果。
这些情况其实都不意味着核酸检测面对奥密克戎毒株的敏感性有所下降。核酸检测依然是检出新冠病毒的一个关键技术手段。
民航局:2022年以来共实施熔断312次 减少入境客运航班768班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副司长孔繁伟会上介绍,结合近期疫情防控形势需要,就切实做好外防输入工作,民航局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按照民航疫情防控技术指南和《全国机场疫情防控工作方案》要求,民航各单位进一步科学合理划定闭环管理范围,加严闭环管理措施,做到国际国内航空器、机组、旅客、保障人员、设施设备、通道场所“六个完全分开”,区域不重叠、动线不交叉,确保物理隔离、完全封闭、独立运行,把住外防输入关口。
二是持续优化应急管理链条。组织实施应急防控专业培训,细化不同场景下的应急响应措施,全面开展应急处置演练;根据地方政府统筹安排,指导机场建立完善的核酸检测机制,切实提高机场区域的检测预警能力,严防疫情通过航空途径传播扩散。
三是严格执行熔断措施。2022年以来共实施熔断312次,减少入境客运航班768班。经统计,自2020年6月熔断政策实施以来,已累计执行熔断727次,减少入境客运航班1679班,有效降低了境外病例输入风险。
#赤峰#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和无障碍设施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设标准和目标
各城镇要将养老服务设施(老年服务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嵌入式养老机构等)用房纳入新建居住区规划,与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自2022年起,全区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新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2022年度已完工但未达标的居住区,要通过补建、购置、置换、腾退、租赁、改造等方式尽快配齐。分期开发的新建居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要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对于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的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规模较小的新建居住区可与周边居住地块统筹达标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城镇新(改、扩)建道路、绿地广场、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要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要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要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到2025年,全区城镇道路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均达到100%。
二、全面落实“四同步”要求
(一)同步规划。
1. 民政部门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做好与同级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主要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执行。
2.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达标率纳入相关公共服务规划或方案,依法依规履行建设项目立项、备案程序。
3. 新建居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要符合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标准要求规划布局。
4. 自然资源部门在出具新建居住区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时,要根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内,应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提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相关要求。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将民政部门对配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具体建设意见和建成后交付使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前提条件,纳入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同时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予以执行。
5. 开发建设单位委托规划设计时,要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执行,并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具体位置和建筑面积。在新建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自然资源、民政部门要核查养老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不得通过审查。
6.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配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自然资源部门在审定变更时要征求民政部门的意见。未经自然资源、民政部门同意,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
(二)同步建设。
1. 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对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不予颁发许可证。
2. 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根据居住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确定的配建类型和要求,严格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在编制城镇新(改、扩)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设计单位要将无障碍设施设计作为重要内容之一,严格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等标准规范进行设计。
3.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要严格把关,对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配置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施工图,不得通过审查。
4.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新建居住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时,要严格审核包括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在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对没有按照规划配套设计的,依法不予审核通过。
5. 施工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工程监理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6.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和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配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或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设计的,要经原审查部门审核同意。
(三)同步竣工验收。
1. 竣工验收阶段,开发建设单位要将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与建设项目同步验收。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要墙体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门窗、厕所、水电气暖、无障碍等设施齐全,达到简单装修即可使用的标准。
2. 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居住区项目,不予通过规划核实。
3. 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新建居住区项目,以及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未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施工的建设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四)同步交付使用。
1. 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居住区配建的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交付当地民政部门用于养老服务。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当地民政部门可一并申请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不动产登记。
2. 新建居住区项目验收合格后,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向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交付手续,签订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交付协议书并于30日内完成交付工作。
3. 对已交付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运维由民政部门负责并履行监管职责,不得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完善工作机制。按照“自治区抓统筹、盟市负总责、旗县(市、区)抓落实”原则,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分别建立由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及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落细各项任务。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及时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在财政政策倾斜、基建投资、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等方面制定出台具体支持政策,调动企业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
(三)严格目标考核。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评价的约束性指标之一,已纳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绩目标考核内容。各盟市要加大日常监控和年终考核力度,推动配建养老服务设施100%达标。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区要按照全覆盖、无遗漏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加大对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建设项目配建无障碍设施的监督检查力度。自治区将适时开展实地督查。
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本通知下发当月起,每月28日前将当月统计表(见附件1、2)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将适时对各盟市指标数据进行通报。
联 系 人:郭 宝
联系电话:( 0471)6965662
附件:1. ××盟市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情况统计表
2. ××盟市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统计表
2022年5月9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和无障碍设施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设标准和目标
各城镇要将养老服务设施(老年服务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嵌入式养老机构等)用房纳入新建居住区规划,与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自2022年起,全区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新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2022年度已完工但未达标的居住区,要通过补建、购置、置换、腾退、租赁、改造等方式尽快配齐。分期开发的新建居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要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对于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的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规模较小的新建居住区可与周边居住地块统筹达标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城镇新(改、扩)建道路、绿地广场、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要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要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要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到2025年,全区城镇道路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均达到100%。
二、全面落实“四同步”要求
(一)同步规划。
1. 民政部门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做好与同级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主要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执行。
2.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达标率纳入相关公共服务规划或方案,依法依规履行建设项目立项、备案程序。
3. 新建居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要符合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标准要求规划布局。
4. 自然资源部门在出具新建居住区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时,要根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内,应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提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相关要求。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将民政部门对配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具体建设意见和建成后交付使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前提条件,纳入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同时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予以执行。
5. 开发建设单位委托规划设计时,要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执行,并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具体位置和建筑面积。在新建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自然资源、民政部门要核查养老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不得通过审查。
6.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配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自然资源部门在审定变更时要征求民政部门的意见。未经自然资源、民政部门同意,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
(二)同步建设。
1. 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对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不予颁发许可证。
2. 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根据居住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确定的配建类型和要求,严格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在编制城镇新(改、扩)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设计单位要将无障碍设施设计作为重要内容之一,严格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等标准规范进行设计。
3.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要严格把关,对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配置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施工图,不得通过审查。
4.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新建居住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时,要严格审核包括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在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对没有按照规划配套设计的,依法不予审核通过。
5. 施工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工程监理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6.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和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配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或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设计的,要经原审查部门审核同意。
(三)同步竣工验收。
1. 竣工验收阶段,开发建设单位要将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与建设项目同步验收。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要墙体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门窗、厕所、水电气暖、无障碍等设施齐全,达到简单装修即可使用的标准。
2. 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居住区项目,不予通过规划核实。
3. 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新建居住区项目,以及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未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施工的建设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四)同步交付使用。
1. 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居住区配建的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交付当地民政部门用于养老服务。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当地民政部门可一并申请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不动产登记。
2. 新建居住区项目验收合格后,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向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交付手续,签订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交付协议书并于30日内完成交付工作。
3. 对已交付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运维由民政部门负责并履行监管职责,不得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完善工作机制。按照“自治区抓统筹、盟市负总责、旗县(市、区)抓落实”原则,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分别建立由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及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落细各项任务。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及时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在财政政策倾斜、基建投资、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等方面制定出台具体支持政策,调动企业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
(三)严格目标考核。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评价的约束性指标之一,已纳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绩目标考核内容。各盟市要加大日常监控和年终考核力度,推动配建养老服务设施100%达标。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区要按照全覆盖、无遗漏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加大对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建设项目配建无障碍设施的监督检查力度。自治区将适时开展实地督查。
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本通知下发当月起,每月28日前将当月统计表(见附件1、2)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将适时对各盟市指标数据进行通报。
联 系 人:郭 宝
联系电话:( 0471)6965662
附件:1. ××盟市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情况统计表
2. ××盟市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统计表
2022年5月9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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