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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放假了,昨天去康桥接老三,留意了一下,康桥这个宿舍楼已经爬网去半,9.1开学估计能竣工投入使用了!最新消息目前 康桥的初中部两层楼外包给岗集衡安中学,说是合作办学,这几天中考后报名的孩子和家长挤破了头,高中今年60%不到的公办升学率,确实难搞!(今年新政:岗集衡安是长丰县内招生不可以在市区招生,所以在市区和康桥又联手办了个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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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劳务派遣公司靠谱吗?如何规避劳务外包风险?
现在有很多中小型企业会选择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将员工外包给劳务派遣公司。虽然它有很大的优势,但是也不排除风险的可能。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劳务外包有哪些风险,又应该如何去规避这些风险呢?
一、在劳务外包的过程中一些常见的风险
1、假外包被仲裁机构或法院认定真派遣
由于法律对于派遣用工是越来越严格,一些企业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限制,不少企业将劳务派遣转化为劳务外包。但如果企业将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外包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直接受企业管理的,仍属于劳务派遣。
2、罚款和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企业的业务外包被认定为劳务派遣,则企业应承担用工单位的责任,并且可能因为突破了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限制、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利益等违法情形,而依法承担罚款等行政责任和连带赔偿民事责任。
3、被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有的企业为了逃避劳动法上的义务,与外包方签订劳务外包服务合同,让本单位的员工与外包方签订劳动合同,而员工继续在单位上班,但员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一种逆向派遣行为,属于逃避法律责任情形,属无效法律行为。如果发生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可能认定企业仍是劳动者的用人单位。
二、如何规避劳务外包风险
首先,用人单位应明晰“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区别。“劳务派”是指用人单位以经营方式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其他单位使用,由后者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劳动者派出单位系“用人单位”,劳动者接收单位系“用工单位”,劳动者由用工单位实际管理。这与“劳务外包”中的由劳务单位自行管理劳动者是不同的。
其次,在服务外包关系中,要尽量避免对承包单位派遣的劳动者的直接管理。虽然现对“假外包、真派遣”的形式、概念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但有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承包单位,但对从事该业务的承包单位劳动者的劳动过程直接进行管理的,属于劳务派遣用工。因此,在“劳务外包”关系中,应注意避免对承包单位派遣的劳动者的直接管理,包括考勤、评估、工作成果的认定等等,更要避免直接向该等劳动者支付人工费,以避免被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
最后,如因对劳务外包服务或产品质量控制的客观需要,而需介入到外包服务或产品生产过程,要注意此种介入实质是承包单位将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权部分让渡给了发包单位,因此,在该情况下,应注意通过协议将这种让渡作出一定程度的限制,如仅为临时的、辅助性质的管理。
现在有很多中小型企业会选择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将员工外包给劳务派遣公司。虽然它有很大的优势,但是也不排除风险的可能。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劳务外包有哪些风险,又应该如何去规避这些风险呢?
一、在劳务外包的过程中一些常见的风险
1、假外包被仲裁机构或法院认定真派遣
由于法律对于派遣用工是越来越严格,一些企业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限制,不少企业将劳务派遣转化为劳务外包。但如果企业将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外包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直接受企业管理的,仍属于劳务派遣。
2、罚款和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企业的业务外包被认定为劳务派遣,则企业应承担用工单位的责任,并且可能因为突破了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限制、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利益等违法情形,而依法承担罚款等行政责任和连带赔偿民事责任。
3、被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有的企业为了逃避劳动法上的义务,与外包方签订劳务外包服务合同,让本单位的员工与外包方签订劳动合同,而员工继续在单位上班,但员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一种逆向派遣行为,属于逃避法律责任情形,属无效法律行为。如果发生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可能认定企业仍是劳动者的用人单位。
二、如何规避劳务外包风险
首先,用人单位应明晰“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区别。“劳务派”是指用人单位以经营方式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其他单位使用,由后者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劳动者派出单位系“用人单位”,劳动者接收单位系“用工单位”,劳动者由用工单位实际管理。这与“劳务外包”中的由劳务单位自行管理劳动者是不同的。
其次,在服务外包关系中,要尽量避免对承包单位派遣的劳动者的直接管理。虽然现对“假外包、真派遣”的形式、概念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但有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承包单位,但对从事该业务的承包单位劳动者的劳动过程直接进行管理的,属于劳务派遣用工。因此,在“劳务外包”关系中,应注意避免对承包单位派遣的劳动者的直接管理,包括考勤、评估、工作成果的认定等等,更要避免直接向该等劳动者支付人工费,以避免被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
最后,如因对劳务外包服务或产品质量控制的客观需要,而需介入到外包服务或产品生产过程,要注意此种介入实质是承包单位将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权部分让渡给了发包单位,因此,在该情况下,应注意通过协议将这种让渡作出一定程度的限制,如仅为临时的、辅助性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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