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城区法院:执行干警登门为83岁申请人送赔偿款
6月7日上午,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朵向峰、茹强抽空前往83岁高龄的申请人郭老太(女)家中,为老人送去其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致伤一案的赔偿款5807元。老人家人为法院干警一心为民的做法一再表示感谢。
由于郭老太年高体弱,加之又耳背。为慎重起见,法院干警邀请辖区派出所民警和社区工作人员一同前往老人家中,并通知郭老太女儿也到家中。在民警和社区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法院干警将赔偿款交到郭老太女儿手中,在清点无误后出具收条一张入卷留存。
事情经过:2017年2月17日16时17分许,李某(原系申通快递工作人员)驾驶申通快递的电动三轮车,沿嘉峪关市嘉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雄关二小区运送货物时,与由西向东步行的郭老太相撞,致其受伤,诊断为头部外伤等症状,住院治疗18天。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郭老太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负主要责任。后因赔偿事宜,郭老太向法院起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致原告郭某受伤,双方对交警部门的认定均无异议,予以确认。被告申通快递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故事故认定书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原告在事故中受伤,理应得到合理的赔偿。2017年8月10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郭某5457.92元,被告甘肃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第一营业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某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郭某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阶段,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某的账户后,李某主动将全额赔偿款交到法院。考虑到申请人年龄大、行动不便,办案干警在“百日会战”的忙碌之中,抽空专门前往申请人家中送去了赔偿款,更是把司法的关怀和温暖及时送到当事人身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6月7日上午,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朵向峰、茹强抽空前往83岁高龄的申请人郭老太(女)家中,为老人送去其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致伤一案的赔偿款5807元。老人家人为法院干警一心为民的做法一再表示感谢。
由于郭老太年高体弱,加之又耳背。为慎重起见,法院干警邀请辖区派出所民警和社区工作人员一同前往老人家中,并通知郭老太女儿也到家中。在民警和社区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法院干警将赔偿款交到郭老太女儿手中,在清点无误后出具收条一张入卷留存。
事情经过:2017年2月17日16时17分许,李某(原系申通快递工作人员)驾驶申通快递的电动三轮车,沿嘉峪关市嘉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雄关二小区运送货物时,与由西向东步行的郭老太相撞,致其受伤,诊断为头部外伤等症状,住院治疗18天。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郭老太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负主要责任。后因赔偿事宜,郭老太向法院起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致原告郭某受伤,双方对交警部门的认定均无异议,予以确认。被告申通快递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故事故认定书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原告在事故中受伤,理应得到合理的赔偿。2017年8月10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郭某5457.92元,被告甘肃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第一营业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某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郭某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阶段,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某的账户后,李某主动将全额赔偿款交到法院。考虑到申请人年龄大、行动不便,办案干警在“百日会战”的忙碌之中,抽空专门前往申请人家中送去了赔偿款,更是把司法的关怀和温暖及时送到当事人身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嘉峪关城区法院:执行干警登门为83岁申请人送赔偿款
6月7日上午,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朵向峰、茹强抽空前往83岁高龄的申请人郭老太(女)家中,为老人送去其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致伤一案的赔偿款5807元。老人家人为法院干警一心为民的做法一再表示感谢。
由于郭老太年高体弱,加之又耳背。为慎重起见,法院干警邀请辖区派出所民警和社区工作人员一同前往老人家中,并通知郭老太女儿也到家中。在民警和社区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法院干警将赔偿款交到郭老太女儿手中,在清点无误后出具收条一张入卷留存。
事情经过:2017年2月17日16时17分许,李某(原系申通快递工作人员)驾驶申通快递的电动三轮车,沿嘉峪关市嘉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雄关二小区运送货物时,与由西向东步行的郭老太相撞,致其受伤,诊断为头部外伤等症状,住院治疗18天。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郭老太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负主要责任。后因赔偿事宜,郭老太向法院起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致原告郭某受伤,双方对交警部门的认定均无异议,予以确认。被告申通快递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故事故认定书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原告在事故中受伤,理应得到合理的赔偿。2017年8月10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郭某5457.92元,被告甘肃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第一营业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某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郭某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阶段,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某的账户后,李某主动将全额赔偿款交到法院。考虑到申请人年龄大、行动不便,办案干警在“百日会战”的忙碌之中,抽空专门前往申请人家中送去了赔偿款,更是把司法的关怀和温暖及时送到当事人身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6月7日上午,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朵向峰、茹强抽空前往83岁高龄的申请人郭老太(女)家中,为老人送去其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致伤一案的赔偿款5807元。老人家人为法院干警一心为民的做法一再表示感谢。
由于郭老太年高体弱,加之又耳背。为慎重起见,法院干警邀请辖区派出所民警和社区工作人员一同前往老人家中,并通知郭老太女儿也到家中。在民警和社区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法院干警将赔偿款交到郭老太女儿手中,在清点无误后出具收条一张入卷留存。
事情经过:2017年2月17日16时17分许,李某(原系申通快递工作人员)驾驶申通快递的电动三轮车,沿嘉峪关市嘉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雄关二小区运送货物时,与由西向东步行的郭老太相撞,致其受伤,诊断为头部外伤等症状,住院治疗18天。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郭老太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负主要责任。后因赔偿事宜,郭老太向法院起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致原告郭某受伤,双方对交警部门的认定均无异议,予以确认。被告申通快递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故事故认定书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原告在事故中受伤,理应得到合理的赔偿。2017年8月10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郭某5457.92元,被告甘肃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第一营业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某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郭某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阶段,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某的账户后,李某主动将全额赔偿款交到法院。考虑到申请人年龄大、行动不便,办案干警在“百日会战”的忙碌之中,抽空专门前往申请人家中送去了赔偿款,更是把司法的关怀和温暖及时送到当事人身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坐在这城市博物馆门口在长椅上,抬头一望,缓缓起伏的祁连山脉,被云雾缭绕着,也给清彻蓝天上点缀了几朵白云,西北虽然干旱,但微风轻拂,凉爽着。嘉峪关作为戈壁新城,是那么的安静静静,久久也看不到几个人和几辆车。一碧如洗的蓝天那么的高远开阔。可以想见,古人的商旅驼队,还有林则徐被贬,玉娇龙出走,到了这里的孤独寂寞…… https://t.cn/RxegV8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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