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共有产权房“霸王条款”后续:分歧仍存,开发商单方面解约?

新京报

今年年初,北京海淀区金隅凤栖家园共有产权房项目被质疑存在“霸王条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近日,金隅凤栖家园多位购房人向新京报记者反映称,“‘折腾’了半年多,部分问题不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而是等到了开发商给我们发的单方解约通知。而我们之前除了缴纳了10万元认购定金外,部分人还已经缴纳了房屋首付款。”

据悉,8月23日,金隅凤栖家园开发商金隅程远公司向部分购房人发出《告知函》称,截至2021年8月22日,未完成合同签订义务的购房人被视为放弃该项目房屋的选房资格,即日起双方解除《认购书》。

就整个事件来看,开发商与购房人为何难以就部分合同问题达成一致?开发商又能否以“购房人到期未签订合同”为由单方面要求解约?购房人的购房资格又该如何处理?8月31日,海淀区房管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就此事回应记者时表示,开发商可以单方面解约,在此之后,购房人首套房资格可以保留,但是不再具有金隅凤栖家园共有产权房项目的购房资格。

历经各方协商,合同内容有部分修改

对于上述合同问题解决方法,2月26日,金隅程远公司在金隅凤栖家园微信公众号发文称,“在北京市住建委和海淀区房管局的监督指导下,我公司以示范文本为基础,充分考虑购房人需求,全面汇总购房人意见,结合与代表们多次沟通形成的建议,确认合同条款修订内容,并于今日起公示15个工作日至2021年3月18日。有关修订的具体内容可阅读金隅凤栖家园项目《附加补充协议》文本。”据介绍,此次合同条款修订内容降低了入住后购房人退房需承担的房屋使用费标准;约定了利息支付利率;增加了购房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上限;重新约定了面积差异处理方式;取消了屋面外墙免费广告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可选择自行办理;修订了关于房屋质量、交付、规划设计变更处理方式等其他方面的内容。4月2日,金隅凤栖家园微信公众号再次发文称,就部分条款修订达成一致,拟定了《附加补充协议》。

5月27日,金隅程远公司在金隅凤栖家园微信公众号发文称,根据汇总的购房人的反馈意见,此前购房人提出并广泛关注的诸多条款比如违约金使用费过高、车位使用管理、利息支付标准等诸多问题,对本次合同修订没有再提出异议。但是仍有部分购房人对修订的一些条款提出意见,包括交房时间、质量违约金问题等等。对于购房者的不同意见,该文中,金隅程远公司也给出了解释。

金隅程远公司进一步表示,在5月28日新《预售合同》和《附加补充协议》公示结束后,在海淀区房管局的监督指导下,对公示的新《预售合同》及《附加补充协议》又进行了3处内容完善,其中包括取消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前缴纳契税、印花税、专项维修资金、物业费等费用、前置条件约定等条款。

7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简称“海淀区房管局”)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海淀区金隅凤栖家园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合同条款修订及签约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下,海淀区房管局对两项目合同条款问题高度重视,于3月19日、3月26日、5月20日搭建金隅凤栖家园三方平台,沟通购房人提出的异议条款。”“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海淀区房管局及法律顾问最终审核,金隅凤栖家园项目修订后的合同条款,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显失公平、违反诚实守信的内容。”

而在该《通知》中,海淀区房管局公示了金隅凤栖家园新《预售合同》签约版本和《附加补充协议》签约版本,并责成项目开发企业启动签约工作前,在售楼处同步公示修订后的合同条款内容,供广大购房人提前查阅。

然而,时至今日,金隅凤栖家园部分购房人依旧不肯接受上述公示的改后版合同。该项目多位购房人表示,金隅程远公司确实对原合同中部分条款内容作了修改,但在一些方面依旧存在明显的“霸王条款”。

焦点1:部分购房人对改后版合同仍有质疑

对于新版购房合同,购房人李盛(化名)向新京报记者表示:“细读海淀房管局公示的上述改后版合同不难发现,这份合同中的很多条款都是开发商私下作出的修改,对于交房时间、违约金赔偿等方面内容的约定,我们仍难以接受。”而开发商金隅程远公司则对交房、赔偿金额等部分问题作出了回应。

·交房时间等问题上双方依然存在分歧

“在此次公开的购房合同中,有一条极为不合理,主合同显示,开发商应该于2023年11月15日之前交付房子,但是后面的补充合同又显示,该共有产权住房的交付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这就难免让人产生很多质疑,属于交付时间约定不明。如果签了这份合同,开发商不通知交房即不会产生逾期交房,可以永久不交房而不用担责任。”李盛如是称。

与此同时,李盛表示,改后版合同中关于共有产权住房质量和保修责任款项中约定,经检测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全部房价款的2%,“我和很多其他购房人都认为,开发商违约成本太低,按一套400万的房子来算,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只需支付8万元左右的赔偿,此处,应将赔付金额改为不超过购房款的一倍。”

另外,李盛称,购房人和开发商曾协商一致,开发商为该项目制作的宣传、广告、沙盘、楼书、样板间以及销售人员与乙方(即购房人)的沟通、承诺,均作为合同内容;但是现在开发商公示的合同显示,开发商为该项目制作的宣传、广告、沙盘、楼书、样板间以及销售人员与乙方的沟通、承诺,均以《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从开发商方面来看,对于交付时间约定的问题,金隅程远公司于今年5月27日在金隅凤栖家园官方微信公众号上解释称,“主合同明确约定,交房日期为2023年11月15日。补充协议第八条‘该共有产权住房的交付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并没有对交房日期2023年11月15日作出任何调整、变更,因此,补充协议的通知必须也当然是在2023年11月15日之前,之所以要约定‘以甲方通知为准’,目的在于2848个购房家庭不可能集中在11月15日一天办理入住手续,只能提前分批分次办理。”

关于赔偿金额问题,金隅程远公司表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即使出现,具体问题可能很大,大到理论上存在房屋倒塌可能;也可能很小,经过维修即可解决,甚至可能不影响购房人对房屋的使用,具体情形千差万别。出现质量问题,按损失全部赔偿合情合理。出现了质量问题,经过维修不影响使用,但要求开发商承担房价一倍的赔偿,相当于开发商白送一套房子,请换位思考。我公司作为一家国有企业,有义务保护国家资产不受损失,出现质量问题造成购房人多少损失,我公司就愿意赔偿多少损失,但超出合理范围的无理要求,我公司无法接受。”

而对于购房人所提出的其他问题,连日来,新京报记者分别致电了金隅程远公司所公示的多部电话,但一直无人接听。8月31日,记者又与金隅公司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但也未得到进一步回应。

·律师:改后版合同中部分条款仍不太合理

8月31日,新京报记者就购房者所提出的问题与海淀区房管局多个科室取得联系,相关工作人员就此事回应记者时表示,该局于7月11日公示的新版购房合同是经过审核的,购房人可以以此合同为样本签订合同;对于合同具体条款细节,购房人要与开发商进行沟通,不属于房管局管理范围。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戴金花律师认为,根据目前的合同等材料不难看出,上述改后版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还是不太合理。在常规的购房合同中,都会约定明确的交付时间,并且会明确约定违约金和补偿金。常规情况下,主合同往往比较正规,是住建委的备案合同,补充协议往往是为了规避责任而制定的,所以,为了规避风险,主、附合同(补充合同)往往前后内容不一致。

而关于备受争议的广告宣传条款,戴金花律师解释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作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这一点,今年4月22日,北京住建委发布通知,重点整治“补充协议中约定宣传广告及销售人员的沟通承诺不作为合同邀请要约”等行为。

焦点2:协商未果,购房人超时未签合同,开发商能解约吗?

据了解,金隅凤栖家园2021年7月12日启动签约,8月22日截止签约。在李浩(化名)等购房人还在进一步争取修改合同时,8月23日,其收到了开发商金隅程远公司方面发来的《告知函》。该函称,截至2021年8月22日,未完成合同签订义务的购房人被视为放弃该项目房屋的选房资格,即日起双方解除《认购书》,开发商将退还认购定金9.5万元;如逾期未办理退款手续的,已经支付的10万元认购金不予退还。

而金隅程远公司于8月22日在金隅凤栖家园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称,因为该项目已于2021年8月22日结束项目签约工作,所以除因疫情防控隔离或派驻境外等原因已向该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购房人外,其他尚未与该公司签订《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的购房人视为放弃本次购房资格。

·海淀房管局:开发商可以单方面解约

“我们的认购书中已约定了房屋的价款、面积、用途及具体门牌号等信息,而开发商却单方面解约,直接剥夺了我们的购房资格。我们基本都是交了10万元认购定金,部分人还交了首付款,开发商称解约只退还我们9.5万元定金和首付款,等于直接扣了5000元定金。”金隅凤栖家园购房人李浩告诉记者,对于开发商金隅程远公司发告知函、自己是因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而未签约的问题,很多购房人再次向海淀区房管局进行了反映,明确表示不接受开发商这一系列行为。

金隅程远公司则在上述公告中称,“根据《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认购书》(简称《认购书》)第五条第(二)款的相关约定,‘认购人未按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地点与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亦未公证委托他人办理的,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本认购书,本认购书不再对出卖人具有约束力,认购人已经支付的认购定金不予退还,出卖人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方。’但考虑到购房人的实际资金情况,公司酌情处理,购房人于2021年8月31日前至金隅凤栖家园展示中心办理退款手续的,公司将退还认购定金9.5万元。”

8月24日,部分未签约而被通知解除《认购书》的购房人收到了由海淀房管局发出的《海淀区房屋管理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该意见书表示,经研究,海淀房管局将协调开发建设单位就相关合同版本争议事项与购房家庭搭建沟通平台,在争议事项解决方案达成共识前,暂缓开发建设单位向海淀区房管局报送递补房源。

8月31日,海淀区房管局相关工作人员就此事回应记者称,金隅凤栖家园共有产权项目属于半商品房半保障性住房属性,开发商可以自由进行买卖,即开发商可以单方面解约。在此之后,购房人首套房资格仍然保留,但是不再具有金隅凤栖家园共有产权项目的购房资格。对于购房人所提及的损失问题,属于民事纠纷,购房人可以提起司法诉讼解决。

而对于购房人质疑其单方解约,以及究竟涉及多少位购房人未签约等问题,金隅程远公司方面未给出进一步回应。

·业内:共有产权房买卖程序应受政府监管

对于上述事件,戴金花律师认为,金隅凤栖家园共有产权房项目不属于一般的商品房项目,建议政府部门进行有效监管与指导,不能将所有的纠纷都交由法院去处理。当然,如果求助行政救济不能,则建议购房人及时提起诉讼。

而对于引起争议的《认购书》解约,戴金花律师解释称,普通的商品房认购书一般属于预约合同性质,如果双方没有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解约,这种情况下出卖人一般需要退还认购金,因购房人存在较为重大过失等原因的除外。但是,共有产权房目前暂无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根据《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显示,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该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使用、转让以及监督管理。而从目前的《办法》来看,也暂未有明确的申购者能否推迟签约以及如何退出购房程序的规定。

【黑龙江选手回顾:#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到底发生了什么#】在甘肃白银市景泰县石林景区举行的第四届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遭遇极端天气,23日8时,共搜救接回参赛人员151人,其中8人轻伤在医院接受救治,21名参赛人员找到时已失去生命体征。

我省的一名参赛选手,也是资深的山地越野的大神——“流落南方”23日零晨发布了一篇语气沉痛的文章,回顾了自己参赛的经过,和在比赛中失温退赛死里逃生的历程。这篇文章在他自己的公众号上发布后,立即就冲上了10万加,是目前为止,“甘马”参赛选手回顾参赛经历最为详细的一篇文章。

24日,记者通过公众号,与“流落南方”进行了联系。

这是一篇作为参赛选手的亲历

“流落南方”说:“事发后就有朋友向我约稿,下撤回来后我也一直在犹豫要不要写点什么,想来想去还是打消了这个念头。因为还有那么多选手在山上,未知安危……”

“但在哈尔滨的一个跑步群,知道我去了黄河石林参加比赛,有朋友看到转发的失温选手视频,问我什么情况,我说了一些。那个群里大多数不熟,聊天记录被转发出去,很快在几个我在的跑步群都看到了。家乡的亲友都很关注,这让我不再犹豫了,与其被转载碎片信息,不如着手记录一下。”

“流落南方”说,这篇文章,是参赛者的亲历,无图无视频,只有文字记录。

对于事发经过各种图片视频已经被转的满天飞了,出于对图片中当事人的尊重,以及他们后续是否平安无恙完全不了解,他不打算发这些东西。

他只想把自己的所见所闻和亲身经历通过文字如实表达出来,“这是一篇作为参赛选手的亲历。”

“甘马”越野赛的简单与不简单

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比赛地在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黄河石林风景区,大致可以理解为是景区为了宣传自身而操办的一个赛事,主办单位是中共白银市委、白银市人民政府,承办单位是白银市体育局、中共景泰县委、景泰县人民政府,执行单位是黄河石林大景区管理委员会、甘肃晟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这个比赛已办四届。前面几届,赛事组织工作一般般,但完赛即发1600元补助,让选手们仍趋之若鹜。毕竟,除掉1000元报名费,完赛可净赚600元,一般地域的选手参赛费用基本就覆盖掉了。

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的赛道,有人说是国内最简单的百公里越野赛,这话大概基于两点,一是整体爬升不大,约3000米以内的累计爬升,和其他百公里越野赛相比确实较低;二是赛道难度低,属于基本都能跑起来的高速赛道。

但我看来,它又不算简单的百公里,也是基于两点,一是赛道海拔不低,整体在2000海拔上下,对于平原生活的选手,这算高海拔了且出了景区之后赛道绝大部分都处于无人区;二是门槛,关门时间20小时,这基本上意味着,热衷于网红赛事的跑渣小白们是没办法报名的,这部分人20小时完赛可能性不大。

今年的比赛,赛事公司没有变,但21日晚技术会,发现讲解赛道的赛事总监换人了,一些组委会工作人员也是新面孔。技术会上,我就跟身边朋友说了句,感觉这批人还是蛮靠谱的。

如上所述,该赛事当地介入很深,当然,这和比赛组织工作好不好关系不大,并不是官方参与度高,赛事就一定是好赛事,这个,有过比赛经验的朋友都了解。

黄河石林这个比赛,即便赛事组织达不到一百分的标准,几届搞下来,也算是一个成熟赛事了,赛道几年没变过,工作人员、志愿者等相关人员都了然于胸,且往年的比赛没有出现过一单哪怕是极小极小的问题,有也只是未完赛选手因为前半段关门时间设置的比较苛刻而引起的吐槽,认为组委会是故意如此,把一部分选手关门,以达到节省费用的目的。毕竟关掉10个人就少支出一万六。

然而今年,肉眼可见一些细节,比如赛道布标,感觉黄河石林这个比赛槽点变少了,组织工作更细腻了。但偏偏就是今年的比赛出了问题,而且是大问题。

遗憾的冲锋衣要是能晚点被转运

5月22日比赛日,早上,风和日丽,阳光甚好,坐摆渡车去起点之前甚至还有一丝暖意。

下摆渡车那一刻,天色转阴,随即起风,风力有四五级的样子。体感温度瞬间降低,参加百公里越野赛,开枪前我跑了两公里来热身,这是从来没有过的事儿,更麻烦的是,跑完这两公里,身上也没有热起来。

五月底,白银已经入夏,基于前几届的经验,冲锋衣并没有被列入强制装备,而是做为建议装备写进了赛事手册。关于这一点,没有人提出异议,我的冲锋衣装进了转运包,存放到赛道62公里处的CP6换装点,正常情况天黑前能赶到这里。

还有一点是,组委会收集转运包的时间是在赛前一晚,如果是比赛当天早上,可能很多人就会把冲锋衣穿在身上了。

这个比赛因为前十名的高奖金,即便拿不到名次奖金,也还有1600元补助兜底,所以每年高手参赛的比重都不低。比赛开始,大神们很多都穿着短袖短裤,等待起跑的时候都哆哆嗦嗦的,枪一响,都箭一般冲了出去。

刚起程大批选手的帽子被刮飞

开跑就是几公里的盘山路陡下坡,大家都是想借助下坡迅速让身体热起来,起码我是这么想的。

问题是,9点整比赛开始,风力有增无减,这个长下坡,不知道有多少人帽子直接被吹飞,又停下来返回捡帽子。

起点到CP1,这段基本在景区内跑,在石林的夹缝中跑,高大的石林挡住了风。过了CP1之后,就是一马平川的戈壁,但到CP2之前大部分赛道是顺风,也还好。

我到CP2之前,就开始下雨了,从零星的雨点,到比零星更密一些的雨点。这时候大概是10点半前后。

过了CP2之后,才是真正的麻烦来临。

从CP2到CP3,8公里距离爬升1000米

首先是逆风,风力已经加大到七八级,雨更密了,风裹挟着雨点打到脸的,像密集的子弹打过来一样,真疼。眼镜被雨水糊住,眼睛在强风密雨下也睁不开,只能眯着缝儿,视线受到严重影响。

原本黄河石林的赛道,最难的部分就在这一段,从CP2到CP3,8公里距离,爬升1000米,且只有爬升没有下降。山是石头与砂土混合的路况,很多段都非常陡。

在以往的比赛中,这一段都无比艰难,选手们需要手脚并用往上爬,这里是摩托车都上不去的,所以CP3不提供任何补给,这意味着,即便到达山顶,也没有可补充的食物、饮水,热水更是妄想,暴露的山体,更无处可休息,且无法在此处退赛。还要坚持到CP4。

但522这一天,问题N倍放大,越往上爬,风越大、雨越大、温度越低,体感温度更低。

我在往上爬的时候,看到第一个从上面往下走的选手,说上面太冷了,受不了,退赛。第一时间我在想什么:就这样放弃一千六了吗?后来每念及,我都想抽自己。

继续往上爬,陆续又有几名选手下来。包括很大神的选手。

失温的感觉,十指被冻僵像是冬天

而我的情况,越来越不好。全身都已经湿透,包括鞋子袜子全部都湿了,风吹的站不住,非常担心被吹倒,冷的愈发受不了,找了一个相对避风的地方掏出保温毯,裹在身上,瞬间就被风吹散开,什么用都没有。还有选手的保温毯,直接被大风给撕碎了。

我戴一副无指手套,用登山杖,手冻的受不了,就把登山杖夹在腋下,慢慢往山上走。

很快,发现十根手指都没有感觉了,这是在除东北的冬天外从未发生过的情况。把手指放嘴里含着,感觉含了很久,但手指仍然无感觉,同时觉得舌头也冰凉了。

这个瞬间,我果断决定退赛,下山。

对抗失温症状,一步步挪也要下山

既然下山,就肯定想尽快下去,尽快回到暖和的地方,但,不可能。

上山容易下山难,这种很陡的地形尤甚。岩石是湿滑的,视线是模糊的,而身体,也开始不由自主地发抖,抖得没办法停下来那种。

一小步一小步地往下挪,而我觉得已经有迷迷糊糊的感觉了,越抖,这种迷糊的感觉越强,我只有一个信念,一定要坚持到山下,即便要倒,也要倒在山下。

我想我是幸运的,在最后时刻及时做了决定。做决定那一刻,应该是在失温的边缘徘徊,处在临界点上,毫厘之间,下山的时候,已经出现了失温的症状。

这样讲,如果我没及时下撤,接下来可能就是在我毫无提防的情况下,忽然倒下。

失温,太可怕了。何况是这一天极端天气之下在最难的赛道路段选手们大面积失温。

成功抵达避难的小木屋

我撤到山腰,蓝天救援队的人员指引到一个小木屋,屋内已经有十位左右先撤下来的选手了。在小木屋等待救援的一个多小时时间,小木屋里选手的人数已经达到接近五十人。

我下山的时候,还没有见到躺在山上没有知觉的人,我下山的时候还有大部队选手们在上山。后面撤回到小木屋的选手们带回来的消息,都是一路上看到倒下来若干位选手,躺在路边一动不动的、已经口吐白沫的(各跑步群群已经都有视频),一位选手说,有一位六十多岁的老年选手,“已经不行了”,求蓝天救援队队员尽快上去施救,最终我们在小木屋里等到了这位老人,好消息是,他被扶进来时,嘴唇红润,应无大事。而面对选手们说的山上其他选手的情况,这个点位仅有的几名蓝天救援队队员也无能为力,一直在用对讲机和组委会联系。

这个路段,比赛难,救援更难。

撤下来的选手们说,看到路边躺着的人,有心无力,没办法帮助他们,自己都保不住自己。说这话时,他们眼圈都是红的。而我,联想到自己下山时那个情况,感同身受。

一个多小时后,山下上来一位救援人员,对小木屋里的下撤选手们说,车开不到这个位置,能动的,返回到CP2坐车回终点,不能动的,得继续等救援上来。

我和已经缓过来的一批人一起下山,回到CP2,20人坐进一辆中巴,我们这些,成为了山上第一批安全撤回到终点的选手。回到位于景区内的比赛终点,大概是不到16时。

回家才是完赛的终点

返程的路上,有些人在一边刷比赛群一边流眼泪。

回到酒店后,我就不停地在刷选手们的位置,刷比赛群内的消息,到此刻,已经午夜。

下午的时候,大家都惦念着,要在天黑前把选手们都救下来啊,而现在,已经午夜。一批一批的消防、武警,从下午开始就陆续上山,救援力量一直在增加。

道听途说的、无法证实的、未经确认的信息很多,本文不谈。罗列一些了解到的事实部分——

有多位选手摔伤流血,伤情各异。

有多位选手滞留山上,他们情况各异。有失温的,有失温导致了更严重情况的,有几个人找到了一隅稍避风的地方抱团取暖等救援的,有个别一两个人具备超能力一直在赛道上前进到夜色降临后的。

国内多位越野顶级选手基本全部退赛,GPS位置数小时未移动过,且部分人电话无信号,无法取得联系。

还有一个事实是,我很亲近的一位朋友,女生,在快到山顶的地方失温。她告诉我,她失温了,坐下来,后来是被另外一位女选手叫醒的,之后她发现她的腿摔破了流血,但她完全不记得腿是怎么摔破的。说明她在那段时间失去意识了,我告诉她:你要好好感谢叫醒你的小姐姐,你今天可能差点人就没了……

在傍晚组委会终止比赛前,基本全部的选手均无法继续进行比赛,绝大部分选手退赛这一幕,在国内众多以艰难著称的越野赛中,这是首次。

“流落南方”认为,后续的救援,是对组委会的考验。事实上,这是对白银市甚至更高层面的一场应急大考。

“流落南方”说:“以后参加类似的高海拔地区的比赛,一是带足救命的装备,二是在平时就要能做到正确认知自己的身体状况,三是面对比赛中的突发情况,及时果断做决定。”

经过这次的事故之后,“流落南方”说:“现在终于知道,回到家才算抵达终点,安全永远第一。不是安全完赛,而是安全,安全。”

记者:王萌

善丰花园事件责任人被判向澳门特区和社会工作局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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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21-04-25 17:00
检察院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原告)针对善丰花园的建筑商何荣标(第一被告)和荣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善丰花园地基和建筑的指导工程技术员JOAQUIM ERNESTO SALES(第三被告)、苏豪荟地段的所有人德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四被告)、拆卸苏豪荟地段上旧建筑物北泰工业大厦的建筑商黎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被告)、苏豪荟地段地基钻孔桩工程的建筑商建新建筑工程(澳门)有限公司(第六被告)以及苏豪荟地段的拆卸工程及建筑工程的工程技术人员张念岛(第七被告)向初级法院民事法庭提起通常宣告案,请求法院判处第一、第二和第三被告以连带方式向原告偿还后者为防止善丰花园倒塌、确保民众和临近楼宇安全以及为评估善丰花园的安全和稳定性所作出的开支合共12,805,589.66澳门元,以及支付原告在善丰花园的完整解决方案出台之前为跟踪及监测该大厦、临近地段上的利昌大厦、澳华大厦和广兴大厦的结构所作出的开支;若以上两项请求被判全部或部分不成立,则请求判处第四、第五、第六和第七被告连带承担相关费用。在诉讼过程中,苏豪荟地段拆卸工程的承保公司中国太平保险(澳门)股份有限公司(第八被告)和苏豪荟地段地基工程的承保公司汇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九被告)被传召以主当事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同时,社会工作局(第二原告)亦针对前述第一、第二和第三被告向初级法院民事法庭提起另一通常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判处三被告向其偿还该局已支付予受善丰花园事件影响住户的费用和补助,以及向其支付该局在将来垫支的款项等。两个案件的卷宗被合并成一个卷宗予以一并审理。

初级法院指出,善丰花园在事发当日(2012年10月10日)所处状况对善丰花园的居民、周边建筑物及其居民及途经该区的人构成正在发生之危险,而第一原告封锁善丰花园并要求人员撤离的行为既保障公共利益,也直接保障善丰花园、相邻的建筑物及公共街道使用者等第三者的利益,故此应视为属排除威胁第三人受法律保护之利益的情况。由于其要保全的利益明显大于牺牲的利益,且其行为不论在目的、手段或比例上均无应予非议之处,因此第一原告对善丰花园所作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民法典》第331条第2款的规定,导致该紧急情况出现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各被告的责任,法院指出,从事善丰花园建筑工程的第一及第二被告,以及作为监督工程负责人的第三被告,负有很大程度的谨慎注意及保护义务,以确保大厦每一结构部件不论在材料及施工方面都能确保达致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强度。在本案中,苏豪荟地段的桩柱安装方法和善丰花园2P9柱的混凝土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从而导致该2P9柱爆裂,两者均是引致事件发生的适当原因。第一、第二和第三被告均没有对用于兴建善丰花园的混凝土进行收货检测,也没有对其质量进行监督,显然没有履行应有的注意及谨慎义务,因此按照《民法典》第480条第2款的标准,应予归责。

关于第四被告,法院指出,苏豪荟地段的桩柱安装工程无异于《民法典》第1268条第1款所指的土地采掘,它是造成善丰花园地下土壤流失、大厦出现倾斜以及出现结构性损毁的成因之一,因此根据《民法典》第1268条第2款的规定,第四被告负有对善丰花园的业权人作出损害赔偿的责任,即使其已采取认为必要之预防措施亦然。所以第四被告根据《民法典》第331条第2款亦负有赔偿责任。

至于第五被告,由于无法证明第五被告负责苏豪荟的地基工程,因此第一原告针对第五被告提出的所有请求理由不成立。

关于第六和第七被告,法院指出,苏豪荟地基所采用的ODEX钻孔施工方法、善丰花园基础桩容易受土层潜在扰动之影响的特性以及涉案区域的土质,使得苏豪荟的建筑工程对相邻的善丰花园造成危险,所以该工程属于危险活动,由于两被告未能证实已采取按当时情况须采取之各种措施以预防善丰花园损害之发生,因此它们应对善丰花园的危险状况负责。

关于第八被告,由于并没有足够的事实依据支持苏豪荟地段上原北泰工业大厦的拆卸工程与事件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因此该被告应予开释。

而第九被告作为苏豪荟地段地基工程承保公司则理应根据《民法典》第490条第1款和《商法典》第1026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其与第四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承担上限为5,000,000.00澳门元的赔偿。

在损害赔偿方面,法院指出:第一原告承担的加固工程的开支、监测及检测的开支属于紧急避险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明显具有防止善丰花园的危险状况进一步恶化甚至倒塌的功能,而调查事发原因所引致的开支和善丰花园的修复可行性研究开支的意义在于探究事件成因、大厦有否存在严重结构危险、是否存在修复可能抑或须尽早清拆重建以解除大厦对周边造成的危险,故此应判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六、第七和第九被告以连带方式向第一原告作全数返还;同时,考虑到善丰花园已开展清拆重建工程,还应判处上述被告以连带方式支付第一原告在主诉提起至善丰花园清拆前为跟踪及监测善丰花园、临近地段上的利昌大厦、澳华大厦和广兴大厦的结构所作出的开支;此外,善丰花园的封锁使得其住户暂失家园,需要额外花费开支另找地方安顿,而各独立单位的业权人对其单位的使用及享益亦受到妨碍,为此,截至2016年7月为止,第二原告已向善丰花园的业权人合共支付了25,396,500.00澳门元的特别津贴,而且第二原告也一直有意在认定善丰花园事件的责任人时将垫支的款项收回,从未将其视为政策上的赠送,故此第一至第三被告应被判处承担一众业权人所遭受的这笔已暂由第二原告垫支的财产损失。

综上所述,初级法院裁定第一原告的诉讼理由部分成立,判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六、第七以及第九被告(以5,000,000.00澳门元为限)以连带方式向第一原告支付12,805,589.66澳门元,并以连带方式支付第一原告在主诉提起至善丰花园清拆前为跟踪及监测善丰花园、临近地段上的利昌大厦、澳华大厦和广兴大厦的结构所作出的开支,具体金额留待执行时结算;裁定第二原告的诉讼理由部分成立,判处第一、第二和第三被告以连带方式向第二原告支付25,396,500.00澳门元的款项,以及第二原告在诉讼提起至善丰花园清拆前已垫支的其他与前述款项性质相同的款项,具体金额留待执行时结算;裁定两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

参阅初级法院第CV2-15-0085-CAO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据了解,除特区政府外,至今亦有数名善丰花园的小业主共同针对苏豪荟地段的建筑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向初级法院民事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就6个单位、4个车位的损失获得赔偿,目前相关诉讼程序仍然待决。初级法院还没有受理任何涉及善丰花园重建费用之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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