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李法官,我今年73了,要不是您,还真不知道这个案件什么时候能结清呢!”杨某长舒了一口气,笑着对涡阳法院执行法官说。
“只要申请人还未实现全部债权,我们就不会放弃案件的执行!”执行法官李晋红表示。
从1994年到2021年,从15000元到86321元,横跨27年,历经4任执行法官,2021年4月12日,在执行法官李晋红的努力下,这起争议不断的借款纠纷终于画上了句号。
“只要申请人还未实现全部债权,我们就不会放弃案件的执行!”执行法官李晋红表示。
从1994年到2021年,从15000元到86321元,横跨27年,历经4任执行法官,2021年4月12日,在执行法官李晋红的努力下,这起争议不断的借款纠纷终于画上了句号。
学东莱•办实事丨功夫不负有心人,十年欠款终追回
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肇州县法院组织全院干警学东莱,争做铁人式好法官,积极与审执工作相结合,为群众办实事。今日一起历经十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法官不懈努力下,终于圆满解决!
2009年国某卖给陈某猪饲料,等他索要货款时,却找不到陈某。2019年他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办法官王龙立即采取查控措施,可是陈某名下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官没有放弃,开始追查陈某的下落。随着时光的迁移,陈某早已搬离故土,想要找到他并非易事。
执行干警每日早出晚归,四处走访陈某的亲朋好友,多方打探其下落。真的是口水说干,鞋底磨薄,干警们的辛苦付出没有白费,终于让他们找到了陈某的住处。执行干警与申请人国某来到陈某家,陈某情绪激动,与申请人激烈对峙,法官王龙采取应急措施,把他们两人分开谈话调解。
调解时,陈某辩称,当年就是因为吃了国某的饲料,他养的猪死了,导致他赔了很多钱欠下不少外债,现在还是租的房子,没有能力还款。谈话的同时执行干警对房屋院内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摸排,发现陈某有生猪可供执行,陈某却不承认是自己的。
执行法官向其阐述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的法律后果,经过开导陈某承认猪是自己养的,国某同意给其一段时间,待生猪可卖时再给付执行款,双方握手言和。
此案的顺利执结,既追回了申请人多年货款,也彰显了法院在当事人心中的公信力,是肇州法院为群众办事的切实之举。
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肇州县法院组织全院干警学东莱,争做铁人式好法官,积极与审执工作相结合,为群众办实事。今日一起历经十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法官不懈努力下,终于圆满解决!
2009年国某卖给陈某猪饲料,等他索要货款时,却找不到陈某。2019年他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办法官王龙立即采取查控措施,可是陈某名下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官没有放弃,开始追查陈某的下落。随着时光的迁移,陈某早已搬离故土,想要找到他并非易事。
执行干警每日早出晚归,四处走访陈某的亲朋好友,多方打探其下落。真的是口水说干,鞋底磨薄,干警们的辛苦付出没有白费,终于让他们找到了陈某的住处。执行干警与申请人国某来到陈某家,陈某情绪激动,与申请人激烈对峙,法官王龙采取应急措施,把他们两人分开谈话调解。
调解时,陈某辩称,当年就是因为吃了国某的饲料,他养的猪死了,导致他赔了很多钱欠下不少外债,现在还是租的房子,没有能力还款。谈话的同时执行干警对房屋院内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摸排,发现陈某有生猪可供执行,陈某却不承认是自己的。
执行法官向其阐述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的法律后果,经过开导陈某承认猪是自己养的,国某同意给其一段时间,待生猪可卖时再给付执行款,双方握手言和。
此案的顺利执结,既追回了申请人多年货款,也彰显了法院在当事人心中的公信力,是肇州法院为群众办事的切实之举。
#教育整顿进行时# 【我为群众办实事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日,高陵法院民事审判庭王锋法官承办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被告王某(承租人)承租原告曾某(出租人)在西部工业物流园的一处厂房。双方因租赁费、违约金等问题诉至法院,王法官历经两个半小时庭审,根据庭审掌握的案件焦点、难点,次日再次约谈双方当事人,促成双方和解。
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依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8月1日前付清全年租金及押金25万余元。逾期付款,应按照日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逾期10日未付租金,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截止2021年1月5日,被告支付租金20万元,并称已支付押金,但无凭证。
1.解除租赁合同,按每日600余元支付房屋占用费
2.支付违约金9万余元及律师费、诉讼费
1. 房屋证件不齐,应属违章建筑,合同无效。租金已支付至2021年3月下旬。原告无损失,不应主张违约金、律师费等。
2.已交押金,被告“接手”案外人承租的涉案房屋时,将押金交付案外人,房东(原告)未退案外人。违约金的基数应扣除押金,每日5‰的计付标准过高。
经过两个半小时庭审,根据当事人举证和当庭陈述,王法官认为双方主张各有“弊端”。在对案件有一定程度预判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这场纠纷中没有所谓的“赢家”,一纸判决很难化解矛盾。王法官决定再次约谈当事人,击中各自的“痛点”,寻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历经一小时谈判,双方最终达成和解:解除合同,被告再支付原告各类费用共计7万元,腾房之前按日支付租金。
据了解,原被告均系外地人,在高陵区内经商。本案自立案至结案历经35天,以高质量、高效率实现案结事了,既实现了为原告“维权”,也给被告“争取”了一定的腾房时间,帮助双方快速走出了纠纷困境,真正将司法为民理念落到了具体案件之中。
并非一纸判决才能实现公平正义,调解作为一种传统纠纷解决方式,更被新时代法官赋予新能量,在精准把握案情的基础上,击中当事人“痛点”,寻求利益“平衡点”。利益均衡,自然心悦诚服,这是调解的至高艺术。高陵法院将秉承司法为民理念,精心办好每一个案件,为群众解忧纾困,努力构建优质营商环境。
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依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8月1日前付清全年租金及押金25万余元。逾期付款,应按照日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逾期10日未付租金,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截止2021年1月5日,被告支付租金20万元,并称已支付押金,但无凭证。
1.解除租赁合同,按每日600余元支付房屋占用费
2.支付违约金9万余元及律师费、诉讼费
1. 房屋证件不齐,应属违章建筑,合同无效。租金已支付至2021年3月下旬。原告无损失,不应主张违约金、律师费等。
2.已交押金,被告“接手”案外人承租的涉案房屋时,将押金交付案外人,房东(原告)未退案外人。违约金的基数应扣除押金,每日5‰的计付标准过高。
经过两个半小时庭审,根据当事人举证和当庭陈述,王法官认为双方主张各有“弊端”。在对案件有一定程度预判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这场纠纷中没有所谓的“赢家”,一纸判决很难化解矛盾。王法官决定再次约谈当事人,击中各自的“痛点”,寻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历经一小时谈判,双方最终达成和解:解除合同,被告再支付原告各类费用共计7万元,腾房之前按日支付租金。
据了解,原被告均系外地人,在高陵区内经商。本案自立案至结案历经35天,以高质量、高效率实现案结事了,既实现了为原告“维权”,也给被告“争取”了一定的腾房时间,帮助双方快速走出了纠纷困境,真正将司法为民理念落到了具体案件之中。
并非一纸判决才能实现公平正义,调解作为一种传统纠纷解决方式,更被新时代法官赋予新能量,在精准把握案情的基础上,击中当事人“痛点”,寻求利益“平衡点”。利益均衡,自然心悦诚服,这是调解的至高艺术。高陵法院将秉承司法为民理念,精心办好每一个案件,为群众解忧纾困,努力构建优质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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