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着郴小法学点法##职务犯罪##庭审现场# 郴州市法检“两长”同庭办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6月9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雨田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肖功员作为第一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这是今年以来,郴州市法检“两长”首次同庭履行职务办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至2021年,被告人张建勇利用担任株洲市攸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常务副县长、株洲市石峰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及推进、工程款结算、公司经营等事项上为株洲市新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冬荣等企业或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上述企业或个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11.738万元,其中未遂52.0531万元。2011年11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张建勇利用担任攸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常务副县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通过虚构名目的方式,套取财政资金共计人民币21万元据为己有。提请以受贿罪、贪污罪依法追究张建勇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建勇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张建勇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接受司法机关判处。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被告人家属30余人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至2021年,被告人张建勇利用担任株洲市攸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常务副县长、株洲市石峰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及推进、工程款结算、公司经营等事项上为株洲市新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冬荣等企业或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上述企业或个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11.738万元,其中未遂52.0531万元。2011年11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张建勇利用担任攸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常务副县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通过虚构名目的方式,套取财政资金共计人民币21万元据为己有。提请以受贿罪、贪污罪依法追究张建勇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建勇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张建勇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接受司法机关判处。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被告人家属30余人旁听了庭审。
【郴州市法检“两长”同庭办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6月9日,由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建勇受贿、贪污案在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肖功员作为第一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雨田担任审判长。这是今年以来,郴州市法检“两长”首次同庭履行职务办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21年,被告人张建勇利用担任株洲市攸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常务副县长、株洲市石峰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及推进、工程款结算、公司经营等事项上为株洲市新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冬荣等企业或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上述企业或个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11.738万元,其中未遂52.0531万元。2011年11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张建勇利用担任攸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常务副县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通过虚构名目的方式,套取财政资金共计人民币21万元据为己有。应以受贿罪、贪污罪依法追究张建勇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建勇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张建勇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接受司法机关判处。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被告人家属30余人旁听了庭审。
6月9日,由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建勇受贿、贪污案在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肖功员作为第一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雨田担任审判长。这是今年以来,郴州市法检“两长”首次同庭履行职务办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21年,被告人张建勇利用担任株洲市攸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常务副县长、株洲市石峰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及推进、工程款结算、公司经营等事项上为株洲市新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冬荣等企业或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上述企业或个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11.738万元,其中未遂52.0531万元。2011年11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张建勇利用担任攸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常务副县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通过虚构名目的方式,套取财政资金共计人民币21万元据为己有。应以受贿罪、贪污罪依法追究张建勇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建勇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张建勇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接受司法机关判处。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被告人家属30余人旁听了庭审。
湖南省郴州市2022年中考加分优待政策
第一类:烈士子女,录取总分加 20 分。
第二类:因公牺牲或一至四级因公伤残的军人、武警、公安民警、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军人、武警、公安民警、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英模子女,录取总分加20分;其他现役军人、武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录取总分加10分。
第三类:少数民族身份、本市少数民族乡镇户籍、具有少数民族乡镇中学学籍且在该校连续就读三年(四个条件同时满足)的考生,录取总分加10分;其他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总分加5分。
第四类: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户籍考生,录取总分加10分。
第五类:疫情防控一线医护人员子女(2022年有效),达到全市同类学校统招生最低录取线,则投档、录取到该批次同类别第一志愿学校。
第一类:烈士子女,录取总分加 20 分。
第二类:因公牺牲或一至四级因公伤残的军人、武警、公安民警、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军人、武警、公安民警、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英模子女,录取总分加20分;其他现役军人、武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录取总分加10分。
第三类:少数民族身份、本市少数民族乡镇户籍、具有少数民族乡镇中学学籍且在该校连续就读三年(四个条件同时满足)的考生,录取总分加10分;其他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总分加5分。
第四类: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户籍考生,录取总分加10分。
第五类:疫情防控一线医护人员子女(2022年有效),达到全市同类学校统招生最低录取线,则投档、录取到该批次同类别第一志愿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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