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文献的“夏”与《史记》的“夏”真的相同吗?】
《夏本纪》以大禹开篇,并称大禹在舜崩三年后“即天子位,南面朝天下,国号曰夏后,姓姒氏”。[1]《史记》的这一说法成为当今学者理解夏王朝世系及其时空位置的基础。徐兴海先生指出:

司马迁之前文献记载的中国不是按照朝代的,如《尚书》、《左传》以帝王为线索,如《国语》以国别记述事件,而朝代的概念自《夏本纪》开始,标志着关于中国历史记述的新体例、新篇章,这是司马迁独立思考的新成果。[2]

那么,司马迁这种“独立思考的新成果”是否符合先秦人的观念呢?在《清华简〈楚居〉横空出世,〈史记〉三代框架成疑》这篇文章中,笔者谈到清华简《楚居》、郭店简《穷达以时》以及《帝系》反映出来的历史观念是“夏商并行”。现在,我们进一步来看看《尚书》、《墨子》、《竹书纪年》等先秦文献所理解的“夏”又是否与《史记》一书相符合。

一、《尚书》与《史记》之“夏”的年代学差异
从被先秦文献大量引用的《尚书》来看,被后人称为《虞书》或《唐虞书》的篇章大多被先秦人称为《夏书》。比如,今传本《尧典》本为伏生所传《尚书》二十八篇之一,后被离析为《尧典》和《舜典》两篇。《尧典》的名称,在早期文献引用时并不稳定,如《孟子·万章上》称作《尧典》,《左传·文公十八年》称作《虞书》,《礼记·大学》称为《帝典》,而更多的文献在引用时则称《夏书》。如《左传·昭公十四年》:

(1)《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这条材料可以对应今本《尧典》中皋陶的“作士,五刑有服”。又比如《左传·僖公二十七年》:

(2)《夏书》曰:“赋纳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

这条材料在今本《尧典》中作:“敷奏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由此可见,至少在春秋战国时期人们的观念中,《尧典》被相当部分人视为夏代作品,而不是“五帝”时期作品。《左传》还引用了大量《夏书》佚文。比如:

(3)《夏书》曰:“皋陶迈种德,德乃降。”(《左传·庄公八年》引)

(4)《夏书》曰:“地平天成。”(《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引)

(5)《夏书》曰:“戒之用休,董之用威。劝之以九歌,勿使坏。”(《左传·文公七年》引)

(6)《夏书》曰:“念兹在兹,释兹在兹。名言兹在兹,允出兹在兹,惟帝念功。” (《左传·襄公二十一年》引)

(7)《夏书》曰:“念兹在兹。”(《左传·襄公二十三年》引)

(8)《夏书》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引)

(9)《夏书》曰:“惟彼陶唐,帅彼天常。有此冀方,今失其行。乱其纪纳,乃灭而亡。”又曰:“允出兹在兹,由己率常可矣。”(《左传·哀公六年》引)

(10)《夏书》曰:“官占,唯能蔽志,昆命于元龟。”(《左传·哀公六年》引)

以上各条,除第九条的“惟彼陶唐”部分见于古文《尚书》的《胤征》,其他全部见于古文《大禹谟》。此外,古文《大禹谟》中还有几条材料曾被其他先秦文献中所引用,我们也列之如下:

(11)《夏书》有之曰:“众非元后,何戴?后非众,无与守邦。”(《国语·周语上》)

(12)且不唯《泰誓》为然,虽《禹誓》即亦犹是也。禹曰:“济济有从,咸听朕言:非惟小子,敢行称乱。蠢兹有苗,用天之罚。若予既率尔群对诸群,以征有苗。”(《墨子·兼爱下》)

(13)《书》曰:“洚水警余。”(《孟子·滕文公下》)

(14)舜往于田,号泣于旻天。(《孟子·万章上》)

(15)《书》曰:“祗载见瞽瞍,夔夔斋栗,瞽瞍亦允若。”(《孟子·万章上》)

今传古文《尚书》中有一部分材料确有较早的史源,但总体上系后人伪作,这是当今学术界的普遍看法。上面第12条为《墨子》提到的《禹誓》,也被收入古文《大禹谟》。从《墨子》自身记载看,《墨子》所称的《禹誓》可能是今文《尚书》的《甘誓》别本。如《墨子·明鬼下》所引《禹誓》即与今本《甘誓》基本一致。

按《史记》的三代历史年代框架来说,“禹征三苗”属夏代建立前的历史事件,故《十三经》本《尚书》将古文《大禹谟》列入《虞书》,而这些内容均被《左传》视为出自《夏书》。由此可以证明,《左传》或者说《尚书》最早的版本均把尧、舜、禹视为夏代历史人物。如果这点被确认,就意味着《史记》的三代年代框架并不可用,而这无疑将对我国的夏文化探索带来重大变化。

二、《墨子》与《史记》之“夏”的年代学差异
先秦文献多有将“虞、夏、商、周”并称的例子。如《国语·郑语》太史伯说:

夫成天地之大功者,其子孙未尝不章,虞、夏、商、周是也。虞幕能听协风,以成乐物生者也;夏禹能单平水土,以品处庶类者也。商契能和合五教,以保于百姓者也;周弃能播殖百谷蔬,以衣食民人者也。其后皆为王公侯伯。[3]

又如《国语·鲁语上》展禽云:

幕,能率颛顼者也,有虞氏报焉。杼,能率禹者也,夏后氏报焉。上甲微,能帅契者,商人报焉。高圉、大王,能帅稷者也,周人报焉。[4]

《左传》也有这种“虞、夏、商、周”并称的现象,如庄公三十二年内史过说:

国之将兴,明神降之,监其德也;将亡,神又降之,观其恶也。故有得神以兴,亦有以亡,虞、夏、商、周皆有之。(《左传·庄公三十二年》)

又如成公十三年晋侯使吕相绝秦云:

文公躬擐甲胄,跋履山川,逾越险阻,征东之诸侯,虞、夏、商、周之胤,而朝诸秦。(《左传·成公十三年》)

基于这些记载,杨向奎教授曾提出有虞氏的历史地位问题[5],甚至还有学者因此尝试对虞世系进行编制。[6]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左传》、《孟子》、《礼记》等文献里大多都只提“三代”,极少见提“四代”的提法(早期仅见《大戴礼记·四代》等少数文献)[7]。更值得注意的是,《墨子》往往均把尧舜归入三代,这与《尚书》把有关尧、舜的记载称为《夏书》非常相似。如:

(1)故唯昔三代圣王尧舜禹汤文武之所以王天下、正诸侯者,此亦其法已。(《尚贤中》,《墨子校注》,第75页)[8]

(2)然则富贵为贤以得其赏者,谁也?曰:“若昔者三代圣王尧舜禹汤文武者是也。”(《尚贤中》,《墨子校注》,第78页)

(3)夫爱人利人顺天之意得天之赏者,谁也?曰:“若昔三代圣王尧舜禹汤文武者是也。”(《天志中》,《墨子校注》,第306页)

(4)何以知贤者之必赏善罚暴也?吾以昔者三代之圣王知之。故昔也三代之圣王尧舜禹汤文武之兼爱天下也,从而利之,移其百姓之意焉,率以敬上帝山川鬼神。(《天志下》,《墨子校注》,第320页)

(4)惟昔者虞、夏、商、周三代之圣王,其始建国营都日,必择国之正坛,置以为宗庙;必择木之修茂者,立以为位菆必。(《明鬼下》,《墨子校注》,第340页)

(5)凡言、凡动,合于三代圣王尧舜禹汤文武者为之;凡言、凡动,合于三代暴王桀纣幽厉者舍之。(《贵义》,《墨子校注》,第686页)

杨宽认为,《墨子》把虞、夏、商、周四代称为“三代”,是“因为三代这一个名词用得太熟了”,“一时改不过口头,所以糊里糊涂的混乱四代为三代”。[9]如果《史记》的古史年代框架确然可信,杨宽所论固然可一说。然而,单就《墨子》一书的内证而言,在《墨子》作者的意识中,似虞夏本就是一代。因此,刘起釪说:

《墨子·明鬼》云:“上者《夏书》,其次商、周之《书》。”《墨子》的《尚贤》、《天志》、《明鬼》、《贵义》诸篇都称尧、舜、禹、汤为三代圣王,把尧舜列在夏代,所以有关尧、舜、禹的篇章都称《夏书》。[10]

三、《竹书纪年》与《史记》的“夏”代时空差异
《竹书纪年》出自战国魏墓,史料价值极高。《史记》有关战国部分的记载问题极大,“清代以来,很多学者利用古本《纪年》校记《史记》战国部分的内容,成效卓著。现在可以说,已经没有人墨守《史记·六国年表》了”。[11]对于夏商历史部分的研究,《竹书纪年》的价值同样不可低估。然而,由于该书原本散失,此后各家整理所得的辑本无不遵从《史记》的三代结构进行所谓“夏代“纪年排列,因此很容易让人误以为《竹书纪年》记载的夏与《史记》一致。然而,检视《竹书纪年》相关记录,可以发现这种预设需要商榷。《史记·殷本纪·集解》引《竹书纪年》说:

汤灭夏以至于受二十九王,用岁四百九十六年也。[12]

又《夏本纪·集解》引《竹书纪年》说:

有王与无王,用岁四百七十一年。[13]

按照《史记》记载的夏商体系来理解《竹书纪年》,则商代积年多于夏代积年。然而,《晋书·束晳传》引《竹书纪年》却说:“夏年多殷。”[14]这说明要么是《竹书纪年》自相矛盾,要么就是《史记》的记载不可信。李学勤教授曾揣测“夏年代殷”有可能是在整理《竹书纪年》的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看法,而不认为是本文,但事实恐怕并非这么简单[15]。《史记·魏世家·集解》引荀勖语:

和峤云:“《纪年》起自黄帝,终于魏之今王。”[16]

而杜预《左传·后序》言:

《纪年篇》起自夏、殷、周,皆三代王事。[17]

又《晋书·束皙传》云:

《纪年》十三篇,记夏以来至周幽王为犬戎所灭。[18]

可见,《竹书纪年》所称的夏代纪年是以黄帝为开端的,这与《史记》记录的以禹为开端的夏代大不相同。又《路史·发挥》卷三引《竹书纪年》云:“黄帝至禹,为世三十。”[19]《说文·卅部》有“三十年为一世”之说[20],可见,就《竹书纪年》的内证而言,“夏年多殷”之说是可以成立的。《竹书纪年》多记有昌意、颛顼、尧、舜等事。如《山海经·海内经》郭璞注:

《竹书》云:“昌意降居若水,产帝乾荒。”[21]

《大荒西经》郭璞注:

《竹书》曰:“颛顼产伯鲧,是维若阳,居天穆之阳。”[22]

《海内南经》郭璞注:

《竹书》亦曰:“后稷放帝朱于丹水。” [23]

《史记·五帝本纪·正义》引《括地志》:

《竹书》云:昔尧德衰,为舜所囚也。[24]

五帝被《竹书纪年》视为夏代人物

同书又说:

《竹书》云:舜囚尧,复偃塞丹朱,使不与父相见也。[25]

《广弘明集》卷十一:

《汲冢竹书》云:“舜囚尧于平阳,取之帝位。”[26]

《北堂书钞》卷十七:

《纪年》云:命咎陶作刑。[27]

上引诸条均为唐代及其以前文献提到的《竹书纪年》遗文。根据这些材料可以发现,《竹书纪年》和《尚书》、《左传》、《墨子》等先秦文献一样,均把尧、舜、禹甚至黄帝视为夏代人物,换句话说,先秦人观念中的夏与司马迁观念中的“夏”存在极大差异。按先秦人的眼光来看,夏的年代应以黄帝为开端,至于其结尾在哪里,我们且留到讨论《史记·夏本纪》为什么不记载“后羿代夏”这一重大事件时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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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局》:看的见的终点,走不出的迷局
逆局绝对是我今年目前为止看过的最带感最刺激最良心最好看的悬疑剧,没有之一!好看到在我看来没有缺点!
今年的悬疑剧也看了很多,能给我很深印象,能让我印象深刻的一只手都数的过来,而逆局绝对是第一位的!
可能这类题材剧情又是这类的也真的很少吧,而一开篇就很带感,周渝民忧郁的神态和气场就很迷人,还带有一股很好贵气质,就很配他的角色———一个优秀的律师!他演的梁炎东原来是个警察,因为一次重大事故,失去了自己的妻子,从此退出警界改行律师,又因为一起案子被人陷害入了监狱,几次的庭审也没有什么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于是开始了他的自我解救之路,这时候就有了一个最大帮手出现,就是任非,一个初出茅庐的警察满腔的正义和热血,就这样警察和“罪犯”联手,破获了好几起大案子,而这些案子看似独立却又有所关联,于是他们在不断探索,在危险中既要保护自己又要同反派作斗争,最后正义当然战胜邪恶,这是不变的法则!
整个剧就是真的很刺激,这种剧情都不加马赛克的,就最开始的时候晚上熄灯都不太敢看的程度,剧情缜密不拖沓,逻辑合理,情节紧张,它分两个部分,一个“暗夜将至”,一个“微光将近”,暗夜将至讲的就是梁炎东一方面为自己寻找证据,争取释放,一方面警局侦破suishi案,梁炎东在狱里能够靠自己当警察的敏锐度和观察力,还有当律师的职业素养,在外靠任非的帮助,终于找到了关键证人,而这每一步都充满危险,多次差点死在狱中,顽强的意志和对真相的探查,让他们两个快速成长,携手并进,终于帮助梁炎东无罪释放。而任非从菜鸟警察一点点成长,对梁炎东越来越相信,也跟梁炎东学到了很多。他们俩就像在暗夜里行走,路上布满荆棘,他们每一步都很艰难,证据很少,对手很聪明,而黑暗始终笼罩着他们,笼罩着这个城市,而寻找光明和希望就是他们最大的动力和追求。可是危险还没有停止。第二部分的微光将近,梁炎东释放后,和任非所在的警局合作,揪出幕后的真相和坏人,光明就在前方,已经看见了但是还需要很长的距离,他们没有充足的证据,又面临了很多的困难,在一次次的死亡边缘徘徊着,不断的打入敌人内部,每一个镜头都很紧张,季思琪的帮助,队长的支持,同事的配合,可这一切又都被内鬼掌握着,有人受伤,队长牺牲,明明真相很接近,却又总是抓不到,队长牺牲的时候真是哭死了,真是最好的队长,死的太难过了!可微光既然要来了,就一定会找到真相,季思琪舍身犯险,任非和梁炎东配合默契,不断的抽丝剥茧,终于找到了切实的证据,也终于掌握了来龙去脉,真相呼之欲出!
人物很多,每一个人都很有个性,梁炎东的冷静和客观,细腻的思维和缜密的逻辑,在每一个案子中都是智慧担当,任非虽然冲动,但是很听队长和梁炎东的话,对他们非常信任,也有着一股子不服输的特质,在每一次出任务时都能够用心用力,一身正气,是当警察的好典范!队长刀子嘴,豆腐心,对手下的人关怀备至,尤其对任非很呵护,是个非常体贴的人,季思琪一开始以为他是个无良的记者,但是后来越来越喜欢她,胆大心细冷静,他有着挖掘真相的职业操守,也有着敢闯敢拼的精神,在案子破获中对梁炎东和任非很多的帮助。还有就是杨羽璐,其实他应该算个黑警,也是隐藏最深的反派,但是站在上帝的视角她的确暴露的很明显了,尤其最后他被抓之后,出现的一些镜头还有一些对话,不难看出她最开始的初衷也是当一名好警察,当一个正义感为民除害为社会公平正义而努力的好警察,可圣美广场案打破了他们所有人的愿望,梁炎东失去了妻子,放弃了警察身份,而改行律师寻找正义和真相,任非失去了母亲,也多年难以和当警察的父亲有过多的沟通和关爱,但他也选择了当警察来寻找当年的罪犯,最终也和自己的父亲和解,他们两个其实都有同样的遭遇,但也选择了积极向上的方式,用正义去还原真相。相比他俩失去亲人,杨羽璐是自身受伤,徘徊在生死边缘,原本可以给自己移植的器官,却因为某个高官的实力而失去了,于是她加入了黑暗的一方,如果她一直这样,我倒还觉得可以理解,但是她错在,披着正义的外衣做着错误的事情,她以为她在伸张正义,其实她只是在满足自己的私欲,她想让那些虚伪的人受到惩罚,哪怕自己顶着犯错误的风险他也觉得自己的所做所为是正确的,但是他忘了,没有人可以私自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是以正义的名义,她也出现在了器官移植的名单里,又怎么能够真的做到“独善其身”,然后去“兼爱天下”呢?!
整部剧其实尺度非常大,而且它不仅是一些画面,还有他的内容,他涉及和映射的层面就很难在桃的平台播放,所以放在了国际版。虽然很多人说第二部分没有第一部分精彩,也有很多的bug,虽然警察局里的其他警察看起来有点鸡肋,该说不说,还是都靠了梁炎东和任非,但是他们也是不可缺少的存在,这也许就是这类剧的通病,最突出破案能力最强通常就是主角的那一两个,其他人或多或少起不到什么太大作用,但就这部剧来说,我觉得他已经非常棒了,悬疑剧情拉满,故事跌宕起伏,又没有特别啰嗦的情节,即便已经看出来坏人,却依旧执行法律的公正,用证据说话,而且很多情节特别真实,没有浮夸的特效,没有虚假的场景,那些打戏真是看着都疼,这样的剧我觉得已经非常良心了!年度top1非它莫属!
反正我就是强烈推荐!!周渝民真的好帅啊!!我要去看另一个剧了!希望同样能给我惊喜!

为买房夫妻“假离婚”,结果妻离子散一场空
回到两年前,陈磊一定不会与妻子王贝贝商量“假离婚”……

耗时5个多月的离婚诉讼终于告一段落,陈磊拿到了之前心心念念的离婚判决书。可现在,两套房子被他“离丢了”,父母的心被他“伤透了”,多年的爱人与儿女也“跑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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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买“学区房”,办理“假离婚”

陈磊和王贝贝结婚多年,育有一儿一女。为了照顾家庭,王贝贝辞掉了工作,全职在家赡养父母、照顾孩子,一家六口的小日子过得和和美美。

眼见儿女到了上学的年龄,陈磊动了买学区房的心思。天价的学区房,让陈磊倍感压力。一次朋友聚会,陈磊偶然听说离异后无房的一方可以按照首套资格购买房产,还可以节省一大笔税费。陈磊思来想去,首付款可以找父母借一点,自己的收入足以支付后续的房屋贷款。这样想来,学区房也不是买不起,陈磊渐渐动了歪心思。

这几天,陈磊越想越觉得“假离婚”可行,于是便与王贝贝商量起来。他表示“假离婚”可以节约很多成本,买完房子就复婚,不会有意外情况。王贝贝起初不愿意这么做,但是陈磊一再坚持,并表示可以将“学区房”登记在王贝贝名下,免去她的后顾之忧。王贝贝考虑到自己没有工作,孩子马上开学,这样做确实能节约一大笔家庭支出,便同意了陈磊的主张。两人快速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婚前房产归陈磊所有,陈磊支付王贝贝补偿款45万元。

复婚后,为求真爱“真离婚”

“假离婚”期间,陈磊在工作中遇到了刘丽丽。刘丽丽年轻漂亮,两人相处十分融洽,这让离异的陈磊心动不已。刘丽丽得知陈磊是离异状态后,多次邀请他外出游玩,两人渐渐越走越近,每天出双入对。

王贝贝从陈磊父母手里拿到首付款,办理完贷款手续,把“学区房”落到了自己名下之后便多次催促陈磊复婚。陈磊却一直拖延,迟迟不肯配合复婚。在此期间,王贝贝偶然听到了陈磊在公司的风言风语,她便找到了刘丽丽说明自己与陈磊是“假离婚”。事情闹得很大,刘丽丽从单位辞职,与陈磊断了一切联系。陈磊父母知道儿子与儿媳妇的事情后,多次与陈磊沟通复婚的事情。迫于父母和孩子的压力,陈磊选择了复婚。复婚后,陈磊为了表示回归家庭的决心,书写一份赠与书,将名下房产全部赠与王贝贝,并与王贝贝一起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把自己婚前的房产过户到王贝贝名下。

复婚后的陈磊与王贝贝过了一段安生日子,但陈磊始终对刘丽丽念念不忘。一次偶然,陈磊再次遇到了刘丽丽。这一次,陈磊不愿意再次失去刘丽丽,但是王贝贝不同意与陈磊离婚。陈磊火急火燎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与王贝贝离婚,且自己要占有两套房产50%的份额。老两口得知自己的儿子竟然把儿媳告上了法庭,一气之下双双病倒。

“弄丢”房产一场空

王贝贝接到离婚起诉状后,思虑再三,终于痛下决心同意离婚。但为了孩子,王贝贝要与陈磊争一争房子。陈磊认为,婚前自己买的房子在婚内过户给了王贝贝,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应当占有一半的份额。王贝贝离婚后买的房子是自己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王贝贝名下,也应当有自己一半的份额。王贝贝则认为两套房屋应当均归其所有。

诉讼期间,老两口写了一封信寄到法院。信中写到:“陈磊错了,我们没能教育好儿子。我们希望他能回头,回归家庭。两个孩子很可怜,没有爸爸,我们希望能把孙子教育好。儿子大了,我们也劝不动,还有一封信,希望法官能帮我们转交给陈磊。来信是想证明购买学区房的首付款是我们老两口辛苦攒的养老钱,这钱是给王贝贝的,不是给陈磊的。房子也是给贝贝的,让贝贝带孩子用。”收到信后,法院将其中一封信转交给陈磊的律师。而陈磊丝毫不相信父母会把钱和房子都给王贝贝。为进一步查明案情,法院与老两口进行了谈话,谈话中老两口一再表示王贝贝就是他们的女儿,两个孙子以后还需要王贝贝带,钱和房子就是给王贝贝的,不是给陈磊的。









本案的审理焦点聚焦在两套房屋的归属问题。

关于陈磊婚前房屋,该房屋系陈磊第一次婚前个人财产,且在陈磊与王贝贝第一次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中也约定为归陈磊单独所有。而在陈磊与王贝贝复婚后,陈磊自愿将上述房屋过户给被告,并约定为王贝贝单独所有。法院认为陈磊与王贝贝对于夫妻财产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陈磊将自己离婚时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在再婚后自愿转移至王贝贝名下,且写有明确意见归王贝贝单独所有,应视为对王贝贝的赠与,现该房已经过户至王贝贝名下,完成了赠与,故上述房产应为王贝贝个人财产,陈磊要求该房产归其所有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王贝贝复婚前购买的学区房,系王贝贝在与陈磊离婚后购买,应系其个人财产。虽该房屋的首付款是陈磊父母出资,但陈磊的父母表示该款项及房产是给王贝贝的,法院对此不持异议。陈磊称该房产应当归其所有,没有事实依据,该房产在陈磊与王贝贝离婚后购买登记在王贝贝个人名下,应当归王贝贝所有。离婚后王贝贝购买的房屋,在双方复婚之后由王贝贝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陈磊支出的贷款以及增值部分的一半应当归陈磊所有。最后,考虑到陈磊在购房过程中亦有付出,法院酌定由王贝贝支付陈磊房屋增值款8万元。

“假离婚”危机重重

感情不和、想要离婚的夫妻有两种途径结束婚姻关系。一种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即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由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离婚证。另外一种是男女双方或其中一方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过诉讼程序后,由法院发放判决书或调解书以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随着“学区房”的逐渐升温,“假离婚”案件时有发生。“假离婚”不是专业的法律术语,而是指夫妻双方为了规避国家的限购政策、逃避税费而谋取不当利益,并不是是感情破裂为基础的解除婚姻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是一种身份关系变动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离婚,双方之间的身份关系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世事难料,事先想好的“好散好聚”,难免产生意外,导致假戏真做。本案中,陈磊与王贝贝为购买学区房办理假离婚,没承想假戏真做,二人的婚姻维持不下去,财产分割却闹得不可开交。对于陈磊与王贝贝第一次婚姻关系的解除真假,在本案中不予深究,也不对其作出法律评价。但是对于两人之间财产的处分,法院可依据一方的请求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愿进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之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陈磊婚前购买的房产不因与王贝贝结婚而随之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在二人离婚和复婚后均属于陈磊的婚前个人财产。同理,王贝贝在与陈磊离婚后至复婚前购买的学区房,亦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与陈磊无关。

那么,陈磊婚前购买的房屋是怎么变成王贝贝的个人财产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陈磊将自己的个人婚前房产无偿赠与王贝贝个人所有,并与王贝贝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过户手续,领取了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完成了整个赠与过程,物权已经发生转移。陈磊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男性,其应当为自己在自愿情况下作出的赠与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双方复婚后,王贝贝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其婚前购买的学区房偿还贷款,虽学区房归王贝贝所有,但婚后偿还该房屋贷款及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应属陈磊所有。

婚姻是严肃、庄重的,并非玩闹和利益的附属品。男女双方一旦办理了离婚手续,一方拒绝配合复婚,另外一方也无权干涉。虽婚姻自由,但也切勿因“小利”而失“真情”。

​来源:北京西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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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他说绝对不行,当你吃到好吃的,没有办法和另一半分享,真是是一件太扫兴的事了。我觉得说金牛座木讷的人可能是因为他们不会主动吧,其实你给他们一个台阶,并且让他们觉得
  • 世尊说,如果还有人在佛法即将灭掉的后世当中,能够受持读诵这部金刚经,此人所能得到的功德,要比我在无量世供养无量诸佛的功德还要多;我供养无量诸佛的功德,与此人受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