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荒滩使用权变相为盗采河沙】近日,牟平区观水镇后半城村村民吕XX反映:“2022年3月下旬的后半城村村书记兼村长吕杰主持召开了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就村委欠吕广辉关于2005年《河滩整治工程》合同20万押金是否同意平账,进行了表决签字会议。这次签字事件因为牵涉到的后半城河滩林地归属问题,揭开了后半城荒滩归属权被村委转移给个人,造成河沙被盗采的真相。”
村民吕先生给我们介绍了关于《河滩林地整治工程》20万承包押金形成的过程:
后半城村荒摊林地归属情况:
后半城村有河荒地约500亩,其中荒滩林地约200多亩,1986年后半城村按村现有人口分给每家每户管理经营,当时地上附属树木都做价划入大队帐内,并公开广播公示宣布,随粮田土地规定执行,粮田土地不变更,荒地也不变更,分给了后半城的每个村民。
后半城往届村委与村民吕XX签定的《河滩林地整治合同》情况:
2005年后半城村书纪于国南及村委主持进行了河岸修整工程招标,有4家参与投标,各自缴纳20万投标保证金,因村委把原定于上午八点进行的招标提前到凌晨三点钟,促成了村民吕广辉以优惠价格每亩5700元,将后半城河滩170亩,合计承包费近百万元中标成功,后半城村委与吕XX签订了《河滩整治合同》。吕广辉自此开始以河滩整治为名,行非法挖沙为实,对原属于村民的荒滩林地也进行了破坏性挖掘,村民发现后举报到相关部门,10月6日由烟台日报传媒集团发行的报纸《今晨6点》进行了《到底是整修河岸还是卖沙,水利部门对此行为坚决说“不”》、由全国性新闻网站水母网进行了《整修河岸不花钱倒赚近百万,到底是修整河岸还是卖沙》等相关报道,最后政府职能部门对非法采沙行为干预,叫停了《河滩整治合同》。
2005年10月20日吕XX以《河滩整治合同》不能履行,要求返还合同押金20万为由起诉后半城村委,要求退还押金。12月8日在牟平区人民法院调解下,吕广辉与后半城村委达成一致,由后半城村委于2005年12月18日前退还吕广辉20万押金的协议。
后半城村委与吕广辉签订《抵顶协议》情况说明:
本来随着《河滩整治合同》的中止,村委只需退还吕广辉20万押金即可,但是当时的村委书记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又与吕广辉达成了一个以后半城村委的名义把后半城所有的荒摊(含村民的荒滩林地)给吕广辉使用权9年(从2006年2月17日至2015年2月18日),用来抵顶《河滩整治合同》的20万押金。
此《抵顶协议》全体村民并不知真相,因吕广辉利用继续签订的《抵顶协议》非法盗采河沙,村民在不知道《抵顶协议》的情况下到现场制止拉沙,结果多人被打伤,2006年4月8日晚,十多人手持刀棒闯到曾经到现场制止的村民家里,父子俩被刀砍棒击致重伤。至此,后半城村民怕受到打击报复,敢怒不敢言忍气吞声至今。随着老岚水库的征迁,涉及到了补偿,村民才慢慢知道一点情况,全体村民认为《抵顶协议》涉及利益输送,造成村民及集体资产流失。
村民吕先生说:“村委与吕广辉签定的《河滩整治合同》《抵顶协议》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本质上都是为了挖沙。原来《河滩整治合同》尚且披了层合法的外衣,合同需交20万押金,近百万承包费才能签定。《河滩整治合同》中规定的要留距离河岸堤坝15米不能挖沙的范围,且有挖掘的地方需要回填,当这份标的百万的整治合同因违法规采砂被有关部门制止后,全体村民没想到村委与吕广辉用原合同20万的施工押金不仅拿走了9年的土地使用权,且此协议没有规定这9年使用权的使用规范及如何使用,致吕广辉私自将使用权变成了挖沙权,利用此抵顶协议行非法挖沙之实,为盗采河沙打击报复出面阻止的村民。”
后半城村委与吕广辉签订的协议
管理使用就是卖沙谋利吗?村民纷纷质疑
后半城村民认为:“村委无权将村民的荒滩对外承包,交给别人使用。村委与吕广辉签订的《抵顶协议》,没有通过法院,老百姓更不知道! 这不能成为剥夺老百姓的使用权和盗采河沙还不回填的理由。”
村民纷纷质疑:
1、村委是否涉及利益输送,造成村民及集体资产流失?
2、《抵顶协议》规定的是使用权,使用就是卖沙谋利吗?
3、吕广辉使用期间非法采沙取得的非法利益是否要归还村民?
4、其承包期间因采沙造成的荒滩沙地流失是否应对村民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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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吕先生给我们介绍了关于《河滩林地整治工程》20万承包押金形成的过程:
后半城村荒摊林地归属情况:
后半城村有河荒地约500亩,其中荒滩林地约200多亩,1986年后半城村按村现有人口分给每家每户管理经营,当时地上附属树木都做价划入大队帐内,并公开广播公示宣布,随粮田土地规定执行,粮田土地不变更,荒地也不变更,分给了后半城的每个村民。
后半城往届村委与村民吕XX签定的《河滩林地整治合同》情况:
2005年后半城村书纪于国南及村委主持进行了河岸修整工程招标,有4家参与投标,各自缴纳20万投标保证金,因村委把原定于上午八点进行的招标提前到凌晨三点钟,促成了村民吕广辉以优惠价格每亩5700元,将后半城河滩170亩,合计承包费近百万元中标成功,后半城村委与吕XX签订了《河滩整治合同》。吕广辉自此开始以河滩整治为名,行非法挖沙为实,对原属于村民的荒滩林地也进行了破坏性挖掘,村民发现后举报到相关部门,10月6日由烟台日报传媒集团发行的报纸《今晨6点》进行了《到底是整修河岸还是卖沙,水利部门对此行为坚决说“不”》、由全国性新闻网站水母网进行了《整修河岸不花钱倒赚近百万,到底是修整河岸还是卖沙》等相关报道,最后政府职能部门对非法采沙行为干预,叫停了《河滩整治合同》。
2005年10月20日吕XX以《河滩整治合同》不能履行,要求返还合同押金20万为由起诉后半城村委,要求退还押金。12月8日在牟平区人民法院调解下,吕广辉与后半城村委达成一致,由后半城村委于2005年12月18日前退还吕广辉20万押金的协议。
后半城村委与吕广辉签订《抵顶协议》情况说明:
本来随着《河滩整治合同》的中止,村委只需退还吕广辉20万押金即可,但是当时的村委书记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又与吕广辉达成了一个以后半城村委的名义把后半城所有的荒摊(含村民的荒滩林地)给吕广辉使用权9年(从2006年2月17日至2015年2月18日),用来抵顶《河滩整治合同》的20万押金。
此《抵顶协议》全体村民并不知真相,因吕广辉利用继续签订的《抵顶协议》非法盗采河沙,村民在不知道《抵顶协议》的情况下到现场制止拉沙,结果多人被打伤,2006年4月8日晚,十多人手持刀棒闯到曾经到现场制止的村民家里,父子俩被刀砍棒击致重伤。至此,后半城村民怕受到打击报复,敢怒不敢言忍气吞声至今。随着老岚水库的征迁,涉及到了补偿,村民才慢慢知道一点情况,全体村民认为《抵顶协议》涉及利益输送,造成村民及集体资产流失。
村民吕先生说:“村委与吕广辉签定的《河滩整治合同》《抵顶协议》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本质上都是为了挖沙。原来《河滩整治合同》尚且披了层合法的外衣,合同需交20万押金,近百万承包费才能签定。《河滩整治合同》中规定的要留距离河岸堤坝15米不能挖沙的范围,且有挖掘的地方需要回填,当这份标的百万的整治合同因违法规采砂被有关部门制止后,全体村民没想到村委与吕广辉用原合同20万的施工押金不仅拿走了9年的土地使用权,且此协议没有规定这9年使用权的使用规范及如何使用,致吕广辉私自将使用权变成了挖沙权,利用此抵顶协议行非法挖沙之实,为盗采河沙打击报复出面阻止的村民。”
后半城村委与吕广辉签订的协议
管理使用就是卖沙谋利吗?村民纷纷质疑
后半城村民认为:“村委无权将村民的荒滩对外承包,交给别人使用。村委与吕广辉签订的《抵顶协议》,没有通过法院,老百姓更不知道! 这不能成为剥夺老百姓的使用权和盗采河沙还不回填的理由。”
村民纷纷质疑:
1、村委是否涉及利益输送,造成村民及集体资产流失?
2、《抵顶协议》规定的是使用权,使用就是卖沙谋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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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承包期间因采沙造成的荒滩沙地流失是否应对村民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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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曝:烟台牟平:荒滩使用权变相为盗采河沙】烟台牟平:荒滩使用权变相为盗采河沙
近日,牟平区观水镇后半城村村民吕XX反映:“2022年3月下旬的后半城村村书记兼村长吕杰主持召开了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就村委欠吕广辉关于2005年《河滩整治工程》合同20万押金是否同意平账,进行了表决签字会议。这次签字事件因为牵涉到的后半城河滩林地归属问题,揭开了后半城荒滩归属权被村委转移给个人,造成河沙被盗采的真相。”
村民吕先生给我们介绍了关于《河滩林地整治工程》20万承包押金形成的过程:
后半城村荒摊林地归属情况:
后半城村有河荒地约500亩,其中荒滩林地约200多亩,1986年后半城村按村现有人口分给每家每户管理经营,当时地上附属树木都做价划入大队帐内,并公开广播公示宣布,随粮田土地规定执行,粮田土地不变更,荒地也不变更,分给了后半城的每个村民。
后半城往届村委与村民吕XX签定的《河滩林地整治合同》情况:
2005年后半城村书纪于国南及村委主持进行了河岸修整工程招标,有4家参与投标,各自缴纳20万投标保证金,因村委把原定于上午八点进行的招标提前到凌晨三点钟,促成了村民吕广辉以优惠价格每亩5700元,将后半城河滩170亩,合计承包费近百万元中标成功,后半城村委与吕XX签订了《河滩整治合同》。吕广辉自此开始以河滩整治为名,行非法挖沙为实,对原属于村民的荒滩林地也进行了破坏性挖掘,村民发现后举报到相关部门,10月6日由烟台日报传媒集团发行的报纸《今晨6点》进行了《到底是整修河岸还是卖沙,水利部门对此行为坚决说“不”》、由全国性新闻网站水母网进行了《整修河岸不花钱倒赚近百万,到底是修整河岸还是卖沙》等相关报道,最后政府职能部门对非法采沙行为干预,叫停了《河滩整治合同》。
2005年10月20日吕XX以《河滩整治合同》不能履行,要求返还合同押金20万为由起诉后半城村委,要求退还押金。12月8日在牟平区人民法院调解下,吕广辉与后半城村委达成一致,由后半城村委于2005年12月18日前退还吕广辉20万押金的协议。
后半城村委与吕广辉签订《抵顶协议》情况说明:
本来随着《河滩整治合同》的中止,村委只需退还吕广辉20万押金即可,但是当时的村委书记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又与吕广辉达成了一个以后半城村委的名义把后半城所有的荒摊(含村民的荒滩林地)给吕广辉使用权9年(从2006年2月17日至2015年2月18日),用来抵顶《河滩整治合同》的20万押金。
此《抵顶协议》全体村民并不知真相,因吕广辉利用继续签订的《抵顶协议》非法盗采河沙,村民在不知道《抵顶协议》的情况下到现场制止拉沙,结果多人被打伤,2006年4月8日晚,十多人手持刀棒闯到曾经到现场制止的村民家里,父子俩被刀砍棒击致重伤。至此,后半城村民怕受到打击报复,敢怒不敢言忍气吞声至今。随着老岚水库的征迁,涉及到了补偿,村民才慢慢知道一点情况,全体村民认为《抵顶协议》涉及利益输送,造成村民及集体资产流失。
村民吕先生说:“村委与吕广辉签定的《河滩整治合同》《抵顶协议》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本质上都是为了挖沙。原来《河滩整治合同》尚且披了层合法的外衣,合同需交20万押金,近百万承包费才能签定。《河滩整治合同》中规定的要留距离河岸堤坝15米不能挖沙的范围,且有挖掘的地方需要回填,当这份标的百万的整治合同因违法规采砂被有关部门制止后,全体村民没想到村委与吕广辉用原合同20万的施工押金不仅拿走了9年的土地使用权,且此协议没有规定这9年使用权的使用规范及如何使用,致吕广辉私自将使用权变成了挖沙权,利用此抵顶协议行非法挖沙之实,为盗采河沙打击报复出面阻止的村民。”
后半城村委与吕广辉签订的协议
管理使用就是卖沙谋利吗?村民纷纷质疑
后半城村民认为:“村委无权将村民的荒滩对外承包,交给别人使用。村委与吕广辉签订的《抵顶协议》,没有通过法院,老百姓更不知道!这不能成为剥夺老百姓的使用权和盗采河沙还不回填的理由。”
村民纷纷质疑:
1、村委是否涉及利益输送,造成村民及集体资产流失?
2、《抵顶协议》规定的是使用权,使用就是卖沙谋利吗?
3、吕广辉使用期间非法采沙取得的非法利益是否要归还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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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吕先生给我们介绍了关于《河滩林地整治工程》20万承包押金形成的过程:
后半城村荒摊林地归属情况:
后半城村有河荒地约500亩,其中荒滩林地约200多亩,1986年后半城村按村现有人口分给每家每户管理经营,当时地上附属树木都做价划入大队帐内,并公开广播公示宣布,随粮田土地规定执行,粮田土地不变更,荒地也不变更,分给了后半城的每个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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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后半城村书纪于国南及村委主持进行了河岸修整工程招标,有4家参与投标,各自缴纳20万投标保证金,因村委把原定于上午八点进行的招标提前到凌晨三点钟,促成了村民吕广辉以优惠价格每亩5700元,将后半城河滩170亩,合计承包费近百万元中标成功,后半城村委与吕XX签订了《河滩整治合同》。吕广辉自此开始以河滩整治为名,行非法挖沙为实,对原属于村民的荒滩林地也进行了破坏性挖掘,村民发现后举报到相关部门,10月6日由烟台日报传媒集团发行的报纸《今晨6点》进行了《到底是整修河岸还是卖沙,水利部门对此行为坚决说“不”》、由全国性新闻网站水母网进行了《整修河岸不花钱倒赚近百万,到底是修整河岸还是卖沙》等相关报道,最后政府职能部门对非法采沙行为干预,叫停了《河滩整治合同》。
2005年10月20日吕XX以《河滩整治合同》不能履行,要求返还合同押金20万为由起诉后半城村委,要求退还押金。12月8日在牟平区人民法院调解下,吕广辉与后半城村委达成一致,由后半城村委于2005年12月18日前退还吕广辉20万押金的协议。
后半城村委与吕广辉签订《抵顶协议》情况说明:
本来随着《河滩整治合同》的中止,村委只需退还吕广辉20万押金即可,但是当时的村委书记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又与吕广辉达成了一个以后半城村委的名义把后半城所有的荒摊(含村民的荒滩林地)给吕广辉使用权9年(从2006年2月17日至2015年2月18日),用来抵顶《河滩整治合同》的20万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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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吕先生说:“村委与吕广辉签定的《河滩整治合同》《抵顶协议》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本质上都是为了挖沙。原来《河滩整治合同》尚且披了层合法的外衣,合同需交20万押金,近百万承包费才能签定。《河滩整治合同》中规定的要留距离河岸堤坝15米不能挖沙的范围,且有挖掘的地方需要回填,当这份标的百万的整治合同因违法规采砂被有关部门制止后,全体村民没想到村委与吕广辉用原合同20万的施工押金不仅拿走了9年的土地使用权,且此协议没有规定这9年使用权的使用规范及如何使用,致吕广辉私自将使用权变成了挖沙权,利用此抵顶协议行非法挖沙之实,为盗采河沙打击报复出面阻止的村民。”
后半城村委与吕广辉签订的协议
管理使用就是卖沙谋利吗?村民纷纷质疑
后半城村民认为:“村委无权将村民的荒滩对外承包,交给别人使用。村委与吕广辉签订的《抵顶协议》,没有通过法院,老百姓更不知道!这不能成为剥夺老百姓的使用权和盗采河沙还不回填的理由。”
村民纷纷质疑:
1、村委是否涉及利益输送,造成村民及集体资产流失?
2、《抵顶协议》规定的是使用权,使用就是卖沙谋利吗?
3、吕广辉使用期间非法采沙取得的非法利益是否要归还村民?
4、其承包期间因采沙造成的荒滩沙地流失是否应对村民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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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村(社区)“两委”换届】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以案说纪”
为进一步
严肃村(社区)
“两委”换届工作纪律
引导党员干部群众
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现收集整理近年来部分地区
违反换届纪律典型案例
通过“以案说纪”
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群众
严格遵守换届工作纪律
自觉维护风清气正换届环境
案例一:以发放现金、财物、微信红包等方式拉票贿选案
2014年10月30日,某村党员张某晋找到同村党员邢某生,表明了在这次村党支部换届中与邢某生一起任支部委员并由自己担任支部书记的想法,同时将2000元现金交给邢某生作为活动经费。10月31日,张某晋和邢某生一起到本村党员白某、王某家中,给每家放下500元和写有张某晋、邢某生的字条,并嘱咐在选举时按纸条上填写选票。
处理结果:张某晋、邢某生在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违反换届工作纪律,经上级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张某晋、邢某生开除党籍处分。
2017年7月26日,某镇村“两委”换届办接到该镇群众举报,反映其村村民任某某存在拉票贿选问题。接到举报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经查,7月初,任某某在江某甲酒店吃饭时,与江某甲谈及村“两委”换届选举有关问题,江某甲提出帮助其竞选村主任。之后,任某某与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等人多次商议,最终决定采取给村民发放鸡蛋的方式进行拉票。7月21日和26日,任某某先后两次到批发超市购买60张鸡蛋票(凭1张票领取1箱鸡蛋),并到村民家中发放21张,其余39张分别委托江某甲17张、江某乙2张、江某丙5张、任某15张发放给村民,帮助其拉票。
处理结果: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规定,依法给予任某某、江某甲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江某乙、江某丙、任某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2018年1月1日,某村党员曹某某通过该村党员微信群发放一个10元的微信红包(分40份),并在微信群中发出“各位党员同志们我是曹某某,参加本次支部换届选举,希望得到各位亲的支持,祝大家元旦快乐”的信息,为自己竞选拉票,构成拉票贿选。
处理结果:依据相关规定,上级党委取消曹某某本届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参选资格,并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二:利用宗族势力操纵换届选举案
2016年底,某村村“两委”换届选举时,该村原党支部书记马某山及本村村民杨某义、杨某林三人凭借家族人数多、掌控村内多数党员选票优势,向现任村支书马某礼许诺,帮其“操作”继续当选。同时作为条件,马某礼也要帮助马某山、杨某义、杨某林三人“操作”分别当选村会计、村主任及村监会主任,如未能兑现,就要向他们3人每人支付5万元,并让马某礼写下了3张欠条。马某礼当选村支书后,未能兑现马某山等3人的职位,马某山3人便持欠条向马某礼索要“欠款”。马某礼在给了5万元后再无力支付,无奈之下选择了报警。
处理结果:2019年3月,马某山以敲诈勒索罪,连同所犯其他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罚金3万元;杨某义以敲诈勒索罪,连同所犯其他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2万元;杨某林以敲诈勒索罪,连同所犯其他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5千元。
案例三:以恐吓威胁方式妨碍他人行使选举权利案
8月9日,某市公安机关接到当地群众栾某报警,称其村党支部书记栾某某发短信威胁自己。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开展调查。经查,栾某某因违纪问题正被当地市纪委立案调查处理,不能被推荐为村党支部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栾某某认为自己的违纪问题系栾某举报,遂对栾某怀恨在心。8月9日下午,栾某某酒后发泄私愤,给栾某发送10条手机短信辱骂恐吓,干扰了栾某的正常生活。
处理结果:8月10日,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规定,依法给予栾某某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栾某某违反党纪问题,由纪检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案例四:以损毁选票、抢夺票箱方式破坏选举案
2013年11月15日,某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某村开展村委会换届选举时,有村民破坏选举现场秩序。经民警调查核实,村民夏甲酒后冲进选举现场,要求选举工作人员出示有效选票,之后对其中一张选票的有效性与选举工作人员发生口头争执,并抢走已封好的选票箱,将其砸向地面,导致选票散落一地。夏甲离开现场后,饮酒后的夏乙则以污物损毁散落在地的选票,并当众吹嘘自己的行为。
处理结果:2013年11月16日,经公安机关调查后,给予夏甲、夏乙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
案例五:作出违反国家政策、脱离实际的承诺进行拉票贿选案
2021年3月,某村村民周某为达到当选村主任的个人目的,自行编写了“小字报”,声称参加"两委"换届选举,并承诺当选村委会主任后提高村民待遇、发放过节福利等贿选内容,于3月22日早5点在村委会办公室及村内道路两旁的电线杆上张贴了7张,同时,还采取进门入户的方式,给村民塞小纸条20多张,承诺如果自己当选后,完不成“小字报”承诺的内容,就马上下台。
处理结果:3月23日,经公安部门调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周某破坏选举秩序行为依法处以200元罚款。
案例六:以编造、传播或散布虚假消息方式干扰换届选举案
2011年3月13日,某村党员在一论坛反映该乡一名副乡长在该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违规操作。县委组织部门发现后立即对该村选举工作进行调查。3月16日晚上,该村另一名党员潘某因为对选举的一些情况不满,在论坛上以“县委组织部”名义注册账号,虚构“该村党支部选举情况”及“县里工作组已经对该乡副乡长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等内容,对上述帖子进行跟帖,以县委组织部名义发布一篇公告,误导网民。
处理结果:经县纪委、组织部、公安局联合调查,潘某对冒用组织部名义发帖的事实供认不讳,承认内容纯属捏造。潘某因散布谣言、扰乱换届秩序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7日,并被县纪委立案处理。
案例七: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方式破坏选举秩序案
2015年7月19日,某村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先后接到2名举报人借用他人电话拨打的举报电话,反映其村村干部李某甲为竞选下届村干部,向本村部分党员每人发放现金200元,邀请部分党员到饭店喝酒,并给其他党员送礼品等方式进行拉票。接到举报后,上级第一时间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经核实,举报人李某丙和李某丁分别为该村村干部李某乙的侄子和外甥女。据二人供认,李某乙听说李某甲今年有竞选村干部的打算,担心自己落选,便捏造李某甲拉票贿选的信息,指使其在外地居住的侄子、外甥女进行举报,借此打压竞争对手。
处理结果:公安机关根据调查情况,认定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3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诬陷他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李某乙行政拘留7日,李某丙、李某丁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八:以损毁选票、殴打谩骂工作人员方式破坏选举案
2017年2月6日,某村在进行村党支部换届“两推”会议时,该村村民代表江某某因对“两推”结果不满意,在会场吵闹,辱骂村书记,并撕毁测评票,造成测评现场一度混乱。工作人员报警后,公安机关立即派人前往该村进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民警欲把江某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调查情况,遭到江某某妻子罗某某的极力阻挠,并将协警莫某某右手臂大臂外侧咬伤。
处理结果:2月7日,罗某某因妨害公务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镇党委对江某某进行了警示谈话。
案例九:以聚众闹事方式破坏选举秩序案
2018年10月6日下午,某村杨某向、杨某武等人因对该村村委会候选人资格不满,商量用上锁、车堵村委会大门的方式向镇政府工作人员讨要说法,并于当晚买锁将村委会大门锁住,10月7日早晨5时许,杨某武等人又将3辆轿车停放在村委会大门口,阻碍选举人员进出。
处理结果:杨某向、杨某武身为中共党员,严重扰乱选举秩序。经镇纪委立案审查,并经镇党委研究决定,分别给予杨某向、杨某武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十:以擅自打印候选人名单等非组织活动方式扰乱选举秩序案
2011年4月,某村党员韩某某为帮助非候选人建议人选韩某参选村委职务,参照镇换届选举办公室批复的候选人建议名单样式,模仿印制了1500份《关于某村委会候选人建议名单》,擅自将韩某等3人分别列为副主任、村委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并于当天下午找8名村护管员将名单派发到各村民家里,派发期间遭到村民举报而被制止。韩某某擅自印制的候选人建议名单与镇党委批复的名单内容不一、样式类似,造成该村约300名村民误解,并于4月17日到镇政府上访,村委选举不能如期顺利进行。
处理结果:韩某某的行为严重违规违纪,在群众中产生了恶劣影响。2011年5月,经市纪委调查后,给予韩某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来源:太原组工
为进一步
严肃村(社区)
“两委”换届工作纪律
引导党员干部群众
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现收集整理近年来部分地区
违反换届纪律典型案例
通过“以案说纪”
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群众
严格遵守换届工作纪律
自觉维护风清气正换届环境
案例一:以发放现金、财物、微信红包等方式拉票贿选案
2014年10月30日,某村党员张某晋找到同村党员邢某生,表明了在这次村党支部换届中与邢某生一起任支部委员并由自己担任支部书记的想法,同时将2000元现金交给邢某生作为活动经费。10月31日,张某晋和邢某生一起到本村党员白某、王某家中,给每家放下500元和写有张某晋、邢某生的字条,并嘱咐在选举时按纸条上填写选票。
处理结果:张某晋、邢某生在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违反换届工作纪律,经上级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张某晋、邢某生开除党籍处分。
2017年7月26日,某镇村“两委”换届办接到该镇群众举报,反映其村村民任某某存在拉票贿选问题。接到举报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经查,7月初,任某某在江某甲酒店吃饭时,与江某甲谈及村“两委”换届选举有关问题,江某甲提出帮助其竞选村主任。之后,任某某与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等人多次商议,最终决定采取给村民发放鸡蛋的方式进行拉票。7月21日和26日,任某某先后两次到批发超市购买60张鸡蛋票(凭1张票领取1箱鸡蛋),并到村民家中发放21张,其余39张分别委托江某甲17张、江某乙2张、江某丙5张、任某15张发放给村民,帮助其拉票。
处理结果: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规定,依法给予任某某、江某甲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江某乙、江某丙、任某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2018年1月1日,某村党员曹某某通过该村党员微信群发放一个10元的微信红包(分40份),并在微信群中发出“各位党员同志们我是曹某某,参加本次支部换届选举,希望得到各位亲的支持,祝大家元旦快乐”的信息,为自己竞选拉票,构成拉票贿选。
处理结果:依据相关规定,上级党委取消曹某某本届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参选资格,并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二:利用宗族势力操纵换届选举案
2016年底,某村村“两委”换届选举时,该村原党支部书记马某山及本村村民杨某义、杨某林三人凭借家族人数多、掌控村内多数党员选票优势,向现任村支书马某礼许诺,帮其“操作”继续当选。同时作为条件,马某礼也要帮助马某山、杨某义、杨某林三人“操作”分别当选村会计、村主任及村监会主任,如未能兑现,就要向他们3人每人支付5万元,并让马某礼写下了3张欠条。马某礼当选村支书后,未能兑现马某山等3人的职位,马某山3人便持欠条向马某礼索要“欠款”。马某礼在给了5万元后再无力支付,无奈之下选择了报警。
处理结果:2019年3月,马某山以敲诈勒索罪,连同所犯其他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罚金3万元;杨某义以敲诈勒索罪,连同所犯其他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2万元;杨某林以敲诈勒索罪,连同所犯其他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5千元。
案例三:以恐吓威胁方式妨碍他人行使选举权利案
8月9日,某市公安机关接到当地群众栾某报警,称其村党支部书记栾某某发短信威胁自己。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开展调查。经查,栾某某因违纪问题正被当地市纪委立案调查处理,不能被推荐为村党支部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栾某某认为自己的违纪问题系栾某举报,遂对栾某怀恨在心。8月9日下午,栾某某酒后发泄私愤,给栾某发送10条手机短信辱骂恐吓,干扰了栾某的正常生活。
处理结果:8月10日,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规定,依法给予栾某某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栾某某违反党纪问题,由纪检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案例四:以损毁选票、抢夺票箱方式破坏选举案
2013年11月15日,某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某村开展村委会换届选举时,有村民破坏选举现场秩序。经民警调查核实,村民夏甲酒后冲进选举现场,要求选举工作人员出示有效选票,之后对其中一张选票的有效性与选举工作人员发生口头争执,并抢走已封好的选票箱,将其砸向地面,导致选票散落一地。夏甲离开现场后,饮酒后的夏乙则以污物损毁散落在地的选票,并当众吹嘘自己的行为。
处理结果:2013年11月16日,经公安机关调查后,给予夏甲、夏乙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
案例五:作出违反国家政策、脱离实际的承诺进行拉票贿选案
2021年3月,某村村民周某为达到当选村主任的个人目的,自行编写了“小字报”,声称参加"两委"换届选举,并承诺当选村委会主任后提高村民待遇、发放过节福利等贿选内容,于3月22日早5点在村委会办公室及村内道路两旁的电线杆上张贴了7张,同时,还采取进门入户的方式,给村民塞小纸条20多张,承诺如果自己当选后,完不成“小字报”承诺的内容,就马上下台。
处理结果:3月23日,经公安部门调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周某破坏选举秩序行为依法处以200元罚款。
案例六:以编造、传播或散布虚假消息方式干扰换届选举案
2011年3月13日,某村党员在一论坛反映该乡一名副乡长在该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违规操作。县委组织部门发现后立即对该村选举工作进行调查。3月16日晚上,该村另一名党员潘某因为对选举的一些情况不满,在论坛上以“县委组织部”名义注册账号,虚构“该村党支部选举情况”及“县里工作组已经对该乡副乡长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等内容,对上述帖子进行跟帖,以县委组织部名义发布一篇公告,误导网民。
处理结果:经县纪委、组织部、公安局联合调查,潘某对冒用组织部名义发帖的事实供认不讳,承认内容纯属捏造。潘某因散布谣言、扰乱换届秩序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7日,并被县纪委立案处理。
案例七: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方式破坏选举秩序案
2015年7月19日,某村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先后接到2名举报人借用他人电话拨打的举报电话,反映其村村干部李某甲为竞选下届村干部,向本村部分党员每人发放现金200元,邀请部分党员到饭店喝酒,并给其他党员送礼品等方式进行拉票。接到举报后,上级第一时间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经核实,举报人李某丙和李某丁分别为该村村干部李某乙的侄子和外甥女。据二人供认,李某乙听说李某甲今年有竞选村干部的打算,担心自己落选,便捏造李某甲拉票贿选的信息,指使其在外地居住的侄子、外甥女进行举报,借此打压竞争对手。
处理结果:公安机关根据调查情况,认定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3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诬陷他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李某乙行政拘留7日,李某丙、李某丁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八:以损毁选票、殴打谩骂工作人员方式破坏选举案
2017年2月6日,某村在进行村党支部换届“两推”会议时,该村村民代表江某某因对“两推”结果不满意,在会场吵闹,辱骂村书记,并撕毁测评票,造成测评现场一度混乱。工作人员报警后,公安机关立即派人前往该村进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民警欲把江某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调查情况,遭到江某某妻子罗某某的极力阻挠,并将协警莫某某右手臂大臂外侧咬伤。
处理结果:2月7日,罗某某因妨害公务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镇党委对江某某进行了警示谈话。
案例九:以聚众闹事方式破坏选举秩序案
2018年10月6日下午,某村杨某向、杨某武等人因对该村村委会候选人资格不满,商量用上锁、车堵村委会大门的方式向镇政府工作人员讨要说法,并于当晚买锁将村委会大门锁住,10月7日早晨5时许,杨某武等人又将3辆轿车停放在村委会大门口,阻碍选举人员进出。
处理结果:杨某向、杨某武身为中共党员,严重扰乱选举秩序。经镇纪委立案审查,并经镇党委研究决定,分别给予杨某向、杨某武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十:以擅自打印候选人名单等非组织活动方式扰乱选举秩序案
2011年4月,某村党员韩某某为帮助非候选人建议人选韩某参选村委职务,参照镇换届选举办公室批复的候选人建议名单样式,模仿印制了1500份《关于某村委会候选人建议名单》,擅自将韩某等3人分别列为副主任、村委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并于当天下午找8名村护管员将名单派发到各村民家里,派发期间遭到村民举报而被制止。韩某某擅自印制的候选人建议名单与镇党委批复的名单内容不一、样式类似,造成该村约300名村民误解,并于4月17日到镇政府上访,村委选举不能如期顺利进行。
处理结果:韩某某的行为严重违规违纪,在群众中产生了恶劣影响。2011年5月,经市纪委调查后,给予韩某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来源:太原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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