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驳回“杨倩”“陈梦”“全红婵”等109件商标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19日发布通告表示,在第32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上,中国体育代表团以优异成绩为祖国和人民赢得了荣誉,然而个别企业和自然人把“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和“杏哥”“添神”等相关特定指代含义的热词进行恶意抢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以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市场声誉,侵害他人姓名权及其合法权益,已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谴责,并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第58130606号“杨倩”、第58108579号“陈梦”、第58265645号“全红婵”等109件商标注册申请(含一标多类)予以快速驳回。https://t.cn/A6IKmjgF
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姓名被抢注商标,中国奥委会回应「不得以奥运健儿姓名恶意抢注商标」,如何看待该行为?
《商标法》将商标界定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这一基本定义揭示了商标的本质属性,即一种帮助消费者识别或者确认商品、服务的生产经营者的可视性标志。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何为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明确,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其他不良影响”。商标是商家用于吸引消费者和积累市场声誉的利器,奥运健儿在赛场上力争上游,超越自我,为祖国和人民赢得了荣誉,其姓名本身就具有非常强的知名度,商家恶意抢注奥运健儿姓名及相关特定指代含义的热词,若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将会让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品质或特征产生误解,误导消费者对于该产品的价值判断,可能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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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将商标界定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这一基本定义揭示了商标的本质属性,即一种帮助消费者识别或者确认商品、服务的生产经营者的可视性标志。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何为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明确,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其他不良影响”。商标是商家用于吸引消费者和积累市场声誉的利器,奥运健儿在赛场上力争上游,超越自我,为祖国和人民赢得了荣誉,其姓名本身就具有非常强的知名度,商家恶意抢注奥运健儿姓名及相关特定指代含义的热词,若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将会让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品质或特征产生误解,误导消费者对于该产品的价值判断,可能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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