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拍案 | 我的遗产我做主!】
还记得《都挺好》里的苏大强嘛?要论“能作”,那老爷子苏大强真是“作天作地”的鼻祖![doge]本以为会一直“作”下去,没想到在最后,患病的苏大强幡然醒悟,将儿女们召集到一起提前立遗嘱。这一幕感动了无数曾经忍不住指责他的网友。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并不像电视剧演得那么美好,更多的时候是兄妹反目,家人之间闹得不可开交[晕]。本期“法官拍案”就带你走进《我的遗产我做主》!

【案情简介】
陈老与曾太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陈大、陈二(女);陈老与林某生育了三个子女:陈三、陈四、陈五(女)。生育陈五(女)后不久,林某与陈老相继去世,陈三、陈四、陈五(女)由曾太抚养长大。陈五(女)先于曾太死亡,袁大、袁二、袁三系陈五(女)之子,陈星星系陈大之子。

曾太是某公司股东,去世后其公司股份及某一年红利30万元被陈大之子陈星星领取。陈三、陈四及陈五的三子袁大、袁二、袁三知道该情况后,认为曾太长年身体虚弱、神志不清,并不能表达自身意愿,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
1、陈星星继承其祖母曾太股权的遗嘱无效,领取的分红30万无效;
2、原告陈三、陈四,被告陈大、陈二各取得其母曾太股权1/5的继承权及各6万元分红;
3、袁大、袁二、袁三代为其母陈五取得曾太股权1/5继承权及各2万元分红。
陈老早已去世,曾太在某公司拥有1份股权。曾太在去世前三年,曾在案外人黄某陪同下,前往律师事务所并在两位律师的见证下立下遗嘱,遗嘱内容为其在某公司拥有的股份由孙子陈星星一人继承。

曾太去世后,其股份分红由陈星星领取,曾太去世2年后,其孙子陈星星凭遗嘱在公司完成账户变更等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合法的个人财产,既可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曾太生前以遗嘱的方式指定其公司股份由陈星星继承,该股份系其生前合法取得的个人财产。曾太订立遗嘱时有两位律师及案外人黄某见证,遗嘱人、见证人均在遗嘱当页签名并注明日期。故涉案遗嘱内容、形式均为合法。原告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遗嘱不合法,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宝安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公民有权处分合法的个人财产,订立遗嘱、指定遗产继承人是其财产处分权的一种表现形式。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即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我国原《继承法》中规定了遗嘱的种类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其他形式的遗嘱均必须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遗嘱的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还需要在遗嘱上签名。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对打印遗嘱进行了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对于录音录像遗嘱,《民法典》规定除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外,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肖像及年月日。遗嘱是否合法有效,审查的重点之一即遗嘱的形式要件。上述各类遗嘱均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严格遵照法律规定执行,否则遗嘱的效力将存疑。

(以上均为化名)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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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 | 邮件丢失赔偿标准的认定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以来,它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融入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用法治力量保障着我们的合法权益。德城区法院严格按照法典条文审理各类相关案件,服务百姓,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开辟“以案说‘典’”专栏,选取所审理的涉及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展现民法典的为民情怀与法治温暖。

德城区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6
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1.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30日,杜某作为卖家在爱藏网上与买家杨某成交一枚描述为“造币总厂光绪元宝”的物品,订单成交价9140元。杜某前往某公司营业部办理该物品的包裹邮寄,杜某向工作人员提供了收件人、寄件人姓名、地址、电话等信息后,在工作人员提供的邮件交寄单上签了自己的名字。

该交寄单系制式的,背面印有《使用须知》(字体较小,紧凑细密),其中第六条载有:“保价包裹丢失或全部毁损时,按保价额赔偿;发生部分毁损或内件短少时,按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对保价包裹赔偿时,保价费不退回。”

邮件交寄单正面是交寄单及交寄单(收据)。交寄单部分在相应格式栏里打印上收件人、寄件人的姓名、电话、邮编、详细地址等信息。其中收件人为杨某,内件物品为钱币,件数为1,保价金额2元,总资费10元。在是否保价一栏中手动勾选了保价,在保价金额处被告工作人员手动填写了400元。在右上角部分有寄件人声明:同意并遵守背面的“使用须知”。如包裹无法投递,请选择:□退回寄件人 □抛弃处理,在下一行有“并请您确认打印的名址信息无误。”原告杜某在此处手写了自己的名字。交寄单(收据)部分是打印的单号、收件人、寄件人信息、资费等。办完邮寄手续后,被告工作人员将交寄单(收据)部分剪下交给原告留存。

原告交寄给被告的上述邮件在送寄过程中丢失。。导致原告向购买人杨某办理了退款手续,通过网购平台将货款9140元全部退给杨某。

原、被告双方就赔偿数额产生争议,原告主张应按实际损失9140元进行赔偿,被告认为应按照保价金额赔付400元。

裁判结果

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付杜某91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案例解读

涉案保价条款与交寄单上的“寄件人声明:同意并遵守背面的使用须知”均字体较小,紧凑细密,均未采取加粗、加黑、加下划线等足以引起寄件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向原告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为无效条款。另外,原告交寄给被告的邮件不是一般的信函,而是一枚特殊钱币,被告作为专门从事邮寄、快递业务的单位,应当认识到邮寄物品的特殊性,并应尽到特别注意义务,但仍将原告的快递件丢失,构成重大过失,无权援用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应按照丢失物品的实际价值或者寄件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丢失物品的交易单价,且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该丢失物品的对价全额退给购买人,因此,被告应以丢失物品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原告予以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法官简介

张瑞环,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推文[超话]#民国文不一样的傲娇怪\(//∇//)\《逞骄》作者:蓬莱客
  文案:
  叙府保宁县里药材行的女大掌柜叶云锦十八年前生下一个遗腹女,寡妇当家,膝下无子,为免被人当成绝户觊觎家财,生性好强的叶云锦一咬牙,把闺女当成小子养。长到十几岁后,考虑西医有前途,还让去了省城的医校念书。
  闺女大了,少女怀春,想和白脸的留洋男青年恋爱,闹着恢复女儿身。叶云锦不点头,闺女出了点意外。
  女主苏醒,发现自己成了民国初年这户人家里的女儿——假小子。
  她对这个身份挺满意的,决定就这么混下去了。
  (架空平行世界)
  (不保证日更。)
  (女主非心理疾病,行文中自认而已。)
  (涉医尽力往专业靠,但做不到无瑕疵,以利于剧情和金手指为主。)

  内容标签: 穿越时空 民国旧影 悬疑推理 女扮男装
  搜索关键字:主角:苏雪至(苏青青) ┃ 配角:贺汉渚 ┃ 其它:
  一句话简介:民国初年在军医学校的生活
  立意:正义如光,必将战胜邪恶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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