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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8所公办小学 不接收集体户挂靠户】据厦门晚报消息,近日,湖里区教育局发布小学一年级网上预约登记公告。公告有一条家长要特别注意:今秋,湖里区有8所公办小学不接收集体户、挂靠户。
公告主要是针对湖里区户籍及港澳台侨外籍适龄儿童,这两类儿童入读一年级需进行网上预约登记,登记时间为5月30日至6月3日。家长可登录“i厦门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https://t.cn/A6c6pPIn)或关注“i厦门”微信公众号,选择相应类型后进行预约登记。如果适龄儿童的户口是在6月3日后才迁入湖里区的,家长可于7月6日至7月8日通过上面两个渠道进行补预约登记。
湖里区教育局提醒,网上预约登记学校和现场报名学校并不一定是录取学校,若片区学校学位不足,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就读学校。预约登记提交成功后,不要退出页面,请继续进行现场报名时间预约,并按照预约的时间段到学校现场报名确认,以免造成人员聚集。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10日至7月11日。
公告称,由于片区内户籍适龄儿童超出招生规模,今秋,湖里区8所公办小学不接收集体户、挂靠户等不符合学校招生实施细则要求的适龄儿童,这8所学校分别是:湖里实验小学教育集团实小校区、湖里中心小学、华昌小学、康乐小学、天安小学、金尚小学、湖里第二实验小学、江头第三小学。
不符合招生要求的户籍儿童由湖里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其他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就读。
公告主要是针对湖里区户籍及港澳台侨外籍适龄儿童,这两类儿童入读一年级需进行网上预约登记,登记时间为5月30日至6月3日。家长可登录“i厦门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https://t.cn/A6c6pPIn)或关注“i厦门”微信公众号,选择相应类型后进行预约登记。如果适龄儿童的户口是在6月3日后才迁入湖里区的,家长可于7月6日至7月8日通过上面两个渠道进行补预约登记。
湖里区教育局提醒,网上预约登记学校和现场报名学校并不一定是录取学校,若片区学校学位不足,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就读学校。预约登记提交成功后,不要退出页面,请继续进行现场报名时间预约,并按照预约的时间段到学校现场报名确认,以免造成人员聚集。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10日至7月11日。
公告称,由于片区内户籍适龄儿童超出招生规模,今秋,湖里区8所公办小学不接收集体户、挂靠户等不符合学校招生实施细则要求的适龄儿童,这8所学校分别是:湖里实验小学教育集团实小校区、湖里中心小学、华昌小学、康乐小学、天安小学、金尚小学、湖里第二实验小学、江头第三小学。
不符合招生要求的户籍儿童由湖里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其他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就读。
【皋兰县民政局关于开展皋兰县社会组织2021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皋兰县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民政部、省民政厅2021年度年检工作要求,社会团体2021年度检查不需要提交审计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提交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现将开展皋兰县社会组织2021年度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凡2021年6月30日前经皋兰县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本次年度检查(2021年度)皋兰县共88家社会组织接受年检。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
2022年5月12日至7月29日(逾期不再受理年度检查材料)。
三、年度检查的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更履行报批及备案手续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党组织建设和活动的情况;
(五)内部规章和工作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六)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置内设机构备案情况,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情况;
(七)从业人员和公职人员兼职情况;
(八)开展重大活动及报批备案情况;
(九)与境外非政府组织项目合作及报批备案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四、年度检查的程序
(一)登录兰州市政务服务网,用户名密码登录之后,进入政务超市,点击网上年检一一年检登记,按照要求进行网上填报。等待初审通过打印自动生成的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盖章后(直接登记、已脱钩的无需盖章),提交至皋兰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进行年度检查审核。
(二)年度检查结果将在皋兰县民政局微信公众号上予以公告。
(三)对于2021年度以前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不再补检。
五、年度检查需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
2.2021年度工作总结及2022年工作计划(参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4.未参加2020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本次年检需提交由具有非营利会计审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5.行业协会商会需提交《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承诺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
2.2021年度工作总结及2022年工作计划(参照民办非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3.由具有非营利会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5.有执业许可证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递交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
六、注意事项
(一)凡在7月29日前未提交年检材料的社会组织,我局将不再受理年检材料,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对于未参加年检、年度检查基本合格、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二)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所主管的社会组织,指导、督促其按规定要求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对社会组织填报的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初审结论。社会组织如实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将符合条件的全部年检材料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于6月30日前报我局。
(三)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的栏目必须填写齐全,否则不予受理。
(四)打印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前,请先“预览”检查,以避免栏目间遮挡漏印文字信息现象。
(五)网上年度检查初审通过后,未到窗口办理年度检查登记的,视为未参加年度检查。
七、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年度检查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后台技术咨询QQ群:686022322
年检材料填报业务咨询电话:0931-5726220
附件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附件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附件3.民办非企业单位花名册、社会团体花名册
皋兰县民政局
2022年5月12日
附件1: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在2020年度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规,依照核准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2021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3.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4.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5.2021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6.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7.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8.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9.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0.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1.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2.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3.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5.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1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三)社会团体如果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2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1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3.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4.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
5.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6.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8.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9.设立分支机构的;
10.财务制度不健全,或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https://t.cn/A6Xcpnfi有关规定的;
11. 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2.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4.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5.已不具备成立条件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限期整改。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果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民政部、省民政厅2021年度年检工作要求,社会团体2021年度检查不需要提交审计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提交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现将开展皋兰县社会组织2021年度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凡2021年6月30日前经皋兰县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本次年度检查(2021年度)皋兰县共88家社会组织接受年检。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
2022年5月12日至7月29日(逾期不再受理年度检查材料)。
三、年度检查的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更履行报批及备案手续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党组织建设和活动的情况;
(五)内部规章和工作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六)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置内设机构备案情况,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情况;
(七)从业人员和公职人员兼职情况;
(八)开展重大活动及报批备案情况;
(九)与境外非政府组织项目合作及报批备案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四、年度检查的程序
(一)登录兰州市政务服务网,用户名密码登录之后,进入政务超市,点击网上年检一一年检登记,按照要求进行网上填报。等待初审通过打印自动生成的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盖章后(直接登记、已脱钩的无需盖章),提交至皋兰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进行年度检查审核。
(二)年度检查结果将在皋兰县民政局微信公众号上予以公告。
(三)对于2021年度以前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不再补检。
五、年度检查需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
2.2021年度工作总结及2022年工作计划(参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4.未参加2020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本次年检需提交由具有非营利会计审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5.行业协会商会需提交《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承诺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
2.2021年度工作总结及2022年工作计划(参照民办非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3.由具有非营利会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5.有执业许可证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递交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
六、注意事项
(一)凡在7月29日前未提交年检材料的社会组织,我局将不再受理年检材料,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对于未参加年检、年度检查基本合格、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二)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所主管的社会组织,指导、督促其按规定要求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对社会组织填报的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初审结论。社会组织如实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将符合条件的全部年检材料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于6月30日前报我局。
(三)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的栏目必须填写齐全,否则不予受理。
(四)打印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前,请先“预览”检查,以避免栏目间遮挡漏印文字信息现象。
(五)网上年度检查初审通过后,未到窗口办理年度检查登记的,视为未参加年度检查。
七、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年度检查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后台技术咨询QQ群:686022322
年检材料填报业务咨询电话:0931-5726220
附件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附件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附件3.民办非企业单位花名册、社会团体花名册
皋兰县民政局
2022年5月12日
附件1: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在2020年度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规,依照核准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2021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3.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4.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5.2021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6.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7.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8.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9.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0.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1.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2.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3.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5.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1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三)社会团体如果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2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1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3.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4.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
5.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6.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8.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9.设立分支机构的;
10.财务制度不健全,或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https://t.cn/A6Xcpnfi有关规定的;
11. 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2.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4.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5.已不具备成立条件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限期整改。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果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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