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原po观点的理解是,双方都没有遭受太大伤害时认定互殴,加害方所受惩罚有限,自卫方却要付出不成比例的代价。一旦出现导致重伤或死亡的防卫过当,加害方付出的代价可称惨痛,自卫方虽然也要经历牢狱之灾,但是鉴于已经给加害方造成了如此大的伤害,也能达到心理平衡。好基友概括为“一种干脆同归于尽的反正我也要付出不公代价那杀了就是赚了”。
这种做法已经突破了自卫而走到私刑,当然在警察不作为的情况下我不否认后者有一定合理性。联想到前两天思考的私刑一律死刑问题,刑事法工具是不能乱用的,必须尊重人性尊重科学,否则不会遏制犯罪而只会制造更多更严重的犯罪。
真到那个份上是没有赢家的,加害方受到了过重的惩罚,永远丧失了改过自新成为社会有用一员的机会,自卫方要付出牢狱代价之外,明明正义在侧却被迫放弃正义也被正义放弃,是什么好结局吗?至于警察,脱下警服也是一个普通人,难道能活在真空里避免一切风险吗?
奈何缺少制约的权力带来傲慢和昏聩,而傲慢和昏聩导向原本可以识别和避免的悲剧。
这种做法已经突破了自卫而走到私刑,当然在警察不作为的情况下我不否认后者有一定合理性。联想到前两天思考的私刑一律死刑问题,刑事法工具是不能乱用的,必须尊重人性尊重科学,否则不会遏制犯罪而只会制造更多更严重的犯罪。
真到那个份上是没有赢家的,加害方受到了过重的惩罚,永远丧失了改过自新成为社会有用一员的机会,自卫方要付出牢狱代价之外,明明正义在侧却被迫放弃正义也被正义放弃,是什么好结局吗?至于警察,脱下警服也是一个普通人,难道能活在真空里避免一切风险吗?
奈何缺少制约的权力带来傲慢和昏聩,而傲慢和昏聩导向原本可以识别和避免的悲剧。
【#父亲驾车轧死两岁儿子诉保险公司#】2020年8月,上海的吴先生开车外出办事,没有留意刚满两岁的儿子小吴在车旁玩耍,不慎轧到。小吴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警方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吴先生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后,吴先生夫妇认为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并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即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对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小吴母亲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责任,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80%赔付100万元。#蓝V视界#
#秋武ノ日本留学#
90岁,9条人命,実刑、5年!
作为对产业技术专家(官僚),从头到尾否认事实,始终一句话:我不记得做错了什么!
被害家属最后也无法听到加害方的道歉!
无论判决结果如何,程序的正义和公平没有体现司法公正,日后同样的案件辩护中,也会用同样方式(矢口否认),9条人命一下都不能超过实刑5年以上⁉️
90岁,9条人命,実刑、5年!
作为对产业技术专家(官僚),从头到尾否认事实,始终一句话:我不记得做错了什么!
被害家属最后也无法听到加害方的道歉!
无论判决结果如何,程序的正义和公平没有体现司法公正,日后同样的案件辩护中,也会用同样方式(矢口否认),9条人命一下都不能超过实刑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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