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关于调整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战胜疫情三河在行动# 按照省、市的安排部署,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和国家疫情防控“九不准”要求,为深入贯彻“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全面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要求,科学精准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现将我市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调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主动报备行程
7天内有中高风险区旅居史人员,原则上不得来返三河,特殊情况确需来返的,应提前48小时通过河北健康码“涉疫风险自报”模块、“三河疫保通”微信小程序或电话向目的地社区(村)、单位、宾馆酒店等报备,也可通过家人等代报,来返三河后要严格落实闭环管理,落地后严格落实隔离管控措施。对瞒报、谎报个人行程和健康状况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主动核酸检测
①7天内有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的其他地区(即低风险区)、陆地边境口岸城市旅居史人员,应提前48小时通过以上报备渠道进行报备,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在市界卡口扫“三河疫保通”后可进入三河;无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人员,须进行落地免费核酸检测,做到应检尽检。②7天内有低风险区旅居史人员来返三河需提前报备,进入三河后要纳入社区管理,进行健康监测,实施“三天两检”核酸检测措施。③其他地区来返人员无需提前报备,在市界卡口扫“三河疫保通”后即可进入三河。
三、主动扫“三河一码通”
为便于疫情管控工作获得数据支撑,实现精准防控,公共场所和社区、村街不再执行“一门进出”政策,不再查验72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继续落实测温和扫“三河一码通”的措施。
四、做好通勤人员管理
提倡通勤人员,通勤期间做好个人防护,严格遵守京津冀各项疫情防控政策,不前往中高风险区及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的其他地区(即低风险区)。返回时,通勤人员扫“三河疫保通”即可通行,不再要求每日核酸检测。24小时内无核酸阴性证明通勤证边框变色、凭电子通勤证在域内免费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相应取消。通勤人员有京津涉疫地区旅居史的,按要求落实管控措施。
五、持续做好个人防护
广大市民要树立“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要坚持做好防护,继续做好戴口罩、勤洗手、勤通风、一米线、不聚集等个人防护措施,不举办聚集性活动、科学处理境外包裹和进口冷链食品;合理安排出行,非必要不出境、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不前往有疫情的县(市、区、旗)。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等不适症状时,应立即报告所在社区(村)、工作单位或所住酒店,及时就近至发热门诊就诊,并主动告知医生自己的旅行史,就诊过程中请做好个人防护并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请广大市民朋友及时关注权威部门发布的疫情信息与防控措施,不恐慌,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为坚决防止防控措施简单化、一刀切,广大市民可通过市民24小时服务热线向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举报防控政策“层层加码”问题。
市民24小时服务热线:
0316-3084587
0316-3081441
0316-3085412
0316-3084015
0316-3084025
三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3日
来源:网信三河#燕郊[超话]# https://t.cn/AigL1Iin
一、主动报备行程
7天内有中高风险区旅居史人员,原则上不得来返三河,特殊情况确需来返的,应提前48小时通过河北健康码“涉疫风险自报”模块、“三河疫保通”微信小程序或电话向目的地社区(村)、单位、宾馆酒店等报备,也可通过家人等代报,来返三河后要严格落实闭环管理,落地后严格落实隔离管控措施。对瞒报、谎报个人行程和健康状况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主动核酸检测
①7天内有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的其他地区(即低风险区)、陆地边境口岸城市旅居史人员,应提前48小时通过以上报备渠道进行报备,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在市界卡口扫“三河疫保通”后可进入三河;无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人员,须进行落地免费核酸检测,做到应检尽检。②7天内有低风险区旅居史人员来返三河需提前报备,进入三河后要纳入社区管理,进行健康监测,实施“三天两检”核酸检测措施。③其他地区来返人员无需提前报备,在市界卡口扫“三河疫保通”后即可进入三河。
三、主动扫“三河一码通”
为便于疫情管控工作获得数据支撑,实现精准防控,公共场所和社区、村街不再执行“一门进出”政策,不再查验72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继续落实测温和扫“三河一码通”的措施。
四、做好通勤人员管理
提倡通勤人员,通勤期间做好个人防护,严格遵守京津冀各项疫情防控政策,不前往中高风险区及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的其他地区(即低风险区)。返回时,通勤人员扫“三河疫保通”即可通行,不再要求每日核酸检测。24小时内无核酸阴性证明通勤证边框变色、凭电子通勤证在域内免费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相应取消。通勤人员有京津涉疫地区旅居史的,按要求落实管控措施。
五、持续做好个人防护
广大市民要树立“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要坚持做好防护,继续做好戴口罩、勤洗手、勤通风、一米线、不聚集等个人防护措施,不举办聚集性活动、科学处理境外包裹和进口冷链食品;合理安排出行,非必要不出境、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不前往有疫情的县(市、区、旗)。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等不适症状时,应立即报告所在社区(村)、工作单位或所住酒店,及时就近至发热门诊就诊,并主动告知医生自己的旅行史,就诊过程中请做好个人防护并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请广大市民朋友及时关注权威部门发布的疫情信息与防控措施,不恐慌,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为坚决防止防控措施简单化、一刀切,广大市民可通过市民24小时服务热线向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举报防控政策“层层加码”问题。
市民24小时服务热线:
0316-3084587
0316-3081441
0316-3085412
0316-3084015
0316-3084025
三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3日
来源:网信三河#燕郊[超话]# https://t.cn/AigL1Iin
【预定婚宴后餐饮销售经理卷款跑路,钱还要得回来吗?】消费者到酒店预订婚宴,直接向餐饮销售经理付款,岂料餐饮销售经理卷款跑路,这笔钱还能要得回来吗?来看以下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起,张某担任被告深圳某酒店有限公司的餐饮销售经理职务。2019年11月27日,原告李某与张某通过工作微信号预定被告的中餐厅作为婚宴场所,并就婚宴事宜达成共识。原告分别于2019年11月27日转入20000元定金至张某提供的微信账户,2020年1月2日转入30000元至张某提供的支付宝账户。
在支付了第一笔款项20000元后,原告收到了被告为其制作的婚宴请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疫情原因,原告与张某经协商后,双方一致同意不再履行合同并由张某退还原告50000元定金,但张某直至2020年4月20日离职前仍未将定金退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将被告诉至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定金50000元。庭审中,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书面或口头定金合同,被告也未授权张某收取客户定金,原告私下转账给张某,系原告自身存在的重大过错,被告不应为其过错行为承担款项返还义务。
法院裁判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被告深圳某酒店有限公司的餐饮销售经理,在职期间通过工作微信号与原告订立婚宴合同并收取定金,期间还为原告制作好婚宴请柬,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在收取原告定金后已开始履行合同。
被告员工张某的上述行为是职务行为,没有超越职责范围,也没有超出原告作为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故应当认定张某收取原告定金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原告先后两次将定金转至张某指定的微信账户与支付宝账户,原告有理由相信张某系代表被告收取定金,至于被告主张其并未授权给张某收取定金,且张某收到定金后并未上缴到公司而是私自占有的行为,系被告与张某之间的内部管理问题,不能据此对抗作为善意相对人的原告,张某收取原告定金的行为对被告发生法律效力。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疫情原因原、被告双方同意取消婚宴,双方均无过错,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婚宴定金500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如被告认为案外人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等刑事犯罪,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最终,坪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深圳某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某返还婚宴定金50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案件说法
本案涉及职务代理。职务代理作为一种特殊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雇佣、劳动关系而默示授权产生。
根据该规定,职务代理中行为人只要实施职权范围内事项,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名义实施的行为,均应认定为职务代理行为,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职务代理无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特别授权,即概括性授权,不需要一事一授权。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预订婚宴时,张某在被告处任职,张某收取原告定金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故依法应由被告承担向原告退还定金的责任。被告不得以张某卷款跑路未收到定金来对抗作为善意相对人的原告。(来源: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起,张某担任被告深圳某酒店有限公司的餐饮销售经理职务。2019年11月27日,原告李某与张某通过工作微信号预定被告的中餐厅作为婚宴场所,并就婚宴事宜达成共识。原告分别于2019年11月27日转入20000元定金至张某提供的微信账户,2020年1月2日转入30000元至张某提供的支付宝账户。
在支付了第一笔款项20000元后,原告收到了被告为其制作的婚宴请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疫情原因,原告与张某经协商后,双方一致同意不再履行合同并由张某退还原告50000元定金,但张某直至2020年4月20日离职前仍未将定金退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将被告诉至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定金50000元。庭审中,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书面或口头定金合同,被告也未授权张某收取客户定金,原告私下转账给张某,系原告自身存在的重大过错,被告不应为其过错行为承担款项返还义务。
法院裁判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被告深圳某酒店有限公司的餐饮销售经理,在职期间通过工作微信号与原告订立婚宴合同并收取定金,期间还为原告制作好婚宴请柬,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在收取原告定金后已开始履行合同。
被告员工张某的上述行为是职务行为,没有超越职责范围,也没有超出原告作为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故应当认定张某收取原告定金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原告先后两次将定金转至张某指定的微信账户与支付宝账户,原告有理由相信张某系代表被告收取定金,至于被告主张其并未授权给张某收取定金,且张某收到定金后并未上缴到公司而是私自占有的行为,系被告与张某之间的内部管理问题,不能据此对抗作为善意相对人的原告,张某收取原告定金的行为对被告发生法律效力。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疫情原因原、被告双方同意取消婚宴,双方均无过错,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婚宴定金500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如被告认为案外人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等刑事犯罪,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最终,坪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深圳某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某返还婚宴定金50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案件说法
本案涉及职务代理。职务代理作为一种特殊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雇佣、劳动关系而默示授权产生。
根据该规定,职务代理中行为人只要实施职权范围内事项,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名义实施的行为,均应认定为职务代理行为,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职务代理无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特别授权,即概括性授权,不需要一事一授权。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预订婚宴时,张某在被告处任职,张某收取原告定金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故依法应由被告承担向原告退还定金的责任。被告不得以张某卷款跑路未收到定金来对抗作为善意相对人的原告。(来源: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预定婚宴后餐饮销售经理卷款跑路,钱还要得回来吗?】消费者到酒店预订婚宴,直接向餐饮销售经理付款,岂料餐饮销售经理卷款跑路,这笔钱还能要得回来吗?来看以下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起,张某担任被告深圳某酒店有限公司的餐饮销售经理职务。2019年11月27日,原告李某与张某通过工作微信号预定被告的中餐厅作为婚宴场所,并就婚宴事宜达成共识。原告分别于2019年11月27日转入20000元定金至张某提供的微信账户,2020年1月2日转入30000元至张某提供的支付宝账户。
在支付了第一笔款项20000元后,原告收到了被告为其制作的婚宴请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疫情原因,原告与张某经协商后,双方一致同意不再履行合同并由张某退还原告50000元定金,但张某直至2020年4月20日离职前仍未将定金退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将被告诉至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定金50000元。庭审中,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书面或口头定金合同,被告也未授权张某收取客户定金,原告私下转账给张某,系原告自身存在的重大过错,被告不应为其过错行为承担款项返还义务。
法院裁判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被告深圳某酒店有限公司的餐饮销售经理,在职期间通过工作微信号与原告订立婚宴合同并收取定金,期间还为原告制作好婚宴请柬,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在收取原告定金后已开始履行合同。
被告员工张某的上述行为是职务行为,没有超越职责范围,也没有超出原告作为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故应当认定张某收取原告定金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原告先后两次将定金转至张某指定的微信账户与支付宝账户,原告有理由相信张某系代表被告收取定金,至于被告主张其并未授权给张某收取定金,且张某收到定金后并未上缴到公司而是私自占有的行为,系被告与张某之间的内部管理问题,不能据此对抗作为善意相对人的原告,张某收取原告定金的行为对被告发生法律效力。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疫情原因原、被告双方同意取消婚宴,双方均无过错,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婚宴定金500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如被告认为案外人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等刑事犯罪,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最终,坪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深圳某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某返还婚宴定金50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案件说法
本案涉及职务代理。职务代理作为一种特殊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雇佣、劳动关系而默示授权产生。
根据该规定,职务代理中行为人只要实施职权范围内事项,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名义实施的行为,均应认定为职务代理行为,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职务代理无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特别授权,即概括性授权,不需要一事一授权。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预订婚宴时,张某在被告处任职,张某收取原告定金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故依法应由被告承担向原告退还定金的责任。被告不得以张某卷款跑路未收到定金来对抗作为善意相对人的原告。(来源: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起,张某担任被告深圳某酒店有限公司的餐饮销售经理职务。2019年11月27日,原告李某与张某通过工作微信号预定被告的中餐厅作为婚宴场所,并就婚宴事宜达成共识。原告分别于2019年11月27日转入20000元定金至张某提供的微信账户,2020年1月2日转入30000元至张某提供的支付宝账户。
在支付了第一笔款项20000元后,原告收到了被告为其制作的婚宴请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疫情原因,原告与张某经协商后,双方一致同意不再履行合同并由张某退还原告50000元定金,但张某直至2020年4月20日离职前仍未将定金退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将被告诉至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定金50000元。庭审中,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书面或口头定金合同,被告也未授权张某收取客户定金,原告私下转账给张某,系原告自身存在的重大过错,被告不应为其过错行为承担款项返还义务。
法院裁判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被告深圳某酒店有限公司的餐饮销售经理,在职期间通过工作微信号与原告订立婚宴合同并收取定金,期间还为原告制作好婚宴请柬,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在收取原告定金后已开始履行合同。
被告员工张某的上述行为是职务行为,没有超越职责范围,也没有超出原告作为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故应当认定张某收取原告定金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原告先后两次将定金转至张某指定的微信账户与支付宝账户,原告有理由相信张某系代表被告收取定金,至于被告主张其并未授权给张某收取定金,且张某收到定金后并未上缴到公司而是私自占有的行为,系被告与张某之间的内部管理问题,不能据此对抗作为善意相对人的原告,张某收取原告定金的行为对被告发生法律效力。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疫情原因原、被告双方同意取消婚宴,双方均无过错,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婚宴定金500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如被告认为案外人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等刑事犯罪,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最终,坪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深圳某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某返还婚宴定金50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案件说法
本案涉及职务代理。职务代理作为一种特殊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雇佣、劳动关系而默示授权产生。
根据该规定,职务代理中行为人只要实施职权范围内事项,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名义实施的行为,均应认定为职务代理行为,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职务代理无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特别授权,即概括性授权,不需要一事一授权。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预订婚宴时,张某在被告处任职,张某收取原告定金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故依法应由被告承担向原告退还定金的责任。被告不得以张某卷款跑路未收到定金来对抗作为善意相对人的原告。(来源: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