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 太白湖新区翰林学府住宅楼开超市严重影响同层邻居生活】
翰林学府2#住宅楼2单元101开超市严重影响同层二家邻居的生活与休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住改商未经利害业主同意 不得对其办理营业执照;经过多次沟通诉求,要求太白湖新区审批局对其批准的营业执照给予撤销,回复需要太白湖新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取证,提供证明该超市提供虚假承诺证明,才能撤销批准的营业执照,我们多次找市场监管局领导,回复是审批部门应对提供虚假承诺的或违背承诺取得营业执照的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我们2个月投诉问题至今还没有解决,请政府领导给予督促办理。
已受理太白湖新区管委会
您好,关于您关注的问题,处理部门:太白湖新区管委会 [2022-07-05 16:28:13]回复如下:
您好!市场主体准入实行住所承诺制,由申请人对承诺的事项承担法律责任,审批机关对其内容不做实质性审查。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5号)第二章第4条规定: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由申请人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申请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以及《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鲁司〔2021〕2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故发放营业执照。接到投诉后,区行政审批局已联系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实际核实,目前调查正在按照程序进行,将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感谢关注与支持! https://t.cn/Rx1Lj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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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受理太白湖新区管委会
您好,关于您关注的问题,处理部门:太白湖新区管委会 [2022-07-05 16:28:13]回复如下:
您好!市场主体准入实行住所承诺制,由申请人对承诺的事项承担法律责任,审批机关对其内容不做实质性审查。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5号)第二章第4条规定: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由申请人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申请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以及《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鲁司〔2021〕2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故发放营业执照。接到投诉后,区行政审批局已联系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实际核实,目前调查正在按照程序进行,将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感谢关注与支持! https://t.cn/Rx1Ljdp
【#济宁# 太白湖新区翰林学府住宅楼开超市严重影响同层邻居生活】
翰林学府2#住宅楼2单元101开超市严重影响同层二家邻居的生活与休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住改商未经利害业主同意 不得对其办理营业执照;经过多次沟通诉求,要求太白湖新区审批局对其批准的营业执照给予撤销,回复需要太白湖新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取证,提供证明该超市提供虚假承诺证明,才能撤销批准的营业执照,我们多次找市场监管局领导,回复是审批部门应对提供虚假承诺的或违背承诺取得营业执照的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我们2个月投诉问题至今还没有解决,请政府领导给予督促办理。
已受理太白湖新区管委会
您好,关于您关注的问题,处理部门:太白湖新区管委会 [2022-07-05 16:28:13]回复如下:
您好!市场主体准入实行住所承诺制,由申请人对承诺的事项承担法律责任,审批机关对其内容不做实质性审查。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5号)第二章第4条规定: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由申请人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申请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以及《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鲁司〔2021〕2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故发放营业执照。接到投诉后,区行政审批局已联系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实际核实,目前调查正在按照程序进行,将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感谢关注与支持!
翰林学府2#住宅楼2单元101开超市严重影响同层二家邻居的生活与休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住改商未经利害业主同意 不得对其办理营业执照;经过多次沟通诉求,要求太白湖新区审批局对其批准的营业执照给予撤销,回复需要太白湖新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取证,提供证明该超市提供虚假承诺证明,才能撤销批准的营业执照,我们多次找市场监管局领导,回复是审批部门应对提供虚假承诺的或违背承诺取得营业执照的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我们2个月投诉问题至今还没有解决,请政府领导给予督促办理。
已受理太白湖新区管委会
您好,关于您关注的问题,处理部门:太白湖新区管委会 [2022-07-05 16:28:13]回复如下:
您好!市场主体准入实行住所承诺制,由申请人对承诺的事项承担法律责任,审批机关对其内容不做实质性审查。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5号)第二章第4条规定: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由申请人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申请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以及《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鲁司〔2021〕2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故发放营业执照。接到投诉后,区行政审批局已联系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实际核实,目前调查正在按照程序进行,将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感谢关注与支持!
【#济宁# 住宅楼开超市严重影响同层邻居生活,官方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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