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格勒布,克罗地亚首都,是克罗地亚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又是也是全国最大城市、直辖市。萨格勒布位于亚得里亚海海岸和中欧的交通汇合处,属一座古老的中欧城市。几个世纪以来,一直是科学文化的中心,如今还成为了商业及工业的中心。萨格勒布位于海平面122m(400英尺),在克罗地亚西北部的梅德韦德尼察山南坡,境内有萨瓦河流过。在2011年的正式人口普查中,萨格勒布市人口是792,875人[1]。连同萨格勒布县总人口达到了1,110,517,是克罗地亚唯一一个超过百万人口的大都市区。 https://t.cn/RU1XWOW
天然纤维复合材料性能表征及其在座椅上的应用
在汽车工业中,天然纤维增强热塑性复合材料等生物材已经应用到汽车部件的制造中。如Golf VII车型的门内饰板就采用了天然纤维材料。但是,由于强度的限制,天然纤维复合材料仅用于内部装饰件。
为进一步扩大天然纤维复合材料在汽车结构件中的使用,本文研究开发了玻纤与亚麻纤维混合增强PP复合材料。采用新材料优化设计了一款复合材料座椅骨架,并通过有限元仿真对复合材料座椅的机械性能、碰撞安全性等进行测试和表征。
1、天然纤维增强复合材料
在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的制造中,材料的选择和复合工艺较为关键。本研究选择了天然纤维与玻璃纤维双向混合编织物作为增强体,通过施加压力,浸渍树脂,最后切割成一定尺寸的半成品。然后将半成品置于成型模具中加热,使树脂熔融,随后注入短纤增强PP树脂,包覆成型。具体成型工艺流程见图1。
2、热性能分析
在制造过程中,为实现增强材料的均匀浸渍,工艺温度的设定至关重要。一方面,温度需要高于PP树脂的熔融温度;另一方面,受制于天然纤维的低热稳定,温度不能设置过高。亚麻纤维主要由纤维素和生物质(如半纤维素、木质素、果胶等)组成,通过TGA进行了热性能的测试分析,结果如图2。由图可知,考虑到回收PP材料的熔点和亚麻纤维的热分解温度,工艺温度选择在180℃-190℃。
3、机械性能分析
本研究采用的增强材料为亚麻纤维和玻璃纤维的混合织物,聚合物基体为低粘度低熔点聚丙烯树脂。其中,聚丙烯树脂通过添加脱模剂、润滑剂和偶联剂等提高浸润性。
单纤测试
复合材料的机械性能主要取决于纤维材料的特性,为提高复合材料中纤维的体积分数,纤维的细度和与树脂的结合方式较为重要。玻璃纤维的吸湿性差,但亚麻纤维由于拥有较多的亲水性基团而表现出较高的吸湿性。试验选择了相同细度的亚麻纤维和玻璃纤维各50个样本,按照DIN EN ISO 5079标准进行拉伸试验,结果如图3。
由图可知,亚麻纤维的拉伸模量低于玻璃纤维;普通亚麻纤维与干燥的亚麻纤维应变量相似;而玻璃纤维表现出较高的应变量,达到3%。
有机片材半成品性能测试
有机片材半成品由混合纤维织物和PP树脂基体组成,纤维材料体积分数为52%。为评估这一生物复合材料的拉伸性能,对复合材料的经向(0°)和纬向(90°)进行拉伸测试,结果如图4所示。结果显示,尽管再生塑料易发生分子降解,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但是具有再生PP的有机片材显示出较高的拉伸模量。
应变率特性分析
下图5给出了有机片材的拉伸试验结果。其中,图a为玻璃纤维增强PP有机片材。玻纤增强复合材料的机械性能表现出各向同性,0°和90°方面的样本应力-应变行为基本无差异。图5b是亚麻天然纤维与玻纤混合增强有机片材。由图可知,在拉伸初始阶段发生弹性变形,载荷几乎呈线性增加。与PP-GF47不同,NF增强有机片材在不同方向显示出不同的机械性能。在90°方向测试的样品比在0°方向测试的样品具有更高的拉伸强度,这主要是由混合纤维的不同编织方向引起的。图6给出了NF有机片的失效测试结果。
4、复合材料剪切特性的表征
由于有机片材的热粘弹性材料特性,其成形行为与温度和成形速度高度相关。因此根据图7所示,进行了热循环机械测试。先使用红外加热器将有机片加热到工艺温度,然后将其转移到模具中。转移过程中材料将损失一部分热量。随后关闭模具,由于材料与模具钢间的热传导,材料经历了非等温冷却。在此过程中,材料的冷却速率非常重要,因为基体的重结晶高度依赖于冷却速率。
由于热成型过程中纤维取向的变化主要受平面内剪切行为的影响,因此,本研究的重点放在剪切行为的表征上。目前,广泛使用的研究方法有两种:镜框实验(picture frame test)和偏拉实验(bias extension test),本研究选择偏拉实验。测试时,纤维方向与拉伸方向呈±45°,具体如图8所示。
由于剪切速率对热塑性基体的流动行为具有重要影响,其对皱纹的发生也有重要影响。因此选择两个恒定的剪切速率进行实验:3°/s和6.43°/s,速度分布如图9。区域C中的剪切角可以根据方程1计算。
由于热塑性PP基体的剪切刚度随剪切速率的增加而增加,为了评估仅由于剪切角变化对剪切刚度的影响,对式1进行优化。假定剪切速率是恒定的,所以剪切角γ(t)随时间线性变化,如式2。进一步的推导如式3和式4。
在成型过程中,在140℃-190℃范围内选择了3个温度进行剪切特性测试,并研究材料的温度依赖性。可以预见的是,热塑性聚合物的结晶化对成形行为以及成形零件的机械性能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测试时将样品固定在拉伸试验机中并加热到190℃,然后与模具接触冷却,图10显示了样品的温度变化。测试结果如图11所示。
5、复合材料座椅的设计与仿真
实验采用NF-PP有机片材设计开发了一款座椅外壳,并采用FE悬垂模拟仿真(draping simulation)软件PAm-Form 2017进行有限元模拟仿真。采用Pam-Form对包含模具、复合材料铺层等整个成形过程的参数进行建模。座椅壳体的结构设计如图12。
设计模拟过程中,先采用矩形有机片材,通过成形模拟,将最终部件形状的3D修整曲线正交投影到有机片材上,然后对片材进行裁剪。考虑到重力状态变形、模拟偏差等,进行重复模拟修剪,直到最终获得所需要的部件形状。优化过程如图13。
6、复合材料座椅的碰撞模拟
使用Pam-Crash软件进行碰撞模拟,获得的仿真数据与实验数据比较如下:
汽车工业,天然纤维,装饰件,热成型
采用欧洲座椅碰撞ECER17标准,以64 km / h的速度进行动态碰撞模拟,图15给出了碰撞模拟的有效等效塑性应变。结果显示,座椅壳体的底部显示出明显的变形,这是假人向前移动的结果。而在制造过程中形成的裂口形成了应力集中,造成最终的失效。如图16所示,座椅外壳中存在一个可能发生失效的临界区域。
碰撞试验的常规各向同性模拟仅不足以预测成品零件中的塑性应变和破坏行为。为了改善结果,考虑各向异性行为是一个非常有前途的选择。结果,在许多区域中获得了更精确的预测,而在其他区域中,结果却没有改善。原因之一是实验数据的处理范围很广,部分是基于非标准化的测试方法。
此外,有机片材的描述还没有被完全研究,因此使得对已编译的材料卡的验证变得困难。在处理实验数据以及实际确定输入值方面仍有很大的潜力。
7、结论
本研究的目的主要是推动天然纤维复合材料在汽车结构件中的应用。为评估材料的机械性能,从成型温度、应变速率等方面对复合材料进行了一系列表征和有限元仿真。同时,采用制备的天然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制造了汽车座椅骨架,并进行了悬垂模拟仿真和有限元模拟。结果表明,天然纤维复合材料的机械性能还不能满足结构件的要求,而天然纤维与玻璃纤维混合增强的复合材料具有较好的机械性能,可用于汽车结构件中。
汽车质量家:www.autoqa.cn
上海沐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创新型的汽车工程技术服务公司,具备Reach、VOC、ELV环保法规评估一站式解决方案,为客户提供从初步想法到最终产品的全程支持,包括:项目的确定、设计、开发,直到材料、组件和系统的测试。此外,还包括项目管理和人员调配等服务。近十年来,整合汽车行业咨询,从车身、底盘、电子电器、智能化、动力系统、内外饰、环保法规等多方面纵向数据积累,并成功通过以品质创新,加强技术合作,孵化多家二方及三方实验室能力提升,与学术界和政府多方面协作的创新中心,促进自主创新和开放合作。
在汽车工业中,天然纤维增强热塑性复合材料等生物材已经应用到汽车部件的制造中。如Golf VII车型的门内饰板就采用了天然纤维材料。但是,由于强度的限制,天然纤维复合材料仅用于内部装饰件。
为进一步扩大天然纤维复合材料在汽车结构件中的使用,本文研究开发了玻纤与亚麻纤维混合增强PP复合材料。采用新材料优化设计了一款复合材料座椅骨架,并通过有限元仿真对复合材料座椅的机械性能、碰撞安全性等进行测试和表征。
1、天然纤维增强复合材料
在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的制造中,材料的选择和复合工艺较为关键。本研究选择了天然纤维与玻璃纤维双向混合编织物作为增强体,通过施加压力,浸渍树脂,最后切割成一定尺寸的半成品。然后将半成品置于成型模具中加热,使树脂熔融,随后注入短纤增强PP树脂,包覆成型。具体成型工艺流程见图1。
2、热性能分析
在制造过程中,为实现增强材料的均匀浸渍,工艺温度的设定至关重要。一方面,温度需要高于PP树脂的熔融温度;另一方面,受制于天然纤维的低热稳定,温度不能设置过高。亚麻纤维主要由纤维素和生物质(如半纤维素、木质素、果胶等)组成,通过TGA进行了热性能的测试分析,结果如图2。由图可知,考虑到回收PP材料的熔点和亚麻纤维的热分解温度,工艺温度选择在180℃-190℃。
3、机械性能分析
本研究采用的增强材料为亚麻纤维和玻璃纤维的混合织物,聚合物基体为低粘度低熔点聚丙烯树脂。其中,聚丙烯树脂通过添加脱模剂、润滑剂和偶联剂等提高浸润性。
单纤测试
复合材料的机械性能主要取决于纤维材料的特性,为提高复合材料中纤维的体积分数,纤维的细度和与树脂的结合方式较为重要。玻璃纤维的吸湿性差,但亚麻纤维由于拥有较多的亲水性基团而表现出较高的吸湿性。试验选择了相同细度的亚麻纤维和玻璃纤维各50个样本,按照DIN EN ISO 5079标准进行拉伸试验,结果如图3。
由图可知,亚麻纤维的拉伸模量低于玻璃纤维;普通亚麻纤维与干燥的亚麻纤维应变量相似;而玻璃纤维表现出较高的应变量,达到3%。
有机片材半成品性能测试
有机片材半成品由混合纤维织物和PP树脂基体组成,纤维材料体积分数为52%。为评估这一生物复合材料的拉伸性能,对复合材料的经向(0°)和纬向(90°)进行拉伸测试,结果如图4所示。结果显示,尽管再生塑料易发生分子降解,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但是具有再生PP的有机片材显示出较高的拉伸模量。
应变率特性分析
下图5给出了有机片材的拉伸试验结果。其中,图a为玻璃纤维增强PP有机片材。玻纤增强复合材料的机械性能表现出各向同性,0°和90°方面的样本应力-应变行为基本无差异。图5b是亚麻天然纤维与玻纤混合增强有机片材。由图可知,在拉伸初始阶段发生弹性变形,载荷几乎呈线性增加。与PP-GF47不同,NF增强有机片材在不同方向显示出不同的机械性能。在90°方向测试的样品比在0°方向测试的样品具有更高的拉伸强度,这主要是由混合纤维的不同编织方向引起的。图6给出了NF有机片的失效测试结果。
4、复合材料剪切特性的表征
由于有机片材的热粘弹性材料特性,其成形行为与温度和成形速度高度相关。因此根据图7所示,进行了热循环机械测试。先使用红外加热器将有机片加热到工艺温度,然后将其转移到模具中。转移过程中材料将损失一部分热量。随后关闭模具,由于材料与模具钢间的热传导,材料经历了非等温冷却。在此过程中,材料的冷却速率非常重要,因为基体的重结晶高度依赖于冷却速率。
由于热成型过程中纤维取向的变化主要受平面内剪切行为的影响,因此,本研究的重点放在剪切行为的表征上。目前,广泛使用的研究方法有两种:镜框实验(picture frame test)和偏拉实验(bias extension test),本研究选择偏拉实验。测试时,纤维方向与拉伸方向呈±45°,具体如图8所示。
由于剪切速率对热塑性基体的流动行为具有重要影响,其对皱纹的发生也有重要影响。因此选择两个恒定的剪切速率进行实验:3°/s和6.43°/s,速度分布如图9。区域C中的剪切角可以根据方程1计算。
由于热塑性PP基体的剪切刚度随剪切速率的增加而增加,为了评估仅由于剪切角变化对剪切刚度的影响,对式1进行优化。假定剪切速率是恒定的,所以剪切角γ(t)随时间线性变化,如式2。进一步的推导如式3和式4。
在成型过程中,在140℃-190℃范围内选择了3个温度进行剪切特性测试,并研究材料的温度依赖性。可以预见的是,热塑性聚合物的结晶化对成形行为以及成形零件的机械性能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测试时将样品固定在拉伸试验机中并加热到190℃,然后与模具接触冷却,图10显示了样品的温度变化。测试结果如图11所示。
5、复合材料座椅的设计与仿真
实验采用NF-PP有机片材设计开发了一款座椅外壳,并采用FE悬垂模拟仿真(draping simulation)软件PAm-Form 2017进行有限元模拟仿真。采用Pam-Form对包含模具、复合材料铺层等整个成形过程的参数进行建模。座椅壳体的结构设计如图12。
设计模拟过程中,先采用矩形有机片材,通过成形模拟,将最终部件形状的3D修整曲线正交投影到有机片材上,然后对片材进行裁剪。考虑到重力状态变形、模拟偏差等,进行重复模拟修剪,直到最终获得所需要的部件形状。优化过程如图13。
6、复合材料座椅的碰撞模拟
使用Pam-Crash软件进行碰撞模拟,获得的仿真数据与实验数据比较如下:
汽车工业,天然纤维,装饰件,热成型
采用欧洲座椅碰撞ECER17标准,以64 km / h的速度进行动态碰撞模拟,图15给出了碰撞模拟的有效等效塑性应变。结果显示,座椅壳体的底部显示出明显的变形,这是假人向前移动的结果。而在制造过程中形成的裂口形成了应力集中,造成最终的失效。如图16所示,座椅外壳中存在一个可能发生失效的临界区域。
碰撞试验的常规各向同性模拟仅不足以预测成品零件中的塑性应变和破坏行为。为了改善结果,考虑各向异性行为是一个非常有前途的选择。结果,在许多区域中获得了更精确的预测,而在其他区域中,结果却没有改善。原因之一是实验数据的处理范围很广,部分是基于非标准化的测试方法。
此外,有机片材的描述还没有被完全研究,因此使得对已编译的材料卡的验证变得困难。在处理实验数据以及实际确定输入值方面仍有很大的潜力。
7、结论
本研究的目的主要是推动天然纤维复合材料在汽车结构件中的应用。为评估材料的机械性能,从成型温度、应变速率等方面对复合材料进行了一系列表征和有限元仿真。同时,采用制备的天然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制造了汽车座椅骨架,并进行了悬垂模拟仿真和有限元模拟。结果表明,天然纤维复合材料的机械性能还不能满足结构件的要求,而天然纤维与玻璃纤维混合增强的复合材料具有较好的机械性能,可用于汽车结构件中。
汽车质量家:www.autoqa.cn
上海沐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创新型的汽车工程技术服务公司,具备Reach、VOC、ELV环保法规评估一站式解决方案,为客户提供从初步想法到最终产品的全程支持,包括:项目的确定、设计、开发,直到材料、组件和系统的测试。此外,还包括项目管理和人员调配等服务。近十年来,整合汽车行业咨询,从车身、底盘、电子电器、智能化、动力系统、内外饰、环保法规等多方面纵向数据积累,并成功通过以品质创新,加强技术合作,孵化多家二方及三方实验室能力提升,与学术界和政府多方面协作的创新中心,促进自主创新和开放合作。
#昆明人大微普法# 【有一定创作高度的家具造型可认定为美术作品】
【案情】
原告梵华公司委托西班牙设计师设计了15款家具,享有独占使用权,将上述家具在我国销售和参展。上述家具采用几何组合的方式,由大量三角形、多边形、条形或圆形等几何块面拼接、组合、堆叠而成。被告美旋公司、韫旋公司共同经营明日世界家具品牌,在其场馆陈列了被控侵权的15件家具。经比对,双方家具的造型基本相同。原告认为两被告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两被告认为家具是工业产品,不应适用著作权法保护;且认为其家具只是借鉴了现有家具的一般设计,未抄袭原告家具的设计。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涉案家具的造型设计是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对此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家具作为一种实用物品,多用于批量的工业化生产,主要以其功能性设计用于满足人们的实用需求,应适用工业产权法如专利法进行保护。著作权法作为以文学艺术作品为保护客体的法律,不应对主要特征在于实用功能而非艺术美感的家具提供保护。
另一种观点认为,家具的造型设计作为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时,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同时,家具的造型具备实用性与艺术性的双重属性,属于实用艺术品。只要家具造型中的实用性部分和艺术性部分可以相互分离,且艺术性部分具有独创性,即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家具是工业化生产还是手工制作,是批量生产还是个性化定制,并不影响其保护方式。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伯尔尼公约》第二条将“实用艺术作品”规定为与“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及版画”等美术作品并列的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允许成员国规定其保护范围和条件,并强调若实用艺术品来源国未对其提供专门保护的,应作为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美国、德国和日本的著作权法均将实用艺术品规定为美术作品的一种。我国著作权法虽未明确规定实用艺术作品这一作品类型,但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规定了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我国作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应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实用艺术品予以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有法院将满足一定条件的实用艺术品认定为美术作品,如瑞士英特莱格公司诉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等“乐高积木”案,琼·保罗·戈尔捷诉汕头市佳柔精细日化有限公司等“人体香水瓶”案等。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将实用艺术作品单列为一种作品类型,即“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并规定保护期为25年。法院应从美术作品的角度对实用艺术品的造型设计提供保护。
与书法、绘画等纯粹为满足人们美感需求的传统美术作品相比,实用艺术作品具备实用性(功能性)和艺术性(美学性)的双重属性,其保护范围可能会涉及功能性层面,这属于专利法而非著作权法的保护领域。因此,实用艺术品认定美术作品的条件应与传统美术作品有一定区别。应满足以下特殊条件:(1)实用艺术品的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应能相互独立,即“可分离性标准”;(2)其设计部分应达到较高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即“创作高度标准”。
关于“可分离性标准”的认定。著作权法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但思想和表达间并非一直泾渭分明。当对某种思想只有一种或极其有限的表达时,思想和表达混同在一起而无法划出明确界限。此时若对表达进行保护,会导致表达所依附的思想本身也被垄断,故在此情形下对表达亦不予保护。就实用艺术品而言,其实用功能属于“思想”范畴,艺术美感属于“表达”范畴。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作为抽象出来的概念,均需附着于某种载体。当二者附着于不同载体时,界限比较分明,可以很轻易地将承载美感的部件从实用艺术品上拆卸下来,二者实现了“物理上的独立”。当二者附着于同一载体时,则无法从物理上加以分离,但若改动美感设计不会影响实用功能的实现,则也能使艺术美感从实用功能中分离出来,即所谓的“观念上的独立”。相反,若只是出于功能需求而设计的某种表达,即便具备一定的美感,但由于该功能所决定的物品形状与其功能不可分离,出现了思想与表达的混同,故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关于“创作高度标准”的认定。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根据以上定义,“审美意义”是认定美术作品时对于创造性的特殊要求。但由于对“美”的判断极具主观性、个人性且不断发展变化,并无严格而统一的标准,故在传统美术作品的认定中,一般认为只要创作者将其对美学的独特观点在物质载体上以可视的方式表现出来,符合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要求,就能构成美术作品,并不涉及对“审美意义”高低的判断。但实用艺术品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需要满足比传统美术作品更高的创作高度要求,这是基于如下原因:一是基于对实用艺术品的双重保护模式。具有一定美感的实用品有可能受到著作权法和外观设计专利法的双重保护,但二者的保护条件不同:(1)取得模式不同。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需要经申请程序、支付申请费、等待较长时间,而作品完成即取得著作权。(2)保护期不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而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即便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将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定为25年,也仍比专利保护期长得多。(3)保护范围不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必须以权利要求中的相同或类似产品为载体,而美术作品的保护不受载体限制。由此可见,实用艺术品作为美术作品获得保护的门槛较低,成本几乎为零,而保护力度却较高。若不对其创作高度作一定要求,而将美感较低的实用品均给予著作权法的保护,设计者将不再有动力去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导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制度设计落空;同时,也使得著作权法沦为保护实用技术方案的工具,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相悖。二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在追求生活品质的现代社会,许多日用品都或多或少有一些美感。如果将实用艺术品在设计中的每一点变化都认定为美术作品,则日常消费的所有产品均有可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使得设计者对物品的实用性功能实现事实上的垄断,不利于鼓励创意和竞争。基于以上理由,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均认可将一定的创作高度作为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条件。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可从创作者及公众认知两个角度进行综合认定:(1)从创作者角度来看,实用艺术品应体现出作者在美学领域的独特创造力,且应明显强于其在实用功能方面的创造力。(2)从公众认知角度来看,应使一般公众足以将其看作艺术品,即看到该设计的第一感觉是“好美”而非“好有用”。在前述“乐高积木”案中,法院就明确指出“(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则要求该物品具有一定的艺术创作高度,这种创作程度至少应使一般公众足以将其看作艺术品”。
本案中,原告家具的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均可在观念上分离,满足可分离性标准。其中有5件家具所涉及的造型无任何实用功能或艺术性明显强于实用性,通过几何线条和面块的不同组合,模拟出山谷、山峰、飞鸟等形态,达到一种来源于现实又区别于现实的艺术效果。上述造型的艺术性明显高于实用性,且达到了一定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能够使一般公众将其看作艺术品,故构成美术作品。但其余10件家具的造型设计较为简单,这种“简洁美”没有体现出实用艺术品作为美术作品所需要的艺术创作高度,也与同类家具区别不大,不构成美术作品。两被告存在接触原告家具的可能,二者家具的外观基本相同,被告无法提供设计图或作出合理解释,据此认定两被告共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
原告梵华公司委托西班牙设计师设计了15款家具,享有独占使用权,将上述家具在我国销售和参展。上述家具采用几何组合的方式,由大量三角形、多边形、条形或圆形等几何块面拼接、组合、堆叠而成。被告美旋公司、韫旋公司共同经营明日世界家具品牌,在其场馆陈列了被控侵权的15件家具。经比对,双方家具的造型基本相同。原告认为两被告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两被告认为家具是工业产品,不应适用著作权法保护;且认为其家具只是借鉴了现有家具的一般设计,未抄袭原告家具的设计。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涉案家具的造型设计是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对此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家具作为一种实用物品,多用于批量的工业化生产,主要以其功能性设计用于满足人们的实用需求,应适用工业产权法如专利法进行保护。著作权法作为以文学艺术作品为保护客体的法律,不应对主要特征在于实用功能而非艺术美感的家具提供保护。
另一种观点认为,家具的造型设计作为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时,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同时,家具的造型具备实用性与艺术性的双重属性,属于实用艺术品。只要家具造型中的实用性部分和艺术性部分可以相互分离,且艺术性部分具有独创性,即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家具是工业化生产还是手工制作,是批量生产还是个性化定制,并不影响其保护方式。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伯尔尼公约》第二条将“实用艺术作品”规定为与“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及版画”等美术作品并列的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允许成员国规定其保护范围和条件,并强调若实用艺术品来源国未对其提供专门保护的,应作为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美国、德国和日本的著作权法均将实用艺术品规定为美术作品的一种。我国著作权法虽未明确规定实用艺术作品这一作品类型,但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规定了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我国作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应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实用艺术品予以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有法院将满足一定条件的实用艺术品认定为美术作品,如瑞士英特莱格公司诉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等“乐高积木”案,琼·保罗·戈尔捷诉汕头市佳柔精细日化有限公司等“人体香水瓶”案等。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将实用艺术作品单列为一种作品类型,即“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并规定保护期为25年。法院应从美术作品的角度对实用艺术品的造型设计提供保护。
与书法、绘画等纯粹为满足人们美感需求的传统美术作品相比,实用艺术作品具备实用性(功能性)和艺术性(美学性)的双重属性,其保护范围可能会涉及功能性层面,这属于专利法而非著作权法的保护领域。因此,实用艺术品认定美术作品的条件应与传统美术作品有一定区别。应满足以下特殊条件:(1)实用艺术品的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应能相互独立,即“可分离性标准”;(2)其设计部分应达到较高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即“创作高度标准”。
关于“可分离性标准”的认定。著作权法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但思想和表达间并非一直泾渭分明。当对某种思想只有一种或极其有限的表达时,思想和表达混同在一起而无法划出明确界限。此时若对表达进行保护,会导致表达所依附的思想本身也被垄断,故在此情形下对表达亦不予保护。就实用艺术品而言,其实用功能属于“思想”范畴,艺术美感属于“表达”范畴。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作为抽象出来的概念,均需附着于某种载体。当二者附着于不同载体时,界限比较分明,可以很轻易地将承载美感的部件从实用艺术品上拆卸下来,二者实现了“物理上的独立”。当二者附着于同一载体时,则无法从物理上加以分离,但若改动美感设计不会影响实用功能的实现,则也能使艺术美感从实用功能中分离出来,即所谓的“观念上的独立”。相反,若只是出于功能需求而设计的某种表达,即便具备一定的美感,但由于该功能所决定的物品形状与其功能不可分离,出现了思想与表达的混同,故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关于“创作高度标准”的认定。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根据以上定义,“审美意义”是认定美术作品时对于创造性的特殊要求。但由于对“美”的判断极具主观性、个人性且不断发展变化,并无严格而统一的标准,故在传统美术作品的认定中,一般认为只要创作者将其对美学的独特观点在物质载体上以可视的方式表现出来,符合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要求,就能构成美术作品,并不涉及对“审美意义”高低的判断。但实用艺术品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需要满足比传统美术作品更高的创作高度要求,这是基于如下原因:一是基于对实用艺术品的双重保护模式。具有一定美感的实用品有可能受到著作权法和外观设计专利法的双重保护,但二者的保护条件不同:(1)取得模式不同。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需要经申请程序、支付申请费、等待较长时间,而作品完成即取得著作权。(2)保护期不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而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即便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将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定为25年,也仍比专利保护期长得多。(3)保护范围不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必须以权利要求中的相同或类似产品为载体,而美术作品的保护不受载体限制。由此可见,实用艺术品作为美术作品获得保护的门槛较低,成本几乎为零,而保护力度却较高。若不对其创作高度作一定要求,而将美感较低的实用品均给予著作权法的保护,设计者将不再有动力去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导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制度设计落空;同时,也使得著作权法沦为保护实用技术方案的工具,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相悖。二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在追求生活品质的现代社会,许多日用品都或多或少有一些美感。如果将实用艺术品在设计中的每一点变化都认定为美术作品,则日常消费的所有产品均有可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使得设计者对物品的实用性功能实现事实上的垄断,不利于鼓励创意和竞争。基于以上理由,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均认可将一定的创作高度作为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条件。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可从创作者及公众认知两个角度进行综合认定:(1)从创作者角度来看,实用艺术品应体现出作者在美学领域的独特创造力,且应明显强于其在实用功能方面的创造力。(2)从公众认知角度来看,应使一般公众足以将其看作艺术品,即看到该设计的第一感觉是“好美”而非“好有用”。在前述“乐高积木”案中,法院就明确指出“(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则要求该物品具有一定的艺术创作高度,这种创作程度至少应使一般公众足以将其看作艺术品”。
本案中,原告家具的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均可在观念上分离,满足可分离性标准。其中有5件家具所涉及的造型无任何实用功能或艺术性明显强于实用性,通过几何线条和面块的不同组合,模拟出山谷、山峰、飞鸟等形态,达到一种来源于现实又区别于现实的艺术效果。上述造型的艺术性明显高于实用性,且达到了一定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能够使一般公众将其看作艺术品,故构成美术作品。但其余10件家具的造型设计较为简单,这种“简洁美”没有体现出实用艺术品作为美术作品所需要的艺术创作高度,也与同类家具区别不大,不构成美术作品。两被告存在接触原告家具的可能,二者家具的外观基本相同,被告无法提供设计图或作出合理解释,据此认定两被告共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