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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这个号原本是准备长期战斗的,每天上来发一条“没有”那种。
但殊不知还是低估了互联网公司的危机公关能力,11:12发布的微博,下午2:20(当时仅10余条评论/转发)客服(在被我多次明确告知不接受后却后台操作我的投诉已解决的那位)打来电话,表示愿意全额退还司机在线下勒索的790。
毕竟浪费时间和ta们纠缠是一件很累的事,在提供银行账号的瞬间,我想过要不就算了。但客服之后多次(态度非常非常好地)询问:“那请问您在其他平台的投诉是不是可以处理一下。”
不好意思,这个贴我是一定不会删的。
我只是在承受了骚扰勒索后,花了那么多的时间,要回了本就不该付的钱。不是收了封口费(我也不会收封口费)。
款在第二天的上午10:34即已到账(效率明明是可以高得起来的)。
希望这个号的存在能为今后的受害者提供一个(非常周折的)解决方案。但更希望的是,不会有下一个受害者,虽然这个可能在平台彻底整改以及相关部门重视并介入之前不会存在。
(昨天就想发的,但实在太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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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津公安交警致返乡驾驶人的一封信
广大外地返乡驾驶人朋友:
您们好!
欢迎您到素有“咽喉西蜀,锁钥南滇”之称的峡谷岩城——盐津县!
盐津县位于昭通市东北部,是出滇入川的北大门之一,因曾拥有盐井产盐并设渡口度汛而得名,古为僰人聚居地,自秦开“五尺道”以来便是“南方丝绸之路”上的重要枢纽。全县公路里程达5170公里,其中国道2条134.6公里、省道4条83.83公里、县道30条512.13公里、乡道96条622.97公里、村道239条522.97公里、未列养自然村道路2088条3294.13公里。虽然全县均实现了乡镇通油路,建制村通硬化路,但是由于我县地处山区峡谷地带,地质结构复杂,山高坡陡、临水临岩、路窄弯急、道路隐患点多面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群众出行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压力较大。
近年来,全县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频发,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一大难点与“节”点。为认真做好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县委、县政府和县公安局党委的高位推动下,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举全县之力开展道路隐患排查整治和事故防控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但交通事故防控工作仍居高不下,尤其返乡人员驾驶车辆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更是屡见不鲜。在此,盐津公安交警提醒广大返乡驾驶员朋友,在你即将入盐的途中,请提前了解我县道路交通情况和天气状况,以便你在驾驶车辆中有预见性和前瞻性。
如您在返乡探亲或外出旅游到达我县,盐津公安交警将为您的出行安全提供暖心的服务。我们承诺,对您在盐津县内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实施“首违不罚”管理措施,通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人性化管理手段,让你的盐津之行更舒心、更便捷、更安全。
文明交通是城市文明的重要体现,是社会的和谐音符。文明交通能折射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文明素质,交通安全维系着每一个家庭的平安与幸福,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需要每一位公民的共同维护和遵守。
在此,盐津公安交警向您倡议: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坚决杜绝酒驾、醉驾、无证驾驶、超速、超员、超载、强超抢会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请你安全文明驾驶,主动礼让行人,自觉遵守交通信号,做到车让人、人守规,共同传播交通文明风尚,让我们一起携手构建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和文明和谐的人文环境。
现将今年以来,在盐津县发生的17起返乡车辆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向社会进行曝光警示,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安全文明驾驶。
案例一:2021年01月30日14时51分,黄某驾驶一辆号牌为粤X**293的小型汽车,在盐津县柏兴线K29+500M与牟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沪CP**8X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查,黄某驾驶机动车遇对向来车时未减速,未与对向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二:2021年01月29日22时40分,贺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浙DB9**A2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溪洛渡水电站对外专用公路(小地名:普洱镇灯草村,K50+400M)时,车辆使出路肩翻入侧沟,造成车辆不同程度受损自身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贺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三:2021年02月04日18时15分,李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浙FM**03的小型汽车,在盐电线K2+200M与张某驾驶的川Q9**30大型汽车发生碰撞,造车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李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强行超车,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四:2021年02月10日12时18分,刘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浙F**60J的小型汽车,在盐津县白兴段K3+800M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道路防护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经查,刘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五:2021年03月16日04时00分,陈某庆驾驶一辆号牌为渝D**151的大型汽车,在盐津县白兴段15公里200米(小地名:蛮破坎)与路边防护墙发生碰撞,造成防护墙及其所驾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陈某庆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六:2021年11月18日,石某驾驶一辆号牌为苏E**859号小型轿车从盐津县柿子镇方向驶往盐井镇方向,当其行驶至至景昭线K1773+200M处时,其所驾车辆与前方刘某驾驶的川Q0**L8号小型汽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石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引发交通事故,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七: 2021年04月15日15时20分,肖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浙FE**7N的小型汽车,当其行驶至盐津县盐井镇县委政府路口200米(新区客运站)时,与罗某驾驶的云A908W3小型汽车,梁某驾驶的云CW**21小型汽车,吴某驾驶的云CB7642小型汽车发生连环碰撞。经查,肖某超速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八:2021年04月24日18时10分,汪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浙FW1**V的小型汽车,在中和镇中堡村秦家坪子路段与胡某驾驶车牌号为云AE**65小型汽车发生追尾。经查,汪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九:2021年05月29日14时58分,罗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浙FG3**3的小型汽车,当其行驶至景昭线K1742+200M时,车辆驶偏掉落在公路侧沟,造成所驾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罗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十:2021年05月05日10时13分,杨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浙F1**03的小型汽车,在燕生线K3+600M(滩头乡青杠小学)与周某驾驶的云C**S12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杨某与周某驾驶机动车未减速避让、未与对向来车保持安全距离,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十一:2021年06月25日08时10分,莫某驾驶一辆号牌为鲁R6**3V的小型汽车,在盐津县水田新区花田小区与杨某驾驶的云C**060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摩托车驾驶人杨某受伤。经查,莫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十二:2021年07月18日13时56分,黄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B**12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当其行驶至溪洛渡水电站对外专用公路K56+500M(小地名:普洱镇灯草村路段)时,车辆跑偏与路边水管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以及水管和农作物受损。经查,黄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十三:2021年07月23日18时35分,付某驾驶车牌号为川JB**15的小型汽车,在牛寨乡盐电线K9+900M与毛某驾驶的川Q576AK小型汽车发生碰撞。经查,付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十四:2021年08月02日18时00分,姚某驾驶车牌号为赣J0C**9小型汽车,行驶至普洱镇箭坝村付家湾路段发生翻坠造成车辆不同程度受损自身受伤。经查,姚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十五:2021年09月15日22时20分,吴某驾驶车牌号为豫APY**8的小型汽车,在景泰–昭通(景昭线)K1742+500M(小地名:普洱镇江底坪)驶出路肩发生坠车,造成吴某受伤和所驾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查,吴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十六:2021年11月21日14时45分,袁某驾驶车牌号为苏E5**5L小型汽车,在盐津县牛寨乡中木用炮筒湾路段与公路防护设施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查,袁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十七:2021年12月11日12时22分,徐某驾驶车牌号为浙C03**J小型汽车,在盐津县落雁乡桦槁坪安置点路段与徐某驾驶的云C0**02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查,徐某在行经交叉路口未主动减速避让,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盐津交警提示你: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请你在驾车返乡途中提前掌握到达地的路况特点及天气情况,驾驶车辆要随时保持跟车距离,路途遥远驾驶机动车要时刻保持充足的精神,切勿疲劳驾驶、分心驾驶。
编辑丨吴维桦 校对丨潘淼 @云南交通警察 @云南日报 @云南网 @昭通高速交警 @昭通公安官方微博 @昭通交警 @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交警一大队 @镇雄交警 @中国警察网 @918云南交通之声 @918云南交通之声 @镇雄交警 @昭通同城 @昭通头条 @昭通公安官方微博 @云南网 @云南日报 @云南警方 @筠连交警 @永善交警 @彝良交警 @新华社 @威信交警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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