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怎么样,还是要开心过好每一天呀!
“当初并非因你盛名而来,今后也不会因为诋毁离开。不在巅峰慕名而来,不在低谷离他而去。”
说好的“80岁带病钢枪”不可以食言哦[爱你]
“没有人会关心你付出过多少努力,撑得累不累,摔得痛不痛,他们只会看你最后站在什么位置,然后羡慕或鄙夷。 因为我了解你的曾经了解你一路走来的艰辛和不易,所以我想要久伴你走,直到光阴逝去。”
不管怎么样,我们会一直陪着你们的!!![爱你][爱你][爱你]
“当初并非因你盛名而来,今后也不会因为诋毁离开。不在巅峰慕名而来,不在低谷离他而去。”
说好的“80岁带病钢枪”不可以食言哦[爱你]
“没有人会关心你付出过多少努力,撑得累不累,摔得痛不痛,他们只会看你最后站在什么位置,然后羡慕或鄙夷。 因为我了解你的曾经了解你一路走来的艰辛和不易,所以我想要久伴你走,直到光阴逝去。”
不管怎么样,我们会一直陪着你们的!!![爱你][爱你][爱你]
老周与小张找我喝酒。
弟兄们烦了找你倒吧倒吧,说明你还有用,是砖就得垫块地,茅台金王子一上,配四个川厨名菜,一醉方休。
十年前你迈出去一步,十年后你说错了,并非是真错,而是因为你不够努力!倘若不是现在的样子,你又会说当初对了。
中午来货,正好两个人说来喝酒,就琢磨着他们到了能帮我。货到了,搬上楼了,他们正好到了,看我满头大汗,笑得合不拢嘴!问我为什么不等一会儿。人生不好设计,许多事情冥冥之中自有安排,该你干的活一点也少不了,明白了这个道理,便少了对别人的期待。别人都靠不的!
隔壁小兄弟八十元买的白毫银针,问我味道怎么样,我告诉他一万元买辆奔驰,你觉得怎么样?兄弟说也许是年头太久了!我说白茶区别于车的地方就是越老越值钱……下午一个兄弟来取茶,我告诉他便宜无法便宜,可以少拿点试一试,喜欢不喜欢再说,贵不一定对,但太便宜了无法保证“好”。
弟兄们烦了找你倒吧倒吧,说明你还有用,是砖就得垫块地,茅台金王子一上,配四个川厨名菜,一醉方休。
十年前你迈出去一步,十年后你说错了,并非是真错,而是因为你不够努力!倘若不是现在的样子,你又会说当初对了。
中午来货,正好两个人说来喝酒,就琢磨着他们到了能帮我。货到了,搬上楼了,他们正好到了,看我满头大汗,笑得合不拢嘴!问我为什么不等一会儿。人生不好设计,许多事情冥冥之中自有安排,该你干的活一点也少不了,明白了这个道理,便少了对别人的期待。别人都靠不的!
隔壁小兄弟八十元买的白毫银针,问我味道怎么样,我告诉他一万元买辆奔驰,你觉得怎么样?兄弟说也许是年头太久了!我说白茶区别于车的地方就是越老越值钱……下午一个兄弟来取茶,我告诉他便宜无法便宜,可以少拿点试一试,喜欢不喜欢再说,贵不一定对,但太便宜了无法保证“好”。
“离婚之后只要你不找男友,我就每月补偿你500元。”上海浦东,蔡某在与妻子小莉离婚多年后,被小莉告上了法院,要求蔡某向其支付离婚补偿金89500元。蔡某一时有些懵,这都离了多少年了,咋现在又起诉索要补偿金呢?我们具体来看事情的原委。(来源: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蔡某与小莉原本是一对夫妻。后来因蔡某怀疑小莉有出轨的行为,实在无法接受,便急于与小莉离婚。经过协商,二人于2006年4月1日协议离婚。
同时二人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还有这样的约定:
“男方自愿补偿女方每月人民币伍佰元整,至女方找到男朋友时止”。
意思其实挺明白的,小莉如果在离婚后找了男朋友,蔡某就无需支付补偿金;如果没找男朋友,蔡某便向其按月支付500元的补偿金。(怎么看,都感觉跟赌气似的)
不过二人协议离婚后,蔡某并未向小莉支付补偿金。因为蔡某认定了小莉婚内出轨的事实,肯定是外面有人的。而小莉,也没有要求蔡某支付补偿金。
但让蔡某没想到的是,2021年的1月份,小莉在二人离婚十几年之后,却突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蔡某支付多年来应付的补偿金。
小莉的理由也很简单,既然双方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蔡某应当向自己支付补偿金,而且自己也并未婚内出轨,离婚多年,至今也无男朋友,那么蔡某就应当履行补偿金的支付义务。
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自2006年4月起,一直至2021年2月止,共计179个月,合计金额89500元。
蔡某则答辩称,当时约定支付补偿金是有前提的,如果小莉有男朋友了,就不支付补偿金。二人就是因为小莉婚内出轨才离婚的,而且离婚之后小莉也一直有男朋友,因此并不该支付补偿金。
蔡某还说,当时之所以提出这一约定,主要是为了表达对小莉婚内出轨的嘲笑和羞辱。而且小莉在协议离婚时要求蔡某给她一笔钱,这才约定了这么一条内容,其实自己并非真心想要给小莉补偿金。而且自己当时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来源。
那么小莉的主张是否有道理呢?关键在于,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的这种约定是否有效。
首先,蔡某与小莉在协议离婚时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自愿签署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蔡某虽然提出,当时约定补偿金的目的,其实是为了表达自己的不满,以及对小莉婚内出轨行为的羞辱,但蔡某并无证据证明小莉存在婚内出轨的事实。
而且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签订该协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而且也是蔡某主动提出作此约定,应认定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那么蔡某就应当按照该约定履行。
其次,该协议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故该协议约定合法有效。
同时,根据该协议约定,如果小莉交往了男朋友,则蔡某停止支付补偿金,该约定内容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所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具体而言,蔡某应当向小莉按月支付补偿金,但附有一个解除条件,即“小莉找到了男朋友”。在所附解除条件尚未成就时,蔡某应当履行补偿金的支付义务。
虽然蔡某辩称,小莉在签订离婚协议前,以及二人离婚后长期有男友,解除条件早已经达成了。但小莉对此予以否认,而蔡某也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因此法院认为,在无证据证明该解除条件已成就的情况下,该补偿金的支付约定仍然有效,蔡某应依约履行支付义务。
故小莉的主张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法院判令蔡某应当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自2006年4月起至2021年2月止,向小莉支付补偿金共计89500元。
其实本案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诉讼时效的问题。按照约定,蔡某在2006年4月就应当支付补偿金了,但直到小莉起诉前,这都十几年过去了,应该早就超过了诉讼时效了吧!
这里需要做个说明,那就是诉讼时效属于被告方的抗辩权,但时效抗辩,有赖于被告的提出,而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即便发现了该案可能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但如果被告没有提出此抗辩,法院也是不能主动援用的。
本案其实就是这样,因蔡某在审理过程中,并未提出诉讼时效的问题,因此法院对此也无法主动审查。
一审判决后,蔡某也没有提出上诉。或许也是考虑着胜算不大吧。
个人倒是觉得,蔡某也不必觉得冤枉。既然白纸黑字约定着呢,那就该严格履行。不过话说回来,约定这样的解除条件,也确实比较难证明。
如果真的如小莉所说的那样,自己并没有婚内出轨,而且离婚后也没有交男友,那蔡某会不会当初冤枉了小莉呢?人家小莉为了自证清白,十几年来保持单身,蔡某或许该考虑考虑复婚的事吧!
不知大家看完这个案例之后,有何想法?欢迎留言讨论、交流!(善下而成海)
蔡某与小莉原本是一对夫妻。后来因蔡某怀疑小莉有出轨的行为,实在无法接受,便急于与小莉离婚。经过协商,二人于2006年4月1日协议离婚。
同时二人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还有这样的约定:
“男方自愿补偿女方每月人民币伍佰元整,至女方找到男朋友时止”。
意思其实挺明白的,小莉如果在离婚后找了男朋友,蔡某就无需支付补偿金;如果没找男朋友,蔡某便向其按月支付500元的补偿金。(怎么看,都感觉跟赌气似的)
不过二人协议离婚后,蔡某并未向小莉支付补偿金。因为蔡某认定了小莉婚内出轨的事实,肯定是外面有人的。而小莉,也没有要求蔡某支付补偿金。
但让蔡某没想到的是,2021年的1月份,小莉在二人离婚十几年之后,却突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蔡某支付多年来应付的补偿金。
小莉的理由也很简单,既然双方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蔡某应当向自己支付补偿金,而且自己也并未婚内出轨,离婚多年,至今也无男朋友,那么蔡某就应当履行补偿金的支付义务。
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自2006年4月起,一直至2021年2月止,共计179个月,合计金额89500元。
蔡某则答辩称,当时约定支付补偿金是有前提的,如果小莉有男朋友了,就不支付补偿金。二人就是因为小莉婚内出轨才离婚的,而且离婚之后小莉也一直有男朋友,因此并不该支付补偿金。
蔡某还说,当时之所以提出这一约定,主要是为了表达对小莉婚内出轨的嘲笑和羞辱。而且小莉在协议离婚时要求蔡某给她一笔钱,这才约定了这么一条内容,其实自己并非真心想要给小莉补偿金。而且自己当时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来源。
那么小莉的主张是否有道理呢?关键在于,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的这种约定是否有效。
首先,蔡某与小莉在协议离婚时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自愿签署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蔡某虽然提出,当时约定补偿金的目的,其实是为了表达自己的不满,以及对小莉婚内出轨行为的羞辱,但蔡某并无证据证明小莉存在婚内出轨的事实。
而且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签订该协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而且也是蔡某主动提出作此约定,应认定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那么蔡某就应当按照该约定履行。
其次,该协议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故该协议约定合法有效。
同时,根据该协议约定,如果小莉交往了男朋友,则蔡某停止支付补偿金,该约定内容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所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具体而言,蔡某应当向小莉按月支付补偿金,但附有一个解除条件,即“小莉找到了男朋友”。在所附解除条件尚未成就时,蔡某应当履行补偿金的支付义务。
虽然蔡某辩称,小莉在签订离婚协议前,以及二人离婚后长期有男友,解除条件早已经达成了。但小莉对此予以否认,而蔡某也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因此法院认为,在无证据证明该解除条件已成就的情况下,该补偿金的支付约定仍然有效,蔡某应依约履行支付义务。
故小莉的主张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法院判令蔡某应当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自2006年4月起至2021年2月止,向小莉支付补偿金共计89500元。
其实本案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诉讼时效的问题。按照约定,蔡某在2006年4月就应当支付补偿金了,但直到小莉起诉前,这都十几年过去了,应该早就超过了诉讼时效了吧!
这里需要做个说明,那就是诉讼时效属于被告方的抗辩权,但时效抗辩,有赖于被告的提出,而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即便发现了该案可能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但如果被告没有提出此抗辩,法院也是不能主动援用的。
本案其实就是这样,因蔡某在审理过程中,并未提出诉讼时效的问题,因此法院对此也无法主动审查。
一审判决后,蔡某也没有提出上诉。或许也是考虑着胜算不大吧。
个人倒是觉得,蔡某也不必觉得冤枉。既然白纸黑字约定着呢,那就该严格履行。不过话说回来,约定这样的解除条件,也确实比较难证明。
如果真的如小莉所说的那样,自己并没有婚内出轨,而且离婚后也没有交男友,那蔡某会不会当初冤枉了小莉呢?人家小莉为了自证清白,十几年来保持单身,蔡某或许该考虑考虑复婚的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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