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末逢故友,只因一盏茶。
在茶的光阴里,我们因茶而聚亦因茶而散。再聚时,彼此到一声一别九载 ,可都安好!
依席而坐,从一壶茶的少时青涩至老时儒雅 ,彼时已无昔日各持己见的那份执念。让我为之动容的是,茶路上未能跟上您的脚步;是啊,茶若相似,其味必如一。原来,里面颇有附加值的微词…
饮茶最简单的方式就是“端起、放下”。茶道亦是 、人道 、善道,道道如此, 无须繁杂。
后言:茶的路上,彼此不易;爱茶不易, 爱上普洱茶更是不易,有时我们须得理性思考。
别因盲目追给身体带来不适!
师言:
真理无处不在,只要有心时时警觉,因缘成熟处处都能得到利益。
你是我亦是,新月共勉![太阳][太阳][太阳]
在茶的光阴里,我们因茶而聚亦因茶而散。再聚时,彼此到一声一别九载 ,可都安好!
依席而坐,从一壶茶的少时青涩至老时儒雅 ,彼时已无昔日各持己见的那份执念。让我为之动容的是,茶路上未能跟上您的脚步;是啊,茶若相似,其味必如一。原来,里面颇有附加值的微词…
饮茶最简单的方式就是“端起、放下”。茶道亦是 、人道 、善道,道道如此, 无须繁杂。
后言:茶的路上,彼此不易;爱茶不易, 爱上普洱茶更是不易,有时我们须得理性思考。
别因盲目追给身体带来不适!
师言:
真理无处不在,只要有心时时警觉,因缘成熟处处都能得到利益。
你是我亦是,新月共勉![太阳][太阳][太阳]
【贿赂行为"中间人"可能涉嫌哪些罪名?】
实践中,有时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并无交集,这种情况下,行受贿的实现往往通过“中间人”牵线搭桥。
根据“中间人”在整个贿赂过程中的身份、地位、主观目的、作用及行为方式的不同,其涉嫌的罪名也有所不同。
笔者通过几个案例,假定钱某为“中间人”,对钱某在不同情况下的行为性质以及可能涉嫌的罪名进行类型化分析。
下文的分析中涉及以下人物:钱某,A公司(国有企业)下属国有企业B公司后勤管理部主任;赵某,A公司工程项目部总经理,赵某与钱某系高中同学;李某,C公司(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与钱某系战友;张某,系李某侄女;王某,某市人民医院(事业单位)某科室主任,系钱某妻子。
一、行贿罪共犯。
案例一:2016年5月,钱某得知C公司一直想承包A公司一地铁注浆加固项目,便主动告知李某,其可以帮助C公司承包到该项目,两人最终商议决定:李某拿出100万元作为打点关系的费用,由钱某作为“中间人”协调承包工程事宜。随后,钱某约赵某吃饭,请求赵某将该工程项目交给C公司承包,并告诉赵某能得到“好处费”100万元,赵某同意。事后,赵某利用职务之便,使C公司获得该工程,钱某也将100万元交给赵某。此后,钱某亦在赵某的帮助下,得到职务升迁。
这个案例中,主观方面,钱某故意唆使李某产生行贿的犯意,并积极主动地与李某就行贿的金额等细节进行了商议。客观方面,由李某出钱,钱某亲手将100万元贿赂款交给赵某,实施了行贿行为。“中间人”钱某,教唆他人产生行贿故意,并就行贿的对象、金额、方式、过程等进行了共同商议,且积极参与了行贿的过程,与李某共同实施行贿行为,系共同行贿人,构成行贿罪。
二、受贿罪共犯。
案例二:2017年3月,钱某再次找到赵某询问项目事宜,赵某告知钱某A公司即将开始一公路注浆项目的招标。两人商定:仍交给C公司做,C公司中标后需拿出项目总额的8%(180万元)作为“好处费”,然后两人以2:1的比例进行分成。钱某遂联系李某,李某接受提议。事后,赵某利用职务便利使李某拿到该项目,李某按约定将存有180万元的银行卡连同密码交给钱某,钱某取出60万元后将银行卡交给赵某。
钱某与赵某均系国家工作人员,在商议将工程交给C公司并计划索要180万元时,两人即产生了共同受贿的故意,然后由钱某出面实施了索要行为,之后,赵某利用职务便利使李某获得工程承包权,赵某、钱某按照约定对“好处费”进行了分赃。这种情况下,“中间人”钱某与权力拥有者赵某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且各自分工后实施了受贿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案例三:2013年9月,李某侄女张某大学毕业后欲应聘王某所在的医院,李某找到钱某,拿出5万元红包作为“答谢费”,希望钱某能找妻子王某协调此事。之后,钱某说服其妻让张某成功应聘到该医院工作,王某对钱某收受财物一事毫不知情。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需行为人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近亲属或者其他密切的关系,使得行为人能对国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达成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该罪与共同受贿有相似之处,但两者有显著区别: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行为人收受财物一事是否知情,如果不知情,则行为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如果知情,则行为人和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受贿。案例三中,钱某充当李某的“中间人”,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王某的配偶,利用王某的职务行为,在王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受李某财物,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特征,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四、介绍贿赂罪。
案例四:2019年3月,张某参加科室干部竞聘,李某再次请托钱某帮忙协调,表示可以给予30万元好处费。钱某表示他无权决定此事,妻子王某可能也办不了,但可以引荐李某与市人民医院院长认识,让李某直接向院长请托。事后,钱某约李某、院长3人吃饭,在钱某的介绍下,李某向院长请托并行贿30万元,最终经院长默许,张某成功竞聘科室干部。
介绍贿赂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中间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联系、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中间人”起到“穿针引线”甚至传递贿赂财物的作用。案例四中,首先,钱某明确知道李某为达成目的欲行贿院长;其次,钱某在李某与院长之间实施“穿针引线”的行为,促成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其行为符合介绍贿赂罪的特征,构成介绍贿赂罪。
五、诈骗罪。
案例五:2019年8月,李某询问钱某在国土资源部门是否有熟人,计划以200万元作为“打点费”办理矿产资源开采证,钱某表示有熟人。钱某收了200万元后,四处为李某寻找国土资源部门的关系,但始终未找到关键实权人物。2020年9月,李某见事情毫无起色,遂向钱某表示实在为难就不办了,由于公司资金紧张,希望钱某先把200万元退回来。钱某表示其中100万元已经送给他人,只能退还100万元。
案例五中,形式上,李某将200万元交付给钱某是主动的、“自愿”的,但李某并不是简单地将财物交给钱某保管,而是需要将该财物转交(处分)给“受贿人”,不是处分给钱某自己。虽然在转交之前,钱某似乎“合法持有”该财物,但在钱某没有将财物转交“受贿人”时,该财物如何处分仍应由李某决定,钱某虚构部分财物已经转交给“受贿人”的事实,使李某失去了相应的处分权,钱某“合法持有”也就随之转化为“非法占有”,应认定为诈骗罪。(李阳)
实践中,有时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并无交集,这种情况下,行受贿的实现往往通过“中间人”牵线搭桥。
根据“中间人”在整个贿赂过程中的身份、地位、主观目的、作用及行为方式的不同,其涉嫌的罪名也有所不同。
笔者通过几个案例,假定钱某为“中间人”,对钱某在不同情况下的行为性质以及可能涉嫌的罪名进行类型化分析。
下文的分析中涉及以下人物:钱某,A公司(国有企业)下属国有企业B公司后勤管理部主任;赵某,A公司工程项目部总经理,赵某与钱某系高中同学;李某,C公司(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与钱某系战友;张某,系李某侄女;王某,某市人民医院(事业单位)某科室主任,系钱某妻子。
一、行贿罪共犯。
案例一:2016年5月,钱某得知C公司一直想承包A公司一地铁注浆加固项目,便主动告知李某,其可以帮助C公司承包到该项目,两人最终商议决定:李某拿出100万元作为打点关系的费用,由钱某作为“中间人”协调承包工程事宜。随后,钱某约赵某吃饭,请求赵某将该工程项目交给C公司承包,并告诉赵某能得到“好处费”100万元,赵某同意。事后,赵某利用职务之便,使C公司获得该工程,钱某也将100万元交给赵某。此后,钱某亦在赵某的帮助下,得到职务升迁。
这个案例中,主观方面,钱某故意唆使李某产生行贿的犯意,并积极主动地与李某就行贿的金额等细节进行了商议。客观方面,由李某出钱,钱某亲手将100万元贿赂款交给赵某,实施了行贿行为。“中间人”钱某,教唆他人产生行贿故意,并就行贿的对象、金额、方式、过程等进行了共同商议,且积极参与了行贿的过程,与李某共同实施行贿行为,系共同行贿人,构成行贿罪。
二、受贿罪共犯。
案例二:2017年3月,钱某再次找到赵某询问项目事宜,赵某告知钱某A公司即将开始一公路注浆项目的招标。两人商定:仍交给C公司做,C公司中标后需拿出项目总额的8%(180万元)作为“好处费”,然后两人以2:1的比例进行分成。钱某遂联系李某,李某接受提议。事后,赵某利用职务便利使李某拿到该项目,李某按约定将存有180万元的银行卡连同密码交给钱某,钱某取出60万元后将银行卡交给赵某。
钱某与赵某均系国家工作人员,在商议将工程交给C公司并计划索要180万元时,两人即产生了共同受贿的故意,然后由钱某出面实施了索要行为,之后,赵某利用职务便利使李某获得工程承包权,赵某、钱某按照约定对“好处费”进行了分赃。这种情况下,“中间人”钱某与权力拥有者赵某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且各自分工后实施了受贿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案例三:2013年9月,李某侄女张某大学毕业后欲应聘王某所在的医院,李某找到钱某,拿出5万元红包作为“答谢费”,希望钱某能找妻子王某协调此事。之后,钱某说服其妻让张某成功应聘到该医院工作,王某对钱某收受财物一事毫不知情。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需行为人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近亲属或者其他密切的关系,使得行为人能对国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达成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该罪与共同受贿有相似之处,但两者有显著区别: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行为人收受财物一事是否知情,如果不知情,则行为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如果知情,则行为人和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受贿。案例三中,钱某充当李某的“中间人”,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王某的配偶,利用王某的职务行为,在王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受李某财物,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特征,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四、介绍贿赂罪。
案例四:2019年3月,张某参加科室干部竞聘,李某再次请托钱某帮忙协调,表示可以给予30万元好处费。钱某表示他无权决定此事,妻子王某可能也办不了,但可以引荐李某与市人民医院院长认识,让李某直接向院长请托。事后,钱某约李某、院长3人吃饭,在钱某的介绍下,李某向院长请托并行贿30万元,最终经院长默许,张某成功竞聘科室干部。
介绍贿赂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中间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联系、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中间人”起到“穿针引线”甚至传递贿赂财物的作用。案例四中,首先,钱某明确知道李某为达成目的欲行贿院长;其次,钱某在李某与院长之间实施“穿针引线”的行为,促成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其行为符合介绍贿赂罪的特征,构成介绍贿赂罪。
五、诈骗罪。
案例五:2019年8月,李某询问钱某在国土资源部门是否有熟人,计划以200万元作为“打点费”办理矿产资源开采证,钱某表示有熟人。钱某收了200万元后,四处为李某寻找国土资源部门的关系,但始终未找到关键实权人物。2020年9月,李某见事情毫无起色,遂向钱某表示实在为难就不办了,由于公司资金紧张,希望钱某先把200万元退回来。钱某表示其中100万元已经送给他人,只能退还100万元。
案例五中,形式上,李某将200万元交付给钱某是主动的、“自愿”的,但李某并不是简单地将财物交给钱某保管,而是需要将该财物转交(处分)给“受贿人”,不是处分给钱某自己。虽然在转交之前,钱某似乎“合法持有”该财物,但在钱某没有将财物转交“受贿人”时,该财物如何处分仍应由李某决定,钱某虚构部分财物已经转交给“受贿人”的事实,使李某失去了相应的处分权,钱某“合法持有”也就随之转化为“非法占有”,应认定为诈骗罪。(李阳)
命中注定要修道的人,都有以下几点特征!#道教知识#
如今信道的人有很多,但是信道之人,未必会修道。很多人只是烧香拜神,以求福报,真正学道求仙的却很少;也有另一些人,哪怕遇到再多的困难,也坚持一心向道。
翻翻祖师传记,那些命中注定要修道的人,都有以下几点特征:
一、命数禀赋
《抱朴子·塞难篇》云:“命属生星,则其人必好仙道。好仙道者,求之亦必得也。命属死星,则其人亦不信仙道,则亦不自修其事也。”
葛洪认为世人在出生的时候,受天地之间气数之影响,有的人命值生星,那么他就好仙道;有的人命属死星,那么这个人就不好仙道。
纯粹是出于天地之自然,因为天道是无为的,是无亲无疏的。
我们知道,天体运动对于人的生活还是有很多的影响的。比如太阳之升降,会影响人一身之阳气的消长;月亮的圆缺,会影响海洋潮汐,也会影响女性的月经。这些都是显而易见的星体运动对人的影响,那么其他的星宿,也必定会或隐或现的影响人的命运。
所以中国最早的算命,都是通过星宿来推测的,也有占星以测国运的。西方也有星座算命,足见不论国内还是国外,古人都意识到这个问题,就不能简单的说是一种巧合了。
是故《玉枢经》也说:“学道之士,信有气数。夫风土不同,则禀受自异,故谓之气。智愚不同,则清浊自异,故谓之数。数系乎命,气系乎天,气数所囿,天命所梏,不得真道。愚可以智,浊可以清,惟命俾之。
这里就告诉我们,每个人的出生和成长,受四周环境之影响,也就是所谓的风土。这是说的自然环境对人的影响。
有的地方自然环境好,所以人民多长寿。还有就是星宿之气的影响,也叫天命。
有的人结胎之时,禀受清气多一点,则其人慈善忠孝、聪明智慧、乐慕仙道。
有的人禀胎气浊的,则为人凶恶,邪狞狠毒,不仁不义,也不会想着去修道。
我们每个人禀受的气不一样,这股气就给每个人画了一个圈圈,一个范围,一生的变化、穷通、夭寿,都不出这个范围。
《玉枢经》中,所谓“气数所囿,天命所梏。”囿是牢房,梏是枷锁。牢房、枷锁是限制人的自由的,而气数和天命,则是无形的牢房和枷锁,这股气质会影响人的一生,所以,《庄子》说:“无所逃于天地之间。”
二、宿有善缘
不是所有的人都有机缘修道的。
学道修道,是很难得的事情,需要有很深的善缘,才能有机会听闻正法。《玉皇宥罪锡福宝忏》云:“愿道根深重,夙有善缘...”所以《北斗经》也说:“如是真君名号,不可得闻。凡有见闻,能持念者,皆道心深重,宿有善缘。”
那么如何才能培育这样的善缘呢?道教经文中这样告诉我们:“或先世广读经论,讲说教化,劝奖童蒙,令知善道。
或先世种植果林,造作舟梁,济度一切。或先世大设义田,施食救苦,饥寒病苦,一切贫穷,皆令饱足;或先世建立义堂救助行旅,使得安居;或先世所在发心,平等一相,广化男女,劝助道场,立观度人,写经铸像,授经传戒,礼拜烧香,然灯念诵,布施忏悔,开悟群迷...
《北斗经》云:“人身难得,中土难生,正法难遇。”有的人“虽遇经诀,怀不信心。”
虽然得闻正法,但是却不肯修炼;或者虽然想修炼,但是却魔难重重,有各种事情来阻扰,都是善缘不够,功德不足之故。所以说能有机缘修道更是难得的福报。
三、生具仙骨
《神仙传》中,葛洪祖师举了很多例子:方平欲东之括苍山,过吴,往胥门蔡经家。经者,小民也,骨相当仙,方平知之,故往其家。遂语经曰:“汝生命应得度世,故欲取汝以补仙官,然汝少不知道,今气少肉多,不得上升,当为尸解耳。尸解一剧须臾,如从狗窦中过耳。”
仙人王方平发现有一个叫蔡经的人,虽然不是好道者,也不知保养精气,修身养性上也还不如很多普通人,但就是有得道成仙的命,便自己找上门传授仙法。
再如:严青者,会稽人也。家贫,常在山中烧炭,忽遇仙人云:“汝骨相合仙。”乃以一卷素书与之,令以净器盛之,置高处,兼教青服石脑法。永修天师宫青遂以净器盛书,置高处,便闻左右常有十数人侍之。每载炭出,此神便为引船,他人但见船自行。后断谷入小霍山去。
这个故事中的仙人也直截了当地说出仙人教授严青的原因:“骨相合仙”。
再如:刘根自叙遇到神人的经历:“余乃流涕自抟重请,神人曰:坐,吾将告汝,汝有仙骨”。
可见得道成仙,有时仅仅需要有成仙的命,究其根源,也是累世修行,冥冥中指引。
四、神仙谪降
神仙下凡的人,是一定会修道的。
有的仙人因为犯过错,贬谪人间,这部分谪仙人也会成为修道人。南五祖宝诰云:“九皇降迹于天台。”说的就是这个。
当时九皇因为校勘劫运出了一些误差,谪降人间。其中六个通过自己的努力修持,重返仙班。而另外三个则沉沦人世,迷失了本性,忘记了自己是从哪里来的,就再也回不去了。
另外南宗五祖白玉蟾真人也是神霄府仙官下降,其诗云:“家在神霄九炁天,天中楼殿贮群仙,偶然来到人间世,料想神霄未一年。”
另外唐朝叶法善天师也是神仙谪降,《历世真仙体道通鉴·叶法善》云:叶法善“尝游白马山,石室中遇三神人,皆锦衣宝冠,谓法善曰:‘我奉太上命,以密旨告子,子乃太极紫微左仙卿,以校录不勤,谪于人世。”
神仙下凡,可能因为天庭还有一些关系,所以善缘会好一点,比如叶法善天师就得到了神仙的指点,传授秘笈。完成任务之后,又回天庭去了。
五、道缘浅的人如何修行?
也许有人会好奇,那我有没有修道成仙的天命呢?如果没有,是不是只能放弃?
《金莲正宗仙源像传》有:“师姓刘名处玄,字通妙、号长生子……十八年秋,迁居洛城东北云溪洞门人为凿洞室,忽得石井,众方骇异,永修天师宫师笑曰:不远数尺更有二井,此乃我三生前修炼处。凿之果然。”
刘长生祖师得道成仙的事迹提到,修道不是一世修成,而是累世修行,累积到这一世,终于功德圆满,得道飞升。
那么,这一世成仙的天命,自然也是累世修行得来的!
当下没有仙缘,更要开始修行,为以后成仙得道积累功德,真有仙骨仙缘,就算你不信修行,也会冥冥中指引你走上这条路。
白玉蟾祖师说:“修真之士,诚心以立其志,苦节以行其事,精思以彻其感,忘我以契其真。”
对于在世俗间修道的道徒来说,不但要接受来自外在环境的磨炼,更要接受萌发于内心深处的魔障的考验,所以更需要把握住自己,否则就会与道疏离。无论多么险恶的环境和心魔,都是必经的磨炼,也是对救赎之路的寻求与实践。 https://t.cn/Rcdt451
如今信道的人有很多,但是信道之人,未必会修道。很多人只是烧香拜神,以求福报,真正学道求仙的却很少;也有另一些人,哪怕遇到再多的困难,也坚持一心向道。
翻翻祖师传记,那些命中注定要修道的人,都有以下几点特征:
一、命数禀赋
《抱朴子·塞难篇》云:“命属生星,则其人必好仙道。好仙道者,求之亦必得也。命属死星,则其人亦不信仙道,则亦不自修其事也。”
葛洪认为世人在出生的时候,受天地之间气数之影响,有的人命值生星,那么他就好仙道;有的人命属死星,那么这个人就不好仙道。
纯粹是出于天地之自然,因为天道是无为的,是无亲无疏的。
我们知道,天体运动对于人的生活还是有很多的影响的。比如太阳之升降,会影响人一身之阳气的消长;月亮的圆缺,会影响海洋潮汐,也会影响女性的月经。这些都是显而易见的星体运动对人的影响,那么其他的星宿,也必定会或隐或现的影响人的命运。
所以中国最早的算命,都是通过星宿来推测的,也有占星以测国运的。西方也有星座算命,足见不论国内还是国外,古人都意识到这个问题,就不能简单的说是一种巧合了。
是故《玉枢经》也说:“学道之士,信有气数。夫风土不同,则禀受自异,故谓之气。智愚不同,则清浊自异,故谓之数。数系乎命,气系乎天,气数所囿,天命所梏,不得真道。愚可以智,浊可以清,惟命俾之。
这里就告诉我们,每个人的出生和成长,受四周环境之影响,也就是所谓的风土。这是说的自然环境对人的影响。
有的地方自然环境好,所以人民多长寿。还有就是星宿之气的影响,也叫天命。
有的人结胎之时,禀受清气多一点,则其人慈善忠孝、聪明智慧、乐慕仙道。
有的人禀胎气浊的,则为人凶恶,邪狞狠毒,不仁不义,也不会想着去修道。
我们每个人禀受的气不一样,这股气就给每个人画了一个圈圈,一个范围,一生的变化、穷通、夭寿,都不出这个范围。
《玉枢经》中,所谓“气数所囿,天命所梏。”囿是牢房,梏是枷锁。牢房、枷锁是限制人的自由的,而气数和天命,则是无形的牢房和枷锁,这股气质会影响人的一生,所以,《庄子》说:“无所逃于天地之间。”
二、宿有善缘
不是所有的人都有机缘修道的。
学道修道,是很难得的事情,需要有很深的善缘,才能有机会听闻正法。《玉皇宥罪锡福宝忏》云:“愿道根深重,夙有善缘...”所以《北斗经》也说:“如是真君名号,不可得闻。凡有见闻,能持念者,皆道心深重,宿有善缘。”
那么如何才能培育这样的善缘呢?道教经文中这样告诉我们:“或先世广读经论,讲说教化,劝奖童蒙,令知善道。
或先世种植果林,造作舟梁,济度一切。或先世大设义田,施食救苦,饥寒病苦,一切贫穷,皆令饱足;或先世建立义堂救助行旅,使得安居;或先世所在发心,平等一相,广化男女,劝助道场,立观度人,写经铸像,授经传戒,礼拜烧香,然灯念诵,布施忏悔,开悟群迷...
《北斗经》云:“人身难得,中土难生,正法难遇。”有的人“虽遇经诀,怀不信心。”
虽然得闻正法,但是却不肯修炼;或者虽然想修炼,但是却魔难重重,有各种事情来阻扰,都是善缘不够,功德不足之故。所以说能有机缘修道更是难得的福报。
三、生具仙骨
《神仙传》中,葛洪祖师举了很多例子:方平欲东之括苍山,过吴,往胥门蔡经家。经者,小民也,骨相当仙,方平知之,故往其家。遂语经曰:“汝生命应得度世,故欲取汝以补仙官,然汝少不知道,今气少肉多,不得上升,当为尸解耳。尸解一剧须臾,如从狗窦中过耳。”
仙人王方平发现有一个叫蔡经的人,虽然不是好道者,也不知保养精气,修身养性上也还不如很多普通人,但就是有得道成仙的命,便自己找上门传授仙法。
再如:严青者,会稽人也。家贫,常在山中烧炭,忽遇仙人云:“汝骨相合仙。”乃以一卷素书与之,令以净器盛之,置高处,兼教青服石脑法。永修天师宫青遂以净器盛书,置高处,便闻左右常有十数人侍之。每载炭出,此神便为引船,他人但见船自行。后断谷入小霍山去。
这个故事中的仙人也直截了当地说出仙人教授严青的原因:“骨相合仙”。
再如:刘根自叙遇到神人的经历:“余乃流涕自抟重请,神人曰:坐,吾将告汝,汝有仙骨”。
可见得道成仙,有时仅仅需要有成仙的命,究其根源,也是累世修行,冥冥中指引。
四、神仙谪降
神仙下凡的人,是一定会修道的。
有的仙人因为犯过错,贬谪人间,这部分谪仙人也会成为修道人。南五祖宝诰云:“九皇降迹于天台。”说的就是这个。
当时九皇因为校勘劫运出了一些误差,谪降人间。其中六个通过自己的努力修持,重返仙班。而另外三个则沉沦人世,迷失了本性,忘记了自己是从哪里来的,就再也回不去了。
另外南宗五祖白玉蟾真人也是神霄府仙官下降,其诗云:“家在神霄九炁天,天中楼殿贮群仙,偶然来到人间世,料想神霄未一年。”
另外唐朝叶法善天师也是神仙谪降,《历世真仙体道通鉴·叶法善》云:叶法善“尝游白马山,石室中遇三神人,皆锦衣宝冠,谓法善曰:‘我奉太上命,以密旨告子,子乃太极紫微左仙卿,以校录不勤,谪于人世。”
神仙下凡,可能因为天庭还有一些关系,所以善缘会好一点,比如叶法善天师就得到了神仙的指点,传授秘笈。完成任务之后,又回天庭去了。
五、道缘浅的人如何修行?
也许有人会好奇,那我有没有修道成仙的天命呢?如果没有,是不是只能放弃?
《金莲正宗仙源像传》有:“师姓刘名处玄,字通妙、号长生子……十八年秋,迁居洛城东北云溪洞门人为凿洞室,忽得石井,众方骇异,永修天师宫师笑曰:不远数尺更有二井,此乃我三生前修炼处。凿之果然。”
刘长生祖师得道成仙的事迹提到,修道不是一世修成,而是累世修行,累积到这一世,终于功德圆满,得道飞升。
那么,这一世成仙的天命,自然也是累世修行得来的!
当下没有仙缘,更要开始修行,为以后成仙得道积累功德,真有仙骨仙缘,就算你不信修行,也会冥冥中指引你走上这条路。
白玉蟾祖师说:“修真之士,诚心以立其志,苦节以行其事,精思以彻其感,忘我以契其真。”
对于在世俗间修道的道徒来说,不但要接受来自外在环境的磨炼,更要接受萌发于内心深处的魔障的考验,所以更需要把握住自己,否则就会与道疏离。无论多么险恶的环境和心魔,都是必经的磨炼,也是对救赎之路的寻求与实践。 https://t.cn/Rcdt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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