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10种情形、零售药店9种情形不予纳入定点!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如何纳入定点?河北实施细则出台!其中,医疗机构存在10类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零售药店存在九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1月10日,河北省医保局就《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纳入评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河北省 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评估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两份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这两份《意见稿》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品的申请原则、申请条件、申报材料要求、考核评估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定点流程包括申请受理、资料审核、现场考察、专家评估、公示、协商谈判、协议签订、公告等主要环节。有条件的统筹区经办机构可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开展新增纳入工作。新增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定点的原则包括服务好、价格低、布局合理等。
此前在2020年2月25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优化医药机构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支持‘互联网+医疗’等新服务模式发展”。而河北此次两份细则的出台,也为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定点提供了指引。
定点医疗机构
《意见稿》明确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纳入管理遵循技术好、服务好、价格低、布局合理、分类纳入五项原则。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等相关证照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可按照《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申请纳入普通门诊、普通住院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设立,证照齐全且证照信息一致。有固定的执业场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营业场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应当持续符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门诊医疗机构月门诊人次、住院医疗机构月住院人次达到统筹区要求的标准;
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立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医保工作人员;
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和《医疗保障核心业务区网络安全接入规范》,接入医保业务专网并实现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直连对接,向医保信息平台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
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建立完善的药品、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并真实记录“进、销、存”、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情况,真实、全面准确、实时向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上传药品“进销存”数据、结算费用和《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
优先配备和使用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价格和病种次均费用不得高于上年度统筹区内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均值;
医疗机构存在10类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牙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在签订医保协议前悬挂医保定点标识或冒用医保定点资质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定点零售药店:
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纳入管理遵循服务优、价格低、布局合理的原则。申请纳入定点的零售药店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所有零售药品、器械明码标价,实行收费清单制。药品销售价格不高于区域内定点零售药店的同种药品。
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有效期内。药师在营业时间内应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等服务;
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有效期内;
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和《医疗保障核心业务区网络安全接入规范》,接入医保业务网并实现与医保信息平台有效对接(或直接使用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定点管理子系统),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有药品、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系统,并建立“进、销、存”台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系统,能打印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
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公开药店电话,提供优质便民服务;
零售药店存在下列九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证照信息不一致的;
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在签订医保协议之前悬挂医保定点标识或冒用医保定点资质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考察评估方面,《意见稿》要求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考察评估。
对于评估合格的,应将其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自再次评估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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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如何纳入定点?河北实施细则出台!其中,医疗机构存在10类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零售药店存在九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1月10日,河北省医保局就《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纳入评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河北省 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评估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两份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这两份《意见稿》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品的申请原则、申请条件、申报材料要求、考核评估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定点流程包括申请受理、资料审核、现场考察、专家评估、公示、协商谈判、协议签订、公告等主要环节。有条件的统筹区经办机构可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开展新增纳入工作。新增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定点的原则包括服务好、价格低、布局合理等。
此前在2020年2月25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优化医药机构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支持‘互联网+医疗’等新服务模式发展”。而河北此次两份细则的出台,也为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定点提供了指引。
定点医疗机构
《意见稿》明确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纳入管理遵循技术好、服务好、价格低、布局合理、分类纳入五项原则。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等相关证照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可按照《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申请纳入普通门诊、普通住院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设立,证照齐全且证照信息一致。有固定的执业场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营业场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应当持续符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门诊医疗机构月门诊人次、住院医疗机构月住院人次达到统筹区要求的标准;
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立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医保工作人员;
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和《医疗保障核心业务区网络安全接入规范》,接入医保业务专网并实现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直连对接,向医保信息平台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
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建立完善的药品、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并真实记录“进、销、存”、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情况,真实、全面准确、实时向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上传药品“进销存”数据、结算费用和《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
优先配备和使用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价格和病种次均费用不得高于上年度统筹区内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均值;
医疗机构存在10类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牙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在签订医保协议前悬挂医保定点标识或冒用医保定点资质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定点零售药店:
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纳入管理遵循服务优、价格低、布局合理的原则。申请纳入定点的零售药店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所有零售药品、器械明码标价,实行收费清单制。药品销售价格不高于区域内定点零售药店的同种药品。
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有效期内。药师在营业时间内应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等服务;
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有效期内;
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和《医疗保障核心业务区网络安全接入规范》,接入医保业务网并实现与医保信息平台有效对接(或直接使用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定点管理子系统),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有药品、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系统,并建立“进、销、存”台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系统,能打印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
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公开药店电话,提供优质便民服务;
零售药店存在下列九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证照信息不一致的;
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在签订医保协议之前悬挂医保定点标识或冒用医保定点资质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考察评估方面,《意见稿》要求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考察评估。
对于评估合格的,应将其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自再次评估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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