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整治百日行动##夜查酒驾# 【垦利交警夜查酒驾不放松】为预防和减少涉酒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7月9日晚,垦利交警结合“夏季整治百日行动”在辖区各主要路段开展夜查酒驾醉驾集中整治行动,全力保持对酒醉驾违法行为的严管态势。
行动中,大队各勤务中队结合辖区实际采取定点检查与流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以夜间20时至凌晨为重点时段,以涉酒事故易发多发点段为重点区域,开展酒驾醉驾整治夜查统一行动,切实营造常态化严管严查酒驾醉驾浓厚氛围,为辖区群众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严查的同时,对驾驶人进行“拒绝酒驾”的宣传提示,讲解酒驾的严重危害性,引导大家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筑牢“拒绝酒驾”安全出行防线,营造了自觉抵制酒驾的良好氛围。
现已查获各类交通违法行动50余起,其中酒后8起,醉酒2起,纠正其它违法行为10余起。同时垦利交警提醒:平安出行始于心,拒绝酒驾践于行,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切莫存有侥幸心理,自觉遵守交通法。
行动中,大队各勤务中队结合辖区实际采取定点检查与流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以夜间20时至凌晨为重点时段,以涉酒事故易发多发点段为重点区域,开展酒驾醉驾整治夜查统一行动,切实营造常态化严管严查酒驾醉驾浓厚氛围,为辖区群众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严查的同时,对驾驶人进行“拒绝酒驾”的宣传提示,讲解酒驾的严重危害性,引导大家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筑牢“拒绝酒驾”安全出行防线,营造了自觉抵制酒驾的良好氛围。
现已查获各类交通违法行动50余起,其中酒后8起,醉酒2起,纠正其它违法行为10余起。同时垦利交警提醒:平安出行始于心,拒绝酒驾践于行,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切莫存有侥幸心理,自觉遵守交通法。
【好姐妹同桌共饮,酒驾双双被查[傻眼]】#夏季整治百日行动# 酒后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醉驾更是涉嫌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当今,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酒后驾车害人害己已深入人心,成为广大驾驶员及交通参与者的共识,纷纷以实际行动拒绝酒后驾驶。但是仍然有些人心存侥幸,却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现凤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曝光一起好姐妹同桌共饮,同时双双被查获的酒驾案例。
2022年6月25日凌晨,刘某和莫某群等四人在凤凰县沱江镇一夜宵店宵夜,刘某和莫某群都饮了酒。凌晨2时10分许,两人分别驾驶湘UG***和湘UGG***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凤凰县沱江镇水田路时,被我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两人酒精含量分别为66mg/100ml和67mg/100ml,我大队已对两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朋友,开车勿贪杯,勿心存侥幸,自觉抵制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自觉遵法守规、安全文明出行,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湖南省交警总队 @湘西交警
2022年6月25日凌晨,刘某和莫某群等四人在凤凰县沱江镇一夜宵店宵夜,刘某和莫某群都饮了酒。凌晨2时10分许,两人分别驾驶湘UG***和湘UGG***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凤凰县沱江镇水田路时,被我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两人酒精含量分别为66mg/100ml和67mg/100ml,我大队已对两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朋友,开车勿贪杯,勿心存侥幸,自觉抵制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自觉遵法守规、安全文明出行,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湖南省交警总队 @湘西交警
“酒驾醉驾”切勿以身试法!!!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但总有少数司机不以为然,以身试法,殊不知酒驾、醉驾是在为生命砍价。
2022年7月1日03时01分许,艾某某驾驶陕J**660“大众”牌小型轿车沿白水县20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白水县201省道“南寨”村口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秦泉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初检数值为:121mg/100ml。随即民警将艾某某带至白水县济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艾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9.1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处理结果: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白水公安交警提醒:开车勿贪杯,勿心存侥幸,拒绝酒驾醉驾,安全文明出行!(贾颖)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但总有少数司机不以为然,以身试法,殊不知酒驾、醉驾是在为生命砍价。
2022年7月1日03时01分许,艾某某驾驶陕J**660“大众”牌小型轿车沿白水县20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白水县201省道“南寨”村口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秦泉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初检数值为:121mg/100ml。随即民警将艾某某带至白水县济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艾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9.1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处理结果: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白水公安交警提醒:开车勿贪杯,勿心存侥幸,拒绝酒驾醉驾,安全文明出行!(贾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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