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2021年秋季学期开学通知#】全省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秋季学期按原计划日期开学;全省各高校可先按原计划开学日期组织线上教学,自9月4日起,组织学生(包括新生)分期分批、错时错峰陆续返校。
8月18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21年秋季学期开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新学期开学的时间安排和师生返校要求,确保全省秋季学期开学工作安全、平稳、有序。
当前,虽然我省疫情相对稳定,但学校师生人数多、来源广,德尔塔变异毒株具有传播能力强、传播速度快的特性,新学期开学面临的疫情防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学生返校总体原则
面对严峻复杂的疫情防控形势,我省科学研判,提前谋划,严防严控,把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制定了学生返校的总体原则:
1.学校疫情防控条件达不到当地疫情防控要求的不能返校;
2.学校各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不能返校;
3.有效应急预案和演练落实不到位的不能返校;
4.重点管控地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区及县级市)的师生员工暂缓返校。
学生返校时间
《通知》明确,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及幼儿园秋季学期按原计划日期开学;全省各高校可先按原计划开学日期组织线上教学,自9月4日起,组织学生(包括新生)分期分批、错时错峰陆续返校。
师生返校要求
《通知》提出了师生返校要求,确保师生安全返校。
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师生员工返校要求
省内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所有师生员工(含食堂、保洁、保安、宿管等后勤服务人员)要按照返校时间至少提前14天返回学校驻地,每日做好体温和健康状况记录,身体健康无异常方可返校,健康状况记录存档备查。
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职员工、校内施工人员在学生返校前 3 天须完成全员核酸检测排查。
中等职业学校省外生源返校参照高校相关要求执行。
高校教职员工返校要求
省内外重点管控地区以外的教职员工在返校前至少提前14天返回省内居住地,按照属地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健康管理。所有教职员工(含食堂、保洁、保安、宿管等后勤服务人员)、校内经营商户及施工人员在第一批学生返校前 3 天须完成一次全员核酸检测排查。
在重点管控地区以及返校前 14 天内有重点管控地区旅居史的教职员工暂不返校。待所在地区全部降为低风险后,持登车(机)前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辽事通健康通行码”和“国务院客户端防疫行程卡”绿码返回学校所在城市,入校前一天再次进行核酸检测排查,后续管理措施根据属地防控要求严格执行。
高校学生返校要求
(1)省外学生先返校
在省外重点管控地区以外的学生,须持登车(机)前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辽事通健康通行码”和“国务院客户端防疫行程卡”绿码第一批返校。到校后,学校要在第一时间组织省外返校学生再次进行核酸检测排查。
在重点管控地区以及返校前 14 天内有重点管控地区旅居史的学生暂不返校。待所在地区全部降为低风险后,持登车(机)前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辽事通健康通行码”和“国务院客户端防疫行程卡”绿码返校,到校后第一时间再次进行核酸检测排查,后续管理措施根据属地防控要求严格执行。
(2)省内学生后返校
省内重点管控地区以外的学生在返校前至少提前14天返回省内居住地。学生在开学时持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辽事通健康通行码”及“国务院客户端防疫行程卡”绿码第二批返校。
境外师生返校要求
境外师生返校严格遵守外事部门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经批准入境后,按属地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进行隔离管控,解除隔离后,按照学校防控措施要求返校。
有疑似症状师生返校要求
返校前一周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的师生应及时向学校报告,治愈后按相应要求返校。
秋季开学十项工作任务
同时,《通知》提出十项工作任务,为全面消除风险隐患,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秋季学期开学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
1.制定秋季开学工作方案。各地、各校要“一地一策”“一校一案” 科学周密制定开学工作方案。
2.细化防控措施。继续执行晨午(晚)检、因病缺勤追踪登记、传染病疫情报告、健康管理、通风消毒等制度,要持之以恒做好个人防护,戴口罩、勤洗手、少聚集。
3.严格返校师生管理。精准掌握师生员工在重点管控地区的分布情况,确保全覆盖、无遗漏。新生和新入职的教职员工应在录取(用)后,及时纳入学校疫情防控网络管理。
4.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消杀。加强教室、宿舍、食堂、会议室、走廊、厕所、浴室、电梯等公共场所的保洁和消毒。
5.做好防疫物资储备。按照学校规模、师生数量、应急要求等储备数量充足、符合要求的防疫物资。
6.加强应急处置演练。秋季开学前至少进行2—3次演练,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应急处置工作内容和流程。
7.加强返校报到管理。要优化报到流程,合理布局分区,避免人群聚集。
8.扎实做好新生军训工作。各高校要及时与承训部队协调对接,在校内有序推进学生军训工作落实。
9.强化校门管控。坚持严把校门关,对所有师生员工入校时均进行身份核验、体温检测和健康码查验,校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校门,学生非必要不离校。
10.加快推进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加快18岁以上师生员工接种进度,有序推进12-17岁学生疫苗接种工作,确保无禁忌师生员工群体“应接尽接”。(辽宁日报)
8月18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21年秋季学期开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新学期开学的时间安排和师生返校要求,确保全省秋季学期开学工作安全、平稳、有序。
当前,虽然我省疫情相对稳定,但学校师生人数多、来源广,德尔塔变异毒株具有传播能力强、传播速度快的特性,新学期开学面临的疫情防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学生返校总体原则
面对严峻复杂的疫情防控形势,我省科学研判,提前谋划,严防严控,把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制定了学生返校的总体原则:
1.学校疫情防控条件达不到当地疫情防控要求的不能返校;
2.学校各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不能返校;
3.有效应急预案和演练落实不到位的不能返校;
4.重点管控地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区及县级市)的师生员工暂缓返校。
学生返校时间
《通知》明确,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及幼儿园秋季学期按原计划日期开学;全省各高校可先按原计划开学日期组织线上教学,自9月4日起,组织学生(包括新生)分期分批、错时错峰陆续返校。
师生返校要求
《通知》提出了师生返校要求,确保师生安全返校。
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师生员工返校要求
省内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所有师生员工(含食堂、保洁、保安、宿管等后勤服务人员)要按照返校时间至少提前14天返回学校驻地,每日做好体温和健康状况记录,身体健康无异常方可返校,健康状况记录存档备查。
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职员工、校内施工人员在学生返校前 3 天须完成全员核酸检测排查。
中等职业学校省外生源返校参照高校相关要求执行。
高校教职员工返校要求
省内外重点管控地区以外的教职员工在返校前至少提前14天返回省内居住地,按照属地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健康管理。所有教职员工(含食堂、保洁、保安、宿管等后勤服务人员)、校内经营商户及施工人员在第一批学生返校前 3 天须完成一次全员核酸检测排查。
在重点管控地区以及返校前 14 天内有重点管控地区旅居史的教职员工暂不返校。待所在地区全部降为低风险后,持登车(机)前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辽事通健康通行码”和“国务院客户端防疫行程卡”绿码返回学校所在城市,入校前一天再次进行核酸检测排查,后续管理措施根据属地防控要求严格执行。
高校学生返校要求
(1)省外学生先返校
在省外重点管控地区以外的学生,须持登车(机)前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辽事通健康通行码”和“国务院客户端防疫行程卡”绿码第一批返校。到校后,学校要在第一时间组织省外返校学生再次进行核酸检测排查。
在重点管控地区以及返校前 14 天内有重点管控地区旅居史的学生暂不返校。待所在地区全部降为低风险后,持登车(机)前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辽事通健康通行码”和“国务院客户端防疫行程卡”绿码返校,到校后第一时间再次进行核酸检测排查,后续管理措施根据属地防控要求严格执行。
(2)省内学生后返校
省内重点管控地区以外的学生在返校前至少提前14天返回省内居住地。学生在开学时持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辽事通健康通行码”及“国务院客户端防疫行程卡”绿码第二批返校。
境外师生返校要求
境外师生返校严格遵守外事部门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经批准入境后,按属地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进行隔离管控,解除隔离后,按照学校防控措施要求返校。
有疑似症状师生返校要求
返校前一周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的师生应及时向学校报告,治愈后按相应要求返校。
秋季开学十项工作任务
同时,《通知》提出十项工作任务,为全面消除风险隐患,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秋季学期开学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
1.制定秋季开学工作方案。各地、各校要“一地一策”“一校一案” 科学周密制定开学工作方案。
2.细化防控措施。继续执行晨午(晚)检、因病缺勤追踪登记、传染病疫情报告、健康管理、通风消毒等制度,要持之以恒做好个人防护,戴口罩、勤洗手、少聚集。
3.严格返校师生管理。精准掌握师生员工在重点管控地区的分布情况,确保全覆盖、无遗漏。新生和新入职的教职员工应在录取(用)后,及时纳入学校疫情防控网络管理。
4.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消杀。加强教室、宿舍、食堂、会议室、走廊、厕所、浴室、电梯等公共场所的保洁和消毒。
5.做好防疫物资储备。按照学校规模、师生数量、应急要求等储备数量充足、符合要求的防疫物资。
6.加强应急处置演练。秋季开学前至少进行2—3次演练,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应急处置工作内容和流程。
7.加强返校报到管理。要优化报到流程,合理布局分区,避免人群聚集。
8.扎实做好新生军训工作。各高校要及时与承训部队协调对接,在校内有序推进学生军训工作落实。
9.强化校门管控。坚持严把校门关,对所有师生员工入校时均进行身份核验、体温检测和健康码查验,校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校门,学生非必要不离校。
10.加快推进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加快18岁以上师生员工接种进度,有序推进12-17岁学生疫苗接种工作,确保无禁忌师生员工群体“应接尽接”。(辽宁日报)
【辽宁2021年秋季学期开学通知】全省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秋季学期按原计划日期开学;全省各高校可先按原计划开学日期组织线上教学,自9月4日起,组织学生(包括新生)分期分批、错时错峰陆续返校。
8月18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21年秋季学期开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新学期开学的时间安排和师生返校要求,确保全省秋季学期开学工作安全、平稳、有序。
当前,虽然我省疫情相对稳定,但学校师生人数多、来源广,德尔塔变异毒株具有传播能力强、传播速度快的特性,新学期开学面临的疫情防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学生返校总体原则
面对严峻复杂的疫情防控形势,我省科学研判,提前谋划,严防严控,把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制定了学生返校的总体原则:
1.学校疫情防控条件达不到当地疫情防控要求的不能返校;
2.学校各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不能返校;
3.有效应急预案和演练落实不到位的不能返校;
4.重点管控地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区及县级市)的师生员工暂缓返校。
学生返校时间
《通知》明确,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及幼儿园秋季学期按原计划日期开学;全省各高校可先按原计划开学日期组织线上教学,自9月4日起,组织学生(包括新生)分期分批、错时错峰陆续返校。
师生返校要求
《通知》提出了师生返校要求,确保师生安全返校。
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师生员工返校要求
省内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所有师生员工(含食堂、保洁、保安、宿管等后勤服务人员)要按照返校时间至少提前14天返回学校驻地,每日做好体温和健康状况记录,身体健康无异常方可返校,健康状况记录存档备查。
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职员工、校内施工人员在学生返校前 3 天须完成全员核酸检测排查。
中等职业学校省外生源返校参照高校相关要求执行。
高校教职员工返校要求
省内外重点管控地区以外的教职员工在返校前至少提前14天返回省内居住地,按照属地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健康管理。所有教职员工(含食堂、保洁、保安、宿管等后勤服务人员)、校内经营商户及施工人员在第一批学生返校前 3 天须完成一次全员核酸检测排查。
在重点管控地区以及返校前 14 天内有重点管控地区旅居史的教职员工暂不返校。待所在地区全部降为低风险后,持登车(机)前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辽事通健康通行码”和“国务院客户端防疫行程卡”绿码返回学校所在城市,入校前一天再次进行核酸检测排查,后续管理措施根据属地防控要求严格执行。
高校学生返校要求
(1)省外学生先返校
在省外重点管控地区以外的学生,须持登车(机)前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辽事通健康通行码”和“国务院客户端防疫行程卡”绿码第一批返校。到校后,学校要在第一时间组织省外返校学生再次进行核酸检测排查。
在重点管控地区以及返校前 14 天内有重点管控地区旅居史的学生暂不返校。待所在地区全部降为低风险后,持登车(机)前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辽事通健康通行码”和“国务院客户端防疫行程卡”绿码返校,到校后第一时间再次进行核酸检测排查,后续管理措施根据属地防控要求严格执行。
(2)省内学生后返校
省内重点管控地区以外的学生在返校前至少提前14天返回省内居住地。学生在开学时持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辽事通健康通行码”及“国务院客户端防疫行程卡”绿码第二批返校。
境外师生返校要求
境外师生返校严格遵守外事部门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经批准入境后,按属地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进行隔离管控,解除隔离后,按照学校防控措施要求返校。
有疑似症状师生返校要求
返校前一周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的师生应及时向学校报告,治愈后按相应要求返校。
秋季开学十项工作任务
同时,《通知》提出十项工作任务,为全面消除风险隐患,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秋季学期开学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
1.制定秋季开学工作方案。各地、各校要“一地一策”“一校一案” 科学周密制定开学工作方案。
2.细化防控措施。继续执行晨午(晚)检、因病缺勤追踪登记、传染病疫情报告、健康管理、通风消毒等制度,要持之以恒做好个人防护,戴口罩、勤洗手、少聚集。
3.严格返校师生管理。精准掌握师生员工在重点管控地区的分布情况,确保全覆盖、无遗漏。新生和新入职的教职员工应在录取(用)后,及时纳入学校疫情防控网络管理。
4.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消杀。加强教室、宿舍、食堂、会议室、走廊、厕所、浴室、电梯等公共场所的保洁和消毒。
5.做好防疫物资储备。按照学校规模、师生数量、应急要求等储备数量充足、符合要求的防疫物资。
6.加强应急处置演练。秋季开学前至少进行2—3次演练,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应急处置工作内容和流程。
7.加强返校报到管理。要优化报到流程,合理布局分区,避免人群聚集。
8.扎实做好新生军训工作。各高校要及时与承训部队协调对接,在校内有序推进学生军训工作落实。
9.强化校门管控。坚持严把校门关,对所有师生员工入校时均进行身份核验、体温检测和健康码查验,校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校门,学生非必要不离校。
10.加快推进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加快18岁以上师生员工接种进度,有序推进12-17岁学生疫苗接种工作,确保无禁忌师生员工群体“应接尽接”。
记者 : 葛红霞
8月18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21年秋季学期开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新学期开学的时间安排和师生返校要求,确保全省秋季学期开学工作安全、平稳、有序。
当前,虽然我省疫情相对稳定,但学校师生人数多、来源广,德尔塔变异毒株具有传播能力强、传播速度快的特性,新学期开学面临的疫情防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学生返校总体原则
面对严峻复杂的疫情防控形势,我省科学研判,提前谋划,严防严控,把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制定了学生返校的总体原则:
1.学校疫情防控条件达不到当地疫情防控要求的不能返校;
2.学校各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不能返校;
3.有效应急预案和演练落实不到位的不能返校;
4.重点管控地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区及县级市)的师生员工暂缓返校。
学生返校时间
《通知》明确,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及幼儿园秋季学期按原计划日期开学;全省各高校可先按原计划开学日期组织线上教学,自9月4日起,组织学生(包括新生)分期分批、错时错峰陆续返校。
师生返校要求
《通知》提出了师生返校要求,确保师生安全返校。
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师生员工返校要求
省内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所有师生员工(含食堂、保洁、保安、宿管等后勤服务人员)要按照返校时间至少提前14天返回学校驻地,每日做好体温和健康状况记录,身体健康无异常方可返校,健康状况记录存档备查。
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职员工、校内施工人员在学生返校前 3 天须完成全员核酸检测排查。
中等职业学校省外生源返校参照高校相关要求执行。
高校教职员工返校要求
省内外重点管控地区以外的教职员工在返校前至少提前14天返回省内居住地,按照属地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健康管理。所有教职员工(含食堂、保洁、保安、宿管等后勤服务人员)、校内经营商户及施工人员在第一批学生返校前 3 天须完成一次全员核酸检测排查。
在重点管控地区以及返校前 14 天内有重点管控地区旅居史的教职员工暂不返校。待所在地区全部降为低风险后,持登车(机)前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辽事通健康通行码”和“国务院客户端防疫行程卡”绿码返回学校所在城市,入校前一天再次进行核酸检测排查,后续管理措施根据属地防控要求严格执行。
高校学生返校要求
(1)省外学生先返校
在省外重点管控地区以外的学生,须持登车(机)前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辽事通健康通行码”和“国务院客户端防疫行程卡”绿码第一批返校。到校后,学校要在第一时间组织省外返校学生再次进行核酸检测排查。
在重点管控地区以及返校前 14 天内有重点管控地区旅居史的学生暂不返校。待所在地区全部降为低风险后,持登车(机)前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辽事通健康通行码”和“国务院客户端防疫行程卡”绿码返校,到校后第一时间再次进行核酸检测排查,后续管理措施根据属地防控要求严格执行。
(2)省内学生后返校
省内重点管控地区以外的学生在返校前至少提前14天返回省内居住地。学生在开学时持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辽事通健康通行码”及“国务院客户端防疫行程卡”绿码第二批返校。
境外师生返校要求
境外师生返校严格遵守外事部门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经批准入境后,按属地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进行隔离管控,解除隔离后,按照学校防控措施要求返校。
有疑似症状师生返校要求
返校前一周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的师生应及时向学校报告,治愈后按相应要求返校。
秋季开学十项工作任务
同时,《通知》提出十项工作任务,为全面消除风险隐患,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秋季学期开学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
1.制定秋季开学工作方案。各地、各校要“一地一策”“一校一案” 科学周密制定开学工作方案。
2.细化防控措施。继续执行晨午(晚)检、因病缺勤追踪登记、传染病疫情报告、健康管理、通风消毒等制度,要持之以恒做好个人防护,戴口罩、勤洗手、少聚集。
3.严格返校师生管理。精准掌握师生员工在重点管控地区的分布情况,确保全覆盖、无遗漏。新生和新入职的教职员工应在录取(用)后,及时纳入学校疫情防控网络管理。
4.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消杀。加强教室、宿舍、食堂、会议室、走廊、厕所、浴室、电梯等公共场所的保洁和消毒。
5.做好防疫物资储备。按照学校规模、师生数量、应急要求等储备数量充足、符合要求的防疫物资。
6.加强应急处置演练。秋季开学前至少进行2—3次演练,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应急处置工作内容和流程。
7.加强返校报到管理。要优化报到流程,合理布局分区,避免人群聚集。
8.扎实做好新生军训工作。各高校要及时与承训部队协调对接,在校内有序推进学生军训工作落实。
9.强化校门管控。坚持严把校门关,对所有师生员工入校时均进行身份核验、体温检测和健康码查验,校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校门,学生非必要不离校。
10.加快推进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加快18岁以上师生员工接种进度,有序推进12-17岁学生疫苗接种工作,确保无禁忌师生员工群体“应接尽接”。
记者 : 葛红霞
#上下班途中因自然灾害死亡是工伤吗?#【上下班途中因自然灾害死亡是工伤吗?| 海辉劳动法】
众所周知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复杂,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重。伴随着全球气候变化以及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的资源、环境和生态压力加剧,自然灾害风险也进一步加大。
前段时间河南郑州发生了千年一遇的特大洪水牵动了亿万国民的心,那么如果在发生洪水的时候恰好在上下班的途中遭遇了不测,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呢?
我们先来看一个小案例:
2016年3月1日,刘大明入职石家庄某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7月19日18时左右,刘大明骑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被洪水冲走。气象局的气象证明载明:“2016年7月18-20日我县普降暴雨,局部达到特大暴雨。小作镇小作村累积雨量达380.9毫米”。2016年8月15日公司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7年2月13日法院宣告刘大明死亡。法院查明:“……2016年7月19日18时许,刘大明在下班途中,遇到特大洪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漫水桥被水冲走,政府和家人三个多月四处寻找打捞,没有任何结果……”。
2017年4月7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人社局认为,刘大明是下班途中被洪水冲走的,根据法律规定,其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刘大明妻子王小芳不服,向法院起诉。公司出具的事故经过:“我厂职工刘大明在2016年7月19日18点下班后,在回家途中于18点40分左右至矿区高速口建鑫加油加气站时,遇到本村村民郭某和高某在面包车里等着过桥,刘大明和他们在车里避了会雨后回家心切,说我先骑摩托过去,一会用铲车过来端你们。在过桥途中被洪水冲走,洪水过后已找到摩托,人一直没找到”。
一审判决:依据河北高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第六部分第17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以外的伤害,如受到歹徒袭击、遭遇自然灾害、制止他人犯罪等,只要不是由于劳动者的故意造成的,应按工伤对待。撤销人社局作出的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本案中,人社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刘大明系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自然灾害被洪水冲走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王小芳称刘大明在下班回家必经的路段因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属于交通事故,该观点没有法律依据;王小芳称刘大明具有自发救灾行为,该事实仅有公司单方说明,且当事人郭某和高某出具的证明均未提起此事,该事实可信度较低,不予采信。因此,人社局对刘大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正确的,一审判决予以撤销不妥,应予以纠正;人社局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王小芳的诉讼请求。
随后王小芳向高院申请了再审,高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以及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本案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另经本院查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未印发《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原一审采用该参考意见作为判决依据错误。高院判决维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行政判决。
海辉律师分析:
通过以上案例不难看出站在法院的立场由于单纯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人们在上下班途中遇到的事故是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情形的。
法院在审理工伤认定的案件时都是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而该条例是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其中在2010年经过一次修正距今已有长达11年的时间未对该条例做进一步的修正。
条例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其根本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和分散单位的风险,如今确有一些人利用工伤机制非法获利所以法院在工伤认定时持保守和谨慎的态度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在坚守规则的条件下,也要考虑实际情况我国自然灾害频发有愈演愈烈的迹象不能指望所有的劳动者在有危险的时候都可以待在安全的地方,比如这次郑州的暴雨。有预报的我们可以提前做好防范措施更多的是突发的,由于突发性的灾害使劳动者遭遇各类事故是否能将此类划归为工伤通过社保制度减少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损失,这个就需要各位立法者和审判者通过各项措施为劳动者争取更多的权益。
众所周知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复杂,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重。伴随着全球气候变化以及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的资源、环境和生态压力加剧,自然灾害风险也进一步加大。
前段时间河南郑州发生了千年一遇的特大洪水牵动了亿万国民的心,那么如果在发生洪水的时候恰好在上下班的途中遭遇了不测,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呢?
我们先来看一个小案例:
2016年3月1日,刘大明入职石家庄某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7月19日18时左右,刘大明骑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被洪水冲走。气象局的气象证明载明:“2016年7月18-20日我县普降暴雨,局部达到特大暴雨。小作镇小作村累积雨量达380.9毫米”。2016年8月15日公司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7年2月13日法院宣告刘大明死亡。法院查明:“……2016年7月19日18时许,刘大明在下班途中,遇到特大洪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漫水桥被水冲走,政府和家人三个多月四处寻找打捞,没有任何结果……”。
2017年4月7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人社局认为,刘大明是下班途中被洪水冲走的,根据法律规定,其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刘大明妻子王小芳不服,向法院起诉。公司出具的事故经过:“我厂职工刘大明在2016年7月19日18点下班后,在回家途中于18点40分左右至矿区高速口建鑫加油加气站时,遇到本村村民郭某和高某在面包车里等着过桥,刘大明和他们在车里避了会雨后回家心切,说我先骑摩托过去,一会用铲车过来端你们。在过桥途中被洪水冲走,洪水过后已找到摩托,人一直没找到”。
一审判决:依据河北高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第六部分第17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以外的伤害,如受到歹徒袭击、遭遇自然灾害、制止他人犯罪等,只要不是由于劳动者的故意造成的,应按工伤对待。撤销人社局作出的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本案中,人社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刘大明系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自然灾害被洪水冲走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王小芳称刘大明在下班回家必经的路段因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属于交通事故,该观点没有法律依据;王小芳称刘大明具有自发救灾行为,该事实仅有公司单方说明,且当事人郭某和高某出具的证明均未提起此事,该事实可信度较低,不予采信。因此,人社局对刘大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正确的,一审判决予以撤销不妥,应予以纠正;人社局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王小芳的诉讼请求。
随后王小芳向高院申请了再审,高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以及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本案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另经本院查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未印发《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原一审采用该参考意见作为判决依据错误。高院判决维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行政判决。
海辉律师分析:
通过以上案例不难看出站在法院的立场由于单纯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人们在上下班途中遇到的事故是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情形的。
法院在审理工伤认定的案件时都是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而该条例是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其中在2010年经过一次修正距今已有长达11年的时间未对该条例做进一步的修正。
条例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其根本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和分散单位的风险,如今确有一些人利用工伤机制非法获利所以法院在工伤认定时持保守和谨慎的态度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在坚守规则的条件下,也要考虑实际情况我国自然灾害频发有愈演愈烈的迹象不能指望所有的劳动者在有危险的时候都可以待在安全的地方,比如这次郑州的暴雨。有预报的我们可以提前做好防范措施更多的是突发的,由于突发性的灾害使劳动者遭遇各类事故是否能将此类划归为工伤通过社保制度减少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损失,这个就需要各位立法者和审判者通过各项措施为劳动者争取更多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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