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玮律师:申请公开3-17岁人群接种新冠疫苗批准文件,答复出乎人意料……[吃惊][吃惊]
金玮在彼方 村尾会o
笔者于2022年2月向国家药监局申请公开中国三款疫苗在3-17岁人群中“紧急使用”的批准文件、论证文件等文件。此后,国家药监局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为由不公开。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中表述的理由包括“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本文以下讲三部分内容:
一、疫苗在3-17岁人群紧急使用疫苗的背景情况。
自2021年6月以来,中国在3-17岁推广接种的疫苗包括“国药北京生物疫苗”、“科兴疫苗”、“国药武汉生物疫苗”三款疫苗。依据相关媒体、单位的介绍,疫苗在3-17岁人群的使用属于尚未达到上市批准的“紧急使用”性质。如,2021年6月11日,人民日报报道“近期,我国有关部门已经批准了3—17岁人群的新冠病毒疫苗紧急使用”;2021年6月1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二级巡视员崔钢表述:“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批准了3—17岁人群,可以开展新冠病毒灭活疫苗的紧急使用”;2021年7月18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采访国药集团中国生物首席科学家、副总裁张云涛,其表述:“现在3-17岁只是紧急使用新冠疫苗,还没有批准附条件上市,后续我们会提供更多数据支持达到附条件上市的要求。”
“紧急使用”是《疫苗管理法》规定的疫苗未经上市批准情况下紧急的使用方式。《疫苗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出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提出紧急使用疫苗的建议,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同意后可以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紧急使用。”
上述规定说明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紧急使用需要首先经过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也就是国家卫健委)“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提出紧急使用的建议”,如果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并没有提出建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能自行启动紧急使用疫苗批准程序;
第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论证对疫苗的紧急使用;
第三,最终同意紧急使用疫苗的单位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紧急使用的同时需要确定“使用范围”和“期限。”
经过笔者查询,并未发现国家药监局主动公开三款疫苗在3-17岁人群中紧急使用的同意批准信息。这个情况相当不寻常,因为这三款疫苗在18岁以上人群中附条件批准上市的信息在国家药监局官网有主动公开,而为什么在3-17岁人群中紧急使用却不主动公开呢?
二、笔者申请国家药监局公开3-17岁人群紧急使用疫苗的批准文件相关情况。

2022年2月15日,笔者向国家药监局申请公开三款疫苗的以下三项信息:
1、上述三款疫苗在3岁至17岁人群中紧急使用的全部批准文件或同意文件(包括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
2、上述三款疫苗在3岁至17岁人群中紧急使用的全部论证文件。
3、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提出紧急使用上述三款疫苗的全部建议文件。

2022年2月25日,国家药监局向我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其对于我的申请的答复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不予公开。”

笔者查阅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笔者对于国家药监局不公开上述信息的理由的疑问。
国家药监局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为由拒绝公开。第十四条包含了6种不公开情形;第十六条包含了两类不公开情形,因此国家药监局所列的法条理由其实是一个“理由范围”;并没有明确不公开的具体的事实和理由,而是要申请人自己去推测。笔者尚未查找到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依据,所以笔者认为国家药监局不公开批准文件的主要的理由可能是第十四条所述“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如果真是这个理由,对此问题,笔者有下列的疑问:

疑问1、公开对3-17岁人群紧急使用疫苗的同意或批准文件为什么会危及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同意文件或批准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法律文件,也是下属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民众可以信赖政府确实下达了同意或批准的凭证。如果谁都看不到这份文件,无法确信药监局确实同意批准“紧急使用”疫苗。不要忘记,曾经某市民众“以为”封/尘/两个月,事后政府主张并无政府官方文件,不存在封/尘/,待在家里都是民众自愿。所以这份文件是很有必要公开以证实确有其事,历经合法手续。
为什么公开合法手续,会危及社会稳定呢?

疑问2、不公开批准文件是否和“知情”原则相违背?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制定的《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的通知》明确要求,疫苗接种要“坚持知情、同意、自愿原则”。而在3-17岁人群紧急使用疫苗的同意或批准文件,是民众应当知道最基本的情况。若不掌握这个同意或批准文件的全面、完整、准确的信息,民众何以能够“知情”?
现在这个文件不公开,是否和知情原则相违背?

疑问3、公开可能危及社会稳定是指批准或者论证文件中描述的疫苗的副作用或风险的信息吗?
如前所述,所述三款疫苗的性质是未上市的紧急使用,所以疫苗可能的副作用或者可能的风险当然有可能存在。如果批准文件或者论证文件中描述了疫苗的副作用或风险,笔者认为,当然属于民众应当知晓的内容。若能知晓这些信息,民众才能充分地知道使用疫苗的风险的大小,充分自愿地选择接种还是不接种,医疗机构才能对接种疫苗后的反应作出更为准确判断,这样才能使得民众有稳定的心理预期,让医疗机构能有更好的掌握应对方法,恰恰有利于社会稳定。而不公开这信息,笔者以为恰恰不利于社会稳定。
药监局指的公开可能危及稳定,是指这部分疫苗副作用或风险信息吗?如果不是这部分信息,是指什么其他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社会稳定?

疑问4、对3-17岁人群“紧急使用”疫苗的期限和范围,我们如何知晓?
《疫苗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紧急使用”疫苗,是需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同意后可以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紧急使用。”所以可以知道,对所述疫苗的紧急使用等同意和批准,一定是有期限和范围的要求的。现在药监局不公开批准文件,我们也就无从知晓紧急使用的真实的期限和范围。

#研究生嫖娼被开除起诉学校案开庭#

研究生因P娼先被警方行政拘留三天,后被学校开除学籍。当事人以“P娼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并非犯罪,开除处分太重且无上位法支持等”为由,将学校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学校处分。

7月8日上午,华商报记者从当事人律师处获悉,该案当天上午在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开庭审理。

据了解,案件当事人阿华(化名)案发时系某高校研究生。

2020年9月的一天,阿华在某市一家宾馆内P娼,于当年11月5日被当地警方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当地警方向阿华所在高校通报了阿华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收到警方通报后,阿华所在高校保卫处认为阿华的行为是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规定的P娼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021年7月1日,该校告知阿华,学校拟对其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阿华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阿华认为,其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并非犯罪,开除处分太重且无上位法支持,于2021年7月4日向学校提交了《异议书》。

2021年7月8日,学校保卫处根据收集的违纪证据,在听取了阿华的陈述和申辩、征求了阿华所在院系的意见后,正式向校领导报呈请示,建议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

经该校法律事务室事先进行的合法性审查,2021年9月6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并于当年9月18日出具了处分决定书。

2021年9月23日,学校向阿华送达了处分决定书。与阿华一起被开除学籍的还有该校另外两名研究生,开除原因也是P娼。

让阿华和其他两位研究生没有想到的是,学校将处分决定以实名的形式公开张贴在学校的公示栏里,在校内外引发轩然大波。

接受媒体采访时,涉事高校回应“处罚公示的范围只是校内,并没有刊发在网络上,可以起到警示其他学生的作用”。

2021年9月26日,阿华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提出申诉。当年9月30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通知阿华决定受理他的申诉。

2021年10月13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维持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并于次日向阿华送达了复查决定书。

被学校开除后,阿华不服,以“处分决定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法律适用均错误,目的不合法”为由,于2021年10月将学校起诉至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某高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同时要求对学校学籍管理相关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7月8日,阿华的代理律师、上海彭旨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佳莱称,阿华所在的高校对阿华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依据,是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40条“卖Y、P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Y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这一条款。

“我们对上述条款是有疑问的,因为它不合法。”邹佳莱指出,高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的上位法是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而该规定第五十二条明确指出: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他认为,涉事学校相关条款删除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这两个限定词,会导致所有“受行政处罚的学生”被开除学籍,违反了教育部“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才被开除学籍的规定。

“事实上,阿华受到的治安管理处罚较轻,不适用教育部‘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规定。”邹佳莱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Y、P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本案公安机关对阿华作出的是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显然已经认定阿华的行为 “情节较轻”。由此可见,涉事学校相关规定明显不合法,“对阿华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事实认定错误”。

邹佳莱强调,学校只能对教育部的规定予以细化,不能随意扩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是评判的一种依据和适用条件,是一个限制范围,说白了,就是学生受到一般的情节不重的、性质不恶劣的治安处罚,学校不用开除学籍。阿华所在的高校校规删除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限定,一刀切对受到治安处罚的学生予以开除学籍处分,显然是扩大化(执法),权利明显超过了上位法的规定。”

邹佳莱指出,阿华已经就“开除学籍”的上位法问题,向所在学校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目前还没有得到回复。

邹佳莱指出,学籍是自然人依附于人身的一项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六种,但没有一种是“开除学籍”。

他称,阿华所在高校制定的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 “卖Y、P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Y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与条例总则第四条第一款“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款“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相互冲突,自相矛盾。

“记过处分是底限,最多是留校察看,某高校相关条例第四十条不区分违法和犯罪的行为,不留余地对‘卖YP娼’做了顶格处分,我们认为不妥”。

邹佳莱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指出,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处分是手段,教育是目的,不知道学校开除的教育意义是什么?

此外,他认为,校方将阿华等人因P娼被行政拘留而开除学籍的信息张贴在校园内,严重侵犯个人隐私权。

邹佳莱告诉记者,由于疫情原因,该案审理一波三折,几次延期,最终于7月8日上午在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在线开庭审理。

“当天上午,阿华、我和另一位代理律师、上海成功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广陵通过视频的方式参加了庭审,对方一位代理人参加了庭审,校方领导没有参加。”

邹佳来介绍,当天的庭审从9时30分开始,10时50分结束。法庭上,阿华所在的高校辩称,学校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是内部行政行为,不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法院应当驳回阿华的起诉。

该学校称,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与《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并行不悖,应当予以肯定。另外,学校作出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的要求,保护了阿华的合法权利,程序正当;同时,学校的处分决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应当予以维持,希望法院依法裁判,驳回阿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邹佳莱介绍,8日上午的庭审结束后,法庭称合议庭将对此案深入讨论,将择日宣判。

当天,记者通过代理律师提出采访阿华的请求,阿华予以婉拒。#唐戈的肥唐说[超话]#

#研究生嫖娼被开除起诉学校案开庭#

研究生因P娼先被警方行政拘留三天,后被学校开除学籍。当事人以“P娼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并非犯罪,开除处分太重且无上位法支持等”为由,将学校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学校处分。

7月8日上午,华商报记者从当事人律师处获悉,该案当天上午在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开庭审理。

据了解,案件当事人阿华(化名)案发时系某高校研究生。

2020年9月的一天,阿华在某市一家宾馆内P娼,于当年11月5日被当地警方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当地警方向阿华所在高校通报了阿华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收到警方通报后,阿华所在高校保卫处认为阿华的行为是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规定的P娼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021年7月1日,该校告知阿华,学校拟对其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阿华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阿华认为,其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并非犯罪,开除处分太重且无上位法支持,于2021年7月4日向学校提交了《异议书》。

2021年7月8日,学校保卫处根据收集的违纪证据,在听取了阿华的陈述和申辩、征求了阿华所在院系的意见后,正式向校领导报呈请示,建议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

经该校法律事务室事先进行的合法性审查,2021年9月6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并于当年9月18日出具了处分决定书。

2021年9月23日,学校向阿华送达了处分决定书。与阿华一起被开除学籍的还有该校另外两名研究生,开除原因也是P娼。

让阿华和其他两位研究生没有想到的是,学校将处分决定以实名的形式公开张贴在学校的公示栏里,在校内外引发轩然大波。

接受媒体采访时,涉事高校回应“处罚公示的范围只是校内,并没有刊发在网络上,可以起到警示其他学生的作用”。

2021年9月26日,阿华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提出申诉。当年9月30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通知阿华决定受理他的申诉。

2021年10月13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维持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并于次日向阿华送达了复查决定书。

被学校开除后,阿华不服,以“处分决定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法律适用均错误,目的不合法”为由,于2021年10月将学校起诉至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某高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同时要求对学校学籍管理相关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7月8日,阿华的代理律师、上海彭旨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佳莱称,阿华所在的高校对阿华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依据,是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40条“卖Y、P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Y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这一条款。

“我们对上述条款是有疑问的,因为它不合法。”邹佳莱指出,高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的上位法是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而该规定第五十二条明确指出: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他认为,涉事学校相关条款删除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这两个限定词,会导致所有“受行政处罚的学生”被开除学籍,违反了教育部“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才被开除学籍的规定。

“事实上,阿华受到的治安管理处罚较轻,不适用教育部‘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规定。”邹佳莱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Y、P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本案公安机关对阿华作出的是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显然已经认定阿华的行为 “情节较轻”。由此可见,涉事学校相关规定明显不合法,“对阿华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事实认定错误”。

邹佳莱强调,学校只能对教育部的规定予以细化,不能随意扩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是评判的一种依据和适用条件,是一个限制范围,说白了,就是学生受到一般的情节不重的、性质不恶劣的治安处罚,学校不用开除学籍。阿华所在的高校校规删除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限定,一刀切对受到治安处罚的学生予以开除学籍处分,显然是扩大化(执法),权利明显超过了上位法的规定。”

邹佳莱指出,阿华已经就“开除学籍”的上位法问题,向所在学校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目前还没有得到回复。

邹佳莱指出,学籍是自然人依附于人身的一项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六种,但没有一种是“开除学籍”。

他称,阿华所在高校制定的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 “卖Y、P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Y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与条例总则第四条第一款“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款“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相互冲突,自相矛盾。

“记过处分是底限,最多是留校察看,某高校相关条例第四十条不区分违法和犯罪的行为,不留余地对‘卖YP娼’做了顶格处分,我们认为不妥”。

邹佳莱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指出,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处分是手段,教育是目的,不知道学校开除的教育意义是什么?

此外,他认为,校方将阿华等人因P娼被行政拘留而开除学籍的信息张贴在校园内,严重侵犯个人隐私权。

邹佳莱告诉记者,由于疫情原因,该案审理一波三折,几次延期,最终于7月8日上午在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在线开庭审理。

“当天上午,阿华、我和另一位代理律师、上海成功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广陵通过视频的方式参加了庭审,对方一位代理人参加了庭审,校方领导没有参加。”

邹佳来介绍,当天的庭审从9时30分开始,10时50分结束。法庭上,阿华所在的高校辩称,学校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是内部行政行为,不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法院应当驳回阿华的起诉。

该学校称,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与《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并行不悖,应当予以肯定。另外,学校作出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的要求,保护了阿华的合法权利,程序正当;同时,学校的处分决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应当予以维持,希望法院依法裁判,驳回阿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邹佳莱介绍,8日上午的庭审结束后,法庭称合议庭将对此案深入讨论,将择日宣判。

当天,记者通过代理律师提出采访阿华的请求,阿华予以婉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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