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ICL晶体植入治疗近视指南[心]#眼健康光明计划# #icl晶体植入术#
此流程仅限于前往北京协和医院眼科找我就诊的患者,不同医院程序不同。
为了保证外地患者最快捷的完成检查和手术,请务必挂号日早上8点来检查,否则就可能错过之后的手术导致在北京停留时间延长。如果有当地医院相关检查资料,最好一起带到北京供医生参考。
[太阳]第一步:眼科检查(检查前停戴软性隐形眼镜3-5天,硬性RGP眼镜、角膜塑形镜2-4周)确定眼睛情况是否适合进行手术:(需半天或1天)
1、眼部常规检查:角膜,晶状体,眼底,眼压等。
2、屈光度检查:散瞳验光。
3、人工晶体度数确定:前房深度,眼轴,角膜曲率,角膜水平直径,OCT等。
4、根据患者具体情况,还可能进行其他一些进一步的检查,比如眼底照相,后节OCT,超声生物显微镜(UBM),视野,一日眼压测定等。
5、散瞳验光后第二天需要进行复查验光。所以完整检查至少需要二天。某些患者可能因为要增加检查项目而需要再增加时间。
我会根据结果确定眼睛条件是否能够进行手术,以及预测手术后视力结果,我再与您进行交流确定是否进行手术。
[太阳]第二步:明确可以进行手术后:
1、术前常规血液化验:血常规,HBsAg,HIV抗体,HCV抗体,梅毒抗体,肝功能,肾功能,凝血功能(在我院抽血1天出结果,也可在当地医院检查,当然如果当地检查已经符合条件,也可以携带当地验血结果来北京)。
2、预定晶体和预约手术日期。
非散光晶体最快可以2-7天到货,通过医院部门批准后,我们尽快安排手术,一般可以在一周左右安排手术。但是寒暑假手术高峰期患者太多,优先照顾网上预约患者和散光晶体患者(散光晶体需要订货,所以散光晶体患者都是提前预约好日期的)。
散光晶体需要到国外定货,需要1-3个月时间才能送到国内,所以定散光晶体的患者第一次来北京需要2-3天检查并定晶体,交纳定金后先回家等待,在这期间可以正常工作、佩戴隐形眼镜。然后在晶体送到国内后,医生会第一时间通知您,这时再安排时间来京进行手术。
[太阳]第三步:眼内屈光晶体植入手术
手术前1-3天双眼要开始点抗生素滴眼液(如左氧氟沙星、妥布霉素等)预防感染。可以提前在家里买好眼药来北京前就开始用。
手术都是在门诊手术室完成而无需住院。双眼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分日手术或一日内手术,个别人需要间隔1周以上进行第二只眼的手术。具体由医生确定。手术后要在医院观察1-3个小时。
外地患者我们医院基本上可以在1周左右安排第一只眼手术,术后依据恢复情况观察2-5天左右。
[太阳]第四步:术后定期检查
术后第一天门诊检查,之后依据具体情况定期复查,一般是术后1周,术后1个月、3个月、6个月、12个月,之后每6个月等。外地边远地区患者,如果当地医疗条件有限,建议在北京停留3-4天后再返回,这样术后医生可以有充分时间观察术后情况,在确定情况稳妥后再离开北京更安全。
术后有一个逐步恢复的过程,如果医生判断目前情况稳定,可以先回家观察,一般术后3-6个月眼睛视力基本稳定。
最好能够在术后6个月左右回我院复诊一次,或至少要在当地医院检查,特别是要查“前节OCT”确定ICL位置,通过网络告诉我们检查结果。
此流程仅限于前往北京协和医院眼科找我就诊的患者,不同医院程序不同。
为了保证外地患者最快捷的完成检查和手术,请务必挂号日早上8点来检查,否则就可能错过之后的手术导致在北京停留时间延长。如果有当地医院相关检查资料,最好一起带到北京供医生参考。
[太阳]第一步:眼科检查(检查前停戴软性隐形眼镜3-5天,硬性RGP眼镜、角膜塑形镜2-4周)确定眼睛情况是否适合进行手术:(需半天或1天)
1、眼部常规检查:角膜,晶状体,眼底,眼压等。
2、屈光度检查:散瞳验光。
3、人工晶体度数确定:前房深度,眼轴,角膜曲率,角膜水平直径,OCT等。
4、根据患者具体情况,还可能进行其他一些进一步的检查,比如眼底照相,后节OCT,超声生物显微镜(UBM),视野,一日眼压测定等。
5、散瞳验光后第二天需要进行复查验光。所以完整检查至少需要二天。某些患者可能因为要增加检查项目而需要再增加时间。
我会根据结果确定眼睛条件是否能够进行手术,以及预测手术后视力结果,我再与您进行交流确定是否进行手术。
[太阳]第二步:明确可以进行手术后:
1、术前常规血液化验:血常规,HBsAg,HIV抗体,HCV抗体,梅毒抗体,肝功能,肾功能,凝血功能(在我院抽血1天出结果,也可在当地医院检查,当然如果当地检查已经符合条件,也可以携带当地验血结果来北京)。
2、预定晶体和预约手术日期。
非散光晶体最快可以2-7天到货,通过医院部门批准后,我们尽快安排手术,一般可以在一周左右安排手术。但是寒暑假手术高峰期患者太多,优先照顾网上预约患者和散光晶体患者(散光晶体需要订货,所以散光晶体患者都是提前预约好日期的)。
散光晶体需要到国外定货,需要1-3个月时间才能送到国内,所以定散光晶体的患者第一次来北京需要2-3天检查并定晶体,交纳定金后先回家等待,在这期间可以正常工作、佩戴隐形眼镜。然后在晶体送到国内后,医生会第一时间通知您,这时再安排时间来京进行手术。
[太阳]第三步:眼内屈光晶体植入手术
手术前1-3天双眼要开始点抗生素滴眼液(如左氧氟沙星、妥布霉素等)预防感染。可以提前在家里买好眼药来北京前就开始用。
手术都是在门诊手术室完成而无需住院。双眼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分日手术或一日内手术,个别人需要间隔1周以上进行第二只眼的手术。具体由医生确定。手术后要在医院观察1-3个小时。
外地患者我们医院基本上可以在1周左右安排第一只眼手术,术后依据恢复情况观察2-5天左右。
[太阳]第四步:术后定期检查
术后第一天门诊检查,之后依据具体情况定期复查,一般是术后1周,术后1个月、3个月、6个月、12个月,之后每6个月等。外地边远地区患者,如果当地医疗条件有限,建议在北京停留3-4天后再返回,这样术后医生可以有充分时间观察术后情况,在确定情况稳妥后再离开北京更安全。
术后有一个逐步恢复的过程,如果医生判断目前情况稳定,可以先回家观察,一般术后3-6个月眼睛视力基本稳定。
最好能够在术后6个月左右回我院复诊一次,或至少要在当地医院检查,特别是要查“前节OCT”确定ICL位置,通过网络告诉我们检查结果。
#研究生嫖娼被开除起诉学校案开庭#
研究生因P娼先被警方行政拘留三天,后被学校开除学籍。当事人以“P娼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并非犯罪,开除处分太重且无上位法支持等”为由,将学校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学校处分。
7月8日上午,华商报记者从当事人律师处获悉,该案当天上午在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开庭审理。
据了解,案件当事人阿华(化名)案发时系某高校研究生。
2020年9月的一天,阿华在某市一家宾馆内P娼,于当年11月5日被当地警方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当地警方向阿华所在高校通报了阿华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收到警方通报后,阿华所在高校保卫处认为阿华的行为是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规定的P娼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021年7月1日,该校告知阿华,学校拟对其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阿华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阿华认为,其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并非犯罪,开除处分太重且无上位法支持,于2021年7月4日向学校提交了《异议书》。
2021年7月8日,学校保卫处根据收集的违纪证据,在听取了阿华的陈述和申辩、征求了阿华所在院系的意见后,正式向校领导报呈请示,建议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
经该校法律事务室事先进行的合法性审查,2021年9月6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并于当年9月18日出具了处分决定书。
2021年9月23日,学校向阿华送达了处分决定书。与阿华一起被开除学籍的还有该校另外两名研究生,开除原因也是P娼。
让阿华和其他两位研究生没有想到的是,学校将处分决定以实名的形式公开张贴在学校的公示栏里,在校内外引发轩然大波。
接受媒体采访时,涉事高校回应“处罚公示的范围只是校内,并没有刊发在网络上,可以起到警示其他学生的作用”。
2021年9月26日,阿华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提出申诉。当年9月30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通知阿华决定受理他的申诉。
2021年10月13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维持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并于次日向阿华送达了复查决定书。
被学校开除后,阿华不服,以“处分决定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法律适用均错误,目的不合法”为由,于2021年10月将学校起诉至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某高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同时要求对学校学籍管理相关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7月8日,阿华的代理律师、上海彭旨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佳莱称,阿华所在的高校对阿华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依据,是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40条“卖Y、P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Y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这一条款。
“我们对上述条款是有疑问的,因为它不合法。”邹佳莱指出,高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的上位法是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而该规定第五十二条明确指出: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他认为,涉事学校相关条款删除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这两个限定词,会导致所有“受行政处罚的学生”被开除学籍,违反了教育部“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才被开除学籍的规定。
“事实上,阿华受到的治安管理处罚较轻,不适用教育部‘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规定。”邹佳莱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Y、P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本案公安机关对阿华作出的是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显然已经认定阿华的行为 “情节较轻”。由此可见,涉事学校相关规定明显不合法,“对阿华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事实认定错误”。
邹佳莱强调,学校只能对教育部的规定予以细化,不能随意扩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是评判的一种依据和适用条件,是一个限制范围,说白了,就是学生受到一般的情节不重的、性质不恶劣的治安处罚,学校不用开除学籍。阿华所在的高校校规删除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限定,一刀切对受到治安处罚的学生予以开除学籍处分,显然是扩大化(执法),权利明显超过了上位法的规定。”
邹佳莱指出,阿华已经就“开除学籍”的上位法问题,向所在学校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目前还没有得到回复。
邹佳莱指出,学籍是自然人依附于人身的一项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六种,但没有一种是“开除学籍”。
他称,阿华所在高校制定的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 “卖Y、P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Y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与条例总则第四条第一款“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款“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相互冲突,自相矛盾。
“记过处分是底限,最多是留校察看,某高校相关条例第四十条不区分违法和犯罪的行为,不留余地对‘卖YP娼’做了顶格处分,我们认为不妥”。
邹佳莱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指出,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处分是手段,教育是目的,不知道学校开除的教育意义是什么?
此外,他认为,校方将阿华等人因P娼被行政拘留而开除学籍的信息张贴在校园内,严重侵犯个人隐私权。
邹佳莱告诉记者,由于疫情原因,该案审理一波三折,几次延期,最终于7月8日上午在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在线开庭审理。
“当天上午,阿华、我和另一位代理律师、上海成功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广陵通过视频的方式参加了庭审,对方一位代理人参加了庭审,校方领导没有参加。”
邹佳来介绍,当天的庭审从9时30分开始,10时50分结束。法庭上,阿华所在的高校辩称,学校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是内部行政行为,不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法院应当驳回阿华的起诉。
该学校称,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与《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并行不悖,应当予以肯定。另外,学校作出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的要求,保护了阿华的合法权利,程序正当;同时,学校的处分决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应当予以维持,希望法院依法裁判,驳回阿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邹佳莱介绍,8日上午的庭审结束后,法庭称合议庭将对此案深入讨论,将择日宣判。
当天,记者通过代理律师提出采访阿华的请求,阿华予以婉拒。#唐戈的肥唐说[超话]#
研究生因P娼先被警方行政拘留三天,后被学校开除学籍。当事人以“P娼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并非犯罪,开除处分太重且无上位法支持等”为由,将学校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学校处分。
7月8日上午,华商报记者从当事人律师处获悉,该案当天上午在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开庭审理。
据了解,案件当事人阿华(化名)案发时系某高校研究生。
2020年9月的一天,阿华在某市一家宾馆内P娼,于当年11月5日被当地警方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当地警方向阿华所在高校通报了阿华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收到警方通报后,阿华所在高校保卫处认为阿华的行为是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规定的P娼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021年7月1日,该校告知阿华,学校拟对其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阿华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阿华认为,其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并非犯罪,开除处分太重且无上位法支持,于2021年7月4日向学校提交了《异议书》。
2021年7月8日,学校保卫处根据收集的违纪证据,在听取了阿华的陈述和申辩、征求了阿华所在院系的意见后,正式向校领导报呈请示,建议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
经该校法律事务室事先进行的合法性审查,2021年9月6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并于当年9月18日出具了处分决定书。
2021年9月23日,学校向阿华送达了处分决定书。与阿华一起被开除学籍的还有该校另外两名研究生,开除原因也是P娼。
让阿华和其他两位研究生没有想到的是,学校将处分决定以实名的形式公开张贴在学校的公示栏里,在校内外引发轩然大波。
接受媒体采访时,涉事高校回应“处罚公示的范围只是校内,并没有刊发在网络上,可以起到警示其他学生的作用”。
2021年9月26日,阿华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提出申诉。当年9月30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通知阿华决定受理他的申诉。
2021年10月13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维持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并于次日向阿华送达了复查决定书。
被学校开除后,阿华不服,以“处分决定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法律适用均错误,目的不合法”为由,于2021年10月将学校起诉至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某高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同时要求对学校学籍管理相关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7月8日,阿华的代理律师、上海彭旨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佳莱称,阿华所在的高校对阿华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依据,是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40条“卖Y、P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Y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这一条款。
“我们对上述条款是有疑问的,因为它不合法。”邹佳莱指出,高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的上位法是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而该规定第五十二条明确指出: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他认为,涉事学校相关条款删除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这两个限定词,会导致所有“受行政处罚的学生”被开除学籍,违反了教育部“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才被开除学籍的规定。
“事实上,阿华受到的治安管理处罚较轻,不适用教育部‘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规定。”邹佳莱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Y、P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本案公安机关对阿华作出的是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显然已经认定阿华的行为 “情节较轻”。由此可见,涉事学校相关规定明显不合法,“对阿华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事实认定错误”。
邹佳莱强调,学校只能对教育部的规定予以细化,不能随意扩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是评判的一种依据和适用条件,是一个限制范围,说白了,就是学生受到一般的情节不重的、性质不恶劣的治安处罚,学校不用开除学籍。阿华所在的高校校规删除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限定,一刀切对受到治安处罚的学生予以开除学籍处分,显然是扩大化(执法),权利明显超过了上位法的规定。”
邹佳莱指出,阿华已经就“开除学籍”的上位法问题,向所在学校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目前还没有得到回复。
邹佳莱指出,学籍是自然人依附于人身的一项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六种,但没有一种是“开除学籍”。
他称,阿华所在高校制定的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 “卖Y、P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Y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与条例总则第四条第一款“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款“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相互冲突,自相矛盾。
“记过处分是底限,最多是留校察看,某高校相关条例第四十条不区分违法和犯罪的行为,不留余地对‘卖YP娼’做了顶格处分,我们认为不妥”。
邹佳莱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指出,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处分是手段,教育是目的,不知道学校开除的教育意义是什么?
此外,他认为,校方将阿华等人因P娼被行政拘留而开除学籍的信息张贴在校园内,严重侵犯个人隐私权。
邹佳莱告诉记者,由于疫情原因,该案审理一波三折,几次延期,最终于7月8日上午在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在线开庭审理。
“当天上午,阿华、我和另一位代理律师、上海成功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广陵通过视频的方式参加了庭审,对方一位代理人参加了庭审,校方领导没有参加。”
邹佳来介绍,当天的庭审从9时30分开始,10时50分结束。法庭上,阿华所在的高校辩称,学校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是内部行政行为,不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法院应当驳回阿华的起诉。
该学校称,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与《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并行不悖,应当予以肯定。另外,学校作出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的要求,保护了阿华的合法权利,程序正当;同时,学校的处分决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应当予以维持,希望法院依法裁判,驳回阿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邹佳莱介绍,8日上午的庭审结束后,法庭称合议庭将对此案深入讨论,将择日宣判。
当天,记者通过代理律师提出采访阿华的请求,阿华予以婉拒。#唐戈的肥唐说[超话]#
孩子处在幼儿阶段的时候他们的的注意时间一般比较短,而且不太集中,当某件事情产生一些不良情绪时,可以通过转移孩子注意力的方法转化他们的情绪状态。但是在培养孩子的同时父母也要让孩子能够认同自己,有自己的情绪空间,要让孩子喜欢自己,首先家庭要给予孩子认同感。
#治愈系# #心理学# #V光计划# #一起家庭教育# #儿童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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