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身边事##天津# 我国首套国产化浅水水下生产管汇在渤海成功安装】7月8日,从天津港保税区企业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获悉,由我国自主研发制造的首套国产化浅水水下生产管汇工程样机在渤海海域顺利完成安装,这标志着我国海洋油气水下生产装备自主研发、制造、集成测试及安装整套技术取得新的突破。 https://t.cn/RxrBSmT
验房时发现漏水开发商百般推卸,律师戳穿诡辩对方主动求和解。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晓菲
【导读】 甲购买乙开发商房屋,交付时发现房屋漏水。乙开发商诡辩称:房屋漏水问题是由楼上用户造成,并拒绝修缮。周晓菲律师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存在于乙交房前,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后对方又借口公司破产妄图逃避违约赔偿也被一一戳穿,最终乙公司与甲达成和解协议。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对待是非问题,针锋相对、据理力争、寸土不让;选择最佳解决问题的具体方式,有利有节,依法圆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AA日,甲和乙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出售位于AAA号的商铺,该商铺的面积为AA平方米(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总价为AAA万元,交付时间为BBBB年BB月BB日。
《合同》签订后,甲向乙公司支付了购房款AAA万元。交付日到期后,乙公司通知甲前去验房。验房过程中,甲发现涉案房屋存在严重漏水现象,甲要求乙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修缮后再接收该房屋。乙公司则认为,该漏水是由于楼上的用户丙的行为造成的,乙公司本身交付的房屋质量不存在问题,因此,乙公司拒绝修缮该房屋。同时,乙公司还告知甲:因为乙公司本身交付的房屋质量不存在问题,所以,甲如果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接收房屋,这是违约。
由于甲和乙公司各执己见,涉案房屋的交付工作一直没有完成。
甲觉得乙公司是在无理狡辩,但又觉得自己难以驳倒乙公司的这种狡辩,遂向我们咨询,如何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本案中涉案房屋漏水现象的存在,涉及这样二个法律关系。第一,甲和乙公司之间是合同法律关系。据此法律关系,交付日到期后,乙公司向甲交付因为丙的行为导致漏水的房屋,显然不能说明“乙公司本身交付的房屋质量不存在问题”。第二,甲和丙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据此法律关系,甲和乙公司签订了涉案的《合同》,并向乙公司支付了购房款AAA万元后,甲无疑针对涉案房屋取得了法定的可期待权利。丙的行为,导致涉案房屋漏水,甲当然有权依法追究丙的相关法律责任。
目前,甲之所以感觉“乙公司是在无理狡辩,但又觉得自己难以驳倒乙公司的这种狡辩”,是因为“甲和丙之间确实存在侵权法律关系”,所以,乙公司以此正当、合法的理由为引导,转移了甲“对自己和乙公司之间合同法律关系”这个问题的思考,这是一种典型的诡辩伎俩。因此,正本清源认识本案的法律关系,首先,基于甲和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处理本案,或基于甲和丙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处理本案,都是合法的。但是,具体选择哪种方式处理本案,选择权在甲,而不是由乙公司为甲进行指定。
考虑到本案的完整案情,我们认为,甲选择和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处理本案,应该是甲比较好的一种选择。
甲认为,我们的法律分析意见,解决了自己“觉得乙公司是在无理狡辩,但又觉得自己难以驳倒乙公司的这种狡辩”的困惑,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具体承办本案的周晓菲律师认为:
乙公司关于“该漏水是由于楼上的用户丙的行为造成的,乙公司本身交付的房屋质量不存在问题”的观点,是一种时空错位的诡辩。我们只要辨明这样一个时空关系,即可驳倒乙公司的这一狡辩,即:
①如果是在乙公司向甲交付了涉案房屋以后,丙的行为造成了涉案房屋漏水,应该认定乙公司对甲交付的房屋质量是不存在问题的。甲应该基于侵权法律关系,依法追究丙的相关法律责任。
②但是,如果是在乙公司向甲交付了涉案房屋以前,丙的行为就已经造成涉案房屋漏水,那么,就不能认定为乙公司向甲交付的房屋质量是不存在问题的了,而应该认定为乙公司向甲交付的房屋是存在质量问题的。
由于涉案的客观事实是:验房过程中,甲发现涉案房屋存在严重漏水现象,据此已知事实,完全可以推导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在乙公司向甲交付了涉案房屋以前,丙的行为就已经造成涉案房屋漏水”,所以,乙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对甲承担不能如期交付合格涉案房屋的相关法律责任。
至于乙公司是在对甲承担不能如期交付合格涉案房屋相关法律责任的过程中,要求丙同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还是乙公司对甲承担了不能如期交付合格涉案房屋的相关法律责任之后,再另案追究丙的责任,这仅仅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而不是乙公司可以理所当然地免除其不能如期向甲交付合格涉案房屋法律责任的理由。
据此,周晓菲律师代理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甲交付合格房屋并赔偿甲因此受到的损失。甲因此受到损失应当按照甲根据《合同》的约定如期获得涉案房屋以后,出租该房屋可获得的利益计算。
乙公司应诉后,乙公司的法务人员感觉周晓菲律师基于时空关系对本案根本是非过错的分析是无懈可击的,遂换了一个角度与周晓菲律师沟通。乙公司的法务人员向周晓菲律师提出:因为乙公司的财务状况每况愈下,目前已经面临破产,所以,甲所购买的涉案房屋因为甲拒绝接收的原因,至今还没有在甲和乙公司之间完成交付,甲也没有领取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因此,涉案房屋还不能作为甲拥有的物权标的物对待,涉案房屋在法理上还是乙公司的财产。所以,甲和乙公司之间存在的与涉案房屋有关涉案《合同》的履行纠纷,应该到乙公司的破产程序中去依法处理。也就是说,即使甲向乙公司支付了AAA万元购房款,但是,因为乙公司已经破产,所以,乙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甲交付房屋,因此,乙公司只能向甲退还AAA万元购房款。至于甲何时能够拿到该AAA万元购房款,乃至甲在乙公司破产后能够从乙公司的财产中按比例实际获得多少款项,只有等到乙公司的破产程序终结时,才能依法按照一定的比例兑现。
针对乙公司法务人员的观点,周晓菲律师反驳:乙公司的这一观点,是充满了威胁的狡辩。
1、如果乙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的法律程序,那么,应诉本案的就应该是受理乙公司破产案法院指定的清算小组,而不是乙公司的法务人员。乙公司的法务人员应诉本案,只能说明,目前还没有任何一家法院受理了乙公司的破产案。因此,乙公司的法务人员没有必要用“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可以从破产企业的财产中,按比例实现债权”对甲进行恐吓。
2、乙公司关于“甲也没有领取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因此,涉案房屋还不能作为甲拥有的物权标的物对待,涉案房屋在法理上还是乙公司的财产”,是颠倒法理的狡辩。在甲和乙公司签订涉案《合同》并向乙公司支付了AAA万元购房款以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就已经从乙公司的财产中分离出来,涉案房屋不是“在法理上还是乙公司的财产”,而是“在法理上已经是甲的财产”,至于甲何时对涉案房屋进行或者完成物权登记,首先是甲的权利,其次是涉案房屋对甲而言何时满足物权登记条件的问题。即使甲不对自己已经支付了购房款的房屋进行物权登记,也改变不了涉案房屋“在法理上已经是甲的财产”的根本法律属性。所以,乙公司不仅不需要用“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可以从破产企业的财产中,按比例实现债权”对甲进行恐吓,而且这种恐吓,也只能是乙公司的一厢情愿,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3、因为目前还没有任何一家法院受理乙公司的破产案,所以,乙公司作为“在业”公司,应当对甲承担交付合格房屋并赔偿甲因此受到损失的法律责任。
4、也许乙公司所说的“乙公司的财务状况每况愈下,目前已经面临破产”确实是事实,但是,乙公司作为一个具有专职服务人员的公司应该明白,切实评估乙公司的债务(广义的说是乙公司对外应该承担的义务)和乙公司资产之间的关系,是否达到了“资不抵债”的破产程度,是事关乙公司前程的大事,乙公司应该清醒地认识这个问题。破产对于一个公司而言,绝不是一个自以为“破产就可以一了百了”就可以合理逃避债务的伎俩或借口。
所以,就本案而言,乙公司支出修缮涉案房屋解决房屋漏水问题所需要的费用,就会导致破产,这可能是一个乙公司自己觉得自己可以这样说,但是连乙公司自己都不会相信的问题。
周晓菲律师严肃提出,实事求是地解决涉案问题,才是乙公司应该具备的正确态度,而无论是采取混乱时空的方式,还是采取颠倒法理的方式进行狡辩,甚至一厢情愿地对甲施加压力,都是无助于问题之解决的。
本案的主审法官,认为周晓菲律师的意见于法有据。
乙公司经过研究,对周晓菲律师提出:①乙公司可以先通过修缮解决涉案房屋的漏水问题,乙公司希望甲能够尽快接收涉案房屋,并配合甲尽快领取涉案房屋的产权证。②鉴于乙公司的财务状况每况愈下,乙公司希望甲能够直接向丙索赔,而不要选择向乙公司索赔。
周晓菲律师认为,乙公司的这些观点,是乙公司回归诚实信用的具体表现。周晓菲律师在与甲沟通后,建议甲考虑乙公司的意见。
【案件处理结果】 在法院的主持下,甲和乙公司达成调解协议,①乙公司通过修缮解决涉案房屋的漏水问题,甲和乙公司尽快完成涉案房屋的交接问题后,乙公司配合甲尽快领取涉案房屋的产权证。②甲因涉案房屋漏水而受到的损失,甲另案直接向丙主张。#法律##法律咨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验房##漏水##赔偿#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晓菲
【导读】 甲购买乙开发商房屋,交付时发现房屋漏水。乙开发商诡辩称:房屋漏水问题是由楼上用户造成,并拒绝修缮。周晓菲律师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存在于乙交房前,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后对方又借口公司破产妄图逃避违约赔偿也被一一戳穿,最终乙公司与甲达成和解协议。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对待是非问题,针锋相对、据理力争、寸土不让;选择最佳解决问题的具体方式,有利有节,依法圆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AA日,甲和乙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出售位于AAA号的商铺,该商铺的面积为AA平方米(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总价为AAA万元,交付时间为BBBB年BB月BB日。
《合同》签订后,甲向乙公司支付了购房款AAA万元。交付日到期后,乙公司通知甲前去验房。验房过程中,甲发现涉案房屋存在严重漏水现象,甲要求乙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修缮后再接收该房屋。乙公司则认为,该漏水是由于楼上的用户丙的行为造成的,乙公司本身交付的房屋质量不存在问题,因此,乙公司拒绝修缮该房屋。同时,乙公司还告知甲:因为乙公司本身交付的房屋质量不存在问题,所以,甲如果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接收房屋,这是违约。
由于甲和乙公司各执己见,涉案房屋的交付工作一直没有完成。
甲觉得乙公司是在无理狡辩,但又觉得自己难以驳倒乙公司的这种狡辩,遂向我们咨询,如何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本案中涉案房屋漏水现象的存在,涉及这样二个法律关系。第一,甲和乙公司之间是合同法律关系。据此法律关系,交付日到期后,乙公司向甲交付因为丙的行为导致漏水的房屋,显然不能说明“乙公司本身交付的房屋质量不存在问题”。第二,甲和丙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据此法律关系,甲和乙公司签订了涉案的《合同》,并向乙公司支付了购房款AAA万元后,甲无疑针对涉案房屋取得了法定的可期待权利。丙的行为,导致涉案房屋漏水,甲当然有权依法追究丙的相关法律责任。
目前,甲之所以感觉“乙公司是在无理狡辩,但又觉得自己难以驳倒乙公司的这种狡辩”,是因为“甲和丙之间确实存在侵权法律关系”,所以,乙公司以此正当、合法的理由为引导,转移了甲“对自己和乙公司之间合同法律关系”这个问题的思考,这是一种典型的诡辩伎俩。因此,正本清源认识本案的法律关系,首先,基于甲和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处理本案,或基于甲和丙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处理本案,都是合法的。但是,具体选择哪种方式处理本案,选择权在甲,而不是由乙公司为甲进行指定。
考虑到本案的完整案情,我们认为,甲选择和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处理本案,应该是甲比较好的一种选择。
甲认为,我们的法律分析意见,解决了自己“觉得乙公司是在无理狡辩,但又觉得自己难以驳倒乙公司的这种狡辩”的困惑,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具体承办本案的周晓菲律师认为:
乙公司关于“该漏水是由于楼上的用户丙的行为造成的,乙公司本身交付的房屋质量不存在问题”的观点,是一种时空错位的诡辩。我们只要辨明这样一个时空关系,即可驳倒乙公司的这一狡辩,即:
①如果是在乙公司向甲交付了涉案房屋以后,丙的行为造成了涉案房屋漏水,应该认定乙公司对甲交付的房屋质量是不存在问题的。甲应该基于侵权法律关系,依法追究丙的相关法律责任。
②但是,如果是在乙公司向甲交付了涉案房屋以前,丙的行为就已经造成涉案房屋漏水,那么,就不能认定为乙公司向甲交付的房屋质量是不存在问题的了,而应该认定为乙公司向甲交付的房屋是存在质量问题的。
由于涉案的客观事实是:验房过程中,甲发现涉案房屋存在严重漏水现象,据此已知事实,完全可以推导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在乙公司向甲交付了涉案房屋以前,丙的行为就已经造成涉案房屋漏水”,所以,乙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对甲承担不能如期交付合格涉案房屋的相关法律责任。
至于乙公司是在对甲承担不能如期交付合格涉案房屋相关法律责任的过程中,要求丙同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还是乙公司对甲承担了不能如期交付合格涉案房屋的相关法律责任之后,再另案追究丙的责任,这仅仅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而不是乙公司可以理所当然地免除其不能如期向甲交付合格涉案房屋法律责任的理由。
据此,周晓菲律师代理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甲交付合格房屋并赔偿甲因此受到的损失。甲因此受到损失应当按照甲根据《合同》的约定如期获得涉案房屋以后,出租该房屋可获得的利益计算。
乙公司应诉后,乙公司的法务人员感觉周晓菲律师基于时空关系对本案根本是非过错的分析是无懈可击的,遂换了一个角度与周晓菲律师沟通。乙公司的法务人员向周晓菲律师提出:因为乙公司的财务状况每况愈下,目前已经面临破产,所以,甲所购买的涉案房屋因为甲拒绝接收的原因,至今还没有在甲和乙公司之间完成交付,甲也没有领取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因此,涉案房屋还不能作为甲拥有的物权标的物对待,涉案房屋在法理上还是乙公司的财产。所以,甲和乙公司之间存在的与涉案房屋有关涉案《合同》的履行纠纷,应该到乙公司的破产程序中去依法处理。也就是说,即使甲向乙公司支付了AAA万元购房款,但是,因为乙公司已经破产,所以,乙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甲交付房屋,因此,乙公司只能向甲退还AAA万元购房款。至于甲何时能够拿到该AAA万元购房款,乃至甲在乙公司破产后能够从乙公司的财产中按比例实际获得多少款项,只有等到乙公司的破产程序终结时,才能依法按照一定的比例兑现。
针对乙公司法务人员的观点,周晓菲律师反驳:乙公司的这一观点,是充满了威胁的狡辩。
1、如果乙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的法律程序,那么,应诉本案的就应该是受理乙公司破产案法院指定的清算小组,而不是乙公司的法务人员。乙公司的法务人员应诉本案,只能说明,目前还没有任何一家法院受理了乙公司的破产案。因此,乙公司的法务人员没有必要用“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可以从破产企业的财产中,按比例实现债权”对甲进行恐吓。
2、乙公司关于“甲也没有领取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因此,涉案房屋还不能作为甲拥有的物权标的物对待,涉案房屋在法理上还是乙公司的财产”,是颠倒法理的狡辩。在甲和乙公司签订涉案《合同》并向乙公司支付了AAA万元购房款以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就已经从乙公司的财产中分离出来,涉案房屋不是“在法理上还是乙公司的财产”,而是“在法理上已经是甲的财产”,至于甲何时对涉案房屋进行或者完成物权登记,首先是甲的权利,其次是涉案房屋对甲而言何时满足物权登记条件的问题。即使甲不对自己已经支付了购房款的房屋进行物权登记,也改变不了涉案房屋“在法理上已经是甲的财产”的根本法律属性。所以,乙公司不仅不需要用“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可以从破产企业的财产中,按比例实现债权”对甲进行恐吓,而且这种恐吓,也只能是乙公司的一厢情愿,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3、因为目前还没有任何一家法院受理乙公司的破产案,所以,乙公司作为“在业”公司,应当对甲承担交付合格房屋并赔偿甲因此受到损失的法律责任。
4、也许乙公司所说的“乙公司的财务状况每况愈下,目前已经面临破产”确实是事实,但是,乙公司作为一个具有专职服务人员的公司应该明白,切实评估乙公司的债务(广义的说是乙公司对外应该承担的义务)和乙公司资产之间的关系,是否达到了“资不抵债”的破产程度,是事关乙公司前程的大事,乙公司应该清醒地认识这个问题。破产对于一个公司而言,绝不是一个自以为“破产就可以一了百了”就可以合理逃避债务的伎俩或借口。
所以,就本案而言,乙公司支出修缮涉案房屋解决房屋漏水问题所需要的费用,就会导致破产,这可能是一个乙公司自己觉得自己可以这样说,但是连乙公司自己都不会相信的问题。
周晓菲律师严肃提出,实事求是地解决涉案问题,才是乙公司应该具备的正确态度,而无论是采取混乱时空的方式,还是采取颠倒法理的方式进行狡辩,甚至一厢情愿地对甲施加压力,都是无助于问题之解决的。
本案的主审法官,认为周晓菲律师的意见于法有据。
乙公司经过研究,对周晓菲律师提出:①乙公司可以先通过修缮解决涉案房屋的漏水问题,乙公司希望甲能够尽快接收涉案房屋,并配合甲尽快领取涉案房屋的产权证。②鉴于乙公司的财务状况每况愈下,乙公司希望甲能够直接向丙索赔,而不要选择向乙公司索赔。
周晓菲律师认为,乙公司的这些观点,是乙公司回归诚实信用的具体表现。周晓菲律师在与甲沟通后,建议甲考虑乙公司的意见。
【案件处理结果】 在法院的主持下,甲和乙公司达成调解协议,①乙公司通过修缮解决涉案房屋的漏水问题,甲和乙公司尽快完成涉案房屋的交接问题后,乙公司配合甲尽快领取涉案房屋的产权证。②甲因涉案房屋漏水而受到的损失,甲另案直接向丙主张。#法律##法律咨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验房##漏水##赔偿#
【上半年重点项目持续发力 推动陕西经济稳增长】奋斗陕西 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 凝心聚力新时代追赶超越
2022年是我省高质量项目建设推进年。我省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不断掀起重点项目建设热潮。
截至5月底,全省620个省级重点项目中新开工项目已经开工154个,开工率69.4%;所有省级重点项目完成投资1900.89亿元,年度投资完成率40.9%。
能源行业持续深化绿色转型,促使科技成果落地生“金”
推动能源革命,促进绿色转型。我省能源企业在积极落实好“双碳”目标中,利用科技创新赋能,更好地发挥能源安全供应“稳定器”和“压舱石”作用。
6月30日,全球目前规模最大的煤基乙醇项目——延长石油榆神50万吨/年煤基乙醇项目建成中交,进入试车阶段。该项目利用低阶煤代替玉米谷物转化为乙醇,开辟了煤炭清洁利用的新途径,也缓解了燃料乙醇对粮食的依赖。
据悉,项目采用中科院大连化物所与延长石油联合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国际领先的二甲醚羰基化制乙醇技术,开辟了一条全新的环境友好型技术工艺路线,使得科技成果落地生“金”为高质量发展添动力。
据专家介绍,该项目在缓解我国燃料乙醇对粮食依赖的同时,每年还可转化低阶煤150万吨,加之非贵金属分子筛催化剂的使用,使得工业规模化和大范围推广成为可能,可有效弥补我国石油资源不足,对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同日,延长石油榆林煤化公司30万吨/年CO2捕集装置在榆林市正式投产,标志我省能源行业在绿色发展的道路上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据了解,在CCUS(CO2捕集、利用与封存)一体化技术成果方面,延长石油已累计授权发明专利21件,软件著作权5项,制定地方/企业标准6项。近日,经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鉴定,认为成果整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其中4项技术国际领先。
值得一提的是,该项目是目前国内能耗和成本最低的煤化工CO2捕集项目。持续推动CCUS项目建设,助力能源企业低碳转型、走绿色发展之路,对于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助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水利工程建设稳步推进,基础设施建设跑出“加速度”
2022年是我省“扩大水利有效投资年”。今年以来,全省统筹疫情防控,保障工程建设。1月至4月,全省落实水利投资206亿元,同比增长7.8%,居全国第12位。目前,全省水利建设投资稳步增长,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东庄水利枢纽工程是国务院确定的172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之一。工程概算总投资163.61亿元,计划建设工期95个月。工程建成后库容32.76亿立方米,坝高230米,是我省目前库容最大、坝高最高的水利工程。
目前,东庄水利枢纽工程施工供水工程已通水;110千伏施工供电工程完工投运;8条场内施工道路全面建成通车;导流洞工程全面完工,并于去年10月21日成功实现泾河截流。东庄水利枢纽主体工程计划于2026年12月完工。
时值盛夏,在位于洋县境内的黄金峡水利枢纽建设现场,工人们顶着烈日,抢抓汛前施工“黄金期”,紧张有序推进项目建设。据省引汉济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黄金峡分公司副经理欧志远介绍,黄金峡水利枢纽是引汉济渭工程的龙头,主要任务是从汉江干流取水,拦河坝总库容2.21亿立方米,年供水能力10亿立方米。
欧志远介绍,“黄金峡水利枢纽主体工程左右岸正同步加快建设,混凝土浇筑占设计浇筑总量的80%。今年12月底将实现大坝混凝土全线浇筑至顶,具备下闸蓄水条件。预计2023年上半年主体工程完工,具备投运条件。”
除水利工程建设稳步推进以外,上半年我省在基础设施建设上也跑出了“加速度”。数据显示,1-4月,我省基础设施投资同比增长13.3%,拉动全省投资增长3.9个百分点。
6月29日,西安咸阳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东航站楼混凝土主体结构提前一个月实现封顶。这是继今年4月30日航站楼工程冲出正负零之后的又一重大里程碑节点,一座现代化国际航空枢纽正拔地而起。
据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该工程共计投入渣土车、商混车、货运车37万余台次,施工区域塔吊41组,高峰期单日参建人员达万余人。截至目前,航站楼土方开挖253.278万方,主体混凝土30.55万方,主体钢筋64743.12吨,现已累计完成投资25.06亿元。
战略性高质量项目智能化,智慧城市建设成果显现
省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优化经济结构、提升经济质量、做大经济总量是我省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任务。今年,我省省级重点项目优产业、增动能特点突出。
6月24日,陕西有色金属集团高质量项目建设现场观摩暨开工仪式大会在宝钛工业园举行,高品质钛合金熔炼及循环利用项目正式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约21579万元。
华商报记者了解到,该项目致力于提高高品质钛合金铸锭生产能力,加大钛合金返回料回收力度,降低熔炼生产成本,实现钛合金返回料的循环再利用。通过推进此类战略性高质量项目建设,持续补链强链延链,将大力推动有色金属产业走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
除了传统能源行业重视高端智能化建设,智慧城市建设也在有序推进中。近日,由陕建浐河实业投资建设的陕建华为(西安)创新发展中心(一期)全面完工。
据悉,该项目通过引入华为等互联网龙头企业,同步落位国家级西北物联网创新中心和灞桥区智慧城市指挥中心,打造“一张网、两朵云、两个中心”的智慧城市“神经中枢”,通过“政务云、企业云”实现数据信息共建共享,智慧政务、智慧交通、智慧市政、智慧应急等智慧成果在“浐河智谷”实景应用,是“浐河智谷”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支撑保障。
目前,项目一期智慧城市指挥中心已建成,二期已开始建设,规划总建面约41685平方米,包含智慧办公、智慧居住、智慧酒店等。项目建成后将为区域打造智慧城市指挥中心数字底座,为城市发展提供“神经中枢”。
2022年是我省高质量项目建设推进年。我省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不断掀起重点项目建设热潮。
截至5月底,全省620个省级重点项目中新开工项目已经开工154个,开工率69.4%;所有省级重点项目完成投资1900.89亿元,年度投资完成率40.9%。
能源行业持续深化绿色转型,促使科技成果落地生“金”
推动能源革命,促进绿色转型。我省能源企业在积极落实好“双碳”目标中,利用科技创新赋能,更好地发挥能源安全供应“稳定器”和“压舱石”作用。
6月30日,全球目前规模最大的煤基乙醇项目——延长石油榆神50万吨/年煤基乙醇项目建成中交,进入试车阶段。该项目利用低阶煤代替玉米谷物转化为乙醇,开辟了煤炭清洁利用的新途径,也缓解了燃料乙醇对粮食的依赖。
据悉,项目采用中科院大连化物所与延长石油联合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国际领先的二甲醚羰基化制乙醇技术,开辟了一条全新的环境友好型技术工艺路线,使得科技成果落地生“金”为高质量发展添动力。
据专家介绍,该项目在缓解我国燃料乙醇对粮食依赖的同时,每年还可转化低阶煤150万吨,加之非贵金属分子筛催化剂的使用,使得工业规模化和大范围推广成为可能,可有效弥补我国石油资源不足,对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同日,延长石油榆林煤化公司30万吨/年CO2捕集装置在榆林市正式投产,标志我省能源行业在绿色发展的道路上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据了解,在CCUS(CO2捕集、利用与封存)一体化技术成果方面,延长石油已累计授权发明专利21件,软件著作权5项,制定地方/企业标准6项。近日,经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鉴定,认为成果整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其中4项技术国际领先。
值得一提的是,该项目是目前国内能耗和成本最低的煤化工CO2捕集项目。持续推动CCUS项目建设,助力能源企业低碳转型、走绿色发展之路,对于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助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水利工程建设稳步推进,基础设施建设跑出“加速度”
2022年是我省“扩大水利有效投资年”。今年以来,全省统筹疫情防控,保障工程建设。1月至4月,全省落实水利投资206亿元,同比增长7.8%,居全国第12位。目前,全省水利建设投资稳步增长,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东庄水利枢纽工程是国务院确定的172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之一。工程概算总投资163.61亿元,计划建设工期95个月。工程建成后库容32.76亿立方米,坝高230米,是我省目前库容最大、坝高最高的水利工程。
目前,东庄水利枢纽工程施工供水工程已通水;110千伏施工供电工程完工投运;8条场内施工道路全面建成通车;导流洞工程全面完工,并于去年10月21日成功实现泾河截流。东庄水利枢纽主体工程计划于2026年12月完工。
时值盛夏,在位于洋县境内的黄金峡水利枢纽建设现场,工人们顶着烈日,抢抓汛前施工“黄金期”,紧张有序推进项目建设。据省引汉济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黄金峡分公司副经理欧志远介绍,黄金峡水利枢纽是引汉济渭工程的龙头,主要任务是从汉江干流取水,拦河坝总库容2.21亿立方米,年供水能力10亿立方米。
欧志远介绍,“黄金峡水利枢纽主体工程左右岸正同步加快建设,混凝土浇筑占设计浇筑总量的80%。今年12月底将实现大坝混凝土全线浇筑至顶,具备下闸蓄水条件。预计2023年上半年主体工程完工,具备投运条件。”
除水利工程建设稳步推进以外,上半年我省在基础设施建设上也跑出了“加速度”。数据显示,1-4月,我省基础设施投资同比增长13.3%,拉动全省投资增长3.9个百分点。
6月29日,西安咸阳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东航站楼混凝土主体结构提前一个月实现封顶。这是继今年4月30日航站楼工程冲出正负零之后的又一重大里程碑节点,一座现代化国际航空枢纽正拔地而起。
据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该工程共计投入渣土车、商混车、货运车37万余台次,施工区域塔吊41组,高峰期单日参建人员达万余人。截至目前,航站楼土方开挖253.278万方,主体混凝土30.55万方,主体钢筋64743.12吨,现已累计完成投资25.06亿元。
战略性高质量项目智能化,智慧城市建设成果显现
省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优化经济结构、提升经济质量、做大经济总量是我省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任务。今年,我省省级重点项目优产业、增动能特点突出。
6月24日,陕西有色金属集团高质量项目建设现场观摩暨开工仪式大会在宝钛工业园举行,高品质钛合金熔炼及循环利用项目正式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约21579万元。
华商报记者了解到,该项目致力于提高高品质钛合金铸锭生产能力,加大钛合金返回料回收力度,降低熔炼生产成本,实现钛合金返回料的循环再利用。通过推进此类战略性高质量项目建设,持续补链强链延链,将大力推动有色金属产业走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
除了传统能源行业重视高端智能化建设,智慧城市建设也在有序推进中。近日,由陕建浐河实业投资建设的陕建华为(西安)创新发展中心(一期)全面完工。
据悉,该项目通过引入华为等互联网龙头企业,同步落位国家级西北物联网创新中心和灞桥区智慧城市指挥中心,打造“一张网、两朵云、两个中心”的智慧城市“神经中枢”,通过“政务云、企业云”实现数据信息共建共享,智慧政务、智慧交通、智慧市政、智慧应急等智慧成果在“浐河智谷”实景应用,是“浐河智谷”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支撑保障。
目前,项目一期智慧城市指挥中心已建成,二期已开始建设,规划总建面约41685平方米,包含智慧办公、智慧居住、智慧酒店等。项目建成后将为区域打造智慧城市指挥中心数字底座,为城市发展提供“神经中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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