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iPhone13,百分之90是啊瓶另一个小真的别演了,新号被淑芬发现了也知道这b是6d妈了,为了踩偷租特地开了另一个号是吧[允悲][允悲]建议偷丝们集体拉黑,转他们小烂的也是我们的号[傻眼]难道你也觉得你6d妈身份拿不出手吗[允悲]无论是不是瓶都一样,上大号来撕逼行吗[允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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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动态#【听说有人收到了录取通知书~】2022年陕西高考录取进入第6天,截至目前,提前批次文史类、理工类本科B段,录取结束。提前批次文史类、理工类本科C段,正在录取。艺术类本科A段,征集志愿。体育类本科,征集志愿。进入7月中旬,各大高校录取通知书会陆续发出!对于考生们来说,在拿到录取通知书以前,还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张老师的第二本书
上篇证券监管,中篇公司治理,下篇企业并购。观点:
1.公平信息披露必须在指定的媒体或平台上。任何一个投资者没有预期的平台都影响公平披露。不可随性而为。
2.理论上,法律把虚假陈述的标准定得越低,越能促使证券发行人及其内部人士谨慎发布信息,避免作出不真实或者有误导性的陈述。可是,这样做的代价可能是发行人更加不愿意披露信息,生怕被追究责任。这样一来,市场上的信息减少了,就难免会损害市场的整体效率。
3.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0条b款以及SEC制定的监管规则10b-5是防止证券欺诈最重要的武器。投资人要对虚假陈述提起诉讼、寻求赔偿需要证明以下这些要件:(1)隐瞒或者虚假陈述重要事实;(2)被告具有欺诈的故意;(3)原告对欺诈产生信赖;(4)基于信赖实施交易;(5)遭受损失;( 6 )损失与交易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有没有重大遗漏,不能只看遗漏的事实本身是否重大,还取决于未披露的事实与已披露事实的关系,只有前者令后者失真、造成误导之时,方才构成重大遗漏。
5.只要股东主动披露的信息不含虚假,那即便由此引发价格变化,同样是出于真实的市场供求,操纵便无从说起。
6.在判断证券服务机构对发行欺诈的责任时,美国法院特别看重被告做过些什么,做的事又有没有意义,而不会纠结于做这些事的时候被告是不是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譬如有没有在工作底稿上签名。
7.公司治理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配置权力。
8.双层治理结构。
9.假如董事们不听从某个股东的意见,就有丢掉饭碗的实际可能性,特拉华法院有时将这种由投票权产生的影响力称为“潜在控制”。
10.并购本身是中性的。法律要管住的是交易的程序透明,不存在利益冲突,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得到公平保障。若能满足这些条件,具体的交易条款是好是坏、有没有商业逻辑则都不劳监管者操心,市场大浪淘沙,自有优胜劣汰。
11.针对买卖双方同时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可转债提供了一条独特的解决途径。一方面,手持可转债的卖方出于对转换买方股票的期待,不愿意看到买方的股价下跌,将自身利益和买方的利益关联到一起。另一方面,发行可转债的买方承诺,在卖方到期不行使转换权之际向后者支付固定数额现金作为收购对价,使得买方难以利用自身股价的短期飙升,以价格虚高的股票窃取卖方资产,从而减轻卖方因为信息不对称承担的风险。
12.强制(全面)要约(mandatory bid, mandatory offer)源自英伦,后散布到昔日的中国香港以及新加坡,等到我们发展资本市场,便从手足同胞那里一并学了过来。
13.私底下的恩怨和台面上的攻防毕竟是两回事,收购与反收购的公关战在于赢得同盟军,而非一泄私愤而已,毕竟争夺的焦点是公众投资人,而他们对于CEO的个人恩怨很难产生共鸣。无论是进攻方还是防御方,最好的宣传口径都是对事而非对人,关键是要说清楚自己的收购方案或者抵御收购的方案能为股东带来多少好处。
上篇证券监管,中篇公司治理,下篇企业并购。观点:
1.公平信息披露必须在指定的媒体或平台上。任何一个投资者没有预期的平台都影响公平披露。不可随性而为。
2.理论上,法律把虚假陈述的标准定得越低,越能促使证券发行人及其内部人士谨慎发布信息,避免作出不真实或者有误导性的陈述。可是,这样做的代价可能是发行人更加不愿意披露信息,生怕被追究责任。这样一来,市场上的信息减少了,就难免会损害市场的整体效率。
3.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0条b款以及SEC制定的监管规则10b-5是防止证券欺诈最重要的武器。投资人要对虚假陈述提起诉讼、寻求赔偿需要证明以下这些要件:(1)隐瞒或者虚假陈述重要事实;(2)被告具有欺诈的故意;(3)原告对欺诈产生信赖;(4)基于信赖实施交易;(5)遭受损失;( 6 )损失与交易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有没有重大遗漏,不能只看遗漏的事实本身是否重大,还取决于未披露的事实与已披露事实的关系,只有前者令后者失真、造成误导之时,方才构成重大遗漏。
5.只要股东主动披露的信息不含虚假,那即便由此引发价格变化,同样是出于真实的市场供求,操纵便无从说起。
6.在判断证券服务机构对发行欺诈的责任时,美国法院特别看重被告做过些什么,做的事又有没有意义,而不会纠结于做这些事的时候被告是不是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譬如有没有在工作底稿上签名。
7.公司治理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配置权力。
8.双层治理结构。
9.假如董事们不听从某个股东的意见,就有丢掉饭碗的实际可能性,特拉华法院有时将这种由投票权产生的影响力称为“潜在控制”。
10.并购本身是中性的。法律要管住的是交易的程序透明,不存在利益冲突,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得到公平保障。若能满足这些条件,具体的交易条款是好是坏、有没有商业逻辑则都不劳监管者操心,市场大浪淘沙,自有优胜劣汰。
11.针对买卖双方同时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可转债提供了一条独特的解决途径。一方面,手持可转债的卖方出于对转换买方股票的期待,不愿意看到买方的股价下跌,将自身利益和买方的利益关联到一起。另一方面,发行可转债的买方承诺,在卖方到期不行使转换权之际向后者支付固定数额现金作为收购对价,使得买方难以利用自身股价的短期飙升,以价格虚高的股票窃取卖方资产,从而减轻卖方因为信息不对称承担的风险。
12.强制(全面)要约(mandatory bid, mandatory offer)源自英伦,后散布到昔日的中国香港以及新加坡,等到我们发展资本市场,便从手足同胞那里一并学了过来。
13.私底下的恩怨和台面上的攻防毕竟是两回事,收购与反收购的公关战在于赢得同盟军,而非一泄私愤而已,毕竟争夺的焦点是公众投资人,而他们对于CEO的个人恩怨很难产生共鸣。无论是进攻方还是防御方,最好的宣传口径都是对事而非对人,关键是要说清楚自己的收购方案或者抵御收购的方案能为股东带来多少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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