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真实的故事,一对教师夫妻两个人退休金加起来有8300元,并于2015年在五线城市全款90万购买了150平方的大房子,2018年,儿子毕业于双一流北京邮电大学,月薪资1.3万,谈了5年的女朋友,因为没房一直没有结婚。
2022年,老两口随后前往北京,看见儿子的住宿环境后,把老家房子卖了,带着170万现金前往北京,在四环外购置了一套价值450万的房子,首付200万,贷款250万,月供1.35万,老两口为了帮助儿子还月供,更是做起来保洁工作,一个月3500元。
看完之后,不得不说,这真是可怜天下父母心,老两口干了一辈子的教师,退休金高达8300元,却为了儿子买房还月供,放低教师身份选择当保洁,这可以说绝对是真爱了,想必老两口也没有根本会是这样的局面吧。那也间接地说明一个问题,要想在北京安家,如果家里没有资金支持,还真是挺难的,不说首付,就连月供都难还,你们怎么看呢?来源(周少说)
2022年,老两口随后前往北京,看见儿子的住宿环境后,把老家房子卖了,带着170万现金前往北京,在四环外购置了一套价值450万的房子,首付200万,贷款250万,月供1.35万,老两口为了帮助儿子还月供,更是做起来保洁工作,一个月3500元。
看完之后,不得不说,这真是可怜天下父母心,老两口干了一辈子的教师,退休金高达8300元,却为了儿子买房还月供,放低教师身份选择当保洁,这可以说绝对是真爱了,想必老两口也没有根本会是这样的局面吧。那也间接地说明一个问题,要想在北京安家,如果家里没有资金支持,还真是挺难的,不说首付,就连月供都难还,你们怎么看呢?来源(周少说)
胡先生安装地锁占用邻居家车位,被警方处以拘留5日,胡先生不服,他认为这只是民事纠纷。并不违法,行政复议未果后,胡先生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上海闵行法院)
胡先生家住的小区设计是同一排的房子下面都有一个地下室,地下室外面是产权车位。由于胡先生自家地下室前方的车位,一直都未售出,所以胡先生平时都把停放于此处。
2019年2月,物业通知胡先生,该车位已经被邻居丁先生买下。
虽然丁先生已经买下此车位,但由于他一直未入住,所以胡先生便一直继续将车停放于这个车位上。
要说丁先生没入住,胡先生把车停在那,也无妨。
可是2019年的8月,丁先生搬进去住以后,胡先生还长期霸占着丁先生家的车位。
本来丁先生还是想着邻居之间,和睦相处的,但经多次交涉无果后,丁先生只好报警求助。民警到场处置后,胡先生把车挪走。
后来,丁先生为了避免再次发生自家车位被霸占的事情发生,于是丁先生在车位上,安装了一把地锁。
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胡先生居然去买了一把更大的地锁,也装在了丁先生家的私人车位上。
丁先生回家发现后,肺都要气炸了,这不摆明挑事么?所以这次丁先生也就不和他交涉了。直接报警求助。而这次民警也觉得胡先生是寻寻衅滋事了,因此将胡先生行政拘留了5天。
可胡先生不服,只承认这是民事纠纷,并不违法,因此行政复议未果后,直接告上法庭,请法院来给评评理。其理由有两个:
一、胡先生称家中孕妇的预产期快到了,他当时在丁先生的车位上加地锁,只是为了保障家里有紧急状态时,可以随时通行,主观上并无侵占胡先生车位的故意,实际上也没有对丁先生造成严重的危害与损失。
二、即便在丁先生的车位上加了地锁,有所不妥,也属于民事纠纷。胡先生可以通过救济措施,起诉维权。因此他认为警方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越位执法”。
总而言之,胡先生并没有认为他错了,如果丁先生认为他侵权了,可以到法院去起诉,警方不需要介入,更不应该拘留他。
那么胡先生的诉求合理么?
其实胡先生家中有孕妇,并不是他违法的理由。更主要的是,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是属于不同的法律责任。即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可以同时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
比如说,《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即只要实施了这种行为,造成了被侵害人身体遭受损伤的,除了要处罚行为人外。被侵害人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胡先生多次侵占丁先生的车位,不仅是民事侵权,同时还违法。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多次无理取闹,占用公私财物的,构成寻衅滋事,可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过错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丁先生在警方行政处罚胡先生的同时,还可以起诉胡先生,要求他赔偿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先生长期故意占用他人车位,经多方交涉无果后,还采用加装地锁的方式,寻衅滋事。因此公安机关对胡先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驳回胡先生的诉讼请求。
有人说胡先生构成抢劫罪,实则不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的本质是指采用暴力手段,将他人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本案中,胡先生只是通过加装地锁的方式,恶意不让对车位拥有产权的丁先生,无法正常使用的,寻衅滋事行为。
当然,寻衅滋事达到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犯罪,可以根据《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本案警方认定胡先生只是违法行为,而且系情节较轻的,因此只处5日行政拘留。
最后,邻居之间理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如果胡先生能做到这一点,他家里的孕妇,紧急情况需要到医院时,相信丁先生也不会不施予援手!大家认为,对么?
(案例来源:上海闵行法院)
胡先生家住的小区设计是同一排的房子下面都有一个地下室,地下室外面是产权车位。由于胡先生自家地下室前方的车位,一直都未售出,所以胡先生平时都把停放于此处。
2019年2月,物业通知胡先生,该车位已经被邻居丁先生买下。
虽然丁先生已经买下此车位,但由于他一直未入住,所以胡先生便一直继续将车停放于这个车位上。
要说丁先生没入住,胡先生把车停在那,也无妨。
可是2019年的8月,丁先生搬进去住以后,胡先生还长期霸占着丁先生家的车位。
本来丁先生还是想着邻居之间,和睦相处的,但经多次交涉无果后,丁先生只好报警求助。民警到场处置后,胡先生把车挪走。
后来,丁先生为了避免再次发生自家车位被霸占的事情发生,于是丁先生在车位上,安装了一把地锁。
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胡先生居然去买了一把更大的地锁,也装在了丁先生家的私人车位上。
丁先生回家发现后,肺都要气炸了,这不摆明挑事么?所以这次丁先生也就不和他交涉了。直接报警求助。而这次民警也觉得胡先生是寻寻衅滋事了,因此将胡先生行政拘留了5天。
可胡先生不服,只承认这是民事纠纷,并不违法,因此行政复议未果后,直接告上法庭,请法院来给评评理。其理由有两个:
一、胡先生称家中孕妇的预产期快到了,他当时在丁先生的车位上加地锁,只是为了保障家里有紧急状态时,可以随时通行,主观上并无侵占胡先生车位的故意,实际上也没有对丁先生造成严重的危害与损失。
二、即便在丁先生的车位上加了地锁,有所不妥,也属于民事纠纷。胡先生可以通过救济措施,起诉维权。因此他认为警方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越位执法”。
总而言之,胡先生并没有认为他错了,如果丁先生认为他侵权了,可以到法院去起诉,警方不需要介入,更不应该拘留他。
那么胡先生的诉求合理么?
其实胡先生家中有孕妇,并不是他违法的理由。更主要的是,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是属于不同的法律责任。即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可以同时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
比如说,《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即只要实施了这种行为,造成了被侵害人身体遭受损伤的,除了要处罚行为人外。被侵害人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胡先生多次侵占丁先生的车位,不仅是民事侵权,同时还违法。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多次无理取闹,占用公私财物的,构成寻衅滋事,可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过错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丁先生在警方行政处罚胡先生的同时,还可以起诉胡先生,要求他赔偿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先生长期故意占用他人车位,经多方交涉无果后,还采用加装地锁的方式,寻衅滋事。因此公安机关对胡先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驳回胡先生的诉讼请求。
有人说胡先生构成抢劫罪,实则不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的本质是指采用暴力手段,将他人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本案中,胡先生只是通过加装地锁的方式,恶意不让对车位拥有产权的丁先生,无法正常使用的,寻衅滋事行为。
当然,寻衅滋事达到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犯罪,可以根据《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本案警方认定胡先生只是违法行为,而且系情节较轻的,因此只处5日行政拘留。
最后,邻居之间理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如果胡先生能做到这一点,他家里的孕妇,紧急情况需要到医院时,相信丁先生也不会不施予援手!大家认为,对么?
女子高高兴兴回家过年,却在过安检的时候被行政拘留了!知道原因后,她欲哭无泪,大家千万不要再乱带东西坐车回家了!近日,女子朱某在北京站过安检的时候被安检员拦下,因为她的行李箱里居然放着一把长约30厘米的单刃刀,结果让女子后悔莫及!
后来,安检员通知了警员,女子被行政拘留了5日。而男子吴某在1月22日,也因为携带管制刀具被拦住了,后来同样移交给了民警,也被行政拘留了5日。至于为什么要带刀回家,他们的解释是觉得刀都挺好的,丢掉太可惜,想要带回老家用,所以才会放到自己的行李箱中。(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1、对于此事件,网友很疑惑,发现管制刀具直接没收就好了,为什么要拘留他们呢?
首先,火车站属于公共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所以,朱某、吴某携带管制刀具进入火车站的候车室,属于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对他们的处罚是合情合理的。
2、还有网友疑惑,为什么这些刀自己在家用不违法,而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就属违法?
顾名思义,管制刀具的意思,就是该类刀具比较危险。如果这样的刀具随便被人带到公共场所或者公共的交通上,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万一不法分子在公共场所拿刀行凶,那么后果不堪设想。所以,为了保护大家的生命安全,法律规定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的行为属于违法。
3、朱某和吴某已经解释说是带刀回老家用的,没有持刀伤人的想法,为什么不能原谅一次?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就是法律,虽然我们相信他们没有恶意,但不管是谁,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就要受到处罚。这样做,一是为了以防万一,二是让他们吃一堑,长一智,以后不要再犯错了。而且从常理上看,带刀过安检就是不对,安检的目的就是排除风险,如果连刀都可以带上车,那这样还需要安检干嘛呢?所以,吴某和朱某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高高兴兴回老家,因为糊涂把法犯,除夕呆在拘留所,心里后悔也没用!通过此事件,可以看出我们普法的任务还任重道远。知法犯法罪有应得,不知犯法确实无辜,我很同情吴某和朱某,但是法律不容挑衅,而且他们的事情被报道后,我相信会有更多的人会引以为戒。
再次提醒大家,过年回老家不要乱带东西,如果你不确定自己携带的东西是否会管制物品,可以先咨询车站的电话,不要莫名其妙就让自己违法了,这样好好的年呆在拘留所里面过了。那么,对于这事情你怎么看呢?
后来,安检员通知了警员,女子被行政拘留了5日。而男子吴某在1月22日,也因为携带管制刀具被拦住了,后来同样移交给了民警,也被行政拘留了5日。至于为什么要带刀回家,他们的解释是觉得刀都挺好的,丢掉太可惜,想要带回老家用,所以才会放到自己的行李箱中。(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1、对于此事件,网友很疑惑,发现管制刀具直接没收就好了,为什么要拘留他们呢?
首先,火车站属于公共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所以,朱某、吴某携带管制刀具进入火车站的候车室,属于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对他们的处罚是合情合理的。
2、还有网友疑惑,为什么这些刀自己在家用不违法,而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就属违法?
顾名思义,管制刀具的意思,就是该类刀具比较危险。如果这样的刀具随便被人带到公共场所或者公共的交通上,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万一不法分子在公共场所拿刀行凶,那么后果不堪设想。所以,为了保护大家的生命安全,法律规定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的行为属于违法。
3、朱某和吴某已经解释说是带刀回老家用的,没有持刀伤人的想法,为什么不能原谅一次?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就是法律,虽然我们相信他们没有恶意,但不管是谁,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就要受到处罚。这样做,一是为了以防万一,二是让他们吃一堑,长一智,以后不要再犯错了。而且从常理上看,带刀过安检就是不对,安检的目的就是排除风险,如果连刀都可以带上车,那这样还需要安检干嘛呢?所以,吴某和朱某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高高兴兴回老家,因为糊涂把法犯,除夕呆在拘留所,心里后悔也没用!通过此事件,可以看出我们普法的任务还任重道远。知法犯法罪有应得,不知犯法确实无辜,我很同情吴某和朱某,但是法律不容挑衅,而且他们的事情被报道后,我相信会有更多的人会引以为戒。
再次提醒大家,过年回老家不要乱带东西,如果你不确定自己携带的东西是否会管制物品,可以先咨询车站的电话,不要莫名其妙就让自己违法了,这样好好的年呆在拘留所里面过了。那么,对于这事情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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