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西丽湖论坛召开!传递这些重要信息】12月27日,首届西丽湖论坛在深圳召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科技部部长王志刚视频致辞,广东省副省长王曦、深圳市市长覃伟中现场致辞。林郑月娥表示,香港将继续完善创科产业生态圈,继续探索创新要素进一步跨境流通的措施,加强国际创科合作,建设高水平科技基础设施和创新平台,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的创科发展相辅相成。香港和深圳同为大湾区的核心城市,两地可以发挥在科技创新方面的比较优势,协同合作,强强联手,以“1+1大于2”的战略,共同推动大湾区发展成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为国家的发展作出贡献。
#西丽湖论坛开启高峰对话#【首届西丽湖论坛开幕,林郑月娥发表视频致辞[给力]】12月27日,由科技部、深圳市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的首届西丽湖论坛召开。林郑月娥发表视频致辞表示,香港将继续完善创科产业生态圈,继续探索创新要素进一步跨境流通的措施,加强国际创科合作,建设高水平科技基础设施和创新平台,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的创科发展相辅相成。
2021年12月28日9:30,前《新京报》记者刘名洋诉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微博”)及深圳市智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上智微”)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将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第36法庭开庭审理。庭审直播链接:https://t.cn/A6xFpkHC
据红星新闻报道,原告刘名洋向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与早前流传网络的起诉书内容相比,原告的诉讼请求发生如下变化:
1、原诉求:“请求判决被告一(新浪微博)删除被告二(掌上智微)相关言论并封禁涉案账号”。
变更为:请求被告二立即停止针对原告的名誉侵权行为,自行删除发布在被告一平台上的涉案侵权微博(详见提交给法庭的要素表)。
——解读:追究责任的主体由新浪微博平台倾斜向掌上智微。
2、原诉求:“请求责令被告一继续披露涉案用户‘掌上智微’真实信息”。
变更为:“请求被告一披露‘掌上智微’注册主体的工商信息”。
——解读:明确要求微博平台披露的信息范围。
3、原诉求:“请求判令被告二向原告书面致歉,并在其网络平台(微博)上连续十五日刊登该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
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二在被告一平台注册的昵称为‘掌上智微’(UIID:5887131617)账号置顶位置,发布公开道歉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确认)并连续保留30天,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解读:道歉公示时间从15天延长到30天,指定具体账号,并要求置顶,提高了恢复名誉、消除侵害的诉求。
4、请求判令被告二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万元。(此项未变更)
5、原诉求:“请求判令被告二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17493元”。
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二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200元”。
——解读:维权开支诉求大幅缩减,以维护名誉和要求精神损失为重点。
6、原诉求:“请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变更为:“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二承担”。
——解读:明确责任主体为“掌上智微”。
(路边社临时客串记者、校稿:叶归鸿)
据红星新闻报道,原告刘名洋向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与早前流传网络的起诉书内容相比,原告的诉讼请求发生如下变化:
1、原诉求:“请求判决被告一(新浪微博)删除被告二(掌上智微)相关言论并封禁涉案账号”。
变更为:请求被告二立即停止针对原告的名誉侵权行为,自行删除发布在被告一平台上的涉案侵权微博(详见提交给法庭的要素表)。
——解读:追究责任的主体由新浪微博平台倾斜向掌上智微。
2、原诉求:“请求责令被告一继续披露涉案用户‘掌上智微’真实信息”。
变更为:“请求被告一披露‘掌上智微’注册主体的工商信息”。
——解读:明确要求微博平台披露的信息范围。
3、原诉求:“请求判令被告二向原告书面致歉,并在其网络平台(微博)上连续十五日刊登该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
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二在被告一平台注册的昵称为‘掌上智微’(UIID:5887131617)账号置顶位置,发布公开道歉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确认)并连续保留30天,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解读:道歉公示时间从15天延长到30天,指定具体账号,并要求置顶,提高了恢复名誉、消除侵害的诉求。
4、请求判令被告二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万元。(此项未变更)
5、原诉求:“请求判令被告二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17493元”。
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二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200元”。
——解读:维权开支诉求大幅缩减,以维护名誉和要求精神损失为重点。
6、原诉求:“请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变更为:“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二承担”。
——解读:明确责任主体为“掌上智微”。
(路边社临时客串记者、校稿:叶归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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