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601分女生家中遇害,起底51岁凶手身份:亲戚能坏到什么程度
今天这篇文章,为一个18岁女孩而写。
也为我们每个人而写。
01
她叫小月,前几天刚刚查到自己的高考成绩:601分。
在河南125万考生中,她能取得这样的成绩,在她的家乡洛阳市八陡山村,已经属于“祖坟冒烟”的程度。
一家几代是农民,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只为供养他和哥哥读书。
大山里的孩子,熬过了无数苦难与黑夜,经过千万次泥泞的山路,她挺过了愚昧、饥寒、孤独和贫穷,终于要迎来新的人生。
可命运,却在此时和她开了一个玩笑。
7月1日,她独自在家填志愿。
她填下了自己的第一志愿,河南省名列前茅的大学:郑州大学。
就在这时一个恶魔突然闯入,将她骗走。
等到她再次出现在母亲面前时,身上盖着白布,头上有窟窿,已经成为了一具冰冷的尸体。
“18岁”,“高考601分”,这两个哪个不是美好的未来。
如今伴随着小月的死亡,所有的希望支离破碎。
她到底做错了什么?为何要遭受这般苦难?
更令人意外的是,这一切居然还是熟人所为!
02
几天前,小月的哥哥写下了一封声嘶力竭的求助信:
当日母亲出门办事,吾妹一人在家填报志愿。恶霸将吾妹骗走后,拖入废气窑洞残忍杀害。
母亲归来时发现异样,四处寻找。
待找到时,吾妹已经尸骨寒凉,死不瞑目。
每一个字都在泣血。
也为我们揭开了小月遇害的细节。
凶手是她同村家族的亲戚,名叫冯某民。
冯某民51岁,如果按辈分小月应该喊他伯伯。不能说很亲密,但绝对是无冤无仇。
村民对冯某民的印象是没结婚、穷困潦倒、身患残疾,上有高龄母亲。
案发当天,小月的母亲要去照顾生病的外公,便留她一人在家。
下午,冯某民来到小月家中,以“帮忙打扫卫生”为由,将她骗到无人的废弃窑洞中杀害,并抛尸于此。
善良的小月没想到,知人知面不知心,自己的善良却换来了凶手的毫无人性。
都说远亲不如近邻,小月一家与冯某民不仅是亲戚,更是相距不到一百米的邻居。案发前,小月一家曾多次帮助冯某民,他为什么还要恩将仇报呢?
两个字:
嫉妒!
据小月一个亲戚说:他之所以杀害小月,是看小月太争气了,看着她家越来越好,自己家却依然穷困潦倒,心理失衡产生了嫉妒心理。
这几天,微博上出现多个热搜,都在呼喊着同样的诉求:
请判凶手死刑!
03
而我,作为一个出身农村的人,真的对“嫉妒”这两个字深有体会。
不曾在农村待过的人,根本不会懂得那种“我不好,也见不得他人好”的无耻心态。
那些你自以为平时关系很好,总是对你笑嘻嘻的亲戚,可能是时时刻刻盯着你家,恨不得扒了你家房顶的豺狼。
那些过年时在同一张桌子上谈笑风生的叔伯婶姨,也可能是那个在你家遭遇困难之后,毫不犹豫围上来敲骨吸髓的秃鹫。
表面亲戚,背地里仇人,这样的人真的有。
想起《坏亲戚能坏到什么程度》中的故事:
朋友家在中部的农村,8岁那年的一天深夜,他听见自家茅屋的屋顶上有窸窸窣窣的声音。
那个声音很诡异,不像风,也不像动物。
像是有什么东西在刨屋顶。
父亲醒了,拿着锄头悄悄带着他打开门,两个人走到门口,踮起脚往上看。
这一看,傻眼了。
一个瘦弱的影子在屋后山坡上,拿着工具刨他们家的茅草屋顶。
这个人不是别人,正是他们家表叔。
父亲大喊:“老根,你这是做西?”
表叔一愣,转头便跑了。
后来父亲也从长辈口里得知,表叔之所以刨他们家屋顶,是觉得他们家风水太好了,几个孩子都很争气,他们嫉妒。
两年后,母亲去世了。
一家人虽然很难过,但日子还要继续。
母亲被葬在村里的山坡上,面对着水库,周围环境很好。
后来父亲没有续弦,一个人将他们兄弟姐妹6个拉扯长大。
大哥考上了大学,二哥也在准备高考了,自己成绩也很优异。就这样,他们家因为几个优秀的孩子,成为了村里人的眼中钉肉中刺。
那一年夏天,二哥正在高考。一个远房表亲找上门来,这个表亲是林管站站长,平时从来不拿正眼看他们家,这次来却笑眯眯的。
表亲说:“你们赶紧把春芳(母亲)的坟迁走,镇上说违规了。”
在他们当地,夏天迁坟是大忌,更何况随随便便一句违规就要迁走母亲的坟,一家人都不愿意。
谁知表亲眼神立马变得凶狠起来:“你们要是不动,那我们可就直接铲掉了。”
后来,坟被迁走了。而那个表亲,却在原地盖上了房子。
04
路遥在《平凡的世界》里说:
“亲戚关系常常是最庸俗的,互相设法沾光,沾不上光就翻白眼,甚至你生活中最大的困难,也常常是亲戚们造成的。”
无数事实证明,这一观点是对的,那些没有真心的亲戚,永远算不上亲人。
《增广贤文》有云:
“无钱休入众,遭难莫寻亲。”
现实社会就是这样,当你发达时,身边的人络绎不绝;当你落魄时,身边的人全部远离。
亲戚也是一样,你得意时他们来沾光就算了,还会嫉妒你;你失意时他们不愿意相帮就算了,还可能落井下石。
所以,不要高估了自己和任何亲戚的关系,也别低估了人性的凉薄。
上周末,和好友聚餐时,他聊起了自己的近况。
两年前,父母离婚,母亲生病,他也刚刚大学毕业。他一边忙着创业,一边照顾母亲,那些之前看起来对自己十分关心的亲戚都销声匿迹了。
两年后,他创业成功,买了车买了房,母亲的病也好了。这时亲戚们都出现了,想着法子“捞”点好处就算了,甚至想毁了他自己亲手辛苦打拼来的一切。
这也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对于有些亲戚,真的不要过于期待,希望越大失望越大。
他们愿意帮你,就当成惊喜,真诚地去感恩回报;如果没有,那也是意料之中,不要太失望。
人心对人心,你亲我就亲。
今天这篇文章,为一个18岁女孩而写。
也为我们每个人而写。
01
她叫小月,前几天刚刚查到自己的高考成绩:601分。
在河南125万考生中,她能取得这样的成绩,在她的家乡洛阳市八陡山村,已经属于“祖坟冒烟”的程度。
一家几代是农民,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只为供养他和哥哥读书。
大山里的孩子,熬过了无数苦难与黑夜,经过千万次泥泞的山路,她挺过了愚昧、饥寒、孤独和贫穷,终于要迎来新的人生。
可命运,却在此时和她开了一个玩笑。
7月1日,她独自在家填志愿。
她填下了自己的第一志愿,河南省名列前茅的大学:郑州大学。
就在这时一个恶魔突然闯入,将她骗走。
等到她再次出现在母亲面前时,身上盖着白布,头上有窟窿,已经成为了一具冰冷的尸体。
“18岁”,“高考601分”,这两个哪个不是美好的未来。
如今伴随着小月的死亡,所有的希望支离破碎。
她到底做错了什么?为何要遭受这般苦难?
更令人意外的是,这一切居然还是熟人所为!
02
几天前,小月的哥哥写下了一封声嘶力竭的求助信:
当日母亲出门办事,吾妹一人在家填报志愿。恶霸将吾妹骗走后,拖入废气窑洞残忍杀害。
母亲归来时发现异样,四处寻找。
待找到时,吾妹已经尸骨寒凉,死不瞑目。
每一个字都在泣血。
也为我们揭开了小月遇害的细节。
凶手是她同村家族的亲戚,名叫冯某民。
冯某民51岁,如果按辈分小月应该喊他伯伯。不能说很亲密,但绝对是无冤无仇。
村民对冯某民的印象是没结婚、穷困潦倒、身患残疾,上有高龄母亲。
案发当天,小月的母亲要去照顾生病的外公,便留她一人在家。
下午,冯某民来到小月家中,以“帮忙打扫卫生”为由,将她骗到无人的废弃窑洞中杀害,并抛尸于此。
善良的小月没想到,知人知面不知心,自己的善良却换来了凶手的毫无人性。
都说远亲不如近邻,小月一家与冯某民不仅是亲戚,更是相距不到一百米的邻居。案发前,小月一家曾多次帮助冯某民,他为什么还要恩将仇报呢?
两个字:
嫉妒!
据小月一个亲戚说:他之所以杀害小月,是看小月太争气了,看着她家越来越好,自己家却依然穷困潦倒,心理失衡产生了嫉妒心理。
这几天,微博上出现多个热搜,都在呼喊着同样的诉求:
请判凶手死刑!
03
而我,作为一个出身农村的人,真的对“嫉妒”这两个字深有体会。
不曾在农村待过的人,根本不会懂得那种“我不好,也见不得他人好”的无耻心态。
那些你自以为平时关系很好,总是对你笑嘻嘻的亲戚,可能是时时刻刻盯着你家,恨不得扒了你家房顶的豺狼。
那些过年时在同一张桌子上谈笑风生的叔伯婶姨,也可能是那个在你家遭遇困难之后,毫不犹豫围上来敲骨吸髓的秃鹫。
表面亲戚,背地里仇人,这样的人真的有。
想起《坏亲戚能坏到什么程度》中的故事:
朋友家在中部的农村,8岁那年的一天深夜,他听见自家茅屋的屋顶上有窸窸窣窣的声音。
那个声音很诡异,不像风,也不像动物。
像是有什么东西在刨屋顶。
父亲醒了,拿着锄头悄悄带着他打开门,两个人走到门口,踮起脚往上看。
这一看,傻眼了。
一个瘦弱的影子在屋后山坡上,拿着工具刨他们家的茅草屋顶。
这个人不是别人,正是他们家表叔。
父亲大喊:“老根,你这是做西?”
表叔一愣,转头便跑了。
后来父亲也从长辈口里得知,表叔之所以刨他们家屋顶,是觉得他们家风水太好了,几个孩子都很争气,他们嫉妒。
两年后,母亲去世了。
一家人虽然很难过,但日子还要继续。
母亲被葬在村里的山坡上,面对着水库,周围环境很好。
后来父亲没有续弦,一个人将他们兄弟姐妹6个拉扯长大。
大哥考上了大学,二哥也在准备高考了,自己成绩也很优异。就这样,他们家因为几个优秀的孩子,成为了村里人的眼中钉肉中刺。
那一年夏天,二哥正在高考。一个远房表亲找上门来,这个表亲是林管站站长,平时从来不拿正眼看他们家,这次来却笑眯眯的。
表亲说:“你们赶紧把春芳(母亲)的坟迁走,镇上说违规了。”
在他们当地,夏天迁坟是大忌,更何况随随便便一句违规就要迁走母亲的坟,一家人都不愿意。
谁知表亲眼神立马变得凶狠起来:“你们要是不动,那我们可就直接铲掉了。”
后来,坟被迁走了。而那个表亲,却在原地盖上了房子。
04
路遥在《平凡的世界》里说:
“亲戚关系常常是最庸俗的,互相设法沾光,沾不上光就翻白眼,甚至你生活中最大的困难,也常常是亲戚们造成的。”
无数事实证明,这一观点是对的,那些没有真心的亲戚,永远算不上亲人。
《增广贤文》有云:
“无钱休入众,遭难莫寻亲。”
现实社会就是这样,当你发达时,身边的人络绎不绝;当你落魄时,身边的人全部远离。
亲戚也是一样,你得意时他们来沾光就算了,还会嫉妒你;你失意时他们不愿意相帮就算了,还可能落井下石。
所以,不要高估了自己和任何亲戚的关系,也别低估了人性的凉薄。
上周末,和好友聚餐时,他聊起了自己的近况。
两年前,父母离婚,母亲生病,他也刚刚大学毕业。他一边忙着创业,一边照顾母亲,那些之前看起来对自己十分关心的亲戚都销声匿迹了。
两年后,他创业成功,买了车买了房,母亲的病也好了。这时亲戚们都出现了,想着法子“捞”点好处就算了,甚至想毁了他自己亲手辛苦打拼来的一切。
这也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对于有些亲戚,真的不要过于期待,希望越大失望越大。
他们愿意帮你,就当成惊喜,真诚地去感恩回报;如果没有,那也是意料之中,不要太失望。
人心对人心,你亲我就亲。
#最高法发布第32批指导性案例##职场性骚扰#【最高法指导案例:#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应处置员工性骚扰投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2批共7件指导性案例,主要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类案例。
其中指导案例181号《郑某诉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明确了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对被性骚扰员工的投诉没有采取合理措施,或者存在纵容性骚扰行为、干扰对性骚扰行为调查等情形,用人单位以管理人员未尽岗位职责,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例对于民法典施行后用人单位合理构建性骚扰防范处置机制,切实提升全员防范意识,有效防范职场性骚扰行为,具有一定的示范指导意义。
郑某于2012年7月入职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尼韦尔公司),担任渠道销售经理。霍尼韦尔公司建立有工作场所性骚扰防范培训机制,郑某接受过相关培训。霍尼韦尔公司《商业行为准则》规定经理和主管“应确保下属能畅所欲言且无须担心遭到报复,所有担忧或问题都能专业并及时地得以解决”,不允许任何报复行为。2017年版《员工手册》规定:对他人实施性骚扰、违反公司《商业行为准则》、在公司内部调查中做虚假陈述的行为均属于会导致立即辞退的违纪行为。上述规章制度在实施前经过该公司工会沟通会议讨论。
郑某与霍尼韦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郑某确认并同意公司现有的《员工手册》及《商业行为准则》等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员工手册》修改后,郑某再次签署确认书,表示已阅读、明白并愿接受2017年版《员工手册》内容,愿恪守公司政策作为在霍尼韦尔公司工作的前提条件。
2018年8月30日,郑某因认为下属女职工任某与郑某上级邓某(已婚)之间的关系有点僵,为“疏解”二人关系而找任某谈话。郑某提到昨天观察到邓某跟任某说了一句话,而任某没有回答,其还专门跑到任某处帮忙打圆场。任某提及其在刚入职时曾向郑某出示过间接上级邓某发送的性骚扰微信记录截屏,郑某当时对此答复“我就是不想掺和这个事”“我往后不想再回答你后面的事情”“我是觉得有点怪,我也不敢问”。谈话中,任某强调邓某是在对其进行性骚扰,邓某要求与其发展男女关系,并在其拒绝后继续不停骚扰,郑某不应责怪其不搭理邓某,也不要替邓某来对其进行敲打。郑某则表示“你如果这样干工作的话,让我很难过”“你越端着,他越觉得我要把你怎么样”“他这么直接,要是我的话,先靠近你,摸摸看,然后聊聊天”。
后至2018年11月,郑某以任某不合群等为由向霍尼韦尔公司人事部提出与任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说明解除任某劳动合同的合理依据。人事部为此找任某了解情况。任某告知人事部其被间接上级邓某骚扰,郑某有意无意撮合其和邓某,其因拒绝骚扰行为而受到打击报复。霍尼韦尔公司为此展开调查。
2019年1月15日,霍尼韦尔公司对郑某进行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郑某未在调查笔录上签字,但对笔录记载的其对公司询问所做答复做了诸多修改。对于调查笔录中有无女员工向郑某反映邓某跟其说过一些不合适的话、对其进行性骚扰的提问所记录的“没有”的答复,郑某未作修改。
2019年1月31日,霍尼韦尔公司出具《单方面解除函》,以郑某未尽经理职责,在下属反映遭受间接上级骚扰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帮助下属不再继续遭受骚扰,反而对下属进行打击报复,在调查过程中就上述事实做虚假陈述为由,与郑某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7月22日,郑某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霍尼韦尔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8130元。该请求未得到仲裁裁决支持。郑某不服,以相同请求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霍尼韦尔公司据以解除郑某劳动合同的《员工手册》和《商业行为准则》对郑某有无约束力;二、郑某是否存在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一,霍尼韦尔公司据以解除郑某劳动合同的《员工手册》和《商业行为准则》对郑某有无约束力。在案证据显示,郑某持有异议的霍尼韦尔公司2017年版《员工手册》《商业行为准则》分别于2017年9月、2014年12月经霍尼韦尔公司工会沟通会议进行讨论。郑某与霍尼韦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员工手册》《商业行为准则》属于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郑某已阅读并理解和接受上述制度。在《员工手册》修订后,郑某亦再次签署确认书,确认已阅读、明白并愿接受2017年版《员工手册》,愿恪守公司政策作为在霍尼韦尔公司工作的前提条件。在此情况下,霍尼韦尔公司的《员工手册》《商业行为准则》应对郑某具有约束力。
关于争议焦点二,郑某是否存在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行为。一则,在案证据显示霍尼韦尔公司建立有工作场所性骚扰防范培训机制,郑某亦接受过相关培训。霍尼韦尔公司《商业行为准则》要求经理、主管等管理人员在下属提出担忧或问题时能够专业并及时帮助解决,不能进行打击报复。霍尼韦尔公司2017年版《员工手册》还将违反公司《商业行为准则》的行为列为会导致立即辞退的严重违纪行为范围。现郑某虽称相关女职工未提供受到骚扰的切实证据,其无法判断骚扰行为的真伪、对错,但从郑某在2018年8月30日谈话录音中对相关女职工初入职时向其出示的微信截屏所做的“我是觉得有点怪,我也不敢问”“我就是不想掺和这个事”的评述看,郑某本人亦不认为相关微信内容系同事间的正常交流,且郑某在相关女职工反复强调间接上级一直对她进行骚扰时,未见郑某积极应对帮助解决,反而说“他这么直接,要是我的话,先靠近你,摸摸看,然后聊聊天”。所为皆为积极促成自己的下级与上级发展不正当关系。郑某的行为显然有悖其作为霍尼韦尔公司部门主管应尽之职责,其相关答复内容亦有违公序良俗。此外,依据郑某自述,其在2018年8月30日谈话后应已明确知晓相关女职工与间接上级关系不好的原因,但郑某不仅未采取积极措施,反而认为相关女职工处理不当。在任某明确表示对邓某性骚扰的抗拒后,郑某于2018年11月中旬向人事经理提出任某性格不合群,希望公司能解除与任某的劳动合同,据此霍尼韦尔公司主张郑某对相关女职工进行打击报复,亦属合理推断。二则,霍尼韦尔公司2017年版《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在公司内部调查中做虚假陈述的行为属于会导致立即辞退的严重违纪行为。霍尼韦尔公司提供的2019年1月15日调查笔录显示郑某在调查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情况。郑某虽称该调查笔录没有按照其所述内容记录,其不被允许修改很多内容,但此主张与郑某对该调查笔录中诸多问题的答复都进行过修改的事实相矛盾,法院对此不予采信。该调查笔录可以作为认定郑某存在虚假陈述的判断依据。
综上,郑某提出的各项上诉理由难以成为其上诉主张成立的依据。霍尼韦尔公司主张郑某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依据充分,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郑某要求霍尼韦尔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8130元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丁珈)
其中指导案例181号《郑某诉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明确了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对被性骚扰员工的投诉没有采取合理措施,或者存在纵容性骚扰行为、干扰对性骚扰行为调查等情形,用人单位以管理人员未尽岗位职责,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例对于民法典施行后用人单位合理构建性骚扰防范处置机制,切实提升全员防范意识,有效防范职场性骚扰行为,具有一定的示范指导意义。
郑某于2012年7月入职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尼韦尔公司),担任渠道销售经理。霍尼韦尔公司建立有工作场所性骚扰防范培训机制,郑某接受过相关培训。霍尼韦尔公司《商业行为准则》规定经理和主管“应确保下属能畅所欲言且无须担心遭到报复,所有担忧或问题都能专业并及时地得以解决”,不允许任何报复行为。2017年版《员工手册》规定:对他人实施性骚扰、违反公司《商业行为准则》、在公司内部调查中做虚假陈述的行为均属于会导致立即辞退的违纪行为。上述规章制度在实施前经过该公司工会沟通会议讨论。
郑某与霍尼韦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郑某确认并同意公司现有的《员工手册》及《商业行为准则》等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员工手册》修改后,郑某再次签署确认书,表示已阅读、明白并愿接受2017年版《员工手册》内容,愿恪守公司政策作为在霍尼韦尔公司工作的前提条件。
2018年8月30日,郑某因认为下属女职工任某与郑某上级邓某(已婚)之间的关系有点僵,为“疏解”二人关系而找任某谈话。郑某提到昨天观察到邓某跟任某说了一句话,而任某没有回答,其还专门跑到任某处帮忙打圆场。任某提及其在刚入职时曾向郑某出示过间接上级邓某发送的性骚扰微信记录截屏,郑某当时对此答复“我就是不想掺和这个事”“我往后不想再回答你后面的事情”“我是觉得有点怪,我也不敢问”。谈话中,任某强调邓某是在对其进行性骚扰,邓某要求与其发展男女关系,并在其拒绝后继续不停骚扰,郑某不应责怪其不搭理邓某,也不要替邓某来对其进行敲打。郑某则表示“你如果这样干工作的话,让我很难过”“你越端着,他越觉得我要把你怎么样”“他这么直接,要是我的话,先靠近你,摸摸看,然后聊聊天”。
后至2018年11月,郑某以任某不合群等为由向霍尼韦尔公司人事部提出与任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说明解除任某劳动合同的合理依据。人事部为此找任某了解情况。任某告知人事部其被间接上级邓某骚扰,郑某有意无意撮合其和邓某,其因拒绝骚扰行为而受到打击报复。霍尼韦尔公司为此展开调查。
2019年1月15日,霍尼韦尔公司对郑某进行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郑某未在调查笔录上签字,但对笔录记载的其对公司询问所做答复做了诸多修改。对于调查笔录中有无女员工向郑某反映邓某跟其说过一些不合适的话、对其进行性骚扰的提问所记录的“没有”的答复,郑某未作修改。
2019年1月31日,霍尼韦尔公司出具《单方面解除函》,以郑某未尽经理职责,在下属反映遭受间接上级骚扰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帮助下属不再继续遭受骚扰,反而对下属进行打击报复,在调查过程中就上述事实做虚假陈述为由,与郑某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7月22日,郑某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霍尼韦尔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8130元。该请求未得到仲裁裁决支持。郑某不服,以相同请求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霍尼韦尔公司据以解除郑某劳动合同的《员工手册》和《商业行为准则》对郑某有无约束力;二、郑某是否存在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一,霍尼韦尔公司据以解除郑某劳动合同的《员工手册》和《商业行为准则》对郑某有无约束力。在案证据显示,郑某持有异议的霍尼韦尔公司2017年版《员工手册》《商业行为准则》分别于2017年9月、2014年12月经霍尼韦尔公司工会沟通会议进行讨论。郑某与霍尼韦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员工手册》《商业行为准则》属于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郑某已阅读并理解和接受上述制度。在《员工手册》修订后,郑某亦再次签署确认书,确认已阅读、明白并愿接受2017年版《员工手册》,愿恪守公司政策作为在霍尼韦尔公司工作的前提条件。在此情况下,霍尼韦尔公司的《员工手册》《商业行为准则》应对郑某具有约束力。
关于争议焦点二,郑某是否存在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行为。一则,在案证据显示霍尼韦尔公司建立有工作场所性骚扰防范培训机制,郑某亦接受过相关培训。霍尼韦尔公司《商业行为准则》要求经理、主管等管理人员在下属提出担忧或问题时能够专业并及时帮助解决,不能进行打击报复。霍尼韦尔公司2017年版《员工手册》还将违反公司《商业行为准则》的行为列为会导致立即辞退的严重违纪行为范围。现郑某虽称相关女职工未提供受到骚扰的切实证据,其无法判断骚扰行为的真伪、对错,但从郑某在2018年8月30日谈话录音中对相关女职工初入职时向其出示的微信截屏所做的“我是觉得有点怪,我也不敢问”“我就是不想掺和这个事”的评述看,郑某本人亦不认为相关微信内容系同事间的正常交流,且郑某在相关女职工反复强调间接上级一直对她进行骚扰时,未见郑某积极应对帮助解决,反而说“他这么直接,要是我的话,先靠近你,摸摸看,然后聊聊天”。所为皆为积极促成自己的下级与上级发展不正当关系。郑某的行为显然有悖其作为霍尼韦尔公司部门主管应尽之职责,其相关答复内容亦有违公序良俗。此外,依据郑某自述,其在2018年8月30日谈话后应已明确知晓相关女职工与间接上级关系不好的原因,但郑某不仅未采取积极措施,反而认为相关女职工处理不当。在任某明确表示对邓某性骚扰的抗拒后,郑某于2018年11月中旬向人事经理提出任某性格不合群,希望公司能解除与任某的劳动合同,据此霍尼韦尔公司主张郑某对相关女职工进行打击报复,亦属合理推断。二则,霍尼韦尔公司2017年版《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在公司内部调查中做虚假陈述的行为属于会导致立即辞退的严重违纪行为。霍尼韦尔公司提供的2019年1月15日调查笔录显示郑某在调查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情况。郑某虽称该调查笔录没有按照其所述内容记录,其不被允许修改很多内容,但此主张与郑某对该调查笔录中诸多问题的答复都进行过修改的事实相矛盾,法院对此不予采信。该调查笔录可以作为认定郑某存在虚假陈述的判断依据。
综上,郑某提出的各项上诉理由难以成为其上诉主张成立的依据。霍尼韦尔公司主张郑某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依据充分,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郑某要求霍尼韦尔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8130元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丁珈)
#最高法发布第32批指导性案例##职场性骚扰#【最高法指导案例:#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应处置员工性骚扰投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2批共7件指导性案例,主要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类案例。
其中指导案例181号《郑某诉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明确了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对被性骚扰员工的投诉没有采取合理措施,或者存在纵容性骚扰行为、干扰对性骚扰行为调查等情形,用人单位以管理人员未尽岗位职责,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例对于民法典施行后用人单位合理构建性骚扰防范处置机制,切实提升全员防范意识,有效防范职场性骚扰行为,具有一定的示范指导意义。
郑某于2012年7月入职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尼韦尔公司),担任渠道销售经理。霍尼韦尔公司建立有工作场所性骚扰防范培训机制,郑某接受过相关培训。霍尼韦尔公司《商业行为准则》规定经理和主管“应确保下属能畅所欲言且无须担心遭到报复,所有担忧或问题都能专业并及时地得以解决”,不允许任何报复行为。2017年版《员工手册》规定:对他人实施性骚扰、违反公司《商业行为准则》、在公司内部调查中做虚假陈述的行为均属于会导致立即辞退的违纪行为。上述规章制度在实施前经过该公司工会沟通会议讨论。
郑某与霍尼韦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郑某确认并同意公司现有的《员工手册》及《商业行为准则》等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员工手册》修改后,郑某再次签署确认书,表示已阅读、明白并愿接受2017年版《员工手册》内容,愿恪守公司政策作为在霍尼韦尔公司工作的前提条件。
2018年8月30日,郑某因认为下属女职工任某与郑某上级邓某(已婚)之间的关系有点僵,为“疏解”二人关系而找任某谈话。郑某提到昨天观察到邓某跟任某说了一句话,而任某没有回答,其还专门跑到任某处帮忙打圆场。任某提及其在刚入职时曾向郑某出示过间接上级邓某发送的性骚扰微信记录截屏,郑某当时对此答复“我就是不想掺和这个事”“我往后不想再回答你后面的事情”“我是觉得有点怪,我也不敢问”。谈话中,任某强调邓某是在对其进行性骚扰,邓某要求与其发展男女关系,并在其拒绝后继续不停骚扰,郑某不应责怪其不搭理邓某,也不要替邓某来对其进行敲打。郑某则表示“你如果这样干工作的话,让我很难过”“你越端着,他越觉得我要把你怎么样”“他这么直接,要是我的话,先靠近你,摸摸看,然后聊聊天”。
后至2018年11月,郑某以任某不合群等为由向霍尼韦尔公司人事部提出与任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说明解除任某劳动合同的合理依据。人事部为此找任某了解情况。任某告知人事部其被间接上级邓某骚扰,郑某有意无意撮合其和邓某,其因拒绝骚扰行为而受到打击报复。霍尼韦尔公司为此展开调查。
2019年1月15日,霍尼韦尔公司对郑某进行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郑某未在调查笔录上签字,但对笔录记载的其对公司询问所做答复做了诸多修改。对于调查笔录中有无女员工向郑某反映邓某跟其说过一些不合适的话、对其进行性骚扰的提问所记录的“没有”的答复,郑某未作修改。
2019年1月31日,霍尼韦尔公司出具《单方面解除函》,以郑某未尽经理职责,在下属反映遭受间接上级骚扰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帮助下属不再继续遭受骚扰,反而对下属进行打击报复,在调查过程中就上述事实做虚假陈述为由,与郑某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7月22日,郑某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霍尼韦尔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8130元。该请求未得到仲裁裁决支持。郑某不服,以相同请求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霍尼韦尔公司据以解除郑某劳动合同的《员工手册》和《商业行为准则》对郑某有无约束力;二、郑某是否存在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一,霍尼韦尔公司据以解除郑某劳动合同的《员工手册》和《商业行为准则》对郑某有无约束力。在案证据显示,郑某持有异议的霍尼韦尔公司2017年版《员工手册》《商业行为准则》分别于2017年9月、2014年12月经霍尼韦尔公司工会沟通会议进行讨论。郑某与霍尼韦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员工手册》《商业行为准则》属于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郑某已阅读并理解和接受上述制度。在《员工手册》修订后,郑某亦再次签署确认书,确认已阅读、明白并愿接受2017年版《员工手册》,愿恪守公司政策作为在霍尼韦尔公司工作的前提条件。在此情况下,霍尼韦尔公司的《员工手册》《商业行为准则》应对郑某具有约束力。
关于争议焦点二,郑某是否存在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行为。一则,在案证据显示霍尼韦尔公司建立有工作场所性骚扰防范培训机制,郑某亦接受过相关培训。霍尼韦尔公司《商业行为准则》要求经理、主管等管理人员在下属提出担忧或问题时能够专业并及时帮助解决,不能进行打击报复。霍尼韦尔公司2017年版《员工手册》还将违反公司《商业行为准则》的行为列为会导致立即辞退的严重违纪行为范围。现郑某虽称相关女职工未提供受到骚扰的切实证据,其无法判断骚扰行为的真伪、对错,但从郑某在2018年8月30日谈话录音中对相关女职工初入职时向其出示的微信截屏所做的“我是觉得有点怪,我也不敢问”“我就是不想掺和这个事”的评述看,郑某本人亦不认为相关微信内容系同事间的正常交流,且郑某在相关女职工反复强调间接上级一直对她进行骚扰时,未见郑某积极应对帮助解决,反而说“他这么直接,要是我的话,先靠近你,摸摸看,然后聊聊天”。所为皆为积极促成自己的下级与上级发展不正当关系。郑某的行为显然有悖其作为霍尼韦尔公司部门主管应尽之职责,其相关答复内容亦有违公序良俗。此外,依据郑某自述,其在2018年8月30日谈话后应已明确知晓相关女职工与间接上级关系不好的原因,但郑某不仅未采取积极措施,反而认为相关女职工处理不当。在任某明确表示对邓某性骚扰的抗拒后,郑某于2018年11月中旬向人事经理提出任某性格不合群,希望公司能解除与任某的劳动合同,据此霍尼韦尔公司主张郑某对相关女职工进行打击报复,亦属合理推断。二则,霍尼韦尔公司2017年版《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在公司内部调查中做虚假陈述的行为属于会导致立即辞退的严重违纪行为。霍尼韦尔公司提供的2019年1月15日调查笔录显示郑某在调查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情况。郑某虽称该调查笔录没有按照其所述内容记录,其不被允许修改很多内容,但此主张与郑某对该调查笔录中诸多问题的答复都进行过修改的事实相矛盾,法院对此不予采信。该调查笔录可以作为认定郑某存在虚假陈述的判断依据。
综上,郑某提出的各项上诉理由难以成为其上诉主张成立的依据。霍尼韦尔公司主张郑某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依据充分,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郑某要求霍尼韦尔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8130元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丁珈)
其中指导案例181号《郑某诉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明确了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对被性骚扰员工的投诉没有采取合理措施,或者存在纵容性骚扰行为、干扰对性骚扰行为调查等情形,用人单位以管理人员未尽岗位职责,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例对于民法典施行后用人单位合理构建性骚扰防范处置机制,切实提升全员防范意识,有效防范职场性骚扰行为,具有一定的示范指导意义。
郑某于2012年7月入职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尼韦尔公司),担任渠道销售经理。霍尼韦尔公司建立有工作场所性骚扰防范培训机制,郑某接受过相关培训。霍尼韦尔公司《商业行为准则》规定经理和主管“应确保下属能畅所欲言且无须担心遭到报复,所有担忧或问题都能专业并及时地得以解决”,不允许任何报复行为。2017年版《员工手册》规定:对他人实施性骚扰、违反公司《商业行为准则》、在公司内部调查中做虚假陈述的行为均属于会导致立即辞退的违纪行为。上述规章制度在实施前经过该公司工会沟通会议讨论。
郑某与霍尼韦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郑某确认并同意公司现有的《员工手册》及《商业行为准则》等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员工手册》修改后,郑某再次签署确认书,表示已阅读、明白并愿接受2017年版《员工手册》内容,愿恪守公司政策作为在霍尼韦尔公司工作的前提条件。
2018年8月30日,郑某因认为下属女职工任某与郑某上级邓某(已婚)之间的关系有点僵,为“疏解”二人关系而找任某谈话。郑某提到昨天观察到邓某跟任某说了一句话,而任某没有回答,其还专门跑到任某处帮忙打圆场。任某提及其在刚入职时曾向郑某出示过间接上级邓某发送的性骚扰微信记录截屏,郑某当时对此答复“我就是不想掺和这个事”“我往后不想再回答你后面的事情”“我是觉得有点怪,我也不敢问”。谈话中,任某强调邓某是在对其进行性骚扰,邓某要求与其发展男女关系,并在其拒绝后继续不停骚扰,郑某不应责怪其不搭理邓某,也不要替邓某来对其进行敲打。郑某则表示“你如果这样干工作的话,让我很难过”“你越端着,他越觉得我要把你怎么样”“他这么直接,要是我的话,先靠近你,摸摸看,然后聊聊天”。
后至2018年11月,郑某以任某不合群等为由向霍尼韦尔公司人事部提出与任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说明解除任某劳动合同的合理依据。人事部为此找任某了解情况。任某告知人事部其被间接上级邓某骚扰,郑某有意无意撮合其和邓某,其因拒绝骚扰行为而受到打击报复。霍尼韦尔公司为此展开调查。
2019年1月15日,霍尼韦尔公司对郑某进行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郑某未在调查笔录上签字,但对笔录记载的其对公司询问所做答复做了诸多修改。对于调查笔录中有无女员工向郑某反映邓某跟其说过一些不合适的话、对其进行性骚扰的提问所记录的“没有”的答复,郑某未作修改。
2019年1月31日,霍尼韦尔公司出具《单方面解除函》,以郑某未尽经理职责,在下属反映遭受间接上级骚扰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帮助下属不再继续遭受骚扰,反而对下属进行打击报复,在调查过程中就上述事实做虚假陈述为由,与郑某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7月22日,郑某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霍尼韦尔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8130元。该请求未得到仲裁裁决支持。郑某不服,以相同请求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霍尼韦尔公司据以解除郑某劳动合同的《员工手册》和《商业行为准则》对郑某有无约束力;二、郑某是否存在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一,霍尼韦尔公司据以解除郑某劳动合同的《员工手册》和《商业行为准则》对郑某有无约束力。在案证据显示,郑某持有异议的霍尼韦尔公司2017年版《员工手册》《商业行为准则》分别于2017年9月、2014年12月经霍尼韦尔公司工会沟通会议进行讨论。郑某与霍尼韦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员工手册》《商业行为准则》属于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郑某已阅读并理解和接受上述制度。在《员工手册》修订后,郑某亦再次签署确认书,确认已阅读、明白并愿接受2017年版《员工手册》,愿恪守公司政策作为在霍尼韦尔公司工作的前提条件。在此情况下,霍尼韦尔公司的《员工手册》《商业行为准则》应对郑某具有约束力。
关于争议焦点二,郑某是否存在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行为。一则,在案证据显示霍尼韦尔公司建立有工作场所性骚扰防范培训机制,郑某亦接受过相关培训。霍尼韦尔公司《商业行为准则》要求经理、主管等管理人员在下属提出担忧或问题时能够专业并及时帮助解决,不能进行打击报复。霍尼韦尔公司2017年版《员工手册》还将违反公司《商业行为准则》的行为列为会导致立即辞退的严重违纪行为范围。现郑某虽称相关女职工未提供受到骚扰的切实证据,其无法判断骚扰行为的真伪、对错,但从郑某在2018年8月30日谈话录音中对相关女职工初入职时向其出示的微信截屏所做的“我是觉得有点怪,我也不敢问”“我就是不想掺和这个事”的评述看,郑某本人亦不认为相关微信内容系同事间的正常交流,且郑某在相关女职工反复强调间接上级一直对她进行骚扰时,未见郑某积极应对帮助解决,反而说“他这么直接,要是我的话,先靠近你,摸摸看,然后聊聊天”。所为皆为积极促成自己的下级与上级发展不正当关系。郑某的行为显然有悖其作为霍尼韦尔公司部门主管应尽之职责,其相关答复内容亦有违公序良俗。此外,依据郑某自述,其在2018年8月30日谈话后应已明确知晓相关女职工与间接上级关系不好的原因,但郑某不仅未采取积极措施,反而认为相关女职工处理不当。在任某明确表示对邓某性骚扰的抗拒后,郑某于2018年11月中旬向人事经理提出任某性格不合群,希望公司能解除与任某的劳动合同,据此霍尼韦尔公司主张郑某对相关女职工进行打击报复,亦属合理推断。二则,霍尼韦尔公司2017年版《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在公司内部调查中做虚假陈述的行为属于会导致立即辞退的严重违纪行为。霍尼韦尔公司提供的2019年1月15日调查笔录显示郑某在调查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情况。郑某虽称该调查笔录没有按照其所述内容记录,其不被允许修改很多内容,但此主张与郑某对该调查笔录中诸多问题的答复都进行过修改的事实相矛盾,法院对此不予采信。该调查笔录可以作为认定郑某存在虚假陈述的判断依据。
综上,郑某提出的各项上诉理由难以成为其上诉主张成立的依据。霍尼韦尔公司主张郑某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依据充分,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郑某要求霍尼韦尔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8130元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丁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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