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第安纹剥离[超话]#
Miss琬·琬娜又来日常科普印第安纹啦~~~
大家知道什么是印第安纹吗?
印第安纹的诱发原因主要包括遗传性因素以及自然衰老因素。首先,有些人颧骨脂肪带和两侧的脂肪袋过度发达,就会被韧带拉扯出纹路,从而出现印第安纹,这种情况在年龄越大问题会越严重。其次,随着年龄的增长,皮肤会逐渐的老化,而面部皮下脂肪也会变薄,导致全皮韧带支撑能力变弱,从而形成了印第安纹。这种因皮肤老化形成的印第安纹,通常属于静态皱纹。
那么有什么种类的印第安纹?跟着Miss琬来了解吧~
先天型,普遍都是因为颧皮韧带过紧“牵拉出来的”,不做表情的时候看不出,一做表情就相当明显。(为啥做表情明显后面详细说)。先天型的并不是皮肤衰老导致的,青少年脸上也是很常见,衰老后会更明显。
后天型,印第安纹,造成的原因就不止一个了下面就列举一下。
✍️皮肤松弛
衰老带来的皮肤弹性下降、软组织流失等都会造成皮肤的松弛,而此时颧皮韧带还在牢牢的拉住皮肤,于是就导致其他部位依然松
✍️肌肉松弛
衰老会导致肌肉松弛,而颧皮韧带周围的颧大肌、颧小肌松弛同样会造成韧带周围组织的体积增大,被“勒出”印第安纹。
✍️脂肪膨出
突然变胖,脸上脂肪增多,本来韧带和周围组织是配套的,结果你的脂肪突然增多了,韧带很致密没那么大的拉伸度,这一勒印第安纹自然就出来了。
哪些明星有印第安纹
昆凌:
胡杏儿
尹海瑟
等等等等...
印第安纹该怎么解决?
“印第安纹”是颧骨韧带及周边肌肉松弛导致的,所以如果要去除印第安纹的话,就需彻底皱纹下面的纤维组织。
你的印第安纹解决了吗
Miss琬·琬娜又来日常科普印第安纹啦~~~
大家知道什么是印第安纹吗?
印第安纹的诱发原因主要包括遗传性因素以及自然衰老因素。首先,有些人颧骨脂肪带和两侧的脂肪袋过度发达,就会被韧带拉扯出纹路,从而出现印第安纹,这种情况在年龄越大问题会越严重。其次,随着年龄的增长,皮肤会逐渐的老化,而面部皮下脂肪也会变薄,导致全皮韧带支撑能力变弱,从而形成了印第安纹。这种因皮肤老化形成的印第安纹,通常属于静态皱纹。
那么有什么种类的印第安纹?跟着Miss琬来了解吧~
先天型,普遍都是因为颧皮韧带过紧“牵拉出来的”,不做表情的时候看不出,一做表情就相当明显。(为啥做表情明显后面详细说)。先天型的并不是皮肤衰老导致的,青少年脸上也是很常见,衰老后会更明显。
后天型,印第安纹,造成的原因就不止一个了下面就列举一下。
✍️皮肤松弛
衰老带来的皮肤弹性下降、软组织流失等都会造成皮肤的松弛,而此时颧皮韧带还在牢牢的拉住皮肤,于是就导致其他部位依然松
✍️肌肉松弛
衰老会导致肌肉松弛,而颧皮韧带周围的颧大肌、颧小肌松弛同样会造成韧带周围组织的体积增大,被“勒出”印第安纹。
✍️脂肪膨出
突然变胖,脸上脂肪增多,本来韧带和周围组织是配套的,结果你的脂肪突然增多了,韧带很致密没那么大的拉伸度,这一勒印第安纹自然就出来了。
哪些明星有印第安纹
昆凌:
胡杏儿
尹海瑟
等等等等...
印第安纹该怎么解决?
“印第安纹”是颧骨韧带及周边肌肉松弛导致的,所以如果要去除印第安纹的话,就需彻底皱纹下面的纤维组织。
你的印第安纹解决了吗
#众乐乐娱乐法日历# 录像机被诉侵权,索尼说“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
一、索尼录像机:定时录像惹祸上身
20世纪70年代,索尼公司在美国销售名为Bebamax的录像机。该录像机既可通过电视机录制正在放映的节目,也可以通过自带的接受器在观众观看一个频道时录制另一个频道的节目,还可以通过定时器在观众不在家时自动按预先设定的时间对某一指定频道的节目进行录制。此外,Bebamax录像机还有“暂停”和“快进”功能,观众在边观看边录制时可以通过按下暂停键避免将广告录进去,在播放录像带时可以通过按下快进键跳过广告。
索尼公司生产和销售Betamax录像机,有几个特点:
1、边看电视边录像,同时看某个电视频道而录制另一个频道是可以的;
2、定时录像,在家或不在家都可以录制固定时间固定频道的电视;
3、忽略广告,人在场时录制电视可跳过广告只录制想看的节目;
4、录像带可独立本机多次使用。
环球电影制片公司等公司认为将电视节目录制成录像带的行为构成侵权,而索尼公司售卖录像机的行为则构成帮助侵权,因此环球电影制片公司将索尼公司告上法院并要求法院对录像机的制作与销售颁布禁止令。
二、二审:非合理使用,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规定“专有权利”的目的并不是使创作者对作品播和使用进行绝对垄断,也不是单纯地对创作者加以奖励,而是通过赋予创作者有限的垄断权,保障其从作品中获得合理的经济收入,以鼓励和刺激更多的人投身于原创性劳动之中,促使更多高质量的作品得以产生和传播。
正是由于著作权必须最终服务于更为重要的社会利益,《伯尔尼公约》9条第2款规定:成员国法律有权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不经作者许可)复制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致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美国权法》第107条将既不需要经过版权人许可,也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的使用作品行为称“合理使用”,但并没有详尽地一一列举构成“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只是现定了法官在判断他人实施一种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4个判断标准: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作品的性质;使用作品的数量和质量;使用行为对作品价值和潜在市场的影响。
地区法院认为录像机的用途是将节目进行“时间变换”,因而构成合理使用,索尼公司不构成侵权。
而原告上诉至上诉法院后,上诉法院认为“时间变换”不构成合理使用,应当负连带责任。索尼生产的家庭录像机虽然有助于改变观看电视节目的时间,但其仅限于家庭内的私人性质的活动,没有社会公共利益价值,因而不构成创造性使用,最终否定了其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
于是,索尼公司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
三、最高院:属于合理使用
如果明知一种行为构成侵权,仍然“引诱、促成或实质性帮助他人进行侵权行为,应当作为‘帮助侵权者’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对于他人的侵权行为具有监督的权利和能力,同时又从他人的侵权行为中获得了直接经济利益,则应当对于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
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对于“时间变换”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这一问题形成了两种意见。多数派法官认为“时间变换”构成合理使用,他们主要从使用的性质和目的以及使用对于作品潜在市场和价值的影响来判断。
“索尼案”中的原、被告双方都同意,消费者使用Bebamax录像机的首要目的是“改变观看时间”,即在不方便收看电视直播的节目时将其录制下来后,待有时间再观看。然而,这一目的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呢?传统版权法理论里,“合理使用”的目的是“促进科学和有用技艺的步”。据此,本案中不少法官就认为:录制电视节目供个人欣赏,并不是一种“能够创造价值的使用”,不构成“合理使用”。 然而,更多的法官则反对将“合理使用”作过多的局限。他们举例说:一名教师为了备课而复制他人作品,固然是“能够创造价值的使用”,但单纯为了扩大自己的专业视野进行复制也是“合理使用”;立法者为了了解民情,以及选民为了做出投票决定而复制新闻,医院为了让病人能够观看他本来将错过的电视节目而使用录像机录像,均不是“能够创造价值的使用”,但却都应当是“合理使用”。
消费者使用录像机录下节目内容的行为属于观看本来能看但错过的电视节目的目的,属于合理使用。而且改变观看时间并不能导致原告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的显著损害,反而能提高收视率,因此“时间变换”属于合理使用,进而索尼公司也不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四、结语
我国《著作权法》第 22 条列出了 12 种可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属于封闭式列举,而美国在合理使用上采用了“四要素判断法”,法官有极大的裁量空间,这也是本案上下级法院矛盾冲突明显的重要原因。
此次案件几经反转后终于落下帷幕,索尼公司的录像机得以继续售卖,而人们在家中录下电视节目的行为也没有构成对节目的侵权,属于合理使用。这对于那些无法及时观看电视节目的人们而言,无疑可以松一口气,他们能够像往常一样提前录制节目并在回家时可以躺在沙发上享受录制的节目所带来的愉快时光。
参考:
1,韩赤风、袁达松、赵英军、张德双《文化创意产业法律经典案例评析(第一卷)》、《大案》博客
2,《知识产权教程》(第五版),王迁
3,林海.索尼规则:“合理使用”的边界[J].检察风云,2019(07):38-39.
一、索尼录像机:定时录像惹祸上身
20世纪70年代,索尼公司在美国销售名为Bebamax的录像机。该录像机既可通过电视机录制正在放映的节目,也可以通过自带的接受器在观众观看一个频道时录制另一个频道的节目,还可以通过定时器在观众不在家时自动按预先设定的时间对某一指定频道的节目进行录制。此外,Bebamax录像机还有“暂停”和“快进”功能,观众在边观看边录制时可以通过按下暂停键避免将广告录进去,在播放录像带时可以通过按下快进键跳过广告。
索尼公司生产和销售Betamax录像机,有几个特点:
1、边看电视边录像,同时看某个电视频道而录制另一个频道是可以的;
2、定时录像,在家或不在家都可以录制固定时间固定频道的电视;
3、忽略广告,人在场时录制电视可跳过广告只录制想看的节目;
4、录像带可独立本机多次使用。
环球电影制片公司等公司认为将电视节目录制成录像带的行为构成侵权,而索尼公司售卖录像机的行为则构成帮助侵权,因此环球电影制片公司将索尼公司告上法院并要求法院对录像机的制作与销售颁布禁止令。
二、二审:非合理使用,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规定“专有权利”的目的并不是使创作者对作品播和使用进行绝对垄断,也不是单纯地对创作者加以奖励,而是通过赋予创作者有限的垄断权,保障其从作品中获得合理的经济收入,以鼓励和刺激更多的人投身于原创性劳动之中,促使更多高质量的作品得以产生和传播。
正是由于著作权必须最终服务于更为重要的社会利益,《伯尔尼公约》9条第2款规定:成员国法律有权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不经作者许可)复制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致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美国权法》第107条将既不需要经过版权人许可,也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的使用作品行为称“合理使用”,但并没有详尽地一一列举构成“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只是现定了法官在判断他人实施一种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4个判断标准: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作品的性质;使用作品的数量和质量;使用行为对作品价值和潜在市场的影响。
地区法院认为录像机的用途是将节目进行“时间变换”,因而构成合理使用,索尼公司不构成侵权。
而原告上诉至上诉法院后,上诉法院认为“时间变换”不构成合理使用,应当负连带责任。索尼生产的家庭录像机虽然有助于改变观看电视节目的时间,但其仅限于家庭内的私人性质的活动,没有社会公共利益价值,因而不构成创造性使用,最终否定了其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
于是,索尼公司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
三、最高院:属于合理使用
如果明知一种行为构成侵权,仍然“引诱、促成或实质性帮助他人进行侵权行为,应当作为‘帮助侵权者’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对于他人的侵权行为具有监督的权利和能力,同时又从他人的侵权行为中获得了直接经济利益,则应当对于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
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对于“时间变换”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这一问题形成了两种意见。多数派法官认为“时间变换”构成合理使用,他们主要从使用的性质和目的以及使用对于作品潜在市场和价值的影响来判断。
“索尼案”中的原、被告双方都同意,消费者使用Bebamax录像机的首要目的是“改变观看时间”,即在不方便收看电视直播的节目时将其录制下来后,待有时间再观看。然而,这一目的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呢?传统版权法理论里,“合理使用”的目的是“促进科学和有用技艺的步”。据此,本案中不少法官就认为:录制电视节目供个人欣赏,并不是一种“能够创造价值的使用”,不构成“合理使用”。 然而,更多的法官则反对将“合理使用”作过多的局限。他们举例说:一名教师为了备课而复制他人作品,固然是“能够创造价值的使用”,但单纯为了扩大自己的专业视野进行复制也是“合理使用”;立法者为了了解民情,以及选民为了做出投票决定而复制新闻,医院为了让病人能够观看他本来将错过的电视节目而使用录像机录像,均不是“能够创造价值的使用”,但却都应当是“合理使用”。
消费者使用录像机录下节目内容的行为属于观看本来能看但错过的电视节目的目的,属于合理使用。而且改变观看时间并不能导致原告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的显著损害,反而能提高收视率,因此“时间变换”属于合理使用,进而索尼公司也不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四、结语
我国《著作权法》第 22 条列出了 12 种可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属于封闭式列举,而美国在合理使用上采用了“四要素判断法”,法官有极大的裁量空间,这也是本案上下级法院矛盾冲突明显的重要原因。
此次案件几经反转后终于落下帷幕,索尼公司的录像机得以继续售卖,而人们在家中录下电视节目的行为也没有构成对节目的侵权,属于合理使用。这对于那些无法及时观看电视节目的人们而言,无疑可以松一口气,他们能够像往常一样提前录制节目并在回家时可以躺在沙发上享受录制的节目所带来的愉快时光。
参考:
1,韩赤风、袁达松、赵英军、张德双《文化创意产业法律经典案例评析(第一卷)》、《大案》博客
2,《知识产权教程》(第五版),王迁
3,林海.索尼规则:“合理使用”的边界[J].检察风云,2019(07):38-39.
第 十 七 世 大 宝 法 王 噶 玛 巴
邬 金 钦 列 多 杰
噶玛巴的名号心咒,或者说是祈请文──「噶玛巴千诺」,这已经成为噶玛巴的一个特色,但是要说清楚这个咒语何时开始的,却是很困难。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它是在对噶玛巴有信心的弟子们当中,慢慢传开来的,没有办法说是由某个人开始。
古代西藏就有「雅拉香波千」(雅拉香波山神鉴知)、「唐拉雅秀千」(唐拉山神鉴知)的传统,这在敦煌文献中可以知道。佛教兴盛之后,慢慢就说成「昆秋松千」(三宝鉴知)、「昆秋松图界息」(三宝大悲眷顾)等等。而在噶玛巴名号普传之后,也就有「您鉴知」、「您大悲眷顾」等等说法。现在有些华人佛弟子以为「噶玛巴千诺」是噶玛巴的名号,所以很多人都叫我噶玛巴千诺,其实「千」的意思是祈求眷顾我的苦乐,帮助、救护我,观护着我的意思。总之是「祈请」的意思。
在一部明朝出版的《佛菩萨妙相名号经咒》当中,有一页的上半部,画有德新谢巴像,下面中文写道「葛哩麻尚师即大宝法王心咒:唵嘛呢叭得弥吽」,再在下面左边写着梵文的「噶玛估如南无,嗡玛尼贝美吽」,同一行右边写着藏文的「确戒噶玛啦南无,嗡玛尼贝美吽」,因此可以知道,从噶玛巴希开始有唱诵六字大明咒的玛尼法门后,至少流传到第五世噶玛巴德新谢巴,都是念诵「嗡玛尼贝美吽」,当成了噶玛巴的名号咒语和祈请文,之后逐渐演变成「噶玛巴千诺」成为噶玛巴的名号心咒。
现在能够见到最早的纪录,是噶玛巴米觉多杰的《四座上师相应法》当中,有多次念诵「噶玛巴千诺」。在《洽美山居法》中也提到:
「复次传承之祈请,或念梵语为『噶玛』,藏文翻译为『事业』,其义『诸佛事业者』。故于传承诸上师,可念『噶玛巴千诺』,因其皆为佛业者。」
一般来说,「噶玛巴」这个称谓是属于历代噶玛巴的专有称谓,有时也会称噶玛巴的信徒「汝等噶玛巴众」,也会这样称呼。之后冈仓教法式微,拉萨周围都不会说「噶玛巴」,而会说「噶玛哇」,甚至有时连「噶玛哇」都不说,而是说「噶玛」,连「哇」都不说,有些学者认为这是一种轻视的说法。总之从意义上来说,所有行佛事业者,都可以称为「噶玛巴」,或「钦列巴」(行佛事业者)。这就是噶玛洽美上面这段话的意思。
所以我们念诵「噶玛巴千诺」的时候,要知道噶玛巴所代表的,不仅仅是历代的法王噶玛巴而已,而且也包含了历代的根本与传承的上师,总之藏地各个教派的上师,他们都是行佛事业者,都是在利益众生,帮助众生种下解脱的种子。所以当你在念「噶玛巴千诺」的时候,就是在对所有的上师祈请。这样的话更能够圆满殊胜的福德。
摘自:2021年2月法王春季课程
邬 金 钦 列 多 杰
噶玛巴的名号心咒,或者说是祈请文──「噶玛巴千诺」,这已经成为噶玛巴的一个特色,但是要说清楚这个咒语何时开始的,却是很困难。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它是在对噶玛巴有信心的弟子们当中,慢慢传开来的,没有办法说是由某个人开始。
古代西藏就有「雅拉香波千」(雅拉香波山神鉴知)、「唐拉雅秀千」(唐拉山神鉴知)的传统,这在敦煌文献中可以知道。佛教兴盛之后,慢慢就说成「昆秋松千」(三宝鉴知)、「昆秋松图界息」(三宝大悲眷顾)等等。而在噶玛巴名号普传之后,也就有「您鉴知」、「您大悲眷顾」等等说法。现在有些华人佛弟子以为「噶玛巴千诺」是噶玛巴的名号,所以很多人都叫我噶玛巴千诺,其实「千」的意思是祈求眷顾我的苦乐,帮助、救护我,观护着我的意思。总之是「祈请」的意思。
在一部明朝出版的《佛菩萨妙相名号经咒》当中,有一页的上半部,画有德新谢巴像,下面中文写道「葛哩麻尚师即大宝法王心咒:唵嘛呢叭得弥吽」,再在下面左边写着梵文的「噶玛估如南无,嗡玛尼贝美吽」,同一行右边写着藏文的「确戒噶玛啦南无,嗡玛尼贝美吽」,因此可以知道,从噶玛巴希开始有唱诵六字大明咒的玛尼法门后,至少流传到第五世噶玛巴德新谢巴,都是念诵「嗡玛尼贝美吽」,当成了噶玛巴的名号咒语和祈请文,之后逐渐演变成「噶玛巴千诺」成为噶玛巴的名号心咒。
现在能够见到最早的纪录,是噶玛巴米觉多杰的《四座上师相应法》当中,有多次念诵「噶玛巴千诺」。在《洽美山居法》中也提到:
「复次传承之祈请,或念梵语为『噶玛』,藏文翻译为『事业』,其义『诸佛事业者』。故于传承诸上师,可念『噶玛巴千诺』,因其皆为佛业者。」
一般来说,「噶玛巴」这个称谓是属于历代噶玛巴的专有称谓,有时也会称噶玛巴的信徒「汝等噶玛巴众」,也会这样称呼。之后冈仓教法式微,拉萨周围都不会说「噶玛巴」,而会说「噶玛哇」,甚至有时连「噶玛哇」都不说,而是说「噶玛」,连「哇」都不说,有些学者认为这是一种轻视的说法。总之从意义上来说,所有行佛事业者,都可以称为「噶玛巴」,或「钦列巴」(行佛事业者)。这就是噶玛洽美上面这段话的意思。
所以我们念诵「噶玛巴千诺」的时候,要知道噶玛巴所代表的,不仅仅是历代的法王噶玛巴而已,而且也包含了历代的根本与传承的上师,总之藏地各个教派的上师,他们都是行佛事业者,都是在利益众生,帮助众生种下解脱的种子。所以当你在念「噶玛巴千诺」的时候,就是在对所有的上师祈请。这样的话更能够圆满殊胜的福德。
摘自:2021年2月法王春季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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